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
法律的局限性探究论文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无法分析其长短,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魏克枝(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93(2005)04200962021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内在地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权威性与确定性都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
若法律朝令夕改,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而令人无所适从。
同时,修改法律是程序性极强的立法活动,其过程漫长而复杂,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而且,法律只不过是肯定既有利益关系的工具,修改时总会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这些因素蕴含着法律的稳定性转化为保守性的可能。
而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变化不停的。
这种法律与其社会生活现实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即是法律的滞后性。
1.2 法律的抽象性又叫法律的一般性,有三个方面:(1)不合目的性。
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社会正义,而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致使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在法律的范畴内获得自由。
这一任务对于立法者来说过于艰难,亚里士多德有言“法律只能制定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
(3)模糊性。
法律应尽可能明确,以便于当事人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然而法律的一般性却又决定了法律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法律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根据法律精神来判决案件,那么案件经过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人处理时,案件的结果是不同的。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有哪些法的局限性有: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3、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4、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
5、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
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扩展资料:另外,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1、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涉及人的思想,而行为根源于思想,法律不能解决行为的根源。
思想问题最终得靠其他方式来解决。
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是全部行为。
友谊、爱情、信仰就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用法律来强制。
2、法律可能会有空白或漏洞,因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必然会有空白或漏洞。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
面对频繁变化的社会关系,立法难免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会导致法律上的空白。
3、法律可能会有僵硬性,因为:法律应该是普遍的、概括的,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有可能不能够涵盖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因而法律有可能不周延,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一般性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
”4、法律可能会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述的,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而法律有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5、形式化和程序化是法律的重要属性。
虽然程序化有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追求形式化和程序化有可能是以牺牲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为代价的。
6、法律与事实之间对应的难题是人力无法完全克服的。
法律适用者面对的事实永远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认定和确定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律适用者将“过去的事实”还原为“现在的事实”,而且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还原的过程不是一个完全等值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是为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非真正的客观事实,因而会因为事实认定出错而发生冤假错案。
法律局限性论文
论法律的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7-01摘要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生活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可见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单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够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要对法律有清醒而冷静的思考,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并对其加以克服,从而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反差法律的局限性对策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对于人类以及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但是法律的这些巨大作用的发挥常常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反差:第一,从法律条文的某些内容来看,法律的预期目标并不能达到主要是由于现实条件不具备;第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现实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仍不能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第三,在实施效果上,有时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与预期目标相反。
由上可以看到,这些反差使得法的实际作用显得无能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广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由上文可知,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预。
有些问题不能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不能干预到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如爱情、友情,以及人们的内心世界如人们的思想、信仰以及人们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如果这些领域都用法律来解决,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会出现负面价值。
可见其他调整手段可以干预法律不便干预的领域,法律只是保证人们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调整范围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作为一种规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过长篇大论、包罗万象去穷尽一切可能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而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有千差万别的事物的共性进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一来法律就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所独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广泛适用上受到限制。
法律的局限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万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局限以及具体案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 国家性: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 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 公共性: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其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
4. 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5. 持续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因个别事件或现象的变化而改变。
三、法律的局限1.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然而,社会在不断变化,新的社会问题、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
这就导致法律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案例:2008年,我国修订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随着企业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采取“试用期”规避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2. 法律的有限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关系、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直接调整。
案例:2018年,某男子因感情纠纷杀害女友,被判处死刑。
然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法律无法弥补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3. 法律的人治因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执法者、司法者等人的主观因素影响。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偏差。
案例: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因法官与被告人有旧怨,判决被告有期徒刑5年,引起社会舆论关注。
4. 法律的道德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受害者为一名女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行为和情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法律不断适应和更新。
但事实上,法律的更新速度很慢,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制定和修改,这种滞后性就导致了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一些新问题和情况。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即便是存在的法律,也并不意味着它会被所有人遵守和执行。
一些人往往会挑战和违反法律,而当执行法律时,也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权力和利益的考虑等等。
这些都会导致法律难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法律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是针对一般情况和普遍性的,但具体的情况和个体的差异常常会导致法律的应用和实际情况的不完全吻合。
比如,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法律可能没有做出最好的判断,导致对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都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由法律本身的特征所导致的。
然而,虽然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它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等方面的巨大价值。
所以,我们应该持续关注和评价法律的局限性,进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真正地达到我们的期望和要求。
在实际运用中,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制定难度大、执行难度大、修正难度大等方面。
法律制定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法律需要涉及到众多的社会因素、利益冲突等,所以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才能完成。
执行难度大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技能,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司法机关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公正。
修正难度大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需要经过议会或国家领导层的批准,因此修正法律需要时间和困难度都比较大。
除此之外,法律的适用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制定是基于普遍情况和普遍原则,而个体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情况在运用法律规则时难以考虑到。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浅谈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普法运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原有的“法律无用论”逐渐被人们所抛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但是,在这可喜的局面背后,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人又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因此,对法律的给予过高的期望,一旦法律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会对法律产生失望的情绪。
为此,人们首先应该全面认识法律的作用,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律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社会规范,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发展进行着调整。
但法不是万能的,它对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也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可以说,法律与生俱来的存在着局限性。
一、法的局限性分析1、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才能表现出来,而语言文字自身就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海德格尔说过:“世界的存在是不可表达的。
语言永远也不能表达世界的本来面目。
”“词并不总是一定代表事物,所以在我们探讨所设想的事物是什么以前,我们必须认真确定在我们所讲的语言中有意义地使用词的方式和条件。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作为表达事物的符号,是以一种有限性的符号来描述无限性的、不确定性的人类社会生活。
而“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条成规总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
因此,任何时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出天衣无缝的法律,这种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是找不到也不可能存在的。
“语言的清楚明晰,不仅要求明确形成的思想,而且必须用完全符合这种思想的明确词汇来表达。
但是没有一种语言是如此丰富,以致能为每一种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成语。
”因此,绝对精准的法律语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法律词语的弹性、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公平”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什么才是公平,有人举了两弟兄分蛋糕,就至少有不下于七种的分配“公平”,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有明显的区别。
法的局限性
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内容提要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
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
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
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
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目录一,“法”自身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二)法律与其道德,宗教,命令而言的局限性三,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当中的局限因素(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律法律发展的限制(二)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三)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四)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四,法律主体对法的完善并发展的限制因素(一)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二)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律发展的制约正文法律发展到今天,自身仍有许多尤尔未决的问题,种种弊端与矛盾得以显现,在面对法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进入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片面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无疑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人为创造的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从法律的片面性、适用性、滞后性、可操作性和可回避性等方面,详细分析法律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的局限性体现在其片面性方面。
由于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规定往往会受到当时社会环境、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的片面性。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女性地位的不平等,法律对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可能不足够完善,导致妇女在法律面前的地位较低。
此外,由于法律起草和修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法律在规定之初可能没有考虑到某些新兴问题的发生,导致对这些问题缺乏专门的规制。
其次,法律的适用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在规定行为规范和责任范围时,往往会以一般化的方式进行表述,而实际执行中,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从而可能导致法律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特殊情况。
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而导致这些人在法律面前的保护不足。
法律的滞后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变革的速度较快,法律的更新和改革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实际发展。
例如,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存储和传播等新兴问题给法律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定来应对。
此外,法律往往缺乏对于一些新兴行为的规范,例如网上交友、虚拟货币交易等,这些行为的出现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法律尚未进行制定和规定。
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法律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晦涩,对操作人员来说,理解和应用不易。
这导致尤其是个体和小规模企业在操作法律时存在困难,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增加了个人和企业的成本。
此外,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受到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例如官僚主义、腐败等现象,导致法律的执行并不如预期。
最后,法律的可回避性也是其局限性之一。
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往往无法完全避免被人们回避的情况。
论法律的局限性(1)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156当代思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因为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它正成为社会治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具。
法律、法制等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汇,法律观念渐入人心,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中所做的报告,更是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伴随法制建设的高速发展,我们同样也需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以科学的态度参与其中。
法律的制定本身存在局限性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不完备性。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行为规范。
普遍性使法律是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来的,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变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性。
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的开展自己的行为。
法律若失去确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
法律的普遍性使得法律只注意到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略其特殊性,但适用于一般普通情况正义的法律,在面对个别情况时却可能导致不正义。
法律有时会在确保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牺牲掉个别的正义。
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正义,是一种理想中的社会秩序的状态。
能够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为善法;而不能实现大部分社会正义的法律,则为恶法。
法律在尽可能保证大部分一般正义的时候,就无法保证每一个个别的正义,因此法律肯定是不完美的。
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能够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对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有最大的涵盖。
这个任务对于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而言都过于艰难,尽管他们用尽各种办法,仍然会在法律当中留下大量的缺憾、漏洞和盲区。
这种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造成的法律无法涵盖社会关系中一切状态的情况,被称为法律的不周延性。
法律对程序严格要求,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任何国家的任何一种法律都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的运作才能得到实施。
程序正义有助于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摘要: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
即使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也在逐渐摆脱“人治”,推行“法治”。
对于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说明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们在批判“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法律万能主义”。
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仿佛依靠法律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仿佛依靠法律就能创造和谐社会。
从古至今,推崇“法律万能论”而屡获失败的案例证实,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法律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
笔者试图结合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联系实际法律局限性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
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
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
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
法的局限性
1、法的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像任何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
这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很多,例如道德、思想教育、宗教等。
法律只是其中之一。
而且,有的社会关系,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有的社会关系不能由法律予以调整。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为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也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而且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现实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千态万状,因此,法律本身总会存在一定的漏洞、空隙等。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有些无法确定。
总之,法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是巨大的,但它不是万能的,有其局限性。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法律局限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了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件。
甲村是某市下辖的一个村庄,该村位于市区边缘,地理位置优越。
随着市区扩张,甲村大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甲村村民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甲村村民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2)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新的补偿方案对甲村村民进行补偿;(3)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了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保障甲村村民的合法权益;(2)未充分考虑甲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未能妥善解决村民就业、住房等问题。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甲村村民关于撤销土地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2)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新的补偿方案对甲村村民进行补偿;(3)判令某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局限性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局限性的案例
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局限性的案例法律具有时滞性、不周延性、法律要素内涵的相对不确定性等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人猫狗大战”的案例来分析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人猫狗大战案”一审法院将《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依据第78条关于饲养人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乔某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人狗猫大战”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其实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原因有以下几点:1.投喂流浪动物的人不是饲养人。
由于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是该动物的所有者,因此仅表述有所不同。
被告对流浪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投喂而不是饲养,其不是动物的主人,所以他不是饲养人。
即使长期喂养流浪动物,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动物饲养人。
2.受害人肖某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遭受损害,肖某存在过错。
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猫和狗之间的冲突,而猫和狗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饲养人没有将狗链拴在狗上。
肖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那是属于重大过失。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绝对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不是由未拴狗链的动物造成的损害,但可以依次认定肖某存在重大过失,有过错。
其次,肖某被流浪猫咬伤的主要原因是,肖某在猫狗打斗冲突过程中踢了猫,猫出于天性及保护自己的本能,从而伤害了肖某。
肖某地踢猫的行为更是重大的过失。
3.乔某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
乔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与肖某受损害之间是没有原因力,而肖某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其损害完全应当由自己负担。
原告所受损害原因是自己的重大过失,被告没有理由为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其投喂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原告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根据以上对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案不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但现有法条没有关于流浪猫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法条,因此这种情况下,只能法官造法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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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3. 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
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
这[2]“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
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实施。
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
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
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4]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
(3)法律不能“管太宽”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5]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
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
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
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
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
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
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
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
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
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7]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
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有可能损害应被保护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
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
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法律局限性的弥补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 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
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
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
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8]低社会的犯罪率和违法率。
2. 立法救济[9]我们应该应坚持超前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
超前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不应仅仅依制定法律时的客观条件为依据,而应对社会条件作出预测。
主要依据通过预测获得的未来的社会条件为依据,在法律中反映将来法律实施时的社会条件,作出一定程度的超前规定。
由于社会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同时又由于法律不是实施于制定时的社会,而是实施于制定后的未来社会,所以说,超前立法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应以民主化为行为支柱。
它主要是指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程序的民主化是手段,立法内容的民主化是目的。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只有实现了民主立法原则,才能使法律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不至于出现“法律专制”现象。
科学的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要贯彻科学思想,运用科学立法技术的原则。
科学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不仅要遵循客观规律,要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进行立法。
3. 提升法官的素养为了达到法律有效实施,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司法公正。
反过来说,如果不能保证执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道德,再好的法律是没办法贯彻下去的。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官因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使其不适于继续任职时”,可以通过指控、弹劾程序对其做出停职或撤职的处理。
二战后日本专门制定《法官弹劾法》,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严重玩忽职守,不管在职责范围内还是职责范围外,有严重丧失作为法官威信的不正当行为时,将受议会的弹劾而被罢免,行为构成犯罪的,再通过刑事司法程序予以追究。
美国宪法规定弹劾法官适用弹劾总统的程序,由众议院公诉,参议院审判,三[5,10]分之二多数通过。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一直以来都是极其重要的,向来被赋予极大的希望与托付。
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够为自己伸张正义,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更应该树立起坚定的正义形象,从思想和行为上双方面表现出应有的神圣和公平。
法官断案得人心,同样可以帮助法律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所以注重加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8]一种有效的方法。
4. 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一般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得快,这也就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我们必须加上司法解释这一微观调整器,来解决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通过立法解释、[11-12]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解释活动有力地推动法的实施和法的价值的实现。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同样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最深层的原因。
其次,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2、法律其内部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关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学界多有各种阐释,笔者在综合各家之说后进行了一定的逻辑梳理。
a.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以便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而便于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