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的运送和运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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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第五章 行李、包裹运输

铁路客运组织第五章  行李、包裹运输
一、行李、包裹的运送
1. 行李、包裹的运送原则 2.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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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李、包裹运到逾期的处理
二、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1. 装运前取消托运
2. 装运后变更到站
第五节 行李、包裹的交付及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一、行李、包裹的交付
1. 到达通知、保管和查询
2. 交 付
二、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物品是指无主的行李、包裹,旅客的遗失物品 和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 1. 无法交付物品的确定 2. 无法交付物品的管理 3.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规定
第五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一、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含义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 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
写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至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
付收货人止为履行完毕。
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一、品名不符运输的处理 二、重量不符运输的处理
三、无票运输的处理
1. 权 利
2. 义 务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权 利 2. 义 务
第二节 行李、包裹运输范围
一、行李运输范围
二、包裹运输范围
1. 一类包裹 2. 二类包裹 3. 三类包裹 4. 四类包裹
第三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和承运
一、托 运
二、验 货 三、承 运
1. 承运条件 2. 制票要求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运送及运输变更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三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三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3.4 包裹的押运
车站承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动物时,要求托运人必须派 人押运,对运输距离在200km 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 可以办理托运,车站应向托运人说明并在托运单上注明“途中逃逸、死亡,铁路免责”。
(1)严禁在行李车内吸烟。 (2)不准打开车门乘凉。 (3)不得移动车内备品、物件。 (4)不得靠近放射性物品。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行李、包裹的范围。 (2)行李、包裹托运、承运规定。 (3)行李、包裹票的填写。 (4)行李、包裹运输变更的处理。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行李、 包裹的托运和承运工作。 (2)行李、 包裹运到逾期的处理。 (3)行李、 包裹运输变更的处理。 (4)行李、 包裹的交付工作。 ( 行李、包裹运输
3.1.2 行李包裹票的合同
1、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 包裹按期、 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 包裹灭失、 损坏、 变质、 污染时要求赔偿。 2、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地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 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失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4 旅 行 变 更
3.4.1 行李、 包裹的运送 1、行李、 包裹的运送原则 (1)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做到行李随人走、人到行李到。 (2)包裹按品类别的顺序及性质统筹安排运输,并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以减 少中转。 2、行李、 包裹运到期限 (1)行李: 从承运日起,600km 以内为 3d,601km 以上每增加 600km 增加 1d, 不足 600k m 的尾数也按 1d 计算。 (2)包裹: 从承运日起,400km 以内为3d, 401km 以上每增加400km 增加到 1d,不足 400km 的尾数也按1d 计算。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客行李的安全和顺利运输,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旅客行李包裹。

第三条旅客行李包裹指旅客在乘坐火车时携带的物品,包括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等。

第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旅客应当按照铁路规定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进行包装,确保包裹完好无损。

第二章行李包裹的托运第七条旅客携带的行李包裹可以选择自行携带或者托运。

第八条旅客行李包裹的托运标准由铁路公司规定,并在火车站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第九条旅客托运行李包裹应当如实填写托运单,并按照规定缴纳托运费用。

第十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托运处,不能迟到。

第十一条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取件手续,逾期未取的行李包裹,铁路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李包裹的保管第十二条旅客行李包裹的保管由铁路公司负责,保证行李包裹的安全运输。

第十三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托运单的规定存放在指定的车厢或者行李车中。

第十四条旅客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旅客可以向铁路公司申请赔偿。

第十五条旅客行李包裹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公司应当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第四章行李包裹的管理第十六条旅客行李包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分类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顺畅。

第十七条旅客行李包裹如有特殊要求,应当提前向铁路公司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十八条旅客行李包裹采取打包方式托运时,应当确保包裹内容真实,便于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旅客行李包裹如需中途取出或者添加物品,应当依照铁路公司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铁路公司有权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包裹中不含有危险品等禁止携带物品。

第五章行李包裹的追踪第二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行李包裹的追踪系统,确保行李包裹能够准确及时到达目的地。

《铁路客运组织》行包托运、违章运输(修改版)

《铁路客运组织》行包托运、违章运输(修改版)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5.3 无法交付物品
2、无法交付物品的管理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无法交付物品的开始日期、
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物 品登记簿内,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 的编号应一致,以便查找。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1)行李、包裹、遗失物品和暂存品等送交拍卖行拍卖( 如当地无拍卖行时,应向铁路局指定设立的无法交付物品 集中处理站转送)。 (2)枪支、弹药、机要文件及国家法令规定不能随意交易 的物品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4.2 行李、 包裹的运输变更
1、办理变更的限制 旅客或托运人交由铁路运输的行李、 包裹,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取 消托运和变更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运输变更有一定条件限制。 如行李随人走,凭客票托运,在变更到站时,仅限办理运回发站 和中止旅行站。 再如鲜活物品因本身易于变质、 死亡及受运输条件的限制,除装 运前取消托运外,不办理其他变更。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5)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收货人(托运 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和实际运送区段里程通算运费的差 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行李、包裹运输变更处理程序如图3-4所示。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3.5 行李、 包裹的交付及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3.5.1 行李 包裹交付的有关规定 交付工作是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最后一道工序。为此,行李
项目三 行李、包裹运输
1、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以外,其他物品均应作 价移交(即拍卖收入),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 品、无人领取的暂存品及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旅客或托运人、 收货人从变卖日起 180d 以内来领取时,车站、经营人凭旅客 或托运人、收货人出具的物品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报铁路局申请办理 退款手续。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包的运送业务办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包的运送业务办理

行李、包裹运到逾期的处理
说明:
1、快运包裹逾期运到时,按逾期天数每日向收货人支付包 干费(包括超重附加费、转运费、到付运费) 3 %的违 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包干费 30 %。违约金不足 1 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快运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20d 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快运包裹已灭失而向 经营人提出赔偿。
① 车站对无法交付的物品,应按无法交付物品的开始日期、 来源、品名、件数、重量、规格、特征等登入无法交付 物品登记簿内。
② 登记簿内的编号、移交收据的编号及物品上的编号应一 致,以便查找。
③ 有条件的车站,账和物应由专人分管,做到账物相符。 ④ 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由保管人
负责。 ⑤ 回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时,比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⑸ 一批货物内有超过 50kg 不足100 kg 的超重快运包裹增加1d; 100kg 以上的快运包裹增加2d 。按该批单件最重货物计算增 加天数。
⑹ 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非铁路责任(如疫情、战争、 执法机关扣留等)所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二、对重量不符的处理 重量不符指行李、包裹的实际重量与票据记载的重量有出入。 处理原则:应补收时,补收超重部分正当运费;应退还时, 退还多收部分运费。
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三、对无票运输的处理 无票运输指行李、包裹应办托运手续而未办理的一种违章运输。 处理原则:⑴ 车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无票的行李、包裹。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1、行包的运送原则:根据流量和流向,先行李后包裹、先 中转后始发、先重点后一般和长短途列车分工。 及时、安全、准确、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 —— 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做到行李随人 走、人到行李到。 包裹 —— 按其类别地顺序及性质统筹安排运愉,并尽量以 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正文:----------------------------------------------------------------------------------------------------------------------------------------------------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1991年4月2日铁运(1991)57号)总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

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

《铁路客运组织》课件 项目三行李、包裹运输(共56张PPT)

《铁路客运组织》课件 项目三行李、包裹运输(共56张PPT)
❖ 承运作业包括验货与承运。
四、承运行李、包裹
❖ (一)验货
❖ (1)物品名称、件数是否与托运单记载相符,物品状态是否完好,有否夹带 危险品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 (2)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 每件为一独立包装,外部不能附
插其他物品,两件以上亦不能捆
绑成一件。 ❖ (3)货签、安全标志是否齐 全,填写是否正确。
序号 车次
运行区段 担当局 装运区段 限装
K233/6/ 3
石家庄—上海
郑州及以 远
5
北京
K234/5/ 4
上海—石家庄
郑州以远
K1012/3 上海—石家庄
各停车站 石家庄北
6
北京
K1014/1 石家庄—上海
各停车站
准装
备注
一、行李、包裹的运送
2、装车作业过程
(1)编制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 (2)编制列车行包装车计划清单 (3)装车
序号 车次
运行区段 担当局 装运区段
限装
准装
备注
Z89 石家庄—广州
郑州及以远
南宁局在 广州中转
去汕头线在武昌 中转
1
北京
武昌、长沙去哈
Z90 广州—石家庄
长沙及以远
局在石家庄中转每
天限50件
K218/9 银川—邯郸
各停车站
2
北京
K220/17 邯郸—银川
各停车站
套天津—邯郸 K7746/7, K7748/5次
❖ (4)确认符合营业站办理限制。
四、承运行李、包裹
❖ 3、行李、包裹票的填写规定
❖ 1)行李、包裹票各栏 ❖ 2)行李票的车次和经由栏、计费重量栏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1997.12•【文号】铁运〔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七 列车行李、包裹运输

项目七  列车行李、包裹运输

03
分件保价的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 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Part 2 2.4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
24
2.赔偿标准
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 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 过15元赔偿限额。
不保价运输 物品的赔偿
标准
由于铁路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的损坏,按实际损失 赔偿,不受上述赔偿限额 的限制。
(5)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向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并抄知有 关单位。速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Part 2 2.3 责任划分
21
因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造成的财产损失,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责 任应担负赔偿责任。行李、包裹从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灭失、短少、变质、 污染、损坏时,铁路应负责赔偿,并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
(7)车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货或到站不卸货。 (8)到站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及时通知,准确验货,核对票据,正确交付。
Part 1 1.2 行李、包裹的运输作业
10
1.装车作业过程
1 编制行李、包
裹装卸交接证
编制列车行李、 包裹装车计划 清单
2
装车
3
Part 1 1.2 行李、包裹的运输作业
7
1.行李、包裹运输的原则
行李、包裹的运输,应根据行李、包裹 的流量和流向,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 后始发、先重点后一般、快运包裹优先和长 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及时、安全、准确、 合理、均衡地进行运输。为此,行李应随旅 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做到行李随人 走、人到行李到;包裹应统筹安排运输,尽 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为主要运 输工具,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 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客运规程细则

客运规程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

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

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

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

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

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

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

特种乘车证包括: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铁路行李、包裹的运送与中转

铁路行李、包裹的运送与中转

铁路行李、包裹的运送与中转一、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原则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1.基本原则行包办理站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的原则组织运输。

旅客行李运输不受本方案停限装限制。

2.长途直达原则直通列车应优先装运至终到站及其以远的行包,优先满足长途中转和长途始发的需要。

3.长短途合理分工原则长途行包应优先利用长途列车装运,短途行包应优先利用短途列车装运。

4.中转组织原则(1)优先选择中转次数最少、有始发列车的车站进行中转。

(2)中转次数相同时,应首先选择在有始发列车接运、能力充裕的车站进行中转。

如途中有几个站都有始发列车接运,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中转站中转,但其他站应适量分担。

没有始发列车接运时,选择在最后一个中转站中转。

(3)因列车停站时间短、密集到达或行李车运能严重不足等原因,可在本局管内迂回中转,迂回方案由铁路局与中铁快运股份公司(简称快运公司)商定。

(4)遇行包运输高峰或行李车运能不足时,可利用行邮专列或公路运输将行包运至终到站或中转站。

5.区域集散原则(1)直通能力紧张的二等及以下车站,可将始发行包向局管内有直通能力的中转站集结,增加一次中转。

(2)直通能力紧张的一等站,将始发行包向有能力的始发站进行区域集结时,由铁路局商中铁快运公司确定。

6.适量装卸原则按照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先卸后装的原则,装车站根据列车行李员提供的待卸行包件数和重量适量安排装车件数。

(1)停站时间2min的停车站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停车时间不足2min的车站不作业。

(2)装运至列车终到站的行包件数不受限制。

(3)装运至列车途中停站的行包件数,按卸车站站停时间每分钟不超过15件掌握;单件重量均在15~20kg的,最大按每分钟卸车总重不超过300kg掌握;单件重量均在15kg以下的,最大按每分钟卸车总重不超过450kg掌握。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

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

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

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李、包裹运输第一节行李、包裹运输组织第五十七条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

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第二节行李的范围第五十九条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

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般是指:货币: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有关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有关规定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的有关规定一、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原则由于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证明时,车站应开具文字证明,加盖站名戳。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二、行李、包裹的范围1.行李是旅客旅行时在一定限度内的生活上的必需品,并且凭客票办理托运,与旅客运输是不可分割的,旅客不购票乘车,就不可能产生行李运输。

(1)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藉、残疾人车(按行李办理每辆计价25kg,新购的除外)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2)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物品、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3)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kg,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m3。

2.包裹运输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政治经济任务,电是依据物品本身的价值、物品的性质和使用目的以及运输条件和能力来进行分类。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俗称“快件”。

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10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的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在体积、重量方面的规定与行李相同。

思考题1.何谓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其有效期限、旅客退迭期间是如何规定的?2.旅客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什么?3.车票的作用及分妻是如何规定的?4.铁路职工乘车证的种类及颜色有哪几种?5.何谓接算站?其形式有几种?6.《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中“※”、“◎”各代表什么?7.旅客票价是如何分类的?8.旅客票价的起码里程是多少?9.发售加快票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10.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11.车票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12.遇有哪些情况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13.加剪车票的目的是什么?14.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铺别乘车时,车站如何处理?15.哪些物品不能带进站上车?16.为方便旅客,可限量镌带哪些物品?17.车站霞现危险品如何处理?18.行李、包裹的范围是什么?。

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作业

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作业

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作业行李、包裹运输包括承运、装卸、中转、交接、保管、交付六大环节。

一般而言,行李、包裹发送作业流程为:托运→受理→制票→入库→保管→装车→交接;行李、包裹中转作业流程:卸车→分拣→装车→交接;行李、包裹到达作业流程:卸车→交接→入库→保管→交付。

一、托运旅客或托运人向车站提出运输行李、包裹要求称为托运。

(一)行李包裹托运的规定旅客托运行李时,必须提出有效的客票和行李托运单。

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每张客票只能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

托运人托运包裹时,应提出包裹托运单。

托运单见图2—2。

为了加强运输和物资管理,保障社会治安,贯彻运输政策,对某些物品的运输实行必要的限制。

(二)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1.托运金银珠宝、货物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宣传用的非卖品,应提出省级以上政府机关(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的书面证明。

5.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6.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7.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

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8.托运Ⅰ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制。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kg,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m以上的距离。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包变更运输业务办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行包变更运输业务办理

※ 行李、包裹取消托运处理程序
返回
托 提出变更

通知提取

发电报

列车
站 发电报 行包所在站
(或原到站) 返回
装运后变更到站
前方站
※ 行李、包裹变更到站处理程序
装运后变更到站
托 提出变更
发电报
列车
发 运
转送
站 发电报 行包所在站

(或原到站)
转送


通知提取




※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有一定条件限制 ➢ 行李应随人走,凭客票托运,在变更到站时, 仅限办理运回原发站和中止旅行站。 ➢ 鲜活物品除装运前取消托运外,不办理其他 变更。
装运前取消托运
装运前取消托运
1、 收回行李、包裹票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 2、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行、包票报销联随车
站退款证明书上报。 3、核收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如保管费、变更手续费
等),填发客运杂费收据,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 用名称、金额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包票上。 4、取消托运的行李、包裹,已收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和保管 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
装运后变更到站
6、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 改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与包裹 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但货件可凭原行李票继续 运送,收货人凭原行李票在原到站提取。
装运后变更到站
7、பைடு நூலகம்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处理误购、误售车票时,若 旅客还托运了行李,应同时编制客运记录或发电报通知行 李所在站,将误办的行李运至正当到站,补收或退还已收 运费与发站至正当到站的运费差额,不收变更手续费。到 站需要补收时,使用“客杂”核收,并在原行李票运输报 单页和旅客页记事栏注内明“误运”,报单页盖“交付讫” 戳交旅客报销;需要退款时,使用“退款证明书”退还, 原行李票收回附在“退款证明书”的背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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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运价里程2 401 km行李的运到期限为7日,逾期4日 到达,其违约金比率为
h=d逾期/d运期×30%=4/7×30%=17%
尾数只取整数,处理尾数7退为5,即其违约金比率为15%。 再如,运价里程2 401 km包裹的运到期限为9日,逾期6日 到达,其违约金比率为
h=d逾期/d运期×30%=6/9×30%=19%
尾数只取整数,处理尾数9进为10,即其违约金比率为20%。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2)违约金的支付。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 运到违约金不予支付。
收货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 包裹到达次日起10 d以内提出。到站则应凭行李票、包 裹票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部分逾期时,到站应收回行李 票、包裹票,给收货人开具客运记录,作为领取部分逾期 行李、包裹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支付逾期违约金时, 填写“退款证明书”。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②行李未到,当时又未超过运到期限,旅客需继续旅行并 凭新购车票办理转运新到站的手续,交付运费之后,发现行李 逾期到达原到站,车站应编制客运记录,随同运输报单一并送 交新到站,作为退还已收转运区间运费的凭证,保价费不退。
③逾期行李办理免费转运的,不再支付违约金。逾期包裹 不办免费转运。
4. 行李、包裹运到逾期处理
(1)逾期违约金。行李、包裹应在规 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如实际运到日数 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到站应按逾期日数 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最高额不得超过运费 的30%,如表4-3所示),向旅客或收货人 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C=Fh 式中,C——运到逾期违约金额,违约金额尾数以角为单位,分
值采取四舍五入处理;
F——运费; h——违约金比率,以5%为计算单位,尾数按二舍三入、
七退八进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h=d逾期/d运期限。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的计算方法前文已讲过,这里 不再赘述。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3. 快运包裹的运到期限
快运包裹以铁路为主要运输工具运送时,其运到期 限按承诺的运到期限或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计算。从承 运次日起,国内主要城市间有直达旅客列车运送的快运 包裹为3 d,3 500 km以上为4 d;其他城市间需中转 运送的快运包裹在1 000 km以内为3 d,超过1 000 km时, 每增加800 km增加1 d,不足800 km按1 d计算。
(4)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 d以上仍未到达时的处 理。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 d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 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5. 快运包裹逾期处罚
根据《关于行包运输业务优化调整 和运输组织衔接的实施意见》(铁总运 〔2013〕34号)附件2规定:
1.2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旅客或托运人交由铁路运输的行李、包裹,由于某种 原因要求取消托运和变更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运输变更 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行李应随人走,凭客票托运,在变 更到站时,仅限办理运回原发站和中止旅行站。再如鲜活 物品因本身易于变质、死亡及受运输条件的限制,除装运 前取消托运外,不办理其他变更。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根据装运前后的情况分别办理。
1.2 行李、包裹的运输变更
1. 装运前取消托运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托 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车站应收回行李票、包裹票予以注 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办理时,以车站退款证明书 办理退款,收回的行李票、包裹票报销联随车站退款证明 书上报。核收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如保管费、变 更手续费等),另 填 发 客 运 运 价 杂 费 收 据 (简 称 为 “客杂”),并将“客杂”号码及核收的费用名称、金额 填注在取消托运的行李票、包裹票上。
铁路行李、包裹的运 送和运输变更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1. 行李、包裹的运送原则
行李、包裹的运送,应根据流量和流向,按照 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先重点后一般和长 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及时、安全、准确、合理、 均衡地组织运输。为此,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 运或提前装运,做到行李随人走、人到行李到。包 裹应按其类别的顺序及性质统筹安排运输,并尽量 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1)逾期违约金的支付规定。快运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 运到时,铁路局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中铁快运支付快运包干费 (包括超重附加费、转运费)3%的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 不超过快运包干费的30%。违约金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 处理。
一批快运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快运包干费比例 支付逾期违约金。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3)逾期到达行李的免费转运。收货人要求将逾期运到 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车票办理,不再支付运费,承 运人也不再支付违约金。
旅客要求将逾期到达的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具体分别按 下述办理:
①行李逾期到达或逾期尚未到达,旅客需继续旅行,凭 新购客票及原行李票要求铁路免费转运至新到站时,车站开 具新行李票,新行李票运费栏画斜线抹消,记事栏内填写 “逾期到达,免费转运”字样。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收费项目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运电〔2013〕228号)规定,中铁快运收费项目中“快 运包干费”修改为“快运运费”。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2)逾期20 d以上的赔 偿规定。快运包裹超过运到 期限20 d以上仍未到达 时 , 中铁快运可以认为快 运包裹已灭失而向铁路局提 出赔偿。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2.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是指在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 和运输组织水平下,将行李、包裹运送一定距离所需要的 时间。行李、包裹运到期限的长短及能否按规定的运到期 限运到目的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铁路运输组织的 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因此,铁路自承运后应迅速组织装 运,站、车之间应严格执行运到期限。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一批货物内有超过50 kg不足100 kg的超重 快运包裹增加1 d,100 kg以上的快运包裹增加 2 d。按该批单件最重货物计算增加天数。
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非铁路责任 (如疫情、战争、执法机关扣留等)所发生的停 留时间,应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1.1 行李、包裹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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