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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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201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关于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评价的通知

关于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评价的通知各厂、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公司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确保做事“要合规、有依据”,经公司研究决定,拟于近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评价工作,具体事宜如下:一、工作小组为便于工作开展,成立工作小组:组长:吴远友副组长:胡月主要负责行政方面余德宝主要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和能源方面黄小强主要负责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成员:王斌、姜维、王江峰、刘志勇、安爱民、朱文峰、任浩、党伟、曹永峰、赵格、吴彩先、李寇、杜芳青、张志喜、吴炳富、杨耀、陈新政,以及各厂、部门安全员和内审员二、识别要求(一)法律法规、标准的识别与评价定义指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主要涉及到的、应了解掌握——法律法规、标准(含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含行业)、文件和政策,以及其适用条款的识别和评价。

(二)范围(三)每个方面重点找出6-10个,填写《法律法规标准清单》(附件1);并对适用条款进行识别、合规性进行评价,填写《合规性评价清单》(附件2)等。

三、参考资料上网查找,并参考2012年公司下发的管理体系文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附件3)。

四、相关要求(一)辨识(2月27日—3月6日)各厂、部门组织辨识,汇总成《法律法规标准清单》,3月6日17:00前报送体系办陈新政处。

(二)清单评价(3月7日—3月10日)体系办、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部门为单位,对适用性、有效性评审,并形成公司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三)合规性识别(3月11日—3月18日)根据评价后清单,各厂、部门继续组织适用条款和合规性辨识,形成《合规性评价清单》,3月18日17:00前报送体系办陈新政处。

(四)合规性评价(3月19日—3月22日)公司级管理者、体系办、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部门为单位,对适用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审。

形成公司级《合规性评价清单》,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3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度(3篇)

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制定本制度。

1.2 制定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1.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2. 职责分工2.1 综合管理部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公司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综合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2.2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综合管理部备案。

2.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2.4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五条。

2.5 综和管理部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安全动力部及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6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3.1 获取的内容:3.2 获取渠道:3.3 获取方式和时机4.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4.1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2)所属行业;(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4)相关方有关要求。

4.2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就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分析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标准。

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

(二)重点关注的标准。

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二、统计分析内容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

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

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

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标准委
(GBT29639-2013)
全公司
22.
法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全公司
23.
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
全公司
13.
法规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职安[2007] 20号
全公司
14.
法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第23号
全公司
15.
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限公司
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序号
类别
文件名称
实施日期
颁发单位
法规/标准编号
主要适用部门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全公司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公司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全公司
10.
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长银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3〕96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春市辖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省内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业的贯彻实施,推动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业稳健运行,结合《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长银发〔2010〕330号)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原《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暂行办法》(长银发〔2010〕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2013年5月10日附件:吉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金融业的调控、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银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吉林省金融业的贯彻实施,促进吉林省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业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青劳社厅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4〕86号)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的一项制度。

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等。

02-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表

02-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表

一、评审目的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款的搜集、整理和学习,对各条款进行识别、评审,查找日常作业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作业行为,从而满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要求,达到保护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

二、评审范围
本次识别的法律、法规,参见后页《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三、评审依据
适用于本公司的67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评审方式
按照公司《文件管理办法》,通过局域网、地方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途径,收集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与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交流、与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并查阅有关基础资料,对适用于本公司的67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评审,界定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符合性。

五、评审人员
评审组组长:叶子洲
组员:叶腾飞、王美安、孙永虎、陈厚义、于林
六、评审时间:2013年7月10日
七、评审结论
对适用于本公司的67部法律法规、标准条款进行评审,通过本次评审,发现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方面,已建立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培训、沟通等规范的管理渠道,而且运行正常。

嘉善英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1日。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全部条款
符合
75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全部条款
符合
7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全部条款
符合
7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全部条款
符合
78
危险货物品名表
全部条款
符合
79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2
全部条款
符合
8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全部条款
符合
8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全部条款
符合
82
安全色
全部条款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5、11、19~21、31、36条
符合
3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全部条款
符合
38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全部条款
符合
39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全部条款
符合
4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全部条款
符合
4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符合
123
防静电服
全部条款
符合
124
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1部分:阻燃服
全部条款
符合
125
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2部分:焊接服
全部条款
符合
126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
全部条款
符合
127
防护服装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
全部条款
符合
128
防护服装 微波辐射防护服
全部条款
符合
129
防护服装 防静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织服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A.3个月B.2个月C.1个月D.45日【答案】 A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A.各级环境监测站B.各级地方人民政府C.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D.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3、2016-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理设施选址规划”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须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B.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内实行近地表处置C.在内河水域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标准的要求D.负责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应当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对此地区描述不准确的是()。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C.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D.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答案】 D5、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不包括()。

A.改善水环境质量B.加强土壤环境保护C.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D.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答案】 D6、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下列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B.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C.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D.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答案】 A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17.1
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7.1
23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7.1
2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7.1
25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
26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17.1
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17.1
2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7.1
2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7.1
30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1
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7.1
32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1
3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17.1
3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7.1
3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2017.1
3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2017.1
3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17.1
3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17.1
39
高处作业分级
2017.1
40
安全色
2017.1
4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017.1
42
3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017.1
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7.1
5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评估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评估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评估及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评估及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主编单位:根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适应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发布实施5年以上的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开展评估及复审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及复审的范围2015年底以前发布实施的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

二、评估内容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应积极重视、认真组织,对编制的标准、标准设计的宣贯咨询状况及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进行评估。

三、复审内容(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变化;(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要求(一)对于发布实施不满5年的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存在复审内容要求中的任何一项,应当及时复审,同时提供修订、修编专项申请。

(二)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应会同参编单位,对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附件1),结合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详细填写《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复审表》(附件3)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评估表》(附件4),形成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三)标准设计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对照《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复审及评估项目表》(附件2),结合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详细填写《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复审表》(附件3)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评估表》(附件4),形成初审意见,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1年9月30日生效日期2021年11月1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方式。

(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二)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四)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布或者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五)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保存网络日志记录,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六)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七)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网络数据进行加密、脱敏或者其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八)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提供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报告等义务,遵守相关限制和禁止规定;(九)根据需要,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网络设备、系统、平台、应用等进行检测、测试、抽样等操作,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情况、管理记录等材料;(十)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2020年 关于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0年 关于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的通知
4.3安全主任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和识别进行统一管理和存放,并负责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实施定期检查。
4.4 公司各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确定其适用性,及时将适用的传递给安全主任及相关部门;同时,各部门必须遵守已经确认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2 获取的途径和方法
5.2.1 获取的途径
(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 安全主管部门;
(3) 卫生主管部门;
(4)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主管部门;
(5) 消防主管部门。
5.2.2 获取方法
通过电话、网络搜寻、信函、传真、新闻媒体等渠道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并不定期地了解安全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新动向;购买及订阅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等专业报刊获取信息。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
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2020-1-1实施
关于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的发放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公司制定了“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按该制度认真落实,规范运行。
4.5安全主任负责向员工和相关方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5 工作程序
5.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5.1.1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关于开展2022年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对标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对标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对标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举办“2022年国企采购管理全流程实务操作与内控制度建设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组织,除了完成盈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外,还承担着贯彻党中央战略意图、创造社会效益的重要职能。

国企采购项目金额较高且关系国计民生,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是国企实现降本增效、防范廉政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采购方式选择、招标范围设定、“特事特办”规则适用以及电商采购流程管控等,都是国企采购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应紧扣政策法规进行更新调整。

为帮助广大国有企业采购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招标采购相关政策要点,降低招标采购风险,提高招标采购效能,特举办此次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一、培训内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修订趋势及改革政策导向1.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适用与法律法规修订趋势解析;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解读;3.《国有企业网上商城采购操作规范》解析;4.《国有企业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商务部分)》解析;5.国资委《关于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解析。

(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与行为约束1.合理划定采购内控制度和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⒉采购管理的架构设计与体系完善;3.企业采购制度修订的流程与技巧;4.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的分类、框架协议的分类及其作用;5.如何构建采购招标合规体系中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6.采购管理必备的12项制度详解。

(三)国有企业招标与非招标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1.依法必须招标的领域界定,招标全流程难点、痛点及法律风险防范;⒉依法必须招标与自主招标在法律法规要求上的区别,所有招标均采用高标准是否可行?3.招标流程违规的根本原因,恶意低价中标,低档次产品凭借低价中标,高价中标,围标、串标的各种招标不适应情形发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4.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流程依据,政采文件体系、中物联文件体系、中招协文件体系的异同,国有企业使用政府采购流程是否可行?5.国有企业采购的分类及各分类下不同的采购目标及采购方式流程及其合理性分析;6.国有企业项目型采购与运营型采购的区别及各自的特点;7.区别于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原理,特点和优缺点,分别适用在哪些特性的采购中?重点监督管理环节;8.企业集中采购的趋势、适用范围和操作难点,如何规避需求不一致及时效问题;长周期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操作难点;9.采购策划(需求编制)的主要内容、流程和实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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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和评价的通知
各厂、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公司法律法规和标准管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确保做事“要合规、有依据”,经公司研究决定,拟于近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评价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工作小组
为便于工作开展,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吴远友
副组长:
胡月主要负责行政方面
余德宝主要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和能源方面
黄小强主要负责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
成员:王斌、姜维、王江峰、刘志勇、安爱民、朱文峰、任浩、党伟、曹永峰、赵格、吴彩先、李寇、杜芳青、张志喜、吴炳富、杨耀、陈新政,以及各厂、部门安全员和内审员
二、识别要求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识别与评价定义
指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主要涉及到的、应了解掌握——法律法规、标准(含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含行业)、文件和政策,以及其适用条款的识别和评价。

(二)范围
(三)每个方面重点找出6-10个,填写《法律法规标准清单》(附件1);并对适用条款进行识别、合规性进行评价,填写《合规性评价清单》(附件2)等。

三、参考资料
上网查找,并参考2012年公司下发的管理体系文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附件3)。

四、相关要求
(一)辨识(2月27日—3月6日)
各厂、部门组织辨识,汇总成《法律法规标准清单》,3月6日17:00前报送体系办陈新政处。

(二)清单评价(3月7日—3月10日)
体系办、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部门为单位,对适用性、有效性评审,并形成公司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三)合规性识别(3月11日—3月18日)
根据评价后清单,各厂、部门继续组织适用条款和合规性辨识,形成《合规性评价清单》,3月18日17:00前报送体系办陈新政处。

(四)合规性评价(3月19日—3月22日)
公司级管理者、体系办、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部门为单位,对适用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审。

形成公司级《合规性评价清单》,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五)培训(3月23日-4月大检修前)
各厂、部门自行组织培训。

每个员工在学习时,做好相关记录,形成“学习笔记本”,行政部培训专员负责检查和评比,优秀者予以奖励、较差者予以通报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1.《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样表
2.《合规性评价》样表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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