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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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标准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江苏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江苏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江苏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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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一、什么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可享受哪些保障1.领取基本生活费补贴;2.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3.江苏省“明天计划”项目(医疗);4.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案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案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案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一、案例背景:2020年6月社工在下乡摸排时,经村里人介绍发现服务对象,在村干部的带领下与郑某一家正式接触。

经了解,服务对象应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但未登记在册,作为重点目标对象,社工与村干部沟通,代理监护人的同意下正式介入。

二、案例基本情况:O1.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张三(化名),4周岁,甲地村人,无户口。

目前由爷爷(有轻度精神障碍)抚养,母亲诊于乙地精神专科医院(儿时发烧出现精神问题,结案不久过世)。

经初步观察与评估,张三智力低下,性格内向、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

其亲属和邻居向社工反映,张三自小由爷爷照顾,跟外界无较多沟通与互动。

02.服务对象家庭情况:张三母亲是一名养女,父亲不详(据知情人介绍,其母亲21岁时因受骗发生关系,生下张三)。

张三爷爷(张三母亲养父,张三自小就以“爷爷”称呼)除轻度精神障碍外,存在轻度“自闭”倾向,有自理能力,无劳动能力。

因此,其爷爷无事实监护能力,由伯公代理监护。

55轻度精神疾病图一接案与介入期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图图二结案后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图备注:家庭结构图示口男性。

女性回案主—关系密切―I\—关系不和或由甑表示虚程力的人日言生活∙■声一起04.服务对象社会支持:其伯公经济较为拮据,并无力抚养张三,且随着年纪的增长对张三的监护有心无力,村委也没有办法解决张三的抚养和监护问题。

家里经济来源主要靠低保补助,以及亲戚平日里的生活接济,维持温饱问题。

三、分析预估:01.问题分析:1.基本保障不足。

服务对象面临多重保障不足问题,一是基本生存保障主要依靠低保救助和亲戚接济维持温饱,服务对象无法获得充足的物质和经济的支持,限制了服务对象的发展与成长;二是缺乏户籍身份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将来也可能面临无法入学的问题。

2.监护能力不足。

服务对象父亲不详,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服务对象缺乏正常父母关爱和照顾,照顾人爷爷同样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内民政发〔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和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决定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6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30元的基础上增加130元。

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88 元的基础上增加112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盟市应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幅不低于8.3%。

二、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步提高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给予每人每月330元的定额补助,即在原定额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度提标所需资金在同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足额列入预算保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杭民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重庆:1.5万余名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600元生活补贴

重庆:1.5万余名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600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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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5万余名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600元生活补贴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2年第10期
据新华网消息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重庆首次建立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生
活补贴制度,自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4类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取生活补贴600元。

据了解,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

经调查,重庆目前有1.5万余名此类困境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大都是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他人,母亲再婚后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能力顾及孩子,有些改嫁后甚至音讯全无;还有些是父母服刑的,孩子依赖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靠微薄的农业收入维持生活,虽说有的家庭享受了低保,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的学习生活费用。

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介绍,针对困境儿童的现状,重庆市决定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将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纳入补贴对象,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财政每年将为此支出1亿多元。

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

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

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 年龄范围:通常为0-18周岁的儿童。

部分政策可能对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患儿提供继续享受补助至学业结束的支持。

* 特殊困难境遇: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

二、具体类别及条件1. 孤儿-父母双亡的0-18周岁儿童。

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实际上无人抚养。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导致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

3. 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经市级医疗机构鉴定为艾滋病携带、感染儿童(0-18岁),并经药物治疗,需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感染艾滋病并经治疗证明。

三、重残、重病及其他认定标准-重残:通常指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包括但不限于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一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等需长期治疗或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

具体病种可能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或剩余期限不低于1年的情形。

-死亡与失踪: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则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四、申请材料申请困境儿童补助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父母的残疾证、服刑证明、死亡或失踪证明等相关文件* 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针对重病、罕见病儿童)* 儿童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监护人信用社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贫困证明、监护协议等五、申请流程1. 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或类似表格。

2. 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走访核实相关情况。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体系。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范围具有太原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地方病以及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4、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保障资格的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6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

16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帮扶,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我市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坚持“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保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标准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

区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第五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不满18周岁、具有家庭困境或自身困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

具体包括:(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父母双方弃养,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三)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弃养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

重大疾病指患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七种疾病。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渝民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建立覆盖全市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具体包括:(一)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四)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已经享受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

三、申请审批(一)申请。

由对象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附件1)。

(二)调查。

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和送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办理指南

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办理指南

申请困境⼉童基本⽣活补贴的办理指南申请困境⼉童基本⽣活补贴的办理指南 在我国,指为保障职⼯及其家庭实际⽣活⽔平不降低⽽给予职⼯⽣活费的补偿。

分明补和暗补两种形式。

以下⼩编为⼤家整理了申请困境⼉童基本⽣活补贴的办理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放对象 困境⼉童基本⽣活费发放的对象为:在出⽣、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童。

主要包括: 1、⽗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情形的事实上⽆⼈抚养的⼉童; 2、⽗母⼀⽅死亡或失踪,另⼀⽅有上款情形之⼀的事实上⽆⼈抚养的⼉童; 3、⽗母⼀⽅死亡或失踪,另⼀⽅经济困难⽆法履⾏抚养义务的⼉童; 4、经诊断⾝体重残、患有⼤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童。

⼆、发放标准与⽅式 困境⼉童基本⽣活费标准为每⼈每⽉不低于300元,⾃2014年1⽉1⽇起发放,有条件的地⽅可以适当提⾼发放标准。

对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活补贴的困境⼉童,可采取补差的⽅法,落实困境⼉童的基本⽣活费。

困境⼉基本⽣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实⾏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

困境⼉童成年后仍在全⽇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活费相应福利保障待遇。

具备劳动能⼒和完全民事⾏为能⼒且未在全⽇制学校就读的成年困境⼉童,发放不低于6个⽉的基本⽣活费后,⾃下⽉起停⽌困境⼉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

由困境⼉童或其监护⼈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童基本⽣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或其监护⼈⾝份证复印件; 2、⽗母属于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证明复印件; 3、⽗母服刑、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书复印件; 4、⽗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法履⾏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及贫困家庭证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研究综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研究综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研究综述作者:张志荣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多地出现婴幼儿由于得不到监护人保护受虐待,甚至不幸死亡等悲惨案例,这些儿童虽然拥有监护人,但是却面临着与孤儿类似的生长环境,缺乏成长所必需的物质资源和精神帮助。

同时,监护人的存在使得他们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被视作孤儿,因而也无法得到国家现有救助孤儿相关政策的帮扶。

关键词:事实儿童;救助;综述少年儿童是我国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关爱儿童是我们的使命,更是我们文明社会进步发展的标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显然属于困境儿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国家未来儿童救助政策布局中的重要关注对象。

一、“困境儿童”相关研究困境儿童的概念(children in difficult situations;vulnerable children)最早源自西方的社会福利政策。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困境儿童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得到相应的照顾或保护,年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近年来,我国学者尝试厘清困境儿童在我国的政策语境中的具体内涵。

刘继同(2005)认为困境儿童包括“弃婴、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地区的儿童、寄养儿童、艾滋病孤儿、犯罪家庭的儿童、患自闭症儿童和童工等”。

尚晓援(2008)提出“弱势儿童”的概念,将“孤儿、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等”。

2006年政府首次将困境儿童纳入操作定义。

王振耀,尚晓援等(2013)探讨了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并认为我国现在的儿童福利内容主要是救助型,采用“嵌入制”儿童福利模式,儿童的各项供给分散在不同内容的福利供给制度之中,如社保、低保、医保、残疾人服务和教育等,基本上没有独立的福利[2-3]。

她们认为非常必要制定独立的儿童保护法,建立系统的儿童保护制度。

山东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314

山东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314

山东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314
山东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

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45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40元。

山东依托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成包括12个部门48类1900余万条的山东社会救助对象主题库,定期与医保、卫健、应急、残联、乡村振兴等多部门开展数据交叉比对,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群众,按1万元、2万元和5万元区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不同情形,形成重点人员名单下发各地入户摸排。

多地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措施

多地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措施

本期专题专题二多地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措施□本刊编辑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必须高度关心 重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儿童福利保障的政策措施,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等关爱保障工作作出部署,强化关爱保护机制,健全关爱服务体系,极大地提升了相关儿 童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 体,聚焦群众关切,是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和使命担当。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约50万人。

为解决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的问题,今年上半年,民政部会同高法院、高检院等12个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这项填补了我国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空白的新政,是新时代儿童福 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创新,是服务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的制度安排。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快速行动,立足各自的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出符合本 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散居孤儿范围实施保障,江西省突出六项重点保障、实现三 项突破,四川省对近6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精准保障,贵州省完善服务保障,强化惩戒警示。

福建省: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散居孤儿范围实施保障福建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进 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散居孤儿范围实施保障,规范认定程序,强化部门职责,优化服务机制,落实监护责任等,为其健康发 展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实施意见》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规定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符合儿 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困境儿童政策解读

困境儿童政策解读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困境,需要政策和社会予以保障或关心帮助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

自2023年起我市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002元,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81元。

NO 1困境儿童如何界定孤儿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照居住环境的不同,分为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贫困家庭儿童;或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儿童。

NO 2困境儿童如何申请?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孤儿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申请。

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

镇街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

(3)确认。

市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及镇街查验结论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动态管理。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应当及时告知镇街、市民政局。

重点困境儿童由重点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携带身份证、父母重度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父母长期身患重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等、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证明、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交死亡证明或宣告失踪证明、患重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贫困家庭提供贫困家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

XXXX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及实施办法根据《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资助政策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特制订此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IOOO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二'评审细则1.申请。

学校召开班主任会议,向班主任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由各班主任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掌握政策,组织学生及其监护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自愿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农村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评审条件:按照《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XX)1号),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并上报。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方给予认定:(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2)残疾程度为一级且家庭困难的学生;除了智力障碍外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学生。

需要提供相应残疾证及病例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办事指南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办事指南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二、办理依据(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三、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四、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

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申请材料1、儿童本人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该儿童与父母关系的材料);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4、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5、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明;6、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六、基本流程(一)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送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进一步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报送区民政局审批;(三)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四)区民政局认定后,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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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一、项目名称:困境儿童审批二、设立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2012〕132号) 三、申请条件: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具体包括: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四、申报材料: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2、监护人确认书3、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四种情况的相关有效证明4、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5、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对象或其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并报送对象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2、初审: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 1 页共 1 页孤儿基本生活费一、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二、设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三、申请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四、申报材料:1、孤儿监护人确认书2、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3、父母死亡、失踪的有效法律证明4、孤儿本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孤儿本人免冠1寸照片2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并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2、初审: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2 页共 2 页城镇“三无”一、项目名称:城市“三无”人员审批二、设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三、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城镇居民四、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通过评议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2.审核:(1)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交由镇、街民政办核查;(2)由镇、街民政办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3.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3 页共 3 页农村五保审批一、项目名称:农村五保户审批二、设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三、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四、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初步审查并通过村民评议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2.审核:(1)经村委会初审合格后交由镇、街民政办核查;(2)由镇、街民政办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4 页共 4 页100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一、项目名称:100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三、申请条件:凡年满100周岁,户籍在本区的老年人; 四、申报材料:1.100岁老人领取营养补助申请书(村组盖章)2.100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身份证件3.铜梁区10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申报审批表4.100岁老人委托他人领取营养补助的委托书(村居委会盖章)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做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做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同意发放高龄津贴4.送达:在承诺期满后,由申请人所辖镇、街民政办领取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及相关证件。

第 5 页共 5 页90岁至99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一、项目名称:90岁至99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三、申请条件:1.凡年满90—99周岁,户籍在本区的老年人; 四、申报材料:1.90—99岁老人领取营养补助申请书(村组盖章)2.90—99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身份证件3.铜梁区90—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申报审批表4.90—99岁老人委托他人领取营养补助的委托书(村居委会盖章)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做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做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同意发放高龄津贴4.送达:在承诺期满后,由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领取审批决定文书及相关证件。

第 6 页共 6 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设立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3〕141号) 三、申请条件:(一)资格条件。

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书面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

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第 7 页共 7 页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一)户主申请(二)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审查受理。

(三)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 8 页共 8 页2.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街道)民政办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四)镇(街道)审核(五)区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办理地点: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人员:各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第 9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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