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疾病证明书是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主要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事项。
第二章疾病证明书的开具第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疾病证明书。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因素出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2. 病情摘要: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 诊断意见:明确诊断结果,如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4. 处理意见:包括治疗方案、注意事项、休息时间等;5. 医师签名及签发时间。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以示证明。
第三章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疾病证明书的保管、存档和查询。
第九条疾病证明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得重复,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疾病证明书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准确、内容真实。
第十二条医院对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疾病证明书的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患者离院后,医师应将疾病证明书收回,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疾病证明书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应及时回收并销毁。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规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证明,是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手术证明、康复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证明的审核、出具、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证明出具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医疗证明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情况出具。
医务人员在出具医疗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查患者的病历资料,确保医疗证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条医疗证明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证明的格式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医疗证明应当明确表述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情况,并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信息。
医疗证明应当一式两份,患者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
第九条医疗证明的出具时间,以患者的实际诊疗时间为依据。
医疗证明的有效期限,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审核制度。
出具医疗证明前,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医疗证明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证明的追溯制度。
医疗证明的出具、审核、使用等情况,应当有完整的记录,便于查阅和监督。
第三章医疗证明的使用第十二条患者有权持有和使用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可以作为患者就诊、转院、报销、理赔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医疗证明不得转让、借用、冒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坏医疗证明,不得非法使用医疗证明。
医院诊断证明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诊断证明印章的使用,确保医疗文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维护医院形象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1. 医院诊断证明章:用于住院患者出院时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医疗文书的加盖。
2. 医疗业务专用章:用于医学文书复印件的真实性证明。
3. 门诊诊断证明章:用于门诊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加盖。
4. 住院部诊断证明章:用于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的加盖。
5. 医教科诊断证明章:用于非本县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
三、印章的管理1. 印章的刻制:印章的刻制须由用印单位向院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定点处刻制。
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
2. 印章的保管:各印章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借出或遗失。
印章保管人需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3. 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办公室向全院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启用后,各印章应在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4.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因工作需要停用或销毁印章,须由用印单位向院办公室申请,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停用或销毁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1. 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亲自诊查、仔细询问病史等获得一定科学依据,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2. 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有手写签名加医生印章,打印名字无效。
3. 门诊患者诊断证明由门诊部盖章生效,住院患者诊断证明由住院部盖章生效。
4. 非本县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住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医教科盖章生效。
5. 在外参加保险人员在我院分娩、需证明我院等级的,须盖望江县医院公章。
五、监督与责任1. 院办公室负责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印章的合法、规范使用。
2. 印章保管人、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盖章。
专用章管理人员有权审核临床医师所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凡不符合制度规定及签章不清的医疗证明书,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并上报医务科。
(2)有处方权的医师均可出具医疗证明书,各科医师只能出具属于本科疾病的医疗证明书。
对有争议的诊断,应由病人所在科经会诊讨论后方可开出。
如因医疗证明书开具不当引起医疗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3)医疗证明书内容必须与病案、诊疗手册一致,有以下几种:休假的医疗证明书可对病人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病休时间及诊治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如调换工作、费用报销等)。
急诊病休时间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 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诊断的医疗证明书一般都涉及毒麻药的使用、司法办案、保险索赔、伤害、残疾等诊断证明。
仅限用于诊断及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
护理的医疗证明书需由主管医生与护士长共同开出诊断、护理等级、人数、天数。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广大病人负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必须在注册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后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文件或者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病人因车祸、工伤等情况要求医院补开诊断证明时,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原就诊科室主管大夫开具诊断证明书后,到医务科或门诊部加盖医疗专用章。
四、不孕症诊断证明必须由病人携带原始病历,辅助检查等医学文书,同时由专科两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诊查后签字,方可到医务科盖医疗专用章。
五、出院诊断证明、病假条,必须要在病人办完出院手续后,交给病人。
六、疾病证明书管理办法:
1、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范围内病假,不得为其他科室病患开具病假条。
3、医师在病历上开出病休医嘱,并开具疾病证明书,盖章生效。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或补开。
5、急诊根据病情一般可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需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伤情鉴定者一般不办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证明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等。
二、开具医疗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1、人员要求: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获得诊断依据后方可出具医疗证明。
不得单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开具医疗证明;不得伪造医疗证明;不得出具超出自己执业范围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1、本院疾病证明书包括只有疾病证明书一种,住院疾病和门诊疾病均可使用。
2、住院患者应用“疾病证明书”,由主管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并签字后随出院证一同送出入院处,由出入院处盖章后生效;门(急)诊患者由接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责。
3、病假证明填写于疾病证明书中,应按所诊断疾病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普通疾病一般每次≤半个月,半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需由专科副/正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2)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需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方能开具;(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伴并发症的脑血管病等可酌情延长至2~3个月;需有专科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审核签字(产假和伤情鉴定专家组鉴定的休假期限除外);(4)急诊患者或不能明确诊断者1-3天;4、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书中需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意见的,需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签名,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生效。
5、疾病证明书盖章管理(1)“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由出入院处于出院结帐手续办结后盖章并交患者或家属;(2)急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急诊科盖章;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
盖章人员需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与病历记录内容进行核实。
四、死亡证明:患者死亡后由患者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完整,盖科室公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贴病历中,第二联送预防保健科上报,第三、第四联交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及殡葬火化。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的使用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1. 明确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流程,提高医疗证明书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2. 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止伪造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3. 为患者及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增强医院的公信力。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涉及医疗证明书的科室、人员和相关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1. 住院部、门诊部、急诊科等医疗部门。
2. 医务科、行政管理部等支持部门。
3. 所有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章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管理规定》4. 相关医学伦理和行业标准第五章管理规范第五章第一节: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1. 专用章的设置- 医院应设立医疗证明书专用章,专用章样式应统一,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字样及有效期限。
2. 专用章的保管- 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专用章应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或被盗。
-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转借专用章。
3. 专用章的使用- 医务人员在开具医疗证明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专用章,确保专用章的使用符合医院政策和法律要求。
第五章第二节:医疗证明书的开具1. 开具条件- 医疗证明书应在患者就诊、住院后,医务人员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应的医学检验结果进行开具。
- 开具医疗证明书时,需经负责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证明书专用章。
2. 开具流程- 患者提出申请→ 医务人员审核患者的就诊记录与病历→ 确认开具理由及内容→ 填写医疗证明书→ 医生签字→ 加盖专用章→ 办理交接手续。
3. 医疗证明书内容- 医疗证明书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诊断信息、开具日期及开具医师的姓名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
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我们制定了这套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书不仅是病人就医、请假的重要文件,也是维权和索赔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它们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医院里所有涉及医疗证明书的部门和人员,无论是临床科室、行政管理,还是后勤支持单位,大家都需要遵循这些规定。
第三章医疗证明书的分类与使用规范医疗证明书根据用途可以分为几种类型:1. 病假证明:用于病人请假,必须详细说明病情和治疗过程。
2. 伤残证明:用于评估病人因伤导致的残疾程度,由专业医生来鉴定。
3. 医疗咨询证明:医生在患者咨询后出具的建议和治疗方案。
4. 其他证明:包括出院证明、门诊记录等。
3.1 出具流程出具医疗证明书的流程大致如下:- 病人申请后,医生进行评估。
- 医生会根据病历和检查结果填写相关证明书。
- 证明书需由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专用章。
- 相关部门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3.2 记录保存医院需要对所有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进行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 出具日期- 病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医生姓名及职称- 证明书类型和内容- 医院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这些记录至少要保存五年,以备日后查阅。
第四章医疗证明书专用章的管理4.1 专用章的使用医疗证明书专用章是医院出具证明书的法定标识,使用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只有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才能使用专用章。
- 使用前需登记,包括使用时间、用途和使用人信息。
- 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并确认清点。
4.2 专用章的保管专用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需负责任并具备管理能力。
保管措施包括:- 存放在保险柜中,确保安全。
- 定期检查专用章的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章医疗证明书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医疗证明书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定期检查医疗证明书的使用情况,确保遵循相关规定。
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
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如下规定:1.出具医学证明文书必须是我院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
医学证明文书包括:诊断证明书、病情简介、病情鉴定、病休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查患者,开具医学证明文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下列情况,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委托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2.1凡涉及司法办理案件,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情况应有相关部门委托或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3门诊患者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或病情简介(须持有关部门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由门诊办公室指定医生出具,并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住院期间患者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2.4病情鉴定由申请人出具介绍信,由门诊办公室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鉴定后,由医务科盖章方可有效。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具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诊断证明书。
4.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凡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应积极配合,按有关规定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公章。
如需借用特殊检查材料(如X光片等),司法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并按期归还。
5.病休证明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门急诊患者的病休证明以不超过三天为宜,七天为限,慢性疾病或特殊病种(如肿瘤等)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一月,病休证明需在门诊办公室盖章后生效;住院患者出院时,一般疾病病休时间开具根据病情需要可开具七天以内,慢性疾病一月以内,出院时在出院结算处盖章生效,以后病休证明开具按门诊患者处理。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
医院印章管理制度一、总则印章是医院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医院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印章的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种类和用途(一)医院公章医院公章是医院的法定印章,代表医院的法人资格,用于以医院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函件、报告、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书。
(二)医院财务专用章用于医院的财务收支、票据、账目等与财务相关的事务。
(三)医院发票专用章仅用于医院开具的发票。
(四)医院业务专用章如病历专用章、诊断证明专用章等,用于特定业务领域的文件和证明。
(五)部门印章各职能部门的印章,用于部门内部管理和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务,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一)医院公章、财务专用章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二)业务专用章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三)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印章不被盗用、遗失或损坏。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如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
(四)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四、印章的使用审批(一)使用医院公章、财务专用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注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份数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涉及重大事项、合同、协议等需使用印章的,须经院长批准。
(三)使用业务专用章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审批。
五、印章的使用流程(一)印章使用人将需盖章的文件交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持审核通过的文件及《印章使用申请表》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
(三)印章保管人应认真核对文件内容与申请表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
(四)盖章时应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位置准确。
(五)对于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六、印章的登记与存档(一)印章使用后,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记录用印日期、文件名称、文号、份数、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医院病情证明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病情证明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病情证明章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门诊、住院、急诊、医技科室等。
三、病情证明章的使用1. 病情证明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用于证明患者的病情、诊断、休假等情况。
2. 病情证明章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经治医师对开具的病情证明书负责。
(2)病情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涂改、伪造。
(3)病情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并由经治医师签字。
四、病情证明章的管理1. 病情证明章由我院医务科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章的保管和使用。
2. 未经医务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病情证明章。
3. 使用病情证明章时,需填写《病情证明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事由等信息。
4. 病情证明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保存,不得随意丢弃。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滥用病情证明章、伪造病情证明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病情证明章遗失、被盗等情况,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对于特殊情况,如患者需外出就医、参加重要活动等,经治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病情证明书,并加盖病情证明章。
2. 对于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病情证明书,并加盖病情证明章。
3. 对于患者需申请病假,经治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病假证明书,并加盖病情证明章。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情证明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请全体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院医疗秩序。
医院印章、公函管理规定及印章使用流程
X XXX医院印章、公函管理规定及印章使用流程一、印章的管理(一)、医院印章主要包括:医院行政章、法人章、财务章、证明和业务专用章,职能科室行政章,党、群团组织公章等。
医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1、医院行政章,用于由医院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医院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责任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医院法人章,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聘任等各类文件。
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财务会计业务凭证、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4、证明和业务专用章及党、群团组织公章,根据医院或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及要求使用。
5、职能科室公章,由各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并按要求使用,印章只在医院内部有效,对外无法律效力。
6、需加盖医院公章的特殊情况,须由院长审批同意。
(二)、印章的刻制1、医院公章、财务章,应由党政办(财务科)负责人报请院长批准后,由党政办(财务科)凭有效证明文件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医院证明和业务专用章及党、群团组织公章,根据医院或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刻制。
3、医院科室印章,由用章科室负责人报请院长审批后,由党政办刻制。
未经院长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科室印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三)、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统一在党政办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四)、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1、印章的保管(1)、医院公章、院长手章,由党政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党、群团组织公章,由党、群团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科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医院证明和业务专用印章,由证明和业务办理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
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
印章要保存在办公室或随身携带,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医院医师专用印章使用规定
医师专用印章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处方、病历、各种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的书写质量,避免由于签名难辨所造成的后续问题。
医院允许院内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具有处方权及报告出具资格的医生配备专用印章,现对医师个人专用印章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发放处方专用章范围
①在我院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注册在我院,并取得我院处方权,从事医疗临床工作的各级医师。
②由外单位调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在我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经所在科室考察合格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并取得我院处方权。
2.所有医师印章需要在医务科备案后方可使用。
新医师专用印章在医务科备案后原印章立即作废,改为使用新印章。
3.医师专用印章只供开具处方及检查申请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手工书写的各种申请单、各医技科室出具的报告单等医疗文书上使用。
要求印章印记清晰可辨方可有效。
4.医师专用印章不作为其它证明使用,应专人专用,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为下级医师加盖印章时,要审阅处方、申请单、报告单等内容,责任由印章所有者承担。
5.因科室或职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刻制新印章后先到医务科备案后方可使用;印章遗失,经
科室证明后医务科需要留存原印章丢失证明,并在院内发通知公示作废停止使用。
6.未经医务科备案同意的印章,一律不得在医疗文书上使用。
关于《医疗证明专用章》及《急诊专用章》管理使用的通知
关于《医疗证明专用章》及《急诊专用章》
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科室:
自即日起,本由门诊部管理使用的《医疗证明专用章》及《急诊专用章》,经门诊部申请,由医务科(《医疗证明专用章》)及急诊科(《急诊专用章》)分别管理使用。
现就相关管理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医疗证明专用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此章自即日起,暂由医务科管理使用。
(二)各门诊、住院患者需要加盖此章的医疗文书,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由书写签名者负责。
(三)需要加盖此章的医疗文书由本院医务人员或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到医务科盖章。
(四)盖章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内。
(五)盖章地点为行政二楼办公室。
二:《急诊专用章》管理使用规定:
(一)此章自即日起,由急诊科管理使用。
(二)仅限于患者经由急诊科分诊、处理过程中的医疗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急诊诊断证明书),需要加盖此章的。
(三)特殊情况下,其他科室需要加盖此章的,由当事医师填写《申请<急诊专用章>使用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
及分管院长签字后,必须由当事医师本人携带需要加盖此章的医疗文书及经审批后的《申请<急诊专用章>使用审批表》到急诊科加盖此章。
(四)需要加盖此章的医疗文书,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由书写签名者负责。
(五)盖章时间为急诊科工作时间。
(六)盖章地点为急诊科。
三:此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医务科
2020年12月2日
申请《急诊专用章》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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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及医疗证明书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证明书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盖章。
专用章管理人员有权审核临床医师所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凡不符合制度规定及签章不清的医疗证明书,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并上报医务科。
(2)有处方权的医师均可出具医疗证明书,各科医师只能出具属于本科疾病的医疗证明书。
对有争议的诊断,应由病人所在科经会诊讨论后方可开出。
如因医疗证明书开具不当引起医疗纠纷,追究当事人责任。
(3)医疗证明书内容必须与病案、诊疗手册-致,有以下几种:
休假的医疗证明书可对病人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病休时间及诊治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行政处理意见(如调换工作、费用报销等)。
急诊病休时间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诊断的医疗证明书一般都涉及毒麻药的使用、司法办案、保险索赔、伤害、残疾等诊断证明。
仅限用于诊断及诊疗相关的意见,不得出具其他内容。
护理的医疗证明书需由主管医生与护士长共同开出诊断、护理等级、人数、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