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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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津贴的设置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岗位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

第五条基础津贴根据辅导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设定,具体标准如下:(一)初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1500元;(二)中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000元;(三)高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500元。

第六条绩效津贴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具体标准如下:(一)绩效优秀者,绩效津贴为每月500元;(二)绩效良好者,绩效津贴为每月300元;(三)绩效一般者,绩效津贴为每月200元。

第七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

三、岗位津贴的发放与调整第八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由所在高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辅导员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四、岗位津贴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津贴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制度,确保津贴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

第十五条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津贴分为月津贴和年度绩效津贴两部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辅导员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月津贴第五条专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一级辅导员1000元/月,二级辅导员1200元/月,三级辅导员1400元/月,四级辅导员1600元/月,五级辅导员1800元/月,六级辅导员2000元/月。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每班70元,补贴封顶210元。

第七条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月初,按上月实际工作量核发。

三、年度绩效津贴第八条年度绩效津贴标准为:优秀辅导员发放500元,合格辅导员发放300元,基本合格辅导员发放200元,不合格辅导员不发放。

第九条年度绩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次年开学初,根据上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四、其他规定第十条辅导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学校加班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辅导员在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助理等职务的,根据职务要求给予相应津贴。

第十三条辅导员在聘期内需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三级),未考取的次年只发放月津贴的80%。

五、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变更或终止,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的,当月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相关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激励辅导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辅导员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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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日益加重。

为了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二、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1. 发放对象:本方案所指的辅导员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2. 津贴标准:(1)专职辅导员:按照辅导员的职级和岗位职责,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定的津贴标准。

如一级辅导员每月津贴1000元,二级辅导员每月津贴900元,以此类推。

(2)兼职辅导员: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和职责,设定固定的津贴标准。

如每学期兼职辅导员津贴为2000元。

三、津贴发放方式1. 专职辅导员津贴按月发放,每月固定日期一次性发放。

2. 兼职辅导员津贴按学期发放,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四、津贴发放条件及考核办法1. 津贴发放条件:(1)专职辅导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

(2)兼职辅导员需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等。

2. 考核办法:(1)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2)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系(部、院)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五、特殊情况处理1. 若辅导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停发或扣发其津贴。

2. 若辅导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各类表彰的,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通过以上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我们期待能够更好地激励辅导员们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校岗位补贴实施方案

学校岗位补贴实施方案

学校岗位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在增加。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学校决定制定并实施岗位补贴方案。

二、补贴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等。

三、补贴标准。

1. 教师岗位补贴,根据教师的教龄和职称等级,分为不同的补贴标准。

教师的教龄越长、职称等级越高,补贴标准越高。

2. 行政人员岗位补贴,根据行政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分为不同的补贴标准。

职务级别越高、工作年限越长,补贴标准越高。

四、补贴发放。

1. 补贴发放时间,每年度的7月和12月分别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日期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安排。

2. 补贴发放形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性。

五、补贴管理。

1. 补贴申请,教职员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补贴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学校人事部门。

2. 补贴审核,学校人事部门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3. 补贴监督,学校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补贴发放进行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

六、补贴评估。

学校将定期对岗位补贴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补贴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总结。

学校岗位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学校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位教职员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补贴待遇。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补贴方案,以更好地满足教职员工的需求,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学院特殊岗位辅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学院特殊岗位辅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学院特殊岗位辅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统一和规范学校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特殊岗位辅助津贴指对于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外值班,而又无法安排补休,或因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贴。

二、发放标准(一)岗位辅助津贴1.班主任带班津贴为150元/月,以50人为基数,每超1人按每月5元/生,50人以下按每月150元发放;担任留学生班主任,按1个留学生折算为5个中国学生发放带班补贴;分团委书记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超过核定带班人数之外才享受带班津贴。

2.专职辅导员的带班学生基数为200人,超额部分学校按每月5元/生的带班津贴进行补助。

3.学校对小车班司机、辅导员、班主任给予通讯补贴,标准为:专职辅导员、分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按80元/月发放;小车班司机和班主任按50元/月发放。

4.密码工作岗位人员和专职档案管理员, 根据工作年限按60-100元/月计算岗位津贴。

5.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按220元/人/月计算办案津贴。

6.学校派出赴艰苦边远地区挂职人员补贴1300元/人/月。

7.小车班司机每月按出车里程数(除去正常上班每月880公里)×0.35元/公里计算补贴,综合值班补贴按200元/月计算,司机班班长按250元/月。

(二)值班津贴1.医护人员、心理咨询教师、图书馆服务器管理人员、现代教育中心的编制内和校聘人员夜间值班, 津贴发放标准为:正常工作日为40元/晚,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80元/晚。

2.辅导员、班主任和保卫处的编制内和校聘人员夜间值班, 津贴发放标准为:正常工作日为50元/晚,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100元/晚。

3.暑期参与学校计划生招生的工作人员,津贴发放标准为:80元/天(按实际考勤天数)。

4.寒暑假期间值班,保卫处的编制内和校聘人员津贴发放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和周末为100元/天(含夜间),春节300元/天(含夜间)。

5.享受以上值班津贴,不再计算当日跨校区工作津贴。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立足岗位、注重实际,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为标准,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理表现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学校在职在岗辅导员。

三、考核组织及考核工作基本程序(一)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设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团委、后勤保障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相关数据。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辅导员月度考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和整改,并根据《辅导员月度考核表》考核内容和要求,对辅导员实际工作进行评分,形成考核意见和结果。

(三)学生处应将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沟通反馈后于每月25日前将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汇总后提交至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根据学生处提交的考核结果,建立考核档案、核算辅导员岗位津贴。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辅导员月度考核以月实际工作为依据,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及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等内容进行,具体考核指标详见《辅导员月度考核表》。

(二)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1.在事关政治原则、立场和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品行不端而造成恶劣影响者,或出现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规定"不合格"条件者;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者;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5.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行为者。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手册范本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手册范本

中国人民大学深度辅导工作手册( - 学年)辅导员:所在学院:职工号:辅导学生数:学生工作部印制目录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2)关于辅导员开展深度辅导工作的说明 (7)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9)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指标 (12)工作计划 (13)深度辅导工作记录 (19)谈话记录 (19)会议纪要 (59)活动纪要 (79)其他情况记录 (94)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问卷调查表 (104)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表 (105)工作总结 (106)通讯录 (113)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辅导员工作是高校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

学校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从加强学校学生工作系统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市有关文件精神,用足、用好市有关政策和资源,充分尊重各学院意见并调动一线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补贴发放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绩效导向。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辅导员工作考核等有关辅导员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全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与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经费来源自2009年1月1日起,市为党的关系在市委的54所高校按年度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

中国人民大学-等级薪酬体系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等级薪酬体系设计

中国人民大学-等级薪酬体系设计中国人民大学-等级薪酬体系设计一、引言中国人民大学作为一所重点高校,拥有众多优秀的教学和科研人员。

为了进一步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薪酬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中国人民大学的特点和需要,设计一套适合的等级薪酬体系。

二、薪酬体系的目标1. 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2. 实现公正公平的薪酬分配;3. 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成长;4. 提高整体绩效和竞争力。

三、等级划分根据教职工的职位和职称,将教职工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个等级。

各个等级的薪酬水平将根据教职工的能力、经验和贡献度进行差异化设定。

四、薪酬结构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薪酬体系的核心,用于反映员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将根据其等级划分和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确定。

- 教授级别的教职工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其基本工资较高;- 副教授级别的教职工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和教学经验,其基本工资次之;- 讲师级别的教职工是教学团队的主要成员,其基本工资适中;- 助教级别的教职工是教学工作的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偏低。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对教职工绩效的直接回报,用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成果、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情况以及学术荣誉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 教职工在教学方面表现出色,学生评价良好,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 科研成果突出、项目获得重要奖项,可以获得额外的绩效工资;- 出版优秀专著或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可以获得绩效工资加成。

3. 岗位津贴为了激励和吸引高层次教职工,中国人民大学将设立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将根据教职工的学术地位、职务和贡献度进行确定。

- 知名学者和学科带头人,可以获得较高的岗位津贴;- 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学术团队负责人,可以获得适当的岗位津贴。

4. 奖励制度为了进一步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中国人民大学将设立丰富多样的奖励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辅导员工作是高校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

学校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从加强学校学生工作系统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用足、用好北京市有关政策和资源,充分尊重各学院意见并调动一线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补贴发放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绩效导向。

二、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辅导员工作考核等有关辅导员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全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与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经费来源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为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54所高校按年度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

中央在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在北京市与中央高校共建经费中列支,按年度拨到学校。

北京市按照每200个学生设立1个辅导员岗位,每个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下拨辅导员岗位补贴。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及分配方案,在对辅导员进行学年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发放至辅导员。

四、发放范围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有关辅导员岗位的界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范围为:1、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生工作者,包括学院等基层单位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规模较大的学院还可包括从事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学生科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党员发展及党员日常管理的党务秘书;2、学校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学生党校)、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3、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聘请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人员;4、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备案,担任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职务的在校学生;5、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
教学工作4
或课堂教学2
教学工作2
(不含课堂教学)
多种职务按就高原则计算
科研考核
教学科研型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总分值
15
9
5
1

核心期刊论文分值
6
4
2
——
教学为主型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总分值
6
4
2


论文分值
3
2
1

岗酬发放
全额发放:教学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型60%、教学为主型80%);
科研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型40%、教学为主型20%)
9课时周4周封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准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教学工作计算范围外的活动需教务处研院确认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教学减免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学院正职机关双肩挑学院副职校属研究机构基地主任院属系教研室党政领导班主任全免12其中课堂教学68其中课堂教学4教学工作4或课堂教学2教学工作2不含课堂教学多种职务按就高原则计算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准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科研考核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总分值15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酬发放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1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聘任与酬金管理办法摘要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岗位标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教授168教授16副教授149副教授18全额发放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评价制度,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客观评价辅导员工作的态度、能力和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年重点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参照执行。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结合学校现行的干部考核办法,细化对辅导员工作的要求,各学院可成立相应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或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工作流程完成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

考核以学年为单位,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五条考核采取辅导员个人总结和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学院考核、职能部门考核的办法综合进行。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辅导员自评占20%、学生满意度测评占40%、学院考核占40%。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第六条考核内容及程序:(一)辅导员自评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由辅导员本人围绕辅导员工作职责对一学年工作进行总结并自我评议,撰写工作总结交学院党委。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附件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附件2)相应栏目。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各学院组织辅导员所服务的学生或学生代表,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问卷》(附件3,仅供参考)。

测评学生须具有代表性,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辅导员工作成效。

重在考察辅导员深入学生和指导学生成长成才工作情况。

由学院党委汇总测评结果,填写该辅导员《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相应栏目。

(三)学院考核由学院党委依据辅导员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开展辅导员工作考核,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表》相应栏目。

学院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激发广大辅导员工作热情,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基础上,结合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界定的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是:普通文理科辅导员带学生数的基本量为师生比1:300;艺术类辅导员带学生数的基本量为师生比1:150。

为确保工作质量,超工作量的上限不得高于基本工作量的100%。

第三条凡超过基本工作量的,超过部分按平均超工作量计算,每个学生每月补贴标准5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

超工作量补贴于年度考核结束时发放,其中60%直接发放到辅导员个人,40%由各系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条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计算公式:
专职辅导员实际平均工作量=系在校学生总人数÷系辅导员人数(含总支副书记)
专职辅导员平均超工作量补贴=(专职辅导员实际平均工作量-学院界定的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5×10
各系专职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专职辅导员平均超工作量补贴×系辅导员人数(含总支副书记)
第五条辅导员超工作量工作期间,应依照《XX学院XX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考核。

如有工作敷衍、懈怠,不履职尽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等情况者,将扣发或取消其超工作量补贴。

第六条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采用申报制,每学年年度考核结束后申报。

以系为单位填写《系辅导员超工作量补贴申报表》,报学生处审批后交财务处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修订。

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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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辅导员工作是高校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

学校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从加强学校学生工作系统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用足、用好北京市有关政策和资源,充分尊重各学院意见并调动一线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补贴发放既要惠及全体辅导员,又要体现绩效导向。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辅导员工作考核等有关辅导员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全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与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相关工作的实施。

三、经费来源
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为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54所高校按年度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

中央在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在北京市与中央高校共建经费中列支,按年度拨到学校。

北京市按照每200个学生设立1个辅导员岗位,每个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下拨辅导员岗位补贴。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及分配方案,在对辅导员进行学年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发放至辅导员。

四、发放范围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有关辅导员岗位的界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范围为:
1、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生工作者,包括学院等基层单位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分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规模较大的学院还可包括从事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学生科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党员发展及党员日常管理的党务秘书;
2、学校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学生党校)、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聘请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人员;
4、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备案,担任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职务的在校学生;
5、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

五、发放方式
学校将每学年辅导员岗位补贴总额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辅导员岗位补贴,占当年度北京市下拨经费额度的
70%;一部分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占当年度北京市下拨经费额度的30%。

(一)辅导员岗位补贴部分的发放方式为:
1、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规模核定辅导员岗位数,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50元标准核拨辅导员岗位补贴;
2、各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辅导员岗位数及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范围确定发放人选;
3、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职责及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上述办法由学院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辅导员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4、为体现绩效导向,学院应根据学校关于辅导员岗位职责及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本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并按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考核优秀人员;
5、学校有关部门辅导员岗位核算按照两个兼职岗位合一个专职岗位计算,按照每个岗位每月350元标准核拨辅导员岗位补贴;有关单位应根据学校关于辅导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岗位补贴发放细则,并按不超过30%的比例确定考核优秀人员。

(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的发放方法为:
1、在每年度北京市核拨的辅导员岗位补贴总额中提取30%,用于奖励当年度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辅导员,以调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

2、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辅导员均可参评。

3、学校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并以各学院学生规模及当学年辅导员考核情况为参考下拨“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名额,各学院、有关部处根据名额向学校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经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一次性计发“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4、班主任奖励人选的推荐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机关部处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的,由所带班级的学院负责向学校推荐。

5、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工作与现行优秀班主任奖励工作合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

六、工作流程
辅导员岗位补贴部分发放工作流程如下:
1、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共同核定我校各学院辅导员岗位数,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建立全校辅导员数据库。

2、由各学院核定本学年辅导员名单,并汇总至学生工作部。

3、由各学院根据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对全院辅导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汇总考核结果,拟定发放岗位补贴人员名单。

4、学生工作部将拟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

5、公示期结束,拟发放岗位补贴的辅导员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至辅导员个人。

辅导员岗位补贴按学年分2次计发。

6、学生工作部将本学年辅导员补贴发放结果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业绩奖励的发放流程参见第五条
“发放方式”第(二)款。

七、公示和监督
为确保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公开、公正、公平,本办法由学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岗位补贴发放的每个工作环节在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每学年发放结果向全校公示。

学生工作部设专人、专线接待、处理有关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仅用于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有关编制、职务、职级、职称等问题执行学校现有组织人事制度和政策。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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