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工作的通知
B M R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二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加快制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小水泥企业所在县市政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见附表。
四、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我委将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今年择时在北京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抓紧和各县市落实,签订当地“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将签汀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送我委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主管部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得核准新建水泥项目。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有条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厂可作为粉磨站,采取各利,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处理。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7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淘汰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9号)及省经信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落后水泥粉磨设备淘汰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0〕1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2010年底前:先淘汰等量置换的落后水泥磨机和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水泥磨机10台。
其中:衢江区3台、江山市5台、龙游县2台。
(二)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2米以下的水泥磨机63台。
其中:龙游县20台、江山市41台、常山县2台。
(三)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15台。
其中:龙游县3台、江山市11台、开化县1台)。
二、政策措施(一)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的水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质量技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相关部门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沪质技监监〔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8〕19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业务受理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技术机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关于提高供给质量的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部署要求,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钢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8〕115号)精神,决定在2018年全市范围内继续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分类处理涉及“地条钢”的企业,持续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钢铁、水泥产品违法生产行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排摸,对涉嫌生产“地条钢”和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企业的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应移交司法的一律移交。
二、分类处理涉及“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一)如有被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认定为涉及违规生产“地条钢”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对企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没有被认定为涉及违规生产“地条钢”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可参照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详见附件)进行界定,并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做到“四个彻底”(彻底拆除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彻底拆除变压器,彻底切割掉除尘罩,彻底拆除操作平台及轨道),拆除后是否保持获证条件要求。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汴政[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2010〕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
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较上年下降7.95%,全市高耗能企业工业能源消费量较上年下降13%以上;全面完成2010年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钢铁26万吨、造纸5.4万吨、酒精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1万吨、制革6万标张的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降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要根据该实施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就我省“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为依据,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提出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各市认真摸底、排查,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是:到“十一五”末,我省共淘汰立窑563座,淘汰熟料产能5344万吨(2007-2010年各市关停和淘汰落后立窑熟料产能工作任务表附后)。
二、工作步骤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和部署工作阶段(2007-2008年)。
对水泥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报水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确定各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召开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定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lO]5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
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
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
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然 要求 。近年 来 ,随着加 快产能 过剩行 业结 构调 整 、抑 制重 复建设 、促 进节 能减排 政策 措施 的实施 ,淘 汰 落后产 能工作 在部分 领域 取得 了明显成 效 。但 是 ,由于长期 积累 的结构 性矛 盾 比较 突 出 ,落后 产能退 出的 政 策措 施不 够完 善 .激 励 和约 束作 用不 够 强 ,部分 地 区对 淘 汰落 后 产能 工 作认 识 存在 偏 差 、责 任 不够 落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能 源局 。要 切实 担 负起 本 行 政 区域 内淘 汰 落后 产 能工 作 的 职责 ,严 格 执 行相 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各项 政策 措施 ,组织 督促 企 业按 要求 淘 汰 落后 产 能 、拆 除 落后 设施 装 置 ,防止 落后 产 能转移 ;对 未
I 、
、 .. -. .◆ . 一
-◆ 一 . . . .
- . ◆ . .◆
一 ..
-◆ 一 . -.
-. ◆
.◆ .
-. 一
.. 一 ◆ . -.
_◆
.◆ .. … -.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0 0 2 1 ]7号
为 深入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 展 观 ,加快 转变 经 济发 展方 式 .促 进 产 业结 构 调整 和优 化升 级 ,推 进 节 能减
剩和 重复 建设 引 导产 业健 康 发展 若 干意 见 的通 知 》 ( 国发 [ 0 9 8号 ) 《 业结 构 调 整指 导 目录》 以 2 0 ]3 、 产
及 国务 院制订 的钢 铁 、有 色 金属 、轻 工 、纺 织等 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 划等 文件 规定 的淘汰 落后 产能 的范 围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5•【文号】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化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熟料产能,同时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决定在2015年北方地区全面试行错峰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16—2020年期间水泥错峰生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错峰生产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
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二、错峰时间安排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自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
除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其他地区,也应参照北方地区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春节期间、酷暑伏天和雨季开展错峰生产。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错峰生产时间。
三、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着力改善生产环境,实现达标排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做好“十四五”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1〕64号),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符合淘汰关停条件和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提出2022年—202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一)淘汰范围淘汰机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单机30万千瓦以下,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单位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305克/千瓦时)的机组。
2.单机30万千瓦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机组。
3.在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
4.停运3年以上,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机组。
5.违规建设的燃煤自备机组。
(二)有关要求1.请认真梳理辖区内煤电机组情况,对符合淘汰范围的机组纳入台账管理(附件1、2供参考)。
2.组织做好供电、供热衔接,研究提出2022年-2024年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按照“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和关停拆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填报附件3。
3.对符合淘汰条件,但未列入淘汰计划的机组务必说明原因,并明确淘汰时间。
请高度重视,有关情况一并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委。
二、组织做好煤电项目规划工作请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梳理辖区内“十三五”以来已淘汰且未实施电量替代和容量置换的合规煤电机组容量、“十四五”期间拟淘汰关停机组腾出的容量,结合区域供电供热需求增长,规划布局煤电项目,及时上报我委,开展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0〕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为目标,按照“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定位,全面推进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工作原则(一)全面统筹,积极稳妥。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复杂、利益主体多元、主体诉求多样,要全面统筹其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在积极完成工作目标的同时,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二)分类分期推进,因地因企制宜。
按照淘汰时限、行业特点、目标任务和影响程度,分类指导、分期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因地因企制宜,突出方式和手段的针对性、有效性。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关停、转产、兼并、重组、收购、技改等多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三)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得到坚决执行,相关任务如期完成。
同时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替代产业,推动首都经济发展。
三、目标任务按照《通知》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2010年北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近期本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云政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针对目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大,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责任不够落实,部分地区和企业认识存在偏差,严重制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及时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深刻阐述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的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突破重点难点,千方百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确定的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限,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后产能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生产能力及其装备报省工业信息化委。
各地区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南盘江及批江流域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保护要求,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l hmaS Oy n l S i , a e M.Plsiiyt e r o oo sme 6 a t t h o yf rp r u t c
中图分类 号 : 6 1 D 0 文献标识 码 : D
从 日前举 行 的中 国科学 院 2 1 0 0年 度工作会 议获 悉 , 中科 院 已制定 了到 2 2 0 0年科 技创 新跨越 方案 , 将 并 从今年 开始在 部分领 域先行 启动试 点工作 。 为深 入推进 知识创 新工 程 , 中科 院 从 去 年 开 始 研 究 制 定 《 识 创 新 T 程 : 技 创 新 跨 越 方 案 》 简 称 “ 新 知 科 ( 创 2 2 ” 。方案规 划 了中科 院未来 1 00 ) 0年 的发展 战略 、 展 目标 、 发 主要 任务 和 重要 改革 举 措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副 委员长 、 中国科 学 院院长路 甬祥认 为 , 案是 中科 院 未来 发展 的蓝 图和行 动纲 领 , 核心 是 “ 方 其 抓住 、 好未 用 来 1 0年难 得 的历 史机 遇 , 围绕 八大 经济社会 基础 和战 略体系 建设 , 以率先 实现跨 越发展 为 目标 , 以大幅提 升 科学 原创 能力 、 键技术 创新 能力和 系统集 成创新 能力 为主线 , 关 全面推 进 中科 院 的建设 ” 。 先行启 动 的试 点工作 主要包 括 3方面 : 组织实施 战 略性先 导 科技 专项 , 强 三类 基 地 和 中心建 设 , 加 深化 改革 、 新体 制机制 与管理 。 创 中科 院常务副 院长 白春礼介 绍说 , 战略性 先导科 技专 项分 为 两类 , 一类 是 前 瞻 战略科 技 专项 , 出前 瞻 突 性 、 略性 、 造 性 , 重于 集 中突破关键 核心科 技 问题 , 成 系统解 决 方案 ; 一类 是 基础 与 交叉 前沿 方 向 战 创 侧 形 另 布 局 , 重 于 瞄 准 新 科 技 革 命 可 能 发 生 的 方 向 和 发 展 迅 速 的 新 兴 交 叉 前 沿 方 向 。他 透 露 , 科 院 已 决 定 先 行 侧 中 推动未来 先进裂 变核 能 、 间科学卫 星 、 一代煤 炭低碳 排放 高效综 合利用 、 细胞和 再生 医学研究 与应用 , 空 新 干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碳 收 支 认 证 及 相 关 问 题 等 5个 专 项 。 白春 礼 强 调 ,创 新 2 2 ” 出 的 一 系 列 新 的 重 大 改 革 发 展 举 措 , 响 全 局 , 系 长 远 , 及 一 些 深 层 次 “ 00提 影 关 涉 问题 ,既 是 中科 院 实 现 跨 越 发 展 的 关 键 , 对 我 国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具 有 探 索 和 示 范 意 义 , 有 现 成 的经 验 可 以 “ 又 没 借鉴 , 需要我们 在 实践 中进行探索 ” 。 ( 星摘 自《 耀 中国技术 市场报 》0 0年 1 2 21 月 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同我市“创模”活动、低碳城市示范建设、“十二五”环境约束以及“五个重庆”建设结合起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
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三电办要清理取消高能耗企业优惠电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落后产能要按淘汰类严格执行差别电价。
(二)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行业准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以及排放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新型企业。
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落实完善“上大压小”政策。
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必要条件,将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辽市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共关闭取缔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企业543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的产业层次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由于我市特有的产业基础和工业结构特点,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和水泥企业依然较多,个别地区的落后产能存在着死灰复燃现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产业层次和水平、强力淘汰落后产能、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大力度、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通过采取产业政策引导和投资、环保、土地以及绩效考评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争3年时间,我市凡属淘汰标准范围的落后产能基本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产业结构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界线和工作标准(一)建材行业。
2010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1年底前,淘汰直径2.5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二)钢铁行业。
2010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国发 2010 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特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加快制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小水泥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见附表。
四、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我委将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今年择时在北京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抓紧和各县市落实,签订当地“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将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送我委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得核准新建水泥项目。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有条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厂可作为粉磨站,采取各种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处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青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环境标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0〕9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一)铁合金: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淘汰落后产能1615万吨。
其中,西宁市淘汰442万吨、海北州淘汰31万吨、海东地区淘汰863万吨,实现节能量196万吨标准煤。
(二)电解铝: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
其中,西宁市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89万吨标准煤。
(三)水泥:淘汰所有机立窑,淘汰落后产能245万吨。
其中,西宁市淘汰30万吨、海南州淘汰10万吨、海东地区淘汰205万吨,实现节能量27万吨标准煤。
(四)碳化硅: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
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38万吨标准煤。
(五)电石: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
总计实现节能量36万吨标准煤。
二、工作措施(一)分解落实任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省经委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和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为确保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目标,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至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施关停(水泥行业10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先进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淘汰传统立窑等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
截止2009年底,“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2.4亿吨,已接近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的“十一五”淘汰任务。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已达72%,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仍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的时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繁重。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2012年前仍需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执行好国家发
布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相关产业法规和政策。
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2012年底前,各地区要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不得自行缩小淘汰范围和放宽淘汰标准。
同时,还应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已经完成上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国发[2007]7号文件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
因此,对不属于国发[2007]文件规定淘汰范围的可以暂时保留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的小型干法中空窑、用于处理污泥和电石渣等的湿法窑生产线,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改造。
这对提升整个水泥工业技术水平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对立窑采用“JT”窑等适应技术进行改造或改造成水泥粉磨站,也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防止借技术改造之名行规避淘汰落后之实。
三、对已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
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立窑技术改造且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
要对已实施立窑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请于2011年元月31日前报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的立窑企业,一律视同违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和撤销。
四、对拟实施改造的立窑企业从严控制
对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除本着“有条件、有限制”和东部严格禁止、中部严格限制、西部少量保留“的原则外,还要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严格控制:
(一)未列入地方2012年前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
(二)具有矿山资源或可替代矿山资源的工业废弃物,且位于新型干法水泥无法覆盖或虽可覆盖但运输成本极不合理的区域;
(三)能够做到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企业;
(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企业管理基础,经济效益好,有承担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能力的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须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我部备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复核,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和督查
项目竣工后将由我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产后一年内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热工标定。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已经投产但标定不达标的要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联系人:陈立新、高秀英
电话:68205578、6820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