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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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

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

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

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8号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练兵比武活动作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提升人社服务品质的重要支撑。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发动系统窗口工作人员参加练兵比武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

要因地制宜,在认真落实好练兵比武活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

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方式渠道,丰富活动载体,实现倍增效果。

要坚持立足实践,对接群众需求,推动知行并举,将练兵比武活动成果转化为提升人社服务效能的具体行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41号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变更的通知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变更的通知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变更的通知尊敬的员工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我们想就近期员工社保缴纳的相关变更事项进行说明和解答。

社保缴纳标准调整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局的最新政策,我们公司的社保缴纳标准将于本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19%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8.5%失业保险缴纳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1.5%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维持原有的0.5%不变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也维持原有的0.5%不变这些调整后的比例将作为新的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社保缴纳。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整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社保基数变更说明除了缴纳比例的调整之外,我们公司的社保缴纳基数标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5000元/月调整为6000元/月医疗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4500元/月调整为5500元/月失业保险缴纳基数由原来的3500元/月调整为4000元/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基数维持不变,仍为5000元/月这些调整后的缴纳基数将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并在本月1日开始实施。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标准调整,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缴费方式及时间为确保社保缴纳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将继续采取由公司统一代缴的方式。

每月的社保费用将在当月10日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为缴纳。

请各位员工务必按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配合公司顺利完成社保缴纳工作。

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大家的理解和配合,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人力资源部通过上述通知,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对员工社保缴纳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包括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的变更。

这些调整都是根据国家最新的社保政策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给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公司在通知中充分考虑到了员工的实际需求,既阐述了具体的调整内容,又说明了缴费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并鼓励员工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交流。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廊政办[2010]62号2010年07月14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做了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1200元、1100元、10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51000元提高到70000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大病统筹基金封顶线,由原来费用发生额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参保人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支付段后,继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目录外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费用分段标准(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略)(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三)大病统筹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四)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五、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及不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问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其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划入基数;养老金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划入基数。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17〕2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17〕2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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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500元不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500元。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5%恢复为1%。

三、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2017年6月30日
——结束——。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

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变更通知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变更通知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变更通知尊敬的职工朋友们:我们衷心地希望您一直以来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作为您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我们特此通知您关于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变更情况。

社保缴纳基数调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最新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将发生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将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

医疗保险缴纳基数将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至300%之间。

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将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至300%之间。

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将调整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至300%之间。

请您届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缴纳基数。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社保缴费比例调整与此根据国家新政策,我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养老保险由原来的8%调整为8%。

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调整为2%。

工伤保险由原来的0.5%调整为0.5%。

生育保险由原来的0.5%调整为0.5%。

失业保险由原来的0.5%调整为0.5%。

请您届时根据新的缴费比例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保缴纳方式优化为了方便职工朋友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单位从2023年7月1日起,将陆续推出以下优化措施:开通微信缴费渠道,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单位公众号进行在线缴费。

设置银行自动转账功能,您可以授权我单位自动从您的银行账户中扣缴社会保险费用。

优化缴费流程,减少缴费环节,提升缴费效率。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优化措施,为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险缴纳服务。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

上述是我单位关于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的变更情况。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为职工朋友们提供更优质的社会保险服务。

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反馈。

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的明天!人力资源部2023年6月3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如下:一、统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的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由个人缴纳。

对原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并逐步向职工医保转移接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州政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7号)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0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州政办发〔2009〕6号)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7%执行,其他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调到6.5%。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大病互助年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三)对不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医保补偿。

医保补偿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相一致,每年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偿;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但最高补偿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6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6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完善个人账户政策(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使用对象由原参保人扩大到参保人及其父母(含继父母)、配偶、子女(含养子女)。

(二)扩大个人账户使用项目范围。

1.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

2.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3.在定点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长期照护保险费用。

二、完善慢性病门诊支付政策一年度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患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调整为4000元。

三、完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一)提高年度大额医疗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赤政字[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赤政字〔2013〕19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并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全面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1.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具体分段及支付比例如下:在职文革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致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

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

2.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参保人员住院和按住院管理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进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

(1)资金筹集由财政部门按上年度12月末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费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并直接划拨。

(2)待遇标准补偿统筹基金和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下,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xx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xx]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xx]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xx]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湘发[xx]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xx]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资府办函[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资府办函〔2010〕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政策(一)2006年以前单位按照养老金总额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设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意见的通知》(资府办发〔2006〕24号)规定办理。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比例调整为:统帐结合的征缴比例为9.5%,其中单位为7.5%、个人仍为2%;个体参保人员的征缴比例为9%;单建统筹的征缴比例为5.5%。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征缴比例不超过1%,具体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公布。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5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其中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为95%);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及精神病患者,在职职工为95%,退休人员为100%。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京医保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调整的通告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调整的通告

关于员工社保缴纳调整的通告尊敬的各位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社保体系,优化员工的福利待遇,现就公司社保缴纳方案作出如下调整:社保缴纳比例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自2023年4月1日起,将对社保缴纳比例作出如下调整:养老保险:员工个人缴纳比例由8%调整为9%,公司缴纳比例由16%调整为17%。

医疗保险:员工个人缴纳比例由2%调整为2.5%,公司缴纳比例由10%调整为10.5%。

失业保险:员工个人缴纳比例由0.5%调整为0.6%,公司缴纳比例由0.8%调整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缴纳比例不变。

社保缴纳基数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将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员工收入水平,对社保缴纳基数进行适当调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纳基数由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调整为60%400%。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基数由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调整为60%300%。

其他事项说明社保缴纳调整后,公司将继续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本次调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位员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始终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希望通过此次社保缴纳调整,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福利保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通过此次社保缴纳方案的调整,我们希望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体系,为员工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权益的高度重视。

我们相信,通过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必将推动公司事业再上新台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聊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8日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聊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参保范围和实施范围(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实施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组织保障及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方案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新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铁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铁政办发[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使用范围在(辽劳社发[2006]92号)规定的基础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血压计、血糖仪);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医药费。

(二)降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辽宁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降低个人负担比例。

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5%不变;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10%;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5%,调整为个人自付15%;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自付30%,调整为个人自付20%。

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增加门诊慢性病种,扩大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1.增加门诊特殊病种。

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一年内,口服药巩固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即每月10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2.增加门诊慢性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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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劳社[2010]26 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以及《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怀劳社发[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
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缴费年限。

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转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的异地自付比例。

经批准转省内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5%、转省外医院的由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统筹报销。

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无论省内、外住院无须先自付5%或10%的比例,凡未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报销。

三、尿毒症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超定额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医院级别的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报销。

四、调整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五、适当提高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标准。

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支付标准且价格在30000元以内的内置材料,按50%的金额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六、建立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跨统筹地区的互认制度。

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地区开具参保缴费的证明,新统筹地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

七、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如下:
表<一>
表<二>
表<三>
八、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下发的与本通知有抵触按此文件执行。

沅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沅陵县财政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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