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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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生育保险的缴纳标准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但一般来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的缴纳标准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5%-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我国,生育险的缴费基数与社保缴费基数相同。

每年,国家会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目前,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339元,下限为5584元。

因此,如果一名女性员工的工资收入为10000元,那么她每月需要缴纳的生育险费用为80元(假设生育险的缴费比例为0.8%)。

此外,生育险的计算还考虑了一些其他因素,如员工年龄和性别。

在中国,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雇主支付,但是雇主可以从生育险中获得部分补贴。

因此,女性员工的生育险费用通常比男性员工高。

此外,年龄较大的女性员工的生育险费用通常比较年轻的女性员工高。

不同地区的生育险费用也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生育险的缴费比例也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概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福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保障。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女性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

无论是在正规部门还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女性职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2. 医疗服务: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免费的生育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康复等。

3. 产假:女性职工可以享受法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休息75天以及延长的30天病假。

四、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规定确定。

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不同,但都不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五、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为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经办机构通常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等业务。

六、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未来将面临一些挑战和变化。

未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育观念的转变,生育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安徽省职工开始关注自身和家庭的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和促进职工生育,保护参保职工生育权益,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了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参保资格、参保条件、保险待遇、缴费责任、保险期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暂行规定规定,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

三、参保资格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资格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2.在安徽省内有固定工作地点的职工;3.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职工,且与被保险人登记的配偶具有法定的婚姻关系;4.在安徽省居住并工作的外籍职工;5.具备法定赡养责任的职工。

四、参保条件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为:1.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参保资格;2.职工必须在安徽省内工作;3.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4.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工作证明等。

五、保险待遇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获得的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育补贴: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3000元的生育补贴,生育二个孩子可获得6000元的生育补贴;2.医疗费用补偿: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3.产前检查费用补偿: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补偿。

4.生育福利:在参加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补贴、生活补贴、母亲护理补贴等。

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保险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已变得十分重要。

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国家近年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规定,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报销比例。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规定,以供各位了解。

一、新政策简介新政策是指2019年7月1日全面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的决定》的生育保险部分。

根据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至100%,生育期间工资待遇保障周期也从原来的98天延长至128天。

同时,新政策规定了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女职工在分娩时有出生婴儿,且已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地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通过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其劳动关系不解除,依然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二、新政策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对受益人群是十分重要的。

新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加强对于生育期女性的保障,以同时保障其自身健康和家庭稳定。

新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生育期间分享财政的一部分用于生育补贴和社保报销,提高生育保险的综合效益。

新政策实施之后,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更高的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和更长的工资待遇保障周期,同时优化报销流程也将有效降低需要缴纳的费用。

对于社会各界,新政策也为生育保障贡献了一份力量,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维护家庭稳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新政策如何落实新政策的具体落实需要各级单位、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对于职工群体,新政策的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帮助职工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生育保险福利待遇。

一些企事业单位也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管理制度,及时填报需要申请生育保险报销的员工名单,确保工作制度的正确实施。

对于职工,《生育保险专题》是一份很好的指南,里面详细介绍了生育保险的相关知识、政策规定和具体操作步骤。

职工在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前,可以仔细研读该专题知识,根据需要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以期能够顺利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23年新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23年新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023年新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一、产前检查费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增加600元二、生育医疗费1、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2、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怀孕、生育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普通门诊统筹规定支付。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2、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3、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四、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出院结算后的次月月底拨付到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指定账户。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一胎98天(生育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二胎、三胎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42天。

五、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

其退休后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
生育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保障。

以下是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一些须知:
1. 参保条件: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并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员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常要求年满16 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缴费期限内。

2. 缴费要求: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通常情况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相等或者更高。

3. 生育津贴: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通常会计算基于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4. 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具体的报销比例、范围和金额也因地区而异,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咨询。

5. 产假: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

根据国家规定,
通常有一定的产前休假、分娩休假和产后休假时间。

具体的休假制度可以参考当地的劳动法规定。

6. 生育保险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在符合条件后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填写申请表格。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须知,具体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及时了解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辅导。

此致
敬礼。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xx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深圳生育保险最新规定

深圳生育保险最新规定

深圳生育保险最新规定深圳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城市,近年来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不断完善。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在深圳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以下是深圳生育保险最新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规定,深圳的生育保险政策将实施全面覆盖。

所有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不论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还是个体工商户女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权益。

根据最新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前需提前30天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和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孕妇合法状态证明。

在备案完成后,女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全部待遇。

最新规定还对生育保险的待遇进行了优化和提高。

根据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40天的产前假期。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以全额领取她的基本工资,并且不计算在退休和其他社保待遇的计算范围内。

同时,女职工生育后,还可以享受产科住院费用的报销,包括住院护理费和部分药品费用的报销。

与此同时,最新规定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对虚假申报参保、骗领生育保险待遇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违规行为将会被记录在员工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并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总体而言,深圳最新的生育保险规定在全面覆盖、待遇优化和违规行为处罚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这将为深圳的女职工提供更好的生育保障,减轻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从而更好地促进人口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然,虽然生育保险最新规定在提高待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女职工可能会面临孕期工作岗位过于辛苦,导致身体不适的情况,但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调整和照顾。

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调查,确保生育保险政策真正能够为女职工提供全面的保障。

总之,深圳最新的生育保险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生育保险报销细则

生育保险报销细则

生育保险报销细则生育保险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生育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设立旨在保障育龄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提高生育率,并促进人口的均衡发展。

下面我将介绍生育保险的报销细则。

一、参保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年龄;2.有正式工作的女性;3.正常怀孕的女性;4.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足额费用。

二、报销范围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孕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验费用等。

具体的费用报销标准和比例由相关政策决定;2.医疗护理费用:包括分娩时的医生和护士的费用、产后恢复期的医学护理费用等;3.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用:根据住院时的饮食标准,提供合理的饮食费用报销。

三、报销流程1.办理报销登记: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完成相关费用支付后,需要到所在的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报销登记。

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社保卡、费用发票、费用明细等;3.费用报销:经过审核通过后,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将及时将报销款项打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

四、注意事项1.及时报销:参保人需要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逾期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2.准确提供材料:在报销登记时,需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

如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报销申请被驳回;3.遵守相关政策:参保人需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

如违反政策规定,可能导致报销待遇被取消或降低。

以上就是生育保险报销的细则,通过参与生育保险,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可以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生育费用报销待遇,减轻了生育过程中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育龄妇女的生育积极性。

同时,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参保人需要注意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并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经办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含计发标准及举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在上海市,生育保险是一项为女职工提供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女职工需要了解一些核定的规定和标准,以便在申领待遇时能够顺利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生育保险核定基本原则1. 根据上海市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上海市有效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年龄在16 - 49 周岁之间,生育后按期参加工作,并取得正式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

2. 根据女职工实际的生育日期,确定其生育津贴的计算起始日。

生育津贴按自然月计发,从生育月的当月初起至生育月的当月末止。

3. 生育医疗费用是根据女职工的实际医疗费用来核定的,最高不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

二、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1. 上海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如下:生育女职工每产生一胎,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45 倍乘以0.8。

2. 举例说明:假设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8000 元,那么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为8000 元× 1.045 × 0.8 = 6640 元。

三、生育医疗费用的核定2. 举例说明: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为6000 元,而上海市规定的最高生育津贴标准为6640 元,那么该女职工所能获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为6000 元。

上海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部分。

女职工需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过核定后才能正常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女性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须知根据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在生育前12个月内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享有产假。

这是⽣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

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育职⼯在分娩后的⼀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在这段期间内,⽣育的⼥职⼯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

产假的主要作⽤是使⼥职⼯在⽣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应当参加⽣育保险。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三条国务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育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四条⽣育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收⼊和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五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超过⼯资总额0.5%的,应当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基⾦实⾏地(市)级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九条⽣育保险基⾦存⼊财政专户并实⾏预算管理,执⾏国家社会保险基⾦管理办法。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条职⼯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和⽣育津贴。

第⼗⼆条⽣育医疗费⽤包括⽣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育保险基⾦⽀付的其他项⽬费⽤。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山东省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加的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

为了更好地了解山东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孕期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孕期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器械费用等。

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根据山东省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不低于80%,具体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在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生育保险报销限额。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限额为每人每次生育不低于8000元,具体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生育后,可携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费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销款项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五、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在进行生育保险报销时,参保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材料;其次,了解报销范围和比例,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产生误解;最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避免超过规定的报销时限。

综上所述,山东省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涵盖了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限额、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参保人员在生育后,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享受生育保险的保障和福利。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有所帮助。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得到医疗和生活补贴,使她们能够更加放心地进行生育。

生育保险的目标是通过重视女性健康和家庭计划,保护家庭利益和来自社会的现代化发展福利。

生育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强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是指用于保障女性在生育中得到医疗和生活补贴的费用。

根据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已经享受过生育保险的女性以外,所有女性都应该强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应该由个人和企业等单位一起分担。

2.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所谓符合条件包括了在生育期间在职或者失业的妇女。

生育保险的福利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等方面,还包括了出生复检和产妇护理的费用等。

3.医疗保障生育保险的医疗保障主要包括产前检查和分娩等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贴,还包括了出生复检等各方面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的范围应该由具体的生育保险政策来规定。

4.生活补贴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生育妇女可以得到生育津贴,用于妇女在申请产假后的生活费用。

所谓生育津贴,应该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5.生育假期和产假生育保险还规定,生育妇女有权利享受一定的生育假期和产假期。

这里的生育假期和产假期应该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的标准包括了放假的具体天数和获得的福利等。

总之,生育保险条例是保护女性权益和家庭利益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目标是通过给女性提供各种福利和保障,尽量让女性在生育的过程中得到最好的照顾,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利益,并且对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一、概述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基本权利,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压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女性,包括:在本省内从事劳动或就业的女性,以及居住在本省的符合条件的女性。

三、参保条件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省城镇企业或者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的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2.在本省城镇居住并从事非农业的个体工商户独立经营或者合伙经营的女性。

3.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

4.户籍在本省城镇或者农村,非本省城镇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按居住地长期居住的女性参保。

四、缴费标准(一) 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月分别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0.5%,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

(二) 合规自主缴纳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非工商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非雇佣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未达到力所能及支付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在法定框架内自主申报缴纳。

(三) 标准和上限缴费基数为应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按月平均数计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上限不超过本市在统筹区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省属分支机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上限,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为下限。

五、待遇标准(一) 分娩补助金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医疗机构正规分娩且附着膜破裂时间自然而然者,享受一次性分娩补助金。

分娩补助金标准为25%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人每次给付标准金额为1000元。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是指辽宁省政府制定的保障妇女产假期间生活和工作权益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养育孩子。

首先,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

根据规定,凡是在辽宁省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女性劳动者。

其次,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护理假等一系列假期。

具体而言,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前15天是计产假前必须休假的时间,剩余的83天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自由选择是否休假。

此外,女职工还享有14天的护理假,以便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再者,规定了生育保险的经济待遇。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获得月工资的100%的生育津贴。

这笔津贴由雇主按月支付,以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职工还可以申领生育保险金。

具体的金额是根据女职工之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来确定的。

最后,规定了生育保险的申领和支付程序。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应当在30天内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女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生育保险金的申领程序相似,女职工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单位会根据规定时间将生育保险金支付到女职工的个人账户。

总之,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通过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和待遇,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保障。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女职工的生育意愿,也有利于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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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未缴纳生
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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