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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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师实施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造假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有司法鉴定效力的疾病诊断证
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和会诊,得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必要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三、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害,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科
内会诊后,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方可盖章生效,并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或家属,一份存档留病历备查。
四、出具疾病证明书应规范书写,书写要详细,不得缺项目,病名要规范,完整。
五、需出具病假休息证明时,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轻重决定。
门诊患者应控制在
三天以内,一周以上须经科主任签字,一个月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住院患者病假证明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六、印章管理者在盖章时应在证明上签字,以示负责。
七、违反管理制度者,医院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人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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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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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c3d49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d.png)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医学证明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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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书使用管理规定
1.纳入本管理规定的医学证明书包括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2.只限于住院部各科和门、急诊临床科室可以领取存放医学证明书。
各急诊科室、药剂科不具备发放证明书的资格,个别特殊科室需领取证明书,必须经医务科批准才能领取。
3.到仓库领取医学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护士长(或指定专人)领取,领回后要有专人保管,不得交由个人带出科室。
仓库发放医学证明书时要登记好领去证明书的起止编码,以便备查。
4.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权限:只限于病房和各门、急诊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
5.签署有关医学证明书,必须是亲自诊查及治疗者,医学证明书各联要填写齐全,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病历记录。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6.出具医学证明书时,一定要视病情而定,不得出具与病情不符的证明,病假证明急性病一般 1-3 天,最多不能超过 7 天;慢性病7-15 天,除特殊晚期肿瘤、严重晚期慢性病人外,最多不能超过 1 个月。
7.各类医学证明书整本用完后,其存根必须上交医务科存放、备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者,按上级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某某医院 2021.02.10。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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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疗行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广大病人负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全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必须在注册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后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医学文书。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文件或者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病人因车祸、工伤等情况要求医院补开诊断证明时,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原就诊科室主管大夫开具诊断证明书后,到医务科或门诊部加盖医疗专用章。
四、不孕症诊断证明必须由病人携带原始病历,辅助检查等医学文书,同时由专科两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诊查后签字,方可到医务科盖医疗专用章。
五、出院诊断证明、病假条,必须要在病人办完出院手续后,交给病人。
六、疾病证明书管理办法:
1、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范围内病假,不得为其他科室病患开具病假条。
3、医师在病历上开出病休医嘱,并开具疾病证明书,盖章生效。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起止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或补开。
5、急诊根据病情一般可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需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伤情鉴定者一般不办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证明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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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文件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等。
二、开具医疗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1、人员要求: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获得诊断依据后方可出具医疗证明。
不得单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开具医疗证明;不得伪造医疗证明;不得出具超出自己执业范围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1、本院疾病证明书包括只有疾病证明书一种,住院疾病和门诊疾病均可使用。
2、住院患者应用“疾病证明书”,由主管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出具并签字后随出院证一同送出入院处,由出入院处盖章后生效;门(急)诊患者由接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并签字后由医务科盖章后生效。
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责。
3、病假证明填写于疾病证明书中,应按所诊断疾病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普通疾病一般每次≤半个月,半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需由专科副/正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2)严重、慢性疾病1个月以内,需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方能开具;(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伴并发症的脑血管病等可酌情延长至2~3个月;需有专科科主任或科副主任审核签字(产假和伤情鉴定专家组鉴定的休假期限除外);(4)急诊患者或不能明确诊断者1-3天;4、劳动能力鉴定等鉴定书中需要医疗机构填写诊疗意见的,需由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并签名,医务科审核后盖章生效。
5、疾病证明书盖章管理(1)“住院患者疾病证明书”由出入院处于出院结帐手续办结后盖章并交患者或家属;(2)急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急诊科盖章;门诊患者的疾病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
盖章人员需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与病历记录内容进行核实。
四、死亡证明:患者死亡后由患者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完整,盖科室公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第一联贴病历中,第二联送预防保健科上报,第三、第四联交家属办理注销户口及殡葬火化。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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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一、在我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是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医师要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科室专业范围无关或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有记载。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一式两份(留底样备查,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可开具一份),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四、休假证明建议的休假时间应与疾病相符,并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我院门急诊医生给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须是在我院挂号后就诊的患者,且医生必须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1七、门急诊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门诊咨询台持挂号单加盖“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住院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八、对遗失或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诊断证明书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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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一、概述医学证明文书是指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疾病诊断和治疗结果等情况所提供的医学证明文件。
为了加强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制定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管理流程1. 申请流程患者或相关单位需要申请医学证明文书时,应向医院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明确需要的证明类型、用途以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2. 材料审查医院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3. 医生鉴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将交由医生进行鉴定。
医生根据病情和相关医学知识,对申请人的疾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并出具医学证明。
4. 证明出具医生出具医学证明后,由医院相关部门进行盖章和签字确认。
并将证明交给申请人或指定的相关单位。
5. 信息登记医院应建立医学证明文书的信息登记系统,记录每份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证明类型、出具日期等。
以便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管理要求1. 准确性与合法性医学证明文书应准确反映患者病情和诊疗结果,确保内容真实可信。
同时,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符合医学伦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保密性医学证明文书中的患者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医院相关部门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信息保护意识,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3. 文书存档医学证明文书应按规定的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存档。
建议采用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的方式储存,以便后续查询和备案。
4. 责任追究对于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管理效果评估医院应定期进行医学证明文书管理的评估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通过抽样检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医学证明文书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
结语医学证明文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医学证明的出具流程,提高准确性和可信度。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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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
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
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三)诊断证明书: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具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3篇)
![出具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3be540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5.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证明的出具行为,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师及其他依法具有出具医学证明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具单位”或“出具人”)出具各类医学证明的行为。
第三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出具,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二)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三)规范操作,确保医学证明的格式、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四)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章医学证明的种类第四条医学证明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健康证明;(二)疾病诊断证明;(三)疾病治疗证明;(四)传染病防治证明;(五)职业病诊断证明;(六)死亡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三章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第五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出具人应当核实患者身份,确认患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医疗需求;(二)出具人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确保医学证明的准确性;(三)出具人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果,依法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四)出具人应当告知患者医学证明的用途、法律效力及相关注意事项;(五)出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证明,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条出具健康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健康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健康状况等信息;(二)健康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七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信息;(二)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八条出具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治疗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信息;(二)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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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诊断证明书的定义和作用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休息建议等信息的文字凭据。
它是患者就诊过程的记录,也是患者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依据。
三、诊断证明书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且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和资格。
2.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完成门诊病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的初步诊断或印象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际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与病历记录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检查结果相符合,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医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4. 诊断证明书应当加盖医院公章,并由出具证明书的医生签名。
5. 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四、诊断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患者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以出具病休证明书。
病休证明书应注明休息起始日期、预计休息结束日期和休息原因。
2. 患者因疾病需要特殊治疗的,可以出具治疗建议证明书。
治疗建议证明书应注明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3. 患者因疾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可以出具相关证明书。
相关证明书应注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病休建议等。
五、诊断证明书的保管和保密1.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诊断证明书进行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复制或者泄露患者信息。
2. 医生对因出具诊断证明书而掌握的患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 患者有权查询、复印自己的诊断证明书。
患者查询、复印诊断证明书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六、诊断证明书的修订和撤销1. 如果医生发现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修订。
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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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一、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目的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是为了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目的在于:1. 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3. 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信誉;4. 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医学证明的开具标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和记录,并在医学证明中注明开具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2. 医学证明的审核程序:要求医务人员对开具的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涉及诊疗过程、治疗方案和预后评估的医学证明进行审查和确认;3. 医学证明的保管和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开具的医学证明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追踪;4. 医学证明的使用范围和规定:要求病人和相关机构在申请和使用医学证明时,依法理性使用,不得违反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5. 医学证明的更新和存档:要求医务人员对医学证明进行定期更新和存档,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以备查验和应急需要。
三、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2.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医学证明开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要求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反馈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4. 加强外部监督和评估: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估,对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检查和评比,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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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是指对医学证明文件进行规范、科学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信度和保密性。
医学证明文件涉及患者的健康状况、疾病诊断、药物治疗等重要信息,对于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学证明文件的分类1.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生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的疾病诊断和预后判断,例如疾病诊断书、疾病证明书等。
2.健康体检证明:是指经医学检查、评估和评定等科学方法确定个人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并对个人的患病风险进行评估,例如健康证明书、预防接种证明等。
3.出院证明:是指患者出院时医院提供的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住院诊断、住院治疗情况、病情观察和建议等详细信息。
4.病历:是指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和预后等进行记录的文件,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和出院小结等。
二、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原则1.真实准确原则:医学证明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医学诊断结果,严禁虚假和掺杂个人观点。
2.完整规范原则:医学证明文件应包含完整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3.保密性原则:医学证明文件涉及患者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遵循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随意泄露、传播和商业利用。
4.整理归档原则:医学证明文件应按照科学、规范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和保存,方便查询、检索和使用。
三、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措施1.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制定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统一管理。
2.严格审查医学证明文件真实性: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审查,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严禁虚假证明和买卖假证。
3.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医学证明文件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避免泄露患者隐私和商业利用。
4.规范医学证明文件的填写和格式:制定统一的医学证明文件格式和模板,明确填写要求和规范,避免因格式和内容不统一导致的信息错误和争议。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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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1.医学证明文件的定义和范围:医学证明文件是指由医疗机构或注册医生提供的有关个人健康状况、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医学建议的书面文件。
医学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和健康体检报告等。
3.医学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法确定医学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一般来说,成人患者的医学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未成年人的保存期限为18岁后的10年。
部分重要证明文件,如病历和手术记录等,可以延长保存期限。
4.医学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医疗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只有被授权的医务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医学证明文件,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并记录访问和使用情况。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如性病检查结果和妇科检查报告等,应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和限制访问权限等。
5.医学证明文件的复印、打印和传输:医务人员在复印、打印和传输医学证明文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复印和打印时应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信息被遗漏或篡改。
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安全的通信渠道和加密技术,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6.医学证明文件的使用和披露:医学证明文件的使用应遵守法律和伦理要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患者的医学证明文件,除非存在法律授权或患者本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需要使用医学证明文件的情况,如出国留学、就业或保险等,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使用目的和范围。
7.医学证明文件的销毁: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学证明文件的销毁规定,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销毁。
销毁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如机械破碎、高温焚烧或化学腐蚀等,以防止文件被恢复和滥用。
以上是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准确性、机密性和安全性,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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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医学证明类医疗文书的开具,保证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此处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学证明书)是指我院医师经诊查后给患者开具的医学证明性文件,包括诊断证明、麻醉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病情(休)证明、健康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体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
二、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不能超出我院所具有的执业范围。
三、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
医学证明书须有执业医师权限的医师签字,出具医学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医学证明书。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医学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后须保留存根。
五、医师出具门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需详细诊查病人,为病人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出具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
六、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须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七、病休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超出时限的及先休后补的病休证明不予盖章八、门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病人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本,否则不予盖章。
九、特殊医学证明(用于工伤鉴定、离退休、调换工种等),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信和病历,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十、体检证明(含医师、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证明)由各专业医师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填写并签字确认后,由指定医师签字后予以盖章。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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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隐私保护
1.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医学诊断证明书中的个人信息。
a)处理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患者信息;
b)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患者的医学诊断信息。
2.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于:
a)持续改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工作;
b)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参考依据。
十八、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紧急情况处理
1.针对紧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事故等,医疗机构应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紧急处理预案。
a)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发、保管、传递等工作正常进行;
a)审查内包括制度条款的适用性、操作流程的合理性等;
b)更新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应及时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审查与更新的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二十一、医学诊断证明书的责任追究
1.对于违反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a)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a)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原因;
b)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c)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评价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包括:
a)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准确率、及时率、完整率;
b)患者及社会公众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满意度;
c)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b)医学诊断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五、违规处理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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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提高医学证明文件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医学证明文件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诊断证明书;2. 出生医学证明;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4.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要求1.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确保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
2. 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治患者,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医学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表述。
4.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涂改。
5.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职务和职级,并经过专业培训。
6. 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和专用印章,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四、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措施1.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2.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登记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备案。
3.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核查制度,定期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建立医学证明文件归档制度,对开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5. 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开具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开具医学证明文件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将依法进行内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医学证明文件存在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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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医院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水平,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出具的各类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1.医务部门为医学证明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承担医学证明管理的日常工作。
2.院领导为医学证明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调整及审批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和规定。
3.各科室主任承担本科室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出具医学证明的条件1.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有明确的医疗诊断依据,并应经相关医师审查确认。
2.医学证明出具的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3.医学证明出具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且医疗行为符合国家规范。
4.医学证明应盖有医院公章,签字并注明出具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医学证明收费管理1.医学证明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与国家规定的相一致,且在明显位置公示。
2.医学证明费用应当开具正规发票,明确费用项目及金额,并及时入账。
3.对于符合规定免费出具的医学证明,应及时告知患者,不得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变相收费。
六、医学证明管理流程1.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出具需要医学证明的情况,并填写医学证明申请表格。
2.患者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表格到医务科窗口进行申请,医务科工作人员核对病历信息和诊断证实后,安排相关医师出具医学证明。
3.医师出具完毕后,医务科工作人员核对医学证明内容,加盖公章,并通知患者领取。
4.患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医学证明,并签字确认,医务科工作人员将医学证明信息录入系统。
七、医学证明管理的质控1.医务部门定期对医学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医学证明内容符合规定,出具程序合法、规范。
2.建立医学证明管理档案,对医学证明的出具、审批、领取等程序进行归档保管。
3.对医学证明管理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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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
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
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