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缴纳行政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开庭前交诉讼费流程
开庭前交诉讼费流程一、诉讼费的定义与意义1.1 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向法院缴纳的费用。
这是为了保障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诉权而设立的制度。
1.2 诉讼费的作用诉讼费的主要作用包括:- 防止滥诉: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
- 弥补司法成本:部分用于补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开支。
- 促进和解: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
二、诉讼费的标准2.1 财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例如:- 不满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以此类推。
2.2 非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如离婚、抚养、收养等案件,通常有固定的收费标准。
例如:-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三、如何交纳诉讼费3.1 缴费时间一般情况下,原告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应当一并交纳诉讼费。
如果未按时交纳,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自动撤诉。
3.2 缴费方式常见的缴费方式包括:- 现场缴费:直接到法院指定的收费窗口进行现金或刷卡支付。
- 银行转账:根据法院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转账操作。
- 网上支付:部分地区的法院支持通过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支付。
3.3 缴费凭证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相关的缴费凭证,如收据、转账记录等。
这些凭证将作为后续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依据。
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费处理4.1 减免政策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
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说明等。
4.2 退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已交纳的诉讼费可以退还给当事人。
例如:- 胜诉退费:原告胜诉后,可以申请退还一定比例的诉讼费。
- 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撤诉的,可以申请退还部分诉讼费。
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
立案受理后如何缴纳诉讼费流程交纳范围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诉讼费用我该怎么交
诉讼费用我该怎么交? ——诉讼费用的预交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 7 日内交纳诉讼费。
如果不按照规定逾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与免交诉讼费不同,有些案件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不交纳诉讼费案件有: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提审的案件等。
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的,或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再审,无需再交纳诉讼费。
但是如果申请再审是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则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2 另外,如果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提出申诉,法院经审查决定提起再审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
前面提到的只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的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撤诉的上诉人负担;审理后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诉讼费收取流程
诉讼费收取流程一、啥是诉讼费。
咱们先来说说诉讼费是个啥。
简单来讲呢,诉讼费就是你打官司的时候要交给法院的一笔钱。
这就好比你去游乐场玩,要买门票一样。
不过这个“门票”的价格可不是固定的,它得根据你这个案子的类型啊、涉及的金额大小之类的来定。
你可别小瞧这笔钱,它可是打官司这个事儿里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二、诉讼费的计算方法。
这诉讼费的计算有时候就像做一道复杂的数学题。
如果是财产案件呢,那一般是按照你起诉的金额来算的。
比如说,你和别人因为一笔钱的事儿打官司,要是涉及的金额比较小,那诉讼费可能就相对少一些;要是涉及的金额特别大,那诉讼费自然也就多了起来。
这就像是你买东西,买的贵的东西付的钱就多呗。
不过呢,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像有些案子可能会按照件数来收取诉讼费,不管这个案子涉及多少钱,就固定收那么多。
比如说一些简单的离婚案子,没有财产纠纷的,可能就收个几百块钱。
这就像去小吃摊买东西,不管你吃多吃少,就一个固定的价格。
三、去法院交诉讼费。
当你知道了自己要交多少诉讼费之后,就得去法院交钱啦。
你得先找到法院的缴费窗口哦。
这个时候可别慌慌张张的,就像平时去办事儿一样,大大方方地走过去。
到了窗口呢,工作人员可能会问你一些关于案子的信息,你就如实回答就好啦。
可别想着隐瞒啥的,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就麻烦咯。
然后呢,你可以选择交钱的方式。
现在可方便啦,不像以前只能现金支付。
你可以用银行卡刷卡支付,就像你在商场买东西刷卡一样方便。
要是你习惯用手机支付,有些法院也支持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呢。
这是不是很贴心呀?感觉就像在平常的商店消费一样,一点也不麻烦。
四、诉讼费的退还。
有时候呢,这个诉讼费还会退还哦。
比如说,你这个案子最后你胜诉了,那对方可能就要承担这个诉讼费啦。
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把你之前交的诉讼费退还给你。
不过呢,这个退还也得走一定的流程。
你得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一些材料,比如说你的缴费凭证之类的。
就好像你去退东西,得拿着小票一样。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是指诉讼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支付方式和管理规定。
诉讼费用是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对于当事人来说,掌握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种类1、诉讼费: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缴纳的款项,包括起诉费、答辩费、上诉费、申请执行费、再审手续费以及执行异议之后的诉讼费等。
诉讼费的缴纳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之一。
2、律师费:指当事人为雇佣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律师费的缴纳方式一般是由当事人与律师签订代理合同,规定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
对于资金状况不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由国家承担代理费用。
3、鉴定费: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鉴定、检验、鉴证等方面的费用。
鉴定费用的缴纳一般是由需要寻求鉴定的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预缴,待鉴定结论出炉后,则由法院统一支付。
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管理规定1、各项费用缴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费用的缴纳时间一般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至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缴纳,将面临预结诉、驳回起诉等后果。
2、缴纳方式有多种:缴费方式有现金、银行汇款、支票、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但是要按时缴纳,缴费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便与法院核对。
3、不得拖欠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缴纳诉讼费用时,必须准确、及时地完成缴纳工作。
如果出现拖欠情况,法院可以采取限期缴纳、加倍罚款等措施进行追缴,甚至可以强制执行。
4、资金状况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完成诉讼费用缴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法院将会对其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查,并给予适当的减免。
5、律师费和鉴定费的支付要求:对于律师费和鉴定费,因为这些费用往往是由当事人自行支付,因此需要当事人在与律师或鉴定机构签订合同时,详细的规定缴费方式、缴费周期和金额,以及发生异议时的解决办法。
交诉讼费流程
交诉讼费流程
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交纳诉讼费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交纳诉讼费的流程。
首先,当事人需要了解自己所处的案件类型,不同类型的案件对应的诉讼费用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则有不同的计算标准。
其次,当事人需要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或者相关司法机关,向工作人员咨询自己所处案件类型对应的诉讼费用标准。
工作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金额,并提供交纳诉讼费的具体流程和方式。
接着,当事人需要按照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准备好相应的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诉讼费的交纳。
一般来说,诉讼费的交纳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现金支付或者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具体的交费方式会根据当地司法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最后,当事人需要保存好交纳诉讼费的相关凭证,以备日后可能的需要。
交纳诉讼费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发放相关的诉讼文书,继续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
总的来说,交纳诉讼费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当事人需要了解自己所处案件类型对应的诉讼费用标准,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费用的交纳,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让大家对交纳诉讼费的流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祝大家在诉讼过程中顺利进行,早日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对公账户缴纳流程
诉讼费对公账户缴纳流程
一、登记缴纳事项
进入地方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登记页面,选择“诉讼费”项目,输入案件编号和申请人名称进行登记。
二、核对缴费标准
系统会根据案件类型和程序阶段自动查询对应该案件的缴费标准,如有误请及时联系财务人员进行确认。
三、选择缴费方式
本院支持线上银行转账和线下现金两个缴费方式,请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纳。
四、缴费后处理
完成缴费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缴费回执,请打印或保存该回执以做妥善保管。
费用一经缴纳将不予退还或调整。
五、处理结果查询
缴费完成后,可以登录账户查询界面,通过案件编号和申请人姓名查询缴费处理结果,以确保缴费确认无误。
六、未缴费惩处
如期限内未按规定完全缴纳诉讼费的,将依法予以制裁,严重者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本流程系根据《法院诉讼费征收管理办法》编制,如有疑问请咨询本院财务部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范文(通用3篇)【篇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
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
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第六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
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诉讼费用的专用票据包括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
地方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式。
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 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 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 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 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 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第7页 共29页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 1000 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 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 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 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 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 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 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 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诉讼费缴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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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
诉讼费用交纳指南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
为便于当事人计算诉讼费用,现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交纳方法等介绍如下: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一般可非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
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方式,速算方法如下: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事按照一定能够幅度,按件收纳的,具体收费办法事:1. 离婚案件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 行政案件7. 管辖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1. 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带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2. 财产保全3. 其他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有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费缴纳办法
诉讼费缴纳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相关的诉讼费用也越来越高。
很多当事人对于诉讼费的缴纳及办法并不是很清楚,导致在诉讼中出现问题。
本文将就诉讼费的缴纳及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诉讼费诉讼费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支出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审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实现自己权益所付出的代价,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诉讼费的缴纳规定1、缴纳时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之日起缴纳,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前缴纳。
2、诉讼费的性质诉讼费是属于纳税范畴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
诉讼费不可转嫁给第三方,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3、诉讼费的计算标准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包括:案件受理费、审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等。
不同的案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同,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4、缴纳方式诉讼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票、转账等等。
不同的缴纳方式可能有不同的收据和证明方式,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诉讼费的减免和减少1、诉讼费的减免个别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费减免,具体情况包括:(1)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部分诉讼费;(2)因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应当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3)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免收或者减收一定的费用。
2、诉讼费的减少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减少诉讼费,具体方法包括:(1)选择适当的诉讼方案,避免重复诉讼和无效诉讼;(2)合理使用律师和专业人员,从而减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支出;(3)限制证人传票和鉴定意见等,减少相关的支出。
四、结语诉讼费的缴纳和办法是诉讼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当事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法律要求,避免因疏忽引发诉讼中的问题。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合理利用已有的减免和减少方式,尽量减少诉讼费支出,从而降低整个诉讼过程的风险和成本。
打官司诉讼费怎么收,如何缴纳官司诉讼费
打官司诉讼费怎么收,如何缴纳官司诉讼费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这类繁多,所以,诉讼费用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件收费,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有的是按诉讼金额收费,如借款案件等;有的是固定收费,如劳动争议案件只收10元,行政诉讼案件只收50元等。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收取诉讼费用的。
如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
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这其中要是进行诉讼的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
那么打官司诉讼费怎么收呢?小编带来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诉讼费用要给多少钱,行政诉讼费用谁承担
一、行政诉讼费用要给多少钱行政诉讼受理费用按以下标准缴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注: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行政诉讼费用谁承担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是由败诉当事人承担,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规定。
具体包括:原告承担、被申请人承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三、行政诉讼费用什么时候交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进行预交。
另外,对于反诉的案件,是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在7日之内向法院缴纳。
在通知缴纳诉讼费的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对缴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如果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诉讼费一定要按时缴纳。
行政案件诉讼费怎么收取
一、行政案件诉讼费怎么收取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行政案件诉讼费怎么收取二、行政案件怎么处理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
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
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三、行政案件申诉期限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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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费流程
诉讼费交费流程一、什么是诉讼费。
诉讼费呢,就是咱们打官司的时候要交给法院的一笔钱啦。
这就像是咱们去游乐场玩要买门票一样,在法院打官司,这个诉讼费就是“门票”钱哦。
这个钱主要是用来支付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成本,像法官的工资、法院的办公场地费用之类的,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支出。
二、知道要交多少钱。
1. 不同类型的案子,诉讼费的金额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如果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就会根据你起诉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
如果起诉的金额比较小,那诉讼费就相对少一些;要是起诉的金额很大,那诉讼费自然也就多啦。
2. 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就很便宜,可能就几块钱或者几十块钱,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嘛。
如果是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也是按照财产的价值来计算诉讼费的。
三、怎么交诉讼费。
1. 法院通知。
-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受理了咱们的案件之后,就会给我们一个通知,告诉我们要交多少诉讼费。
这个通知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电话通知,所以咱们要留好自己的联系方式,并且经常查看有没有法院的信件之类的。
2. 交费方式。
- 线上交费。
- 现在很多法院都支持线上交费啦,超级方便的。
就像咱们在网上购物付款一样简单。
法院会给我们一个交费的链接或者是在他们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上有专门的交费入口。
我们只要按照上面的提示操作就好啦。
输入我们要交的金额,选择支付方式,比如银行卡支付、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支付,然后确认支付就大功告成了。
不过要注意网络安全哦,不要在一些不明的网站上交费。
- 线下交费。
- 如果不太会用线上交费,或者法院要求线下交费的话,我们也可以去法院指定的银行网点交费。
到了银行之后,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是来交诉讼费的,他们就会指导我们怎么做啦。
一般是要填一个交费的单子,上面要写清楚我们的案件信息,像案号、当事人的名字之类的,然后把钱交给银行就可以了。
银行会给我们一个交费的回执,这个回执可一定要保存好,就像保存我们的宝贝一样,因为这是我们已经交了诉讼费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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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缴纳行政诉讼费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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