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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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盖章。专用章管理人员有权审核临床医师所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凡不符合制度规定及签章不清的医疗证明书,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并上报医务科。
(2)有处方权的医师均可出具医疗证明书,各科医师只能出具属于本科疾病的医疗证明书。对有争议的诊断,应由病人所在科经会诊讨论后方可开出。如因医疗证明书开具不当引起医疗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3)医疗证明书内容必须与病案、诊疗手册-致,有以下几种:
休假的医疗证明书可对病人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病休时间及诊治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如调换工作、费用报销等)。急诊病休时间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诊断的医疗证明书一般都涉及毒麻药的使用、司法办案、保险索赔、伤害、残疾等诊断证明。仅限用于诊断及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护理的医疗证明书需由主管医生与护士长共同开出诊断、护理等级、人数、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