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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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案卷烟的定价、销售及价格监管活动。

第三条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满足市场需求原则。

第四条卷烟价格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不得搞垄断、恶性竞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价格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第七条涉案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市场行情和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透明的卷烟价格,有权拒绝购买价格虚高、不公正的涉案卷烟。

第二章卷烟价格标准第九条涉案卷烟的价格标准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按照品牌、型号、包装、产地等因素进行分类确定。

第十条卷烟价格标准应反映生产成本、税费等因素,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不得无故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标准按照层次和档次划分,不同层次享有不同的定价权限,但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幅度。

第十二条涉案卷烟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时,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向相关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

第三章卷烟价格监管第十三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确保价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卷烟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生产成本、税费等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卷烟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价格信息,包括销售成本、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二、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2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6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三、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卷烟调拨价格

卷烟调拨价格

卷烟调拨价格第一篇:卷烟调拨价格1、调拨价:即烟草工业企业卖给商业企业(即烟草局或烟草公司)的价格。

2、批发价:烟草商业企业(即烟草局或烟草公司)卖给有卷烟经营资格的零售户的价格。

3、零售指导价:即零售户卖给消费者的价格,是烟草商业企业制定的价格,但零售户在实际销售时,未必会按照这个指导价进行销售,因为这还取决于市场供求因素。

如何计算,该没有计算过程,这只是个定价。

就好比说一个面包3元钱,怎么计算的,该不是计算的问题,是成本+定位+策略的问题。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条规定,“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篇:当前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现况及思考当前价格管理工作现况及思考2010年初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全烟草行业下发了关于开展卷烟价格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国家烟草专卖局把稳定卷烟价格提高卷烟零售户盈利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任务来抓,这也是烟草行业践行共同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重要表现。

当前笔者观察到卷烟零售指导“一价制”推广宣传一浪高过一浪,规范价格管理的举措也不断推陈出新,卷烟零售价格整体上有了很大提升,但从市场走访调查还是能发现价格管理工作还存在方方面面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卷烟零售客户间的无序竞争、落后的卷烟零售营销模式都致使规范卷烟零售指导价推广受阻。

一、当前影响价格管理工作推广的几个因素。

(一)、烟草行业对卷烟零售价格管制没有法定权限。

卷烟作为一种国家专卖品,其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但在市场零售上仍然是自由定价,低价销售卷烟烟草公司无权干涉,只能进行价格引导。

(二)、部分零售户对卷烟价格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营习惯固化,接受程度不高。

像目前一些村级客户,这些客户主要以附近居民为销售对象,流动人口少,消费群体相对固定,又受经营资金限制,为和周边客户竞争而以低价拉拢消费。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包括价格管控不严、价格波动频繁以及价格虚高造成消费者不满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推行差异化定价策略以及加强价格宣传和监督。

这些对策可以帮助管理部门更好地控制卷烟价格并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并提高价格透明度,以确保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建议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卷烟价格管理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卷烟价格管理、问题、对策、价格监管体系、市场调查、差异化定价、价格宣传、监督、总结、展望、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卷烟价格管理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卷烟价格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旨在分析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当前价格管控不严,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影响消费者购买体验。

价格虚高造成消费者不满,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推行差异化定价策略,以及加强价格宣传和监督。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对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

通过对卷烟价格管理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行业发展的瓶颈和挑战,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的决策建议。

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促进行业各方的共同思考和交流,推动卷烟价格管理的改善和升级。

通过对问题和对策的深入探讨,可以为实现卷烟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3 意义卷烟价格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问题,其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解决。

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法〔1998〕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机构卷烟工商企业应成立卷烟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负责定价工作。

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及计划、物价、销售、财务、市场信息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

二、定价要求(一)卷烟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

无特殊情况,出厂价和调拨价在6个月内不得调整,批发价在一周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卷烟工商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定价制度及程序进行工作。

严禁个人随意定价。

(三)卷烟商业企业在遇有市场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对批发价的小幅度上浮,县级以上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同级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汇报,并补办调价手续。

三、定价原则(一)工业环节1.制定卷烟出厂价格应保证各类卷烟获得合理利润。

开发、生产新牌号卷烟应本着"少牌号、多规格"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不得再出亏损产品。

2.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基础价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不得低于计税基础价。

3.制定卷烟出厂价应兼顾商业环节利益。

出厂价不得高于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也不得过多的低于调拨价。

(二)商业环节1.制定调拨价和批发价应根据市场行情,考虑进货成本和合理费用,保证经营环节获得适当利润。

不得亏损经营。

2.注意培育市场,选准价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严禁低价竞销。

3.定价中不得出现任何价格歧视行为。

4.不得采取组合、搭配方式销售卷烟。

四、国家局对部分重点牌号卷烟价格进行监控管理(一)为调控卷烟价格的总体水平,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骨干牌号卷烟,对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国家局监控管理价格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和调拨价的调整及新规格产品出厂价和调拨价的制定,应事先报国家局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

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价格管理的形式、内容第四章价格信息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加强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规范价格⾏为,维护企业正常⽣产经营,促进卷烟流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卷烟的出⼚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由企业依法⾃主制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及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产企业、卷烟经销单位为定价主体。

国家局通过制定统⼀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

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的、⾏政的管理形式。

第三条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调控和管理: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和企业的利益,协调⽣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

4.有利于全⾏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主权。

第⼆章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卷烟价格管理为国家局、省级局和⽣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

第五条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各省级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作;⽣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作。

第六条各省级局、各⽣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员凡⼯作岗位发⽣变动的,应及时向上⼀级烟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理论及⽅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wénjiàn)国烟专〔2010〕2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guānyú)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guǎnlǐ)的意见行业(hángy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行业积极推进(tuījìn)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努力提升营销水平,严格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管和市场监控,卷烟生产经营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但在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方面仍还存在违规批条特供、虚拟客户、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市场实际零售价偏离指导零售价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现入网(rù wǎnɡ)销售。

各单位(dānwèi)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gōngyìng)工作的意见》(国烟办[2008]20号)中“六个不准(bù zhǔn)”的规定(guīdìng)。

烟草商业企业所有经营的卷烟产品都要进入营销系统,销售对象必须是持证零售客户,全面做到入网销售。

严禁虚拟客户销售卷烟,严禁向无证客户供货,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

全部卷烟实行打码到条销售,通过零售客户销售进入消费市场。

二、严格价格审批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要求,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国家局不再审批批发价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同时将清理目前在销的批发价格高于68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逐步将其批发价格调整到680元/200支以下。

三、切实加强价格管理。

各级烟草商业企业所属卷烟自营店必须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如有明码标价或实际零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的卷烟牌号规格,则取消烟草商业企业对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经营权。

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

卷烟出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加强对卷烟出口的管理,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管理问题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卷烟"系指列入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在国内生产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关手续,销售到关外的卷烟。

卷烟出口采取一般贸易、政府间的易货贸易和来牌、来料、进料加工贸易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出口卷烟必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导下,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经营。

经营卷烟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经营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统称"烟草进出口企业")。

第四条各烟草进出口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卷烟出口的规划和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严格控制总量,选择适销对路的出口牌号,统筹规划,积极开发有效的国际销售市场。

第二章出口卷烟计划管理第五条出口卷烟计划分为卷烟出口计划和出口卷烟生产计划,并分为年度和半年度上报、下达。

第六条卷烟出口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经与生产企业协商,于每年10月上旬编制下一年度卷烟出口年度计划草案,经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

各烟草进出口企业所报计划必须列明出口卷烟的牌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口国别和出口时间。

卷烟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后联合下达,并作为对外签订出口合同的依据。

未设烟草进出口企业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所属卷烟生产企业卷烟出口年度和半年度计划,经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后,委托有关烟草进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列入该烟草进出口企业的年度和半年度出口计划,并报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

卷烟价类划分标准(一)

卷烟价类划分标准(一)

卷烟价类划分标准(一)关于“卷烟价类划分标准”的介绍卷烟是一种常见的烟草制品,其中不同品牌和种类的卷烟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方便消费者对卷烟价格的了解和选择,行业内通常会对卷烟进行价格分类。

下面将介绍卷烟的价类划分标准。

一、内部标准在烟草行业内部,通常会根据卷烟生产成本、税收等因素将卷烟划分为以下价类:•高档卷烟:指单价在20元及以上的卷烟,属于高端市场产品,代表有芙蓉王、黄鹤楼、中华等品牌。

•中档卷烟:指单价在10元至20元之间的卷烟,属于中高端市场产品,代表有利群、红塔山、玉溪等品牌。

•低档卷烟:指单价在10元以下的卷烟,属于中低端市场产品,代表有千山、云烟、粉象等品牌。

二、政府标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卷烟价类划分标准。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的卷烟价格分为以下四个档次:•高档:指单价在50元及以上的卷烟。

•中档:指单价在20元到50元之间的卷烟。

•低档:指单价在10元到20元之间的卷烟。

•结构调整:指单价在10元以下的卷烟,主要属于结构调整品牌。

政府对卷烟价类的划分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卷烟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同时体现了对消费者健康和品味的尊重。

三、消费者角度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何种价位的卷烟主要取决于个人需求和消费水平。

一般来说,高档卷烟更注重品质和口感,适合追求高品质、个性化的消费者;而对于想要节省开支的消费者,则可选择中低档卷烟。

综上所述,卷烟价类的划分标准涉及行业内部、政府规定以及消费者需求等多方因素。

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实现卷烟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四、卷烟价格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卷烟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近年来,内外因素影响下,卷烟价格在整个市场中也有了一定的波动。

一方面,涨烟税、提高烟草生产成本等因素催生了卷烟涨价潮。

2021年3月1日,我国重大税收改革正式实施,卷烟税率上调了12个百分点,使卷烟行业成本压力加大。

同时,一些地区针对卷烟价格短时间内的过快上涨,也开始实施限价政策,限制了部分品牌的定价。

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

烟叶调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叶调拨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规范烟叶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叶是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烤烟、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香料烟)。

第二章价格管理第三条烟叶调拨价格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调控下的指导价格的管理形式。

第四条国家局按年度制定各省内、省际间烟叶调拨基准价格,并规定浮动幅度。

各省(区、市)级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在国家局制定的调拨基准价格基础上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按年度制定本省的省内、省际间调拨价格,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五条国家局制定的各省内、省际间烟叶调拨基准价格中不含增值税。

第六条国家局制定的各省内、省际间烟叶调拨基准价格中包含调拨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各省不得另行增加费用费率项目和金额。

第七条各产区分、县烟草公司执行省级公司制定的省内、省际间调拨价格,不得自行确定烟叶调拨价格。

第三章作价原则第八条国家局根据优质优价、适当拉开各价区等级差价的原则制定各省内、省际间烟叶调拨基准价格。

各省级公司根据本省烟叶的品质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国家局批准的调拨基准价基础上确定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5%,也不得以降低或提高烟叶等级等其他手段变相调价。

第九条各省的烟叶调拨价格省内、省外实行同质同价。

第十条各省级公司必须坚持集体定价的原则,并兼顾工商企业利益。

第四章价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制定的省际间烟叶调拨的具体价格必须在全国烟叶调拨会之前提出,报国家局备案,并向购货方公布。

第十二条购销双方在签定的烟叶购销合同中必须标明烟叶具体调拨价格。

第十三条国家局和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的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烟叶调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负责对烟叶省际间购销活动中购销双方执行国家局调拨基准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局负责对本省烟叶购销活动中执行在国家局调拨基准价基础上确定的本省烟叶调拨价的情况进行检查。

烟叶调拨管理暂行办法

烟叶调拨管理暂行办法

烟叶调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叶流通管理,规范烟叶调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内取得烟叶交易资格的工商企业的烟叶购销、加工及其他调拨业务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烟叶调拨实行计划管理。

行业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统一制订,具体包括烟叶调出计划、烟叶调入计划和烟叶出口计划。

烟叶调出计划是指各产区省年度内国内烟叶(烤烟和名晾晒烟)的调出总量。

烟叶调入计划是指各省级工业公司和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年度内国内烤烟的调入总量。

烟叶出口计划是指各产区省年度内供应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的烟叶(烤烟和名晾晒烟)总量。

第四条行业烟叶调拨计划管理的权限及职责划分(一)国家局统一下达各省年度烟叶调拨计划,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计划衔接及合同管理工作。

(二)各省级公司、工业公司及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局下达的计划,分解制订所辖单位的烟叶调拨计划草案,通过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烟叶计划合同管理系统”进行计划衔接,形成具体的烟叶调拨流向,经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批准后,作为年度烟叶交易核定量。

第五条行业烟叶调拨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必须严格执行。

如确需增加调拨计划的,须由省级公司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在年度调拨计划内,调拨流向发生变化、合同需要调整的,须由省级烟叶管理部门向中国烟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业务分类第六条依据不同业务类型,烟叶调拨业务分为购销业务、加工业务和其他调拨业务。

第七条购销业务分类(一)工商购销。

指工商企业按照供需意向,在烟叶调出(调入)计划内进行烟叶购销的行为。

分为工商普通购销、储备烟购销、特色优质烟叶购销和罚没烟叶购销。

(二)出口备货购销。

指进出口企业和商业企业按照供需意向,在烟叶出口计划内进行烟叶购销的行为。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卷烟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由于卷烟价格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了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我们有必要对卷烟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价格波动大。

由于卷烟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和渠道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导致卷烟价格波动较大。

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购买不确定性,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混乱。

二、价格违规行为频发。

一些卷烟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了一些价格违规行为,比如擅自提高卷烟价格、虚报成本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价格欺诈现象严重。

一些渠道商为了牟取暴利,采取了一些价格欺诈手段,比如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故意混淆价格标签等,给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卷烟价格管理需要加以改善和完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分析:一、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政府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卷烟价格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规行为。

只有在监管机制健全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价格信息公开。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卷烟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卷烟价格信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波动。

加强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价格欺诈者,维护市场秩序。

三、规范渠道商行为。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渠道商的管理和监管,规范其销售行为,杜绝价格欺诈现象。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渠道,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让受损消费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四、鼓励企业自律。

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政策,鼓励卷烟生产企业自觉遵守价格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法生产和销售。

卷烟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针对消费者的卷烟促销活动。

三、从事促销活动只能通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卷烟销售网络进行,所需卷烟必须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并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四、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

五、促销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六、促销者应当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结束——。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卷烟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卷烟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定价,竞争有序;(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卷烟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卷烟价格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卷烟价格形成机制第五条卷烟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合理利润、税金和烟草专卖专营费用组成。

第六条卷烟生产成本包括:(一)原材料成本;(二)生产费用;(三)折旧费用;(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卷烟流通费用包括:(一)运输费用;(二)储存费用;(三)装卸费用;(四)包装费用;(五)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卷烟合理利润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卷烟税金包括:(一)消费税;(二)增值税;(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条卷烟烟草专卖专营费用包括:(一)烟草专卖专营资金;(二)烟草专卖专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应当确保卷烟价格与市场供求状况相适应,保持价格稳定。

第三章卷烟价格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加强价格自律。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包装、销售场所等明显位置标明卷烟价格。

第十五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卷烟价格。

第十六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卷烟。

第十七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卷烟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卷烟销售良好市场状态该如何保持?

卷烟销售良好市场状态该如何保持?

卷烟销售良好市场状态该如何保持?保持卷烟销售“价格稳定、库存合理、投放均衡、经营规范”的良好市场状态,对于有效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积极破解卷烟销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深入推进市场化取向改革、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该如何保持卷烟销售的良好市场状态呢?一、价格稳定是保持卷烟良好市场状态的前提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时刻反映与折射着卷烟市场的供求状态与变化趋势。

保持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有利于维护卷烟的正常经营秩序,有利于维护广大卷烟零售客户的经营收益,有利于卷烟品牌形象的树立和价值提升,有利于为广大卷烟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可以说,实现卷烟价格稳定是工商零各方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努力方向。

从工业企业来说,要想保持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稳定,关键在于卷烟内在品质、价值与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要做到质价相符,价格能够如实反映出品牌的内在价值,品牌的内在品质与价值能够支撑市场价格。

如果内在品质不稳定或其价值不能够支撑现有价格,则品牌在市场上的价格就很难坚挺与稳定,早晚会出现价格下滑。

这就需要工业企业始终加大生产经营与管理创新力度,注重品牌内在品质的稳定与价值的提升,为品牌市场价格坚挺与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从商业企业来说,因为在一定时期市场对品牌的需求是相对稳定的。

要想保持卷烟品牌市场价格的稳定,就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把握好卷烟品牌与数量的投放节奏,努力确保供需相符,既不供大于求,也不供不应求,既不断档,也不过量。

要想准确全面及时地了解与把握市场对品牌及数量的真实需求状况,就需要采取定期市场调研、召开商户座谈会等多种方法与途径,及时采集品牌销售的有关市场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营销决策。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对扰乱市场价格稳定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从零售客户来说,要想实现卷烟零售市场价格的稳定,就要建立健全客户自律组织,实现商户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施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严防相互降低价格而导致的恶性竞争行为出现。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9.04.09•【文号】国烟计[1999]203号•【施行日期】199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价格信息管理的通知(国烟计[1999]203号1999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加强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完善卷烟价格管理体系,提高全行业卷烟价格宏观管理水平,全面监控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5月份起,烟草行业卷烟价格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负责对全行业卷烟价格信息进行宏观管理,统一安排,向烟草行业内外发布卷烟价格各类信息;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对全国卷烟市场价格实行监控管理,制定全国卷烟市场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并落实方案各项具体内容,定期向国家局提供卷烟价格指数。

二、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是全国名优卷烟、卷烟工业重点企业卷烟产品、全国百牌号卷烟价格指数,由国家局计划司每半月发布一次(暂定)。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卷烟市场价格的采集、汇总和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供卷烟市场价格信息。

三、国家局计划司原定期发布的《全国卷烟价格信息汇总资料》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停编,改为定期发布《全国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资料汇编》,资料由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按原渠道上报。

四、关于卷烟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和卷烟市场价格上报的时间、内容、办法按国家局计划司和销售公司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五、今后凡有关卷烟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宣传,统一以国家局计划司发布的卷烟市场价格信息为准。

我国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流程

我国卷烟销售价格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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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规制下烟草价格机制研究

专卖规制下烟草价格机制研究

专卖规制下的烟草价格机制研究【摘要】烟草产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全球范围内均是受政府管制较多的一个特殊行业。

随着我国烟草业面向国外市场开放时间窗口的日益临近,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烟草行业政府管制变得尤为紧迫。

本文系统的总结了我国烟草业政府管制特别是价格管制的历史轨迹,提出了我国烟草业价格规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部分完善我国烟草业价格管制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专卖制度;烟草价格;政府管制烟草业属于特殊行业,其特殊性体现在:烟草吸食的嗜好性,高附加值性和劳动密集性等。

烟草业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国家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对其进行管制。

烟草专卖制度是我国对烟草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主要制度形式。

专卖是一种经济管理体制,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环境大背景下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的专营性经济管理制度,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烟草专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烟草产业的发展,但是也构成了我国烟草市场区域性封闭和品牌建设落后的主要动因。

我们必须清醒的意识到专卖制度保护下的烟草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中国烟草对境外全面开放时间窗口的日益临近,我国烟草业政府规制制度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一、我国烟草业的政府管制轨迹(一)我国烟草业政府规制的历史轨迹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政府管制始于1914年,最初仅对烟草行业产业链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环节实施必要的限制性管制措施。

同年,《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特许经营体制的建立。

1915年,“官督商销”的烟酒公卖模式问世,虽然烟酒公卖模式将卷烟排除在外,是一种不完全的专卖,却是我国第一个烟草行业专卖制度。

此时,烟草业的政府管制范围已经扩展为执照颁发、公卖定价、产供销等不同环节的控制。

北洋政府之后的国民政府开始对部分烟草经营领域实行行政许可。

由于政府在烟草公卖管理工作中的公信力日渐匮乏,烟草公卖制度在1938年被政府当局叫停,但原有的经营性行政许可仍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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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国烟法〔1998〕108号</cente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加强烟草专卖体制下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卷烟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4.有利于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5.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局充分注重省级局在行业价格调控、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保障企业的价格自主权。
第二章 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
&nbsp;
第四条 卷烟价格管理为国家局、省级局和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
第五条 国家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烟草系统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各省级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局物价主管部门价格信息工作以全国百牌号卷烟价格信息和全国卷烟价格指数季报制度为主要内容,并辅之以其他形式的价格信息。各省级局物价部门和各有关分县公司、卷烟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国家局报送信息。国家局收集汇总后及时向各省级局、各有关分县公司、卷烟生产企业及各信息直报点、各信息员反馈信息。
第三条 国家局及各省级局依据以下原则对卷烟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卷烟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
2.有利于兼顾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协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3.有利于价格机制(包括形成、运行和约束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卷烟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反映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市场供求状况,同时应保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适当的利润。
第十二条 卷烟定价规范由国家局制定。省级局和各企业根据卷烟定价规范制定各类别卷烟价格。
第十三条 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卷烟牌号,并参与其价格制定与管理。省级局可对省内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卷烟牌号的价格实施必要的管理。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卷烟价格管理办法。
3.准确、及时上报属于国家局、省级局管理的卷烟价格有关资料。
4.科学制定属于企业管理的卷烟价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价格管理的形式、内容
&nbsp;
第十条 国家局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为主的管理形式,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nbsp;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nbsp;
第十八条 国家局、各省级局是组织卷烟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国家局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省级局组织本省内的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局、各省级局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级局及各所属单位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时,应提供必要的凭证、单据、帐簿和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国家局和省级局加强对卷烟新产品(新牌号、新规格)价格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产品价格水平和盈利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价格信息
&nbsp;
第十五条 国家局和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卷烟价格信息工作的领导。价格信息工作贯彻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局物价主管部门价格信息系统主要由国家局物价部门、各省级局物价部门、各有关分县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有关部门构成。国家局聘任若干名卷烟价格信息员,建立若干个价格信息直报点。
第八条 省级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1.负责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局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区、市)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措施。
3.根据国家局制定的卷烟定价规范,对本省范围内的卷烟出厂、调拨和批发价格进行管理。
4.参与制定本省骨干卷烟牌号的价格。
4.制定全国卷烟代表品的指导性价格;参与制定在全国市场有重大影响的卷烟牌号的价格。
5.组织和协调全行业卷烟价格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采集并定期汇总分析市场价格信息,为领导提供有关决策检查,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协调省际间卷烟价格矛盾和纠纷。
7.组织全行业物价干部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二条 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卷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由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及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生产企业 、卷烟经销单位为定价主体。国家局通过制定统一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直接的、行政的管理形式。
第六条 各省级局、各生产经营企业价格管理人员凡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上一级烟草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在坚持烟草专卖体制的前提下,研究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理论及方法。
2.负责在全行业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3.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业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的措施;制定卷烟定价规范。
5.根据国家局的安排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本省卷烟价格调查研究工作。
6.组织、协调本省卷烟价格信息工作。
7.组织本省(区、市)卷烟价格监督检查,纠正价格违规行为,协调省内价格矛盾和纠纷。
8.组织本省(区、市)物价干部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九条 企业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1.贯彻执行国家局、省级局卷烟价格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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