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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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学校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女职工,包括教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学校生育保险工作遵循公平、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

第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期限为98天(顺产)或128天(难产、多胞胎生育)。

第七条一次性生育补助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生育保险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前应当向学校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户口簿复印件;(三)结婚证复印件;(四)生育证明;(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收到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生育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准确、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生育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概述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和福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方面的保障。

二、保险范围和对象中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女性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

无论是在正规部门还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女性职工,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2. 医疗服务: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免费的生育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康复等。

3. 产假:女性职工可以享受法定的产假,一般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后休息75天以及延长的30天病假。

四、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和资金来源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政策规定和所在地区的规定确定。

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不同,但都不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五、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为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经办机构通常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等业务。

六、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未来将面临一些挑战和变化。

未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育观念的转变,生育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职工生育保险是一项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相应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权益,本制度特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员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3.1 缴纳主体雇主作为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体,负责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2 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

3.3 缴费时间职工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雇主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入指定的账户。

4. 生育保险待遇4.1 生育津贴符合生育保险要求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将获得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4.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职工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报销的比例和上限由国家规定。

4.3 分娩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报销的比例和上限由国家规定。

4.4 丧失生育能力补贴经医院诊断为丧失生育能力的职工,可以向生育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丧失生育能力补贴。

补贴的标准由国家规定。

5. 生育保险申请和办理5.1 生育保险申请材料职工可以在符合生育条件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5.2 生育保险申请流程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申请后,单位将协助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事宜,包括帮助准备申请材料、填表等。

5.3 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经过审核通过的生育保险待遇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中,职工可以在指定时间通过银行卡或者其他方式提取。

6. 监督和管理6.1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当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6.2 生育保险的监督相应的部门应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医院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医院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2. 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和报销1.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4)结婚证(如有);(5)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 单位收到女职工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女职工。

3.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女职工可持相关费用票据、证明等材料向单位申请报销。

4. 单位收到女职工提交的报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并将报销结果通知女职工。

五、生育保险基金管理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3.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责任与义务1. 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女职工有义务按照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 女职工有义务在生育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

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促进单位员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三、保险项目单位员工生育保险项目包括女职工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 申报材料的准备(1)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产检费用报销申请表;(4)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提交申请员工在产检后,将以上申报材料交给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初审并报财务部备案。

3. 报销流程(1)财务部进行审核;(2)财务部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医保局审核;(3)医保局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报财政审批;(4)财政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款项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

五、生育津贴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员工在产检后,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交给人事部;2. 人事部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备案;3. 财政部进行次审;4. 财政部将申请表交医保局审核;5. 医保局审核通过后,将津贴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

六、其他规定1. 聘用特岗人员的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2. 对于特殊原因导致的生育津贴未及时发放,由责任部门负责补发;3. 对于违规申请生育津贴的员工,一经查实,取消其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金额;4. 对上述规定如有变动,由人事部负责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七、附则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和人事部联系。

以上单位保险生育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单位员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确保员工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单位做好管理工作的必要制度。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一、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管理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本企业订立了以下生育保险制度。

二、管理标准1. 适用范围该生育保险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在职女性员工,包含合同制、正式员工以及临时工等。

2. 个人权益2.1 生育保险掩盖范围生育保险掩盖职工的妊娠、分娩以及此前防备和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

2.2 缴费及报销比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需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费用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肯定比例共同承当。

缴费比例及报销比例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3. 实在要求3.1 缴费要求3.1.1 职工应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交费周期为每月一次。

3.1.2 缴费标准及缴费比例的调整,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查询最新的缴费标准。

3.2 报销要求3.2.1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提交相关的料子并填写相关的报销表格。

3.2.2 報銷標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保险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将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企业将及时通知员工。

4. 监督与考核4.1 监督机构本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育保险缴费和报销进行监督。

4.2 监督与检查4.2.1 本企业将定期对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报销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2.2 职工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就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

4.3 考核标准4.3.1 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情况,公司将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包含缴费按时率、缴费比例等。

4.3.2 对于生育保险的报销情况,公司将考核报销的及时率、符合规定的报销料子等。

三、考核标准为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的正常管理和执行,本企业将订立以下考核标准:1. 缴费考核1.1 缴费按时率要求:职工按月定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考核标准:定时缴费职工占全员的比例。

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公司员工提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保障,确保员工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申请资格
所有公司全职员工均有资格申请生育保险,包括男性员工的配偶。

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认怀孕或生育。

2. 保险范围
生育保险将覆盖以下费用:
- 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用
- 分娩费用(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 产后康复费用
3. 申请流程
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生育保险:
1. 员工需提前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申请获批后,员工将被告知如何使用生育保险,并获得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

4. 保险报销
员工在使用生育保险后,需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和报销申请。

公司将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报销,并及时向员工支付应退还的费用。

5. 其他事项
- 如果员工需要额外的支持或咨询,可以随时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 员工需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如有违反行为,可能会影响其申请生育保险的资格。

该公司生育保险管理制度将根据员工的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于?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生育保险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生育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维护人口稳定和社会和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育保险制度是政府为职工妇女建立的基本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妇女包括具有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健事业应当倡导科学生育、平等生育、有序生育的理念,保障妇女的健康生育权益。

第五条生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和生育护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职工妇女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障待遇。

第九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定和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生育保健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和基金管理第十条职工妇女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标准由生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做到科学、规范、透明,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挥霍和浪费。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服务于职工妇女的生育保健需求,提高生育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生育津贴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制度核心内容之一,是为职工妇女生育准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生育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生育保险基金规模等因素确定,确保职工妇女生育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帮补。

职工生育津贴管理规定(3篇)

职工生育津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工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在生育期间,按照规定标准享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津贴。

第二章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第四条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第五条职工生育津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个月,且在生育前一个月内参加生育保险的,以生育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准;(二)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个月,且在生育前一个月内参加生育保险的,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平均数为准;(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一个月,且在生育前一个月内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以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平均数为准。

第六条职工生育津贴的缴费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生育津贴缴费比例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第七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因生育疾病住院治疗,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第九条职工因生育疾病死亡,其直系亲属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第四章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假期限为98天;(二)难产分娩的,产假期限为120天;(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职工因生育疾病住院治疗,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按照实际住院治疗天数确定。

2023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23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23最新生育保险条例2023最新生育保险条例1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xx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用于覆盖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对于在苏州市境内常住并在用人单位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的职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与缴费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包括个人登记和单位登记两种方式。

职工在用人单位上班时,应当向单位提供有关个人联系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

第五条单位登记职工生育保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有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知识,说明职工缴费和享受待遇的相关规定,并为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第七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孕期保健、临时生育福利、分娩费用、产妇住院费用以及新生儿护理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发票。

第九条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四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对于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异议,可以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附件: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育保险第六章⽣育保险第五⼗三条职⼯应当参加⽣育保险,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五条⽣育医疗费⽤包括下列各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费⽤。

第五⼗六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津贴:(⼀)⼥职⼯⽣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育⼿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育津贴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七条⽤⼈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

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第五⼗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作。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____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生育率低下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鼓励夫妻生育二孩,提高生育率,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制定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是必要的。

本管理方案旨在明确____年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为职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推动生育率的提高。

二、政策范围和适用对象1. 政策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劳动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等。

2. 适用对象: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国籍的男女职工。

三、生育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夫妻双方第一胎生育,每人可享受5000元生育津贴;夫妻双方第二胎生育,每人可享受8000元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2. 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3. 医疗保险待遇: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

生育期间的住院费用全免,门诊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4. 子女生活津贴:夫妻双方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每月可享受300元的子女生活津贴。

子女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四、保险费收入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收入: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为职工缴纳0.5%,用人单位缴纳1%。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3. 保险费调整: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保险费费率。

五、管理机构和责任1. 职工生育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具体责任包括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收取和支付保险费等。

2.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保险的代理缴费人,负责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咨询。

3. 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解决职工的疑问和问题。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育保险条例是怎么规定的?享有产假。

这是⽣育保险最基本的待遇。

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育职⼯在分娩后的⼀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在这段期间内,⽣育的⼥职⼯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

产假的主要作⽤是使⼥职⼯在⽣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职⼯⽣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单位⽣育费⽤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单位)及其职⼯或者雇⼯(以下称职⼯),应当参加⽣育保险。

⽤⼈单位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三条国务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育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育保险管理⼯作。

第⼆章⽣育保险基⾦第四条⽣育保险基⾦由⽤⼈单位缴纳的⽣育保险费、⽣育保险基⾦的利息收⼊和依法纳⼊⽣育保险基⾦的其他资⾦构成。

第五条⽣育保险基⾦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单位职⼯总额的⼀定⽐例缴纳⽣育保险费,缴费⽐例⼀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超过⼯资总额0.5%的,应当报⼈⼒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

第⼋条⽣育保险基⾦实⾏地(市)级统筹,逐步实⾏省级统筹。

第九条⽣育保险基⾦存⼊财政专户并实⾏预算管理,执⾏国家社会保险基⾦管理办法。

第三章⽣育保险待遇第⼗条职⼯所在⽤⼈单位依法为其缴纳⽣育保险费的,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保险待遇。

第⼗⼀条⽣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和⽣育津贴。

第⼗⼆条⽣育医疗费⽤包括⽣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规定的应当由⽣育保险基⾦⽀付的其他项⽬费⽤。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是指辽宁省政府制定的保障妇女产假期间生活和工作权益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养育孩子。

首先,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

根据规定,凡是在辽宁省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女性劳动者。

其次,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护理假等一系列假期。

具体而言,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前15天是计产假前必须休假的时间,剩余的83天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自由选择是否休假。

此外,女职工还享有14天的护理假,以便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再者,规定了生育保险的经济待遇。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获得月工资的100%的生育津贴。

这笔津贴由雇主按月支付,以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职工还可以申领生育保险金。

具体的金额是根据女职工之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来确定的。

最后,规定了生育保险的申领和支付程序。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应当在30天内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将生育津贴发放到女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生育保险金的申领程序相似,女职工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单位会根据规定时间将生育保险金支付到女职工的个人账户。

总之,辽宁省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通过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和待遇,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保障。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女职工的生育意愿,也有利于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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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松〔2011〕8号签发人:余国扬
关于印发《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教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学院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问题,规范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特制定《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抄送: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董事会。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印发- 2 -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教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学院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问题,规范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生育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人事处是学院教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
管和经办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与学院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生育保险的教职工。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第四条由学院按教职工上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总额的0.85%缴纳生育保险金,教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教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前在职在岗,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且在生育(流产)时仍参保并按期申报。

(四)生育保险待遇经社保机构核准并如期拨付。

- 3 -
(五)符合学院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

发放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准拨付的数额为准。

(一)生育津贴:包括生产产假津贴、独生子女津贴、晚婚晚育津贴、难产津贴、流产津贴、多胞胎津贴等。

根据生育(流产)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基数,按规定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疾病的医疗费等。

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上年度增城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四)生育产假津贴与产假期间教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五)女职工生育待遇计算公式:女教职工生育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发放本人工资。

第六条男教职工配偶生育,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 -
以下方式中任一种,作为配偶生育期间的生育补偿。

(一)休陪护假:用于男教职工在配偶生产前后陪护,连续最长10天(含周六、日),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陪护假仅限于配偶生产期间,不得提前或滞后补休。

(二)不休陪护假,领取假期津贴。

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0天计发。

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程序第七条教职工应在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由女教职工、男配偶本人或学院人事处代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或人事处代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填写由单位提供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一份。

(二)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提供户主页;如为集体户口由学院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个人提供)。

1. 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
- 5 -
(2)《出生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医院诊断证明书;
(5)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婚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死亡报告书》;
(3)单位证明。

3. 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单位证明。

4. 男配偶: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出生证》;
(4)配偶生产的医院诊断证明书;
(5)单位出具男配偶休假(10天以内)证明。

以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须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生育超过5个月未申领的。

- 6 -
(二)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由学院追回虚报、冒领部分,并按虚报、冒领金额的两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学院人事处每季度统计汇总、总、造表后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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