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政策如下:
1.缴费对象: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缴费标准: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应缴费的总额的0.5%各自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占0.1%,用人单位缴费占0.4%。
3.缴费期限:职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缴第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从第二个月起,职工每月工资中会自动扣除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
4.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以及其它相关待遇。
5.申请方式:职工需在生育后分别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单位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诊疗证明等。
注意:以上仅为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一般性情况说明,具体政策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国家财政责任,支持企业职工妥善
孕育子女而推出的保险制度,旨在弥补社会福利和金融保险体系,为
企业职工子女提供扩展服务。
为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参保条件职工及其配偶
未曾参保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在生育政策规定范
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准生证补贴、产前检查、生育住院津贴、产假工
资补贴及子女生育医疗保险,其中,准生证补贴及产假工资补贴为固
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北京市人社局另行规定。
参保单位应在北京市人社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参保形式向上
海市人社局报送生育保险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不
得为受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收取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监督评估,以确保生育保险的全面、准确、及
时实施。
国家利用资金对重度残疾婴儿或1岁以内治疗支出进行补助
及给予现金奖励,以积极提高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吸引力及保护水平。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政策解读:不论户籍和性别,所有在京务工人员都应当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说明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一)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二)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相关政策: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北京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男员工生育险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解决男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促进家庭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让广大男员工更好地了解生育险报销标准,我们特将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享受这项福利。
首先,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护理假等内容。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月收入的80%,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前检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产后恢复期的相关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其次,对于享受生育护理假的男员工,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生育护理假。
在这段时间内,男员工可以专心照顾产妇和新生儿,为家庭增添一份温暖和关爱。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男员工在生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并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待遇。
另外,为了方便男员工享受生育险报销福利,北京市还规定了相关的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
在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时,男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生育证明等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审核。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报销工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出台,为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广大男员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生育险福利,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和社会。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1. 简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北京市统筹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福利,以支持和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本文将对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报销比例等内容。
2. 政策适用范围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固定雇员。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不在本政策适用范围内。
3. 申请条件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本人在北京市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职工的配偶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孩子出生在北京市。
4. 申请流程4.1 提交申请材料职工在孩子出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职工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配偶的身份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有效的社保卡。
4.2 审核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受理手续。
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的相关手续。
4.3 申请结果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办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申请结果。
若申请被批准,职工可以凭借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领取报销金额和生育津贴。
5. 报销比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为根据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确定,具体比例如下:•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金额和津贴标准都有上下限限制,具体数额在政策执行中会有所调整,职工在领取时需查看最新通知。
6. 保险费用和补贴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时,需要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部分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另一部分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北京市政府还会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用于补贴职工的保险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北京市生育津贴是指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子女,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贴。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北京市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本市常住居民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北京市户籍妇女,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初婚未育、复婚未育、离婚未育、再婚未育等。
2. 非北京市户籍妇女,在本市工作、生活并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发放标准。
北京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初婚未育妇女,每生育一个孩子,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5000元。
2. 复婚未育妇女,每生育一个孩子,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5000元。
3. 离婚未育妇女,每生育一个孩子,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5000元。
4. 再婚未育妇女,每生育一个孩子,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5000元。
5. 非本市户籍妇女,每生育一个孩子,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5000元。
三、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妇女在生育后,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申领。
申领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
居委会或村委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核实符合条件的妇女将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
1. 申领时需携带完整的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生育津贴一经发放,不得退还。
3.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不予发放生育津贴。
4. 对于虚假申报、骗取生育津贴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及申领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拨打12345人口与计划生育咨询热线。
北京市生育政策
北京市生育政策
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生育保险:在北京市工作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该保
险覆盖所有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等。
2.严格的生育计划:北京市实行严格的生育计划,规定每个家庭只能
生育一个孩子,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3.生育津贴:北京市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
金额根据户籍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5000元到8000元之间。
4.孕妇保健:北京市提供孕妇保健服务,包括孕前检查、孕期保健、
分娩指导等。
5.教育支持:北京市为生育的家庭提供教育支持,包括为孩子提供高
质量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生育政策比较完善,保障了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同时也为生育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是旨在规范北京市居民生育行为,优化人口结构,保障母婴健康的一项政策。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北京市政府为民众提供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服务,例如提供生殖健康及三性教育等宣传教育,帮助居民了解生育前后注意事项。
居民可免费向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统计局、协会等咨询科学的生育计划或家庭规划方案,提供各类避孕方法和安全可靠的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北京市鼓励计划生育的居民实行先育后买,也就是指家庭在依法规定的年龄结构之内,先生育一胎,准备识别完成结扎等绝育手术,再购买生育许可证,生育第二个孩子。
按照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需要缴纳高额罚款,并影响到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等相关手续。
同时,北京市政府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颁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激励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高质量妇幼保健服务。
北京市政府为计划生育夫妇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积极推广医院分娩顺产、母婴友好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专业技术手段。
北京市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健,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母婴健康咨询、建立母乳喂养咨询热线等服务。
总结来说,北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规范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为民生福祉服务。
居民应当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了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并享受到政府提供的高质量妇幼保健服务。
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北京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北京市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城市,为了支持家庭生育,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生育政策,其中包括发放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有关生育政策规定》,北京市发放生育津贴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符合生育条件,包括男性年龄在20至50周岁,女性年龄在20至45周岁,双方双方配偶均为本市户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且双方双方配偶均未超过计划生育家庭规定的生育子女上限。
二是家庭年收入在一定范围内,年收入超出该范围的家庭不予发放生育津贴。
三是出生的孩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计划纲要》的生育规定,符合家庭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入户。
四是享受生育津贴的家庭应当遵守《北京市有关生育政策规定》,按期参加计划生育和预防性疾病检查。
根据上述条件,北京市发放生育津贴的标准已初步确定,一般为出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出生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
但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其
实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生育政策福利,比如出生时的家庭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母乳喂养补贴等。
总之,生育津贴是北京市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生育政策,旨在鼓励家庭生育,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但要享受这一福利,家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将不予发放生育津贴。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二)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确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最新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最新北京⽣育保险政策1、参保职⼯分娩前连续缴纳⽣育保险不⾜9个⽉,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的,职⼯的⽣育津贴由⽣育保险基⾦予以补⽀。
2、职⼯参加⽣育保险后,在三级医院⾃然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付3000元。
3、⼥职⼯参加了⽣育保险,在⼆级医院⽣育,剖宫产并伴有其它⼿术的医疗费⽤,可报销42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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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年每年局都会出台⼀些新政策,2016年新出台了⼀项关于北京政策,从2016年3⽉24⽇开始执⾏,下⾯为⼤家解读⼀下这项政策。
北京⽣育保险政策:依据《》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进⼀步完善⽣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增加⽣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育保险⼈员按规定⽣育的,增加享受⽣育奖励假30天的⽣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和⽣育奖励假期间的,由⽣育保险基⾦按照⽣育津贴⽀付标准⽀付。
参保⼈员在2016年1⽉1⽇后⽣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育津贴的,不再享受⽣育奖励假的⽣育津贴。
晚育假的⽣育津贴和⽣育奖励假的⽣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参保⼈员申领⽣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本市户籍参保⼈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育的,按照《北京市卫⽣计⽣委关于两孩以内⽣育登记服务⼯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计⽣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育规定⽣育的,根据《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再⽣育⾏政确认⼯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计⽣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员,根据《北京市卫⽣计⽣委关于流动⼈⼝⽣育服务登记⼯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育规定⽣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再⽣育服务单》。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快,保障生育和养老成为了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积极稳妥推进人口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婚姻家庭和劳动就业保障等,成为了重要的政策目标。
其中,职工生育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针对职工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生育险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其覆盖率和质量,本方案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
二、政策内容和实施标准(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职工生育险是一项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在本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性职工提供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其保障对象包括:1.已婚女职工及其配偶;2.未婚女职工及其父母;3.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另行就业的。
(二)参保标准和费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生育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制度。
具体参保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2.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缴纳职工生育险费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职工生育险的女职工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该职工同工同酬的月平均工资。
(三)费用报销标准和范围职工生育险保障范围包括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的相关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和范围如下:1.妊娠期间:孕妇每孕周期报销一次,报销金额按每人每孕周期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付。
2.分娩过程:包括分娩、剖宫产和臀助产等方式,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
3.产褥期:包括产后护理、喂奶指导、产后恢复等费用,报销金额为不超过400元。
(四)申报流程和条件申报职工生育险的条件和流程如下:1.申报条件:符合职工生育险的相关参保标准,且检查出怀孕。
2.申报流程: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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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年1月5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年5月2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调整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天 数
30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三: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
政策梳理和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一:参保范围扩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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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生育津贴怎么计算如何领生育津贴
北京⽣育津贴怎么计算如何领⽣育津贴⽣育津贴⾦额=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30乘产假天数乘产假天数。
带户⼝本、结婚证、⾝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办理⽣育保险就医登记。
注意需要办理准⽣证⽣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
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育保险结算。
⽣完宝宝后携带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育津贴。
⽣育津贴政策⼜⼀次更新,对于居住在北京拼搏打拼的新⼀代年轻⼈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
北京居⼤不易,养孩⼦更不易,那您知道在北京⽣育是有⽣育津贴的么?今天就来告诉您,领取津贴的条件和流程。
⼀、北京⽣育津贴怎么算?1、⽣育津贴⾦额=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30乘天数2、⽣育津贴⾼于本⼈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育津贴低于本⼈产假⼯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
3、⽣育⼀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平均⼯资乘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平均⼯资乘50%。
⼀次性补贴在⼀⼆级医院分娩的,每⼈⼀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育津贴要在⽣⼩孩后,五个⽉内办理。
⼆、北京⽣育津贴怎么领?(⼀)办理条件符合计划⽣育条件的参保职⼯,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员。
办理材料1、《北京市⽣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2、《北京市外地来京⼈员⽣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3、《北京市⼯作》(原件和复印件);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5、婴⼉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原件和复印件);7、《北京市申领⽣育津贴⼈员信息登记表》(⼀式两份);8、《北京市申领⽣育津贴⼈员信息变更表》(⼀式两份);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因分娩申领⽣育津贴的,⽤⼈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育津贴⼿续;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因分娩申领⽣育津贴的,⽤⼈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育津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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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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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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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 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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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调整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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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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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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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 过)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 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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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一:参保范围扩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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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 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 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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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 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 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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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 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 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 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
三大变化之三: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 •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 付范 围 •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 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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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调整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
(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年1月5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年5月2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
社医发〔2006〕178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办发【2009】54号,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京人
5、《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医发〔2011〕334号,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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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