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江苏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提供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首先,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涵盖了孕期、分娩和产后的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等。
在孕期,孕妇可以享受孕期产前检查的报销,这包括产前检查所需的各项化验、B超、胎心监护等费用。
在分娩过程中,产妇的分娩医疗费用也可以得到报销,包括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用品、药品、医疗操作费等。
对于新生儿来说,出生后的医疗费用也在报销范围之内,包括新生儿的产后检查、疫苗接种等费用。
此外,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得到报销,这包括产后恢复期内的身体恢复治疗、产后护理等费用。
其次,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根据不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其中一些特殊的医疗项目可能会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对于孕期产前检查来说,一般情况下报销比例在80%左右;对于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90%左右;对于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在80%左右;对于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70%左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并非固定不变的,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
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一是在当地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生育;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申请。
对于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材料准备,需要前往当地社会保险局进行咨询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综上所述,江苏省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涵盖了孕期、分娩和产后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根据不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报销比例在70%至90%之间。
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但需要注意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和报销流程的要求。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一、规定背景
为了保障江苏省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二、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劳动或者与之相当的收入来源的职工。
三、保险内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其配偶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依法享受的一定补贴。
职工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并且在缴纳生育保险期间内,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2. 产前检查费用
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利享受一次包括医疗检查、辅助检查和特殊检查在内的产前检查,并且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
3. 分娩费用
职工在分娩时,将分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费用范畴内,其具体金额由江苏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
职工在怀孕期间需要停工休息,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他们有权利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四、缴纳方式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工资总额的2%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同时雇用单位也需要负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同时,职工可以选择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以便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
五、结语
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江苏省的职工将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让他们更加放心地面对生育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
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
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生育险报销标准
江苏生育险报销标准江苏省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权益和福利,因此了解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对于参保人员至关重要。
首先,江苏生育险对于住院生育的费用报销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在江苏省范围内,参保的孕妇在进行分娩时,符合条件的产妇可以享受住院生育费用的报销。
具体来说,参保的产妇可以享受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恢复等各项费用。
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医院等级而有所不同。
其次,江苏生育险也对于门诊生育的费用报销标准有明确规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妇,江苏生育险也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门诊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产后恢复、婴儿护理等费用。
门诊生育费用的报销标准相对住院生育来说会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为产妇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此外,江苏生育险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报销做了规定。
比如对于因生育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江苏生育险也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同时,对于因生育意外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江苏生育险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总的来说,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保险的报销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报销,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生育保险的了解,做到知法懂规,合法维权,共同维护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获取关于江苏生育险的详细报销标准和流程。
同时,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只有充分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权益和福利,确保自己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和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江苏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资助。
扬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就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扬州市生育保险对于产前检查的报销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多次产前检查,而这些产前检查的费用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而言,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孕妇进行的产前检查费用的50%,而报销的费用上限为500元。
其次,对于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分娩医疗费用的70%,而报销的费用上限为8000元。
这些费用包括分娩时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护理费用等。
此外,扬州市生育保险还对于产后恢复期的护理费用进行了规定。
产后恢复期内,孕妇需要进行一定的康复护理,这部分费用也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而言,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后恢复期的护理费用的50%,报销的费用上限为1000元。
最后,对于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扬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新生儿的医疗费用的70%,报销的费用上限为3000元。
这些费用包括新生儿的出生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护理费用等。
总的来说,扬州市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产后恢复期护理费用以及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这些规定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资助,有力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希望广大孕妇和家庭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扬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政策,获得应有的保障和帮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相关知识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如何结算?《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4、如何确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为生育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江苏省的生育保险规定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江苏省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为广泛。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等,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还是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
在缴费方面,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缴费比例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江苏省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待遇。
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大部分。
生育医疗费用涵盖了生育的医疗服务费、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这些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生育津贴是对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性补偿。
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天数的规定因生育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顺产、难产、多胞胎生育等,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在报销流程上,职工生育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如准生证、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及时支付相关的费用。
江苏省还对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为了方便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江苏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一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第 94 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南通生育险报销标准
南通生育险报销标准南通市生育险报销标准。
南通市生育险是一项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生育权益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过程中,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以便参保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及产后护理等相关费用。
孕期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检查项目的费用,参保人员可以凭相关凭证向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分娩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以及新生儿的护理费用,参保人员可以凭医疗费用发票向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产后护理费用包括产后恢复期间的检查、药品费用以及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同样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其次,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比例为一定比例的费用可以报销,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一般来说,孕期检查和分娩费用的报销比例较高,而产后护理费用的报销比例较低。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医机构,但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否则可能无法享受报销待遇。
再次,南通市生育险报销的费用还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两种类型。
住院费用是指因生育原因需要住院治疗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膳食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等。
门诊费用是指因生育原因需要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包括药品费用、检查费用、诊疗费用等。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销方式,并准备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
最后,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政策。
例如,对于多胞胎、难产、剖宫产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额外的报销待遇。
此外,对于因生育原因导致的并发症治疗费用,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咨询相关政策,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
总之,南通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在享受报销待遇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费用凭证和报销申请材料,以便顺利享受报销待遇。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摘要:
1.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2.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标准
正文:
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 个月以上。
二、苏州生育保险金领取标准
1.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险补贴: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 天(含90 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 元及围产保健补贴700 元。
2.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 元、顺产2400 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 元。
3.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综上所述,苏州生育保险金的领取需满足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同时参保人员需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 个月以上。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和单位。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文明、依法、合理的原则,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1. 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死亡;2.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3.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第一个孩子是女孩;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1. 两个孩子均患有非遗传性疾病,需要照料;2. 夫妻双方为残疾人士,需要照料;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生育年龄段内的夫妻采取避孕措施,减少意外怀孕。
第十条生育服务内容包括:1. 生育政策宣传;2. 生育健康知识普及;3. 生育咨询指导;4. 生育技术服务;5. 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居民和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如实提供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江苏省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也就是说,江苏的女职工晚育的,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江苏生二胎ຫໍສະໝຸດ 享生育生育保险产假减30天男方无护理假
“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半个月以来,尽管江苏的落地政策还未出炉,但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已经在着手准备。“生小二子,有晚育假吗?”“生二胎的费用,能报销吗?”最近,不少读者纷纷关心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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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半个月以来,尽管江苏的落地政策还未出炉,但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已经在着手准备。“生小二子,有晚育假吗?”“生二胎的费用,能报销吗?”最近,不少读者纷纷关心产假待遇。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人社和计生部门了解到,与生第一个孩子相比,生二孩的产假福利会缩水,比如没有晚育假了,女方少休30天。
那么,符合政策“单独”生二孩的也能享受晚育假吗?计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徐州生育险报销标准
徐州生育险报销标准徐州市生育险是指在徐州市范围内,通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女性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保险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徐州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报销对象。
徐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对象是在徐州市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女性。
具体包括在职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报销项目范围。
1.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
2.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3. 丧葬补助金,对于因生育并发症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三、报销标准。
1. 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2. 生育津贴,根据徐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发放,金额根据生育津贴标准确定。
3. 丧葬补助金,根据徐州市相关规定进行发放,金额根据丧葬补助金标准确定。
四、报销流程。
1. 生育医疗费用,患者在医院就诊时,携带相关证件和医保卡,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2. 生育津贴,符合条件的女性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 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家属可以凭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确保资料齐全。
2. 对于不同报销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申领,避免出现申领错误或遗漏。
3. 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或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总之,徐州市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为符合条件的女性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报销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丧葬补助金,报销流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领,同时需要注意携带相关证件和遵守规定的申领流程。
希望符合条件的女性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自身权益。
盐城生育险报销标准
盐城生育险报销标准盐城市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指在盐城市范围内,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报销。
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确保妇女和婴儿的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盐城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盐城市生育险报销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费用、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等。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盐城市生育险报销比例为70%,即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额。
盐城市生育险报销限额为5000元,即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人每次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医院就诊后,携带相关医疗费用清单和报销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经办机构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进行报销。
五、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在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社会保险卡等相关证件;2. 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3. 参保人员需如实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报销凭证,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六、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保障。
盐城市政府将继续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确保妇女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妇女了解并享受到相关政策。
七、结语。
盐城市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需求,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也是对妇女和婴儿健康的一种保障。
希望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确保自身和家庭的健康。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妇女和婴儿的健康问题,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概述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基本权利,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女性,包括:在本省内从事劳动或就业的女性,以及居住在本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
三、参保条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城镇企业或者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的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2.在本省城镇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3.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
4.户籍在本省城镇或者农村,非本省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按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女性参保。
四、缴费标准(一)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月分别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 合规自主缴纳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非工商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未达到力所能及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在法定框架内自主申报缴纳。
(三) 标准和上限缴费基数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按月平均数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上限不超过本市在统筹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省属分支机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为下限。
五、待遇标准(一) 分娩补助金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医疗机构正规分娩且附着膜破裂时间自然而然者,享受一次性分娩补助金。
分娩补助金标准为25%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人每次给付标准金额为1000元。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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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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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职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
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
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