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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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满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教师满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教师满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第一章教师教学满工作量标准(班级数)上述是指在一个年级、一个学科教案的满教学工作量班级数其他各类人员满教学工作量标准:1、行政干部满教学工作量标准:校长、副校长:任教1个班级(不少于2课时,起算点课时为2课时)中层和年级长:按本学科专职教师满教学工作量的1/2。

2、专职行政人员兼课满教学工作量标准:5课时3、跨年级(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教师满教学工作量:本学科专职教师满教学工作量课时数减2节。

4、同年级(理化生政史地)跨文理(含跨预科班)教师满教学工作量:本学科专职教师满教学工作量课时数减1节。

5、经学校批准的竞赛、艺术团专职教师完成工作计划,按满教学工作量标准计算。

第二章教师超课时津贴发放办法第一条发放原则:充分体现按劳分配,优质优酬的分配原则,鼓励教师多上课、上好课,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津贴只计发教师满课时和超课时部分。

没有满教学工作量的上课教师,不再核发超课时津贴。

第三条:超课时津贴计算办法:符合满教学工作量标准的教师方可获得超课时津贴。

教师实际上课周课时数=每班周课时×实际上课班级数;教师周超课时数=教师实际上课周课时-学科起算点周课时数(语数英、高三小综合、初三初二科学:10;理化生政史地:12;技术艺术体育:14)+1+额外工作量核定周课时数(若不满工作量者,则不加公式中的1)满教学工作量标准之外的额外工作量核定周课时数:语文英语早读:1课时/周体育、美术、科技等兴趣班和特长班:按课表执行(训练期间)教师兼职部分行政工作:2课时/周(指直接参加行政处室部分工作,不含党团工会校务科研学术等各类委员会工作)研究性学习指导课:1课时/周(5)兼职竞赛工作:2课时/周(6)实验室管理:1课时/周(7)特聘教研员:1课时/周(8)班会课:1课时/周(9)1次晚自习/周:2课时/周〔在达到本年级晚自习工作基本要求(高三:2次晚自习/周,其他年级:1次晚自习/周)的前提下,若教师教学工作量不满,可向本年级申请增加1-2次晚自习。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教务处-江苏交通技师学院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教务处-江苏交通技师学院

附件: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为充分挖掘校内资源,最大限度缓解重点专业、基础课教师紧缺矛盾,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减少外聘教师比例,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鼓励党政管理、技术服务等岗位人员参与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纳入学院教师系列人员须承担一定课时量,且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在各部门(单位)从事党政管理或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若以教师岗位引进并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须承担一定课时量,且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3.学院从事党政管理、辅导员工作人员,在胜任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审核能够承担教学任务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同意安排一定教学工作,作为转岗定级、职称评聘的依据。

4.确因承担学院重点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承担或完成基础工作量,必须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提出意见并报院党委会研究同意。

二、工作量核算要求- 2 -1.专职教师周平均基础工作量14课时。

2.系部二级机构负责人周平均基础工作量8课时,副职10课时。

3.各部门、单位副职(含助理),机关内兼职教师周平均基础工作量6课时,上限10课时。

4.各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周平均基础工作量4课时,上限8课时。

5.院领导周平均基础工作量2课时,上限6课时。

6.机关、系部行政管理人员周平均基础工作量6课时,上限10课时,或承担一半的辅导员工作量。

7.辅导员无基础工作量要求,周平均工作量上限6课时。

三、课酬核发标准1.专职教师工作量在基础工作量以内的,月岗位津贴发放按照学院现行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超工作量按照初级25元/课时、中级27元/课时、副高级29元/课时、正高级31元/课时标准核发超课时费。

2.兼任管理或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月岗位津贴发放按照学院现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 -和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执行,不足或超额部分按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标准扣(核)发。

3.无基础工作量要求人员课时核发标准按照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标准执行。

高级中学行政教辅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

高级中学行政教辅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施原则:
1、行政教辅人员超工作量津贴的计发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实施本办法是各部门领导管理部门工作和调动部门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各部门领导必须根据本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特别是“超工作量月登记表格”严格把握,不得平均工作积极性的作为。
第四条 发放标准:超工作量津贴实行部门包干制。在目前条件下,由学校按人均每年 1000 元核定到各部门(若仅半年兼课者,其津贴划拨标准按 500 元计发)。
第五条 操作办法:
1、超工作量部分的工作应由部门主任批准或指派。
2、各部门对超工作量应有月登记表格,部门人员每月应在登记表格上签名认可。
3、由各部门主任根据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以报表形式通知学校财务部门核发。
高级中学行政教辅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目的:在于加强部门领导的管理职能,调动广大行政教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行政教辅人员,不包括兼作行政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超工作量的范围界定:超工作量是指学校的重要活动,如考试、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形成的非常规工作部分。属于部门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原则上不认定为超工作量。

兼课教师酬金暂行规定

兼课教师酬金暂行规定

兼课教师酬金暂行规定兼课教师酬金暂行规定兼课教师是我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充分调动兼课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对兼课教师的辛勤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特制定本规定。

一、酬金支付范围1.列入公司政治、技术业务培训计划的各种短期培训班的任课教师;2.公司各部、室举办的业务培训的任教人员;3.公司内部与开发人力资源有关的教育行为实施者;4.各基层单位计划内培训的任教人员。

二、酬金标准1.公司内部人员的兼课酬金标准(1)各部室正副经理、主任或技术五级(含五级)以上的授课者每课时70—80元;(2)各直属单位的主管人员或技术四级的授课者每课时50—60元;(3)其他人员或技术三级(含三级)以下的授课者每课时30—40元。

2.外请人员的兼课酬金标准(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及处级以上的干部每课时100元;(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科级干部每课时80元;(3)其他人员每课时50元。

3.基层单位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任教人员酬金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

4.重复开设的课程,酬金按上述标准的60%计发。

5.文化课程或常识类课程的酬金酌情折减。

6.兼课酬金一律按实际课时数发给,教师备课、批改作业、试卷命题等均不再另付酬金。

7.编写教材的酬金另按“教材编写酬金暂行规定”支付。

三、几点说明1.兼课酬金从公司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2.兼课教师领取酬金后,原则上不另发伙食费和交通费。

3.对外地来沪兼课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旅馆费另行支付。

4.对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一般性的业务辅导、技术交流、指导生产实习等活动人员以及教育培训专职人员不实行兼课津贴。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教材编写、审阅酬金暂行规定为了鼓励职工撰写有关公司技术业务的可读性普及型教材、资料,对教材编写、审阅的酬金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参照1999年4月国家出版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而制定。

二、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教师工作量及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暂行规定

教师工作量及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暂行规定

教师工作量及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暂行规定为了贯彻教代会精神,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承担教学任务,一专多能。

所以,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教师工作量及教学工作津贴发放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要本着提高教师待遇,向教学第一线倾斜的原则,更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指导思想,要达到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

现制定教师工作量及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标准如下:一、班级人数及折算的比例系数根据不同班级的人数,确定相应的比例系数,具体如下:1、30名学生以下(含30人),总课时数乘以1.0系数;2、31—40名,总课时数乘以1.1系数;3、41—50名,总课时数乘以1.2系数;4、51—60名,总课时数乘以1.4系数;5、61—70名,总课时数乘以1.5系数;6、71—80名,总课时数乘以1.6系数;7、81—90名,总课时数乘以1.8系数;8、91—100名,总课时数乘以1.9系数;9、101—110名,总课时数乘以2.0系数;10、110名以上,总课时数乘以2.2系数;二、理论课课时折合11、首次上课的学科按相应系数折合课时。

12、重复课的学科按相应系数降低0.1折合课时。

三、实习、实验课课时折合13、实习、实验课折合方法与理论课相同;14、实习、实验课由于条件限制,必须分批进行的,所用时数按第12条规定执行。

四、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生产实习和实习周课时折合15、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每天按5学时乘以相应系数折合课时。

16、生产实习校内每天按5学时乘以相应系数折合课时,校外每天按6学时乘以相应系数折合课时。

如果生产单位给予合理报酬时,学校不给予相应课时费,但按上述方法计算课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17、实习周每天按6学时乘以相应系数折合课时。

五、监考、补考课时折合18、期中、期末教师监考每次给50.00元,计入课时费。

19、补考监考教师每次给50.00元,计入课时费。

六、论文答辩20、组长:人数乘以1/5学时,计入总学时。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在原《XX(XX教〔20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试行)》5号)及相关工作量计算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一、教学工作量的认定1.教师授课工作量:即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品德所付出的劳动量。

2.考试工作量:是指教师检查和评定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所付出的劳动量。

3.其他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人员付出的辅助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劳动量。

二、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1.专职教师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为12学时。

2.公共课教师(包括数理部、思政部、体育部教师和完全讲授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和大学语文课程的教师)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4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4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4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0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0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0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4.兼课教师需有教师资格证,经试讲合格且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授课。

教学管理人员授课不得超过6节/周,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4节/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5.教师岗担任系主任(聘用教授按照人事处制度执行)、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以8学时计,超出部分计算超课时课酬。

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15节/周。

6.计算超课时课酬时,学年总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指导、课程设计、课程与学年论文、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

三、教师课酬计算标准1.专职教师(1)计算标准(2)相关说明①专职教师职称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文件鉴定。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81]教干字011号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努力完成教学工作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较好,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根据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如教学工作量采用其它计算办法,则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进行换算。

二、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1.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全年教师工作量达到1680小时而全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2.教师所在教研室全体教师全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总额,达不到全体教师应承担的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的60%时,教师个人由于教学工作的需要,必须承担超额的教学工作量,经领导批准,其超额部分,可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3.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教学工作量,全年减少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500小时。

减少后其超额部分,应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

四、学年末一次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亦可按学期发给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五、在教研室计算全年教师工作量总额时,应将经领导批准的脱产、半脱产进修教师和体弱多病、老年教师所减少的工作量扣除。

六、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开支。

七、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发文单位:教育部发文时间:1981-4-20。

大学调整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酬金标准

大学调整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酬金标准

调整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酬金标准
为有力保障教学任务的顺利执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将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酬金标准调整如下:
1.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酬金标准由正高职称120元/学时、副高职称100元/学时,中级职称80元/学时调整为:正高职称150元/学时,副高职称120元/学时,中级职称100元/学时;
2.专业课如需外聘教师原则上只聘请企业或行业专家担任;
3.我校教师退休后继续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视为外聘教师;
4.各学院要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并结合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对课时酬金进行差异化发放;
5.该标准自2018-2019学年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开始执行,其他与此文件内容相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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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6.16•【文号】[81]教计资字139号、[81]财事字187号、[81]劳总薪字76号•【施行日期】198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81]教计资字139号、[81]财事字187号、[81]劳总薪字76号1981年6月16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之间的师资交流和积极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及新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现对高等学校教师受聘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等开支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高等学校教师离开所在学校赴外地学校担任定期的教学工作,必须事先由聘任学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提出要求,并经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签订聘任合同后,方可聘用。

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由聘任学校按月支付给受聘教师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

受聘教师仍在所在学校领取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并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三、受聘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由聘任学校比照当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

一个月以内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

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任教期间,按规定可以享受其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的,由聘任学校支付给受聘教师;领取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后,不发给住勤费;如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低于住勤费的,则可发给住勤费,不另发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

四、受聘教师赴外地学校任教的往返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制度

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制度

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制度一、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一)劳务报酬包括学术讲座酬金、对外培训及外聘教师授课酬金、专家评审(咨询)费、计划外监考费。

(二)以下情况不得发放劳务报酬:1.属于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发放劳务报酬。

2.专家评审费的发放范围只限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评审费。

3.属于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办单位参与人员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劳务报酬,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按不高于以下标准执行。

校本部人员按税前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税后标准执行。

(一)学术讲座酬金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国际知名专家讲座酬金标准:5000元/场。

校外国内知名专家讲座酬金标准:3000元/场。

校内专家讲座酬金标准:1000元/场。

(二)授课酬金不得高于以下标准:1.援外培训授课酬金:500元/课时。

2.外聘教师酬金:外教300元/课时,教授150元/课时,副教授130元/课时,讲师100元/课时,助教80元/课时。

3.对外培训校内教师酬金:教授100元/课时,副教授90元/课时,讲师80元/课时,助教70元/课时(顺德校区系数按照校内津贴方案的标准执行)。

(三)专家评审(咨询)费不得高于以下标准:校外专家:现场评审1000元/半天;通讯评审300元/份。

校内专家:现场评审500元/半天;通讯评审300元/份。

(四)计划外监考费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监考人员250元/场,巡考人员500元/场。

三、劳务报酬审批程序(一)事前审批除课题经费支付的与课题相关的讲座酬金、专家评审(咨询)费以外,其他项目须发放劳务报酬的,需由单位事前报学校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举办时间、参与对象、工作量、酬金标准、经费来源审批流程:单位申请、活动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酬金发放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写《劳务报酬发放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在原《XX(XX教〔20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试行)》5号)及相关工作量计算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一、教学工作量的认定1.教师授课工作量:即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品德所付出的劳动量。

2.考试工作量:是指教师检查和评定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所付出的劳动量。

3.其他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人员付出的辅助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劳动量。

二、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1.专职教师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为12学时。

2.公共课教师(包括数理部、思政部、体育部教师和完全讲授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和大学语文课程的教师)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4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4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4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0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0节/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超过20节/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4.兼课教师需有教师资格证,经试讲合格且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授课。

教学管理人员授课不得超过6节/周,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4节/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5.教师岗担任系主任(聘用教授按照人事处制度执行)、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以8学时计,超出部分计算超课时课酬。

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15节/周。

6.计算超课时课酬时,学年总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指导、课程设计、课程与学年论文、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

三、教师课酬计算标准1.专职教师(1)计算标准(2)相关说明①专职教师职称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文件鉴定。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7.08
【实施日期】198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
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1986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应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担兼课任务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内兼课,以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学校与社会之间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单位聘请兼课教师。

教师所在学校应根据需要,积极安排一部分有余力的教师承担校外兼课任务。

二、各。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教务处-江苏交通技师学院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教务处-江苏交通技师学院

附件:教学工作量及课酬暂行规定为充分挖掘校内资源,最大限度缓解重点专业、基础课教师紧缺矛盾,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减少外聘教师比例,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鼓励党政管理、技术服务等岗位人员参与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纳入学院教师系列人员须承担一定课时量,且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2.在各部门(单位)从事党政管理或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若以教师岗位引进并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须承担一定课时量,且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3.学院从事党政管理、辅导员工作人员,在胜任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审核能够承担教学任务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同意安排一定教学工作,作为转岗定级、职称评聘的依据。

4.确因承担学院重点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承担或完成基础工作量,必须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提出意见并报院党委会研究同意。

二、工作量核算要求- 2 -1.专职教师周平均基础工作量14课时。

2.系部二级机构负责人周平均基础工作量8课时,副职10课时。

3.各部门、单位副职(含助理),机关内兼职教师周平均基础工作量6课时,上限10课时。

4.各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周平均基础工作量4课时,上限8课时。

5.院领导周平均基础工作量2课时,上限6课时。

6.机关、系部行政管理人员周平均基础工作量6课时,上限10课时,或承担一半的辅导员工作量。

7.辅导员无基础工作量要求,周平均工作量上限6课时。

三、课酬核发标准1.专职教师工作量在基础工作量以内的,月岗位津贴发放按照学院现行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超工作量按照初级25元/课时、中级27元/课时、副高级29元/课时、正高级31元/课时标准核发超课时费。

2.兼任管理或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月岗位津贴发放按照学院现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 -和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执行,不足或超额部分按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标准扣(核)发。

3.无基础工作量要求人员课时核发标准按照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课时标准执行。

大学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及课酬标准

大学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及课酬标准

XXXX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及课酬标准为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明确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教学工作规范及课酬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共享省内、外优质教师资源,提升课程教学质量与效果。

二、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能为人师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与所教课程或专业相符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相应职称;(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

3.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能力强。

4.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及教师专业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需要外聘教师的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填写《XXXX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聘任。

2.被聘任的外聘教师需填写《XXXX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并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四、外聘教师职责1.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教学日历(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

教案内容应包括每次上课的时间、授课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学过程安排情况及作业布置等。

4.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做好学生考勤。

5.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6.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在学生上交作业后、下次上课前完成作业的批改、评定和成绩记载,并做好讲评。

7.认真指导学生做好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和指导毕业设计(作业)、答辩工作。

8.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教师课时、代课补贴等有关规定

教师课时、代课补贴等有关规定

教师代课、超工作量、毕业班工作及其他补贴等的暂行规定为了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体现多劳多得,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对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超工作量补贴、代课补贴、其它工作补贴标准及相应配套规定等问题,学校召开校务会研究讨论,参照外校做法和本校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1、计代课补贴,无享受超工作量补贴。

2、教师代课时间在4周内(属学校安排的),由学校发给代课金每节课5元。

3、教师代课时间超过4周(属学校安排的),由学校发给代课金每节课7元。

4、教师任课的正常工作量原则上按县教育局最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规定学科正常满工作量为:语文12节、数学12节、英语12节、现代信息技术课12节、物理14节、化学14节、政治14节;高中生物、地理、历史各14节;初中生物、地理、历史各15节;体育、音乐、美术、劳技课各16节。

超过工作量的,每节补贴5元;因客观原因,学校安排未满工作量者,应跨年段或跨学科任课,跨年段或跨学科任课的,以正常满工作量少2节计超工作量补贴。

5、学科竞赛须由学校教研室在期初排出辅导课程表备案,学期结束按实际辅导课节数以每节5元计发。

6、年段安排的教师辅导单列计算课时辅导补贴,但不计算超工作量补贴:早读每节2元;下午第三节每节5元;晚自修辅导每晚计2节,每节5元。

以每学月计发。

7、学校补贴倾斜两个毕业班,高三毕业班年段按每学月4000元发至年段,初三毕业班年段按每学月3200元发至年段,年段可视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其它工作量统筹安排,学校不再计发超工作量补贴和代课补贴,年段可参照学校标准计发每位教师的补贴。

8、非毕业班教师补贴另行研究。

9、学校行政会人员(含学校领导)兼课的,原则上按县教育局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规定满工作量为副校长4节,正主任8节,副主任及其他行政人员以教师同等教学工作量,计发超工作量、代课补贴。

10、校行政会成员每月工作补贴60元。

11、满勤奖每月20元,教职工考勤按1999年4月31日学校制定的《漳浦二中教职工考勤、考绩和学籍、纪律管理条例》修订稿执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工作量及超工作量补贴标准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工作量及超工作量补贴标准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工作量及超工作量补贴标准
结合本校实际,特对教师工作量及超课时补贴等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量及工作量要求:
1.各学科工作量要求:
(1)思想政治:14—16课时
(2)语文12课时(二个教学班)
(3)数学12课时(二个教学班)
(4)科学12课时(二个教学班)
(5)英语12课时(二个教学班)
(6)历史与社会:14—16课时
(7)音乐、美术:14—18课时
(8)体育保健:14—18课时
(9)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技、职业指导等):14—18课时
(10)初三年级的工作量可作适当调整
2.任课两科及以上的课时折算方法:
任两门学科及以上的教师,折算给一定的课时,折算方法:按其较小备课量的学科计算,每周在3节以上的计1节,每周在5节以上(含5节)的计2节。

二、超课时补贴
超课时的给予超课的补贴,补贴标准:
(1)语文、数学、科学、英语,每节15元;
(2)其他学科每节10元。

(3)如果超出规定工作量的1/3以上的,补贴则按代课教师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

(4)不足工作量的教师,应主动承担并积极做好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由于学校原因而不满工作量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报酬。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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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
酬金的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文号:[86]教计字124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86-07-08关键字:
【阅读全文】
【题目】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颁布单位】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应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担兼课任务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内兼课,以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学校与社会之间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一、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单位聘请兼课教师。

教师所在学校应根据需要,积极安排一部分有余力的教师承担校外兼课任务。

二、各单位向学校聘请兼课教师,一般由受聘教师的所在学校统一安排;如聘请单位自行选聘兼课教师,须征得学校同意。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由聘请单位按每课时4~6元付给学校。

由学校根据兼课教师完成规定的校内任务的情况,酌情发给兼课教师全部或一部分。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校外兼课的质量以及教师自身进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课不宜过多。

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60元。

科研项目主持人作有新见解的学术演讲不在此限。

高等学校为帮助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培训的讲课、兼课酬金可酌量减少。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10元。

五、教师兼课酬金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六、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由聘请单位报销。

教师到外地兼课,除按规定发给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费、旅馆费由聘请单位报销。

七、高等学校从科研、生产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兼课等,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1978年9月26日原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和原教育部1981年4月20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中有关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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