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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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诊断证明只证明病人所患疾病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如病情特殊,患者出院后需陪护的,由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科盖章。

4.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6.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交申请方,一份留医务科。

7.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

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9.我院职工因伤病等需开诊断证明,必须由相关专业科室的科主任开具。

10.本规定自2013年2月日执行,原规定废止。

医务科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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