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陷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缺陷性。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的关系,并提出一些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定义法律规定的缺陷性是指法律的规定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地方。
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可行,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可以由多种原因造成。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情况和利益的平衡,因此难免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的地方。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因此可能无法完全预测和解决所有问题。
此外,某些法律规定可能是出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而不是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这也可能导致法律规定的缺陷性。
法律规定的缺陷性对“执行难”造成了重要影响。
首先,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法清晰地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执行难。
其次,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漏洞,被人为地利用或滥用,从而导致执行难。
再次,缺陷的法律规定可能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执行难。
解决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问题完善法律制定过程为了解决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问题,我们可以从完善法律制定过程入手。
首先,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更加重视法律的质量,加强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民意,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最后,政府和立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律的修订和更新工作,及时纠正和改进法律规定的缺陷,保持法律的适应性和创新性。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减少执行难的发生,我们可以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法律规则的缺陷分析与修补方法
法律规则的缺陷分析与修补方法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则起着维护秩序、保障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法律规则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
这些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因此,对于法律规则的缺陷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修补方法,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一、缺陷的产生原因法律规则的缺陷产生源于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则的制定常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立法机关的讨论和通过等等。
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法律规则的制定偏离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其次,社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导致法律规则无法及时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此外,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往往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导致规则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漏洞和瑕疵。
二、缺陷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的缺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方面,法律规则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导致执行者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其具体含义。
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导致执行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陷入困境。
此外,法律规则还可能存在过时的问题,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则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公正的现象。
三、修补方法的探讨针对法律规则的缺陷,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修补。
首先,对于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补充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来明确其具体含义。
这样可以使执行者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规则的要求,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问题。
其次,对于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修订和统一来解决。
立法机关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消除冲突之处,或者通过提供明确的优先顺序来解决矛盾。
此外,对于过时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废止或修订来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规则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除了以上的方法,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吸取其成功的做法。
例如,可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类似问题的。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
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及完善办法在中国这个旅游大国,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越来越重要,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缺陷,而完善旅游业的法律则必不可少。
本篇论文将就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法律缺陷以及完善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缺陷1.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中国的旅游法治体系仍存在许多缺陷。
尤其在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和维护旅游秩序等方面,法律制度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
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导致了很多现象,如环境污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例如,旅游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旅游企业未能执行承诺等。
因此,旅游业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其规范发展。
2.旅游产品质量低劣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许多旅游产品缺乏公正的评估和管理,导致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以及游客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这让很多游客花了钱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旅游服务。
3.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在旅游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游客都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不明,导致旅游企业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建立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规范旅游企业的行为。
4.监管缺失在旅游业发展中,监管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达到平衡。
但实际中并不容易实现这一点。
由于当前的监管机制比较混乱,旅游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旅游企业从事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规范旅游市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旅游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1.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当游客面临旅游问题时,需要进行及时解决。
因此,建立统一的旅游法律服务体系是完善旅游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该体系支持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可以为游客提供诉讼、调解、调解认定等全方面的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2. 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完善旅游法律制度,同时也要重新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监测和评估。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法律旨在提供一套规则和标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
本文将对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案。
1. 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法律文本往往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言,导致大部分公民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此外,应该提供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的解释通常由法官、法学家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使得公众对法律真正含义的理解产生困惑。
改进方案:为了减少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可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由该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指导。
此外,加强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是减少主观性的重要途径。
3. 衡平原则的不确定性衡平原则是法律解释中常用的原则之一,用于判断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决策是否公正合理。
然而,由于衡平原则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学家往往会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和决策,导致衡平原则的应用不确定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衡平原则的确定性,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判断准则,以规范其应用和权衡过程。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推动对衡平原则的研究和深化,以提供更统一和具体化的指导。
4. 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演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从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例如,在互联网和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电子垃圾的处理、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等问题成为了新的挑战。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新变化,导致在应对这些新兴环境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规范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时不够强。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
这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比如,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简单规定了上限值,但对于如何监测、计算以及违规后的具体处罚方式等,没有详细的说明,容易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地域和行业之间存在不平衡。
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在一些地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在另一些地区又可能过于宽松。
同样,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特点各不相同,但法律在对各行业的规范上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没有做到精准施策,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另外,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也存在不足。
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可能不够严厉,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或破坏环境。
同时,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往往难以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也无法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还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和协调。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缺陷法律很重要、很有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律未必总能伸张正义,更不是包治一切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这是因为: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视同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要求对所有人,不分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富多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如果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这样做的好处是,至少从形式上彻底否定了等级特权,同时也可以防止执法者肆意妄为、循私枉法,但其缺陷在于,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和“统一”,往往会掩盖具体案件以及行为人的差异性,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例如,张三好逸恶劳,将他人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给家人治病的1万块救命钱盗走,延误了病人治病;李四为生活所迫误入歧途,潜入他人办公场所,将某官员收取的贿赂款1万元盗走。
在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处理时,依照法律规定,张三、李四的行为同属盗窃行为,行为性质上一致,数额上相同,这两起案件就属于“类似情况”,应该“类似处理”,都要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围内量刑。
至于这两起案件在行为人人格特征、行为动机以及被盗对象、后果上存在的一系列显著差异,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都没有办法面面俱到,全部兼顾。
又比如,法律规定受贿超过5000元的构成受贿罪,假如某官员受贿的金额恰好是人民币4999元,那么他的行为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仅仅1元钱的差别,但处理结果却存在天壤之别,这种不公平现象也是由于法律的统一性造成的。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朝令夕改一直是法律和法治社会最大的忌讳之一。
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当重要而且必要的,只有稳定,人们才有可能充分了解它,才能够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工具,无可否认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这些缺陷不仅会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平和不完善,还会限制法律在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上的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的一些常见缺陷,并试图提出对策来改进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完全统一和普适的法律难以制定。
一项法律可能对某些人或群体产生不合理的影响,而对其他人或群体则不够严厉。
此外,法律面临的问题也会随着科技和社会变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导致旧有法律的矛盾或不适用。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灵活的法律制度和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应该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公众对话的机会,以便将各方的声音和建议纳入法律制定的过程中。
其次,法律的执行存在缺陷。
尽管制定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或存在腐败问题,这些法律的效果却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一些违法行为经常逍遥法外,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安全感。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强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变得尤为重要。
应该通过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并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以确保执法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并保障正义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的复杂性和沟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法律文件通常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这使得大部分人难以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这种法律晦涩难懂的问题导致了很多人对法律产生误解或被漏洞所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简化法律语言,使其更易于理解。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和教育,以及加强法律顾问的角色,使普通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这种过度集中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限制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些法律可能违背人权和民主原则,使个人难以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该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平对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会,确保他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表达自己的声音并获得公正对待。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职责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落实的一种制度。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并承认在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缺陷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规的精细程度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例如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安全管理要求的具体细则不明确,导致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难以把握。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2. 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中,法律法规执行不够严格,相关执法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一方面,这给了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侥幸心理,认为违规行为可以逃脱惩罚;另一方面,也给了一些从业人员以不必遵守安全规定的错误信号。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惩罚,使法律法规的执行更为有效。
二、责任主体界定模糊1. 安全监管责任界定不明当前,安全监管责任界定不明确,存在着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多个监管部门都存在监管责任,但由于责任界定不明,导致事故的处理和追责难以进行。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的界定,建立起清晰的责任分工和协同机制,确保安全监管的高效实施。
2. 企业责任界定存在模糊性在当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其责任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具体来说,一方面,企业往往将安全责任单一化,认为只要达到了相关的安全指标就没有问题,忽视了事故的潜在隐患;另一方面,企业在责任界定时往往将责任推给下属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从而逃避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加强企业内部安全责任的履行和落实。
三、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1. 安全培训存在薄弱环节目前,虽然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安全培训存在薄弱环节。
当代法律缺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法律缺陷依然存在。
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分析当代法律缺陷,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一起儿童被碾压事件。
年仅两岁的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这一惨剧,但无人施救。
事后,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道德沦丧、社会冷漠等问题。
三、法律缺陷分析1. 侵权责任法缺陷(1)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然而,对于小悦悦事件中,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面包车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责任较为明确;但对于周围目睹事件的路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赔偿标准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受害者家属难以获得合理赔偿。
2. 公共安全法规缺陷(1)交通安全法规不完善。
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交通安全法规的漏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车辆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较为严格,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
小悦悦事件中,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惨剧,但无人施救。
这反映出我国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
3. 道德教育缺陷(1)家庭教育缺失。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在关注孩子学业的同时,也应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使其具备基本的社会责任感。
(2)社会道德教育不足。
我国社会道德教育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部分人道德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
四、结论“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当代法律在侵权责任法、公共安全法规和道德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侵权责任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近年来,儿童性虐待事件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预防和打击儿童性虐待的呼声日益高涨。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将就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儿童性虐待立法缺陷1. 法律条文不明确现行法律尚未对儿童性虐待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把握认定标准。
本应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却成为了强奸、猥亵等罪名的补充,对于性虐待儿童的行为惩罚不力,没有形成有效震慑。
2. 惩罚力度不足儿童性虐待罪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威慑力不足。
以强奸罪为例,被害人未满14周岁或精神障碍不能抗拒者最低处罚仅为3年有期徒刑,完全不能满足消除社会公众对儿童性虐待危害的安全感需求。
同时,矫正性措施也不够完善,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帮助不够。
3. 预防机制不完善我国当前的儿童性虐待防治体系存在明显不足。
一方面,缺乏科学、有序、有效的机构和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媒体的宏观监督与引导偏多,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不足。
此外,大众关注度不够高,难度是也影响了各界对预防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投入和实际效果。
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这一概念,应立法予以明确,并将其纳入刑法或民法中,明确相关罪名与处罚对于性侵儿童的侵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完善现有性侵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多个层级的量刑制度。
同时应完善矫正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加强心理咨询和帮助。
2. 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家庭和公益组织等,向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和教师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普及儿童性虐待知识、教育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并加大宣传力度。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络平台、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加密预防的依据。
3. 加强社会共治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的举报、揭发、监管和制止,将人人参与的思想贯彻到实践中去,用社会共治为孩子们创造安全的环境。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应该承认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只要人类的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足够高的水平,法律就会存在,我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论述的。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都是以法律治国,在国内我们称为“以法治国”,这在现在效果是非常好的,但法律有其自身不能避免的缺陷,也就是说是其本质的与生俱来的缺陷,不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消失。
本文正是想从这个角度分析一下法律,希望能有些意义。
讨论“法”,就避免不了“德”与“情”,对于前者我们经常讨论和听到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优缺点分析,而对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二者良好统一的过程;而后者往往是前两者统一的矛盾和难点所在。
也正是从这本人以为这三者是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统一的,这是本文开头的前提决定的。
人是有七情六欲,如果人本身的素质不提高到一定程度对这些因素加以理性的控制(或者当人的素质提高后,这并不是一种控制,而就是人高素质的一个内容),那么通常情况下它不会爆发,但在一定条件下它肯定会爆发,因为人有七情六欲,国家社会的管理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如果制定一些法令严加限制,就会有反社会的因素出现。
如果不制定法令加以限制,同样会陷入伦理危机与社会混乱,如果制定合理的法令对其中一些加以限制,因为这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界限,而法律条文是必需这个界限的,这样就有一些进不了条文中,这些没有进入条文的行为就会有人尝试,通常情况下这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但一方面前面说的“控制”不够,迟早就会出问题,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有这种尝试行为的出现就是一种社会的不和谐的因素,就不是良好的社会理想的实现,那么法律的目的就没实现。
全文的结论也就是:法律不能带给我们一个理想的社会,当然法律是可以带给我们一个盛世的(不过在这个盛世里是有一些非理想的因素的)。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除了现代科技给以人类带来的方便,以往的盛世并不逊色于现在。
唐朝的盛世依然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现在的盛世同样有其问题的存在。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川一、引言民事执行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强制力量,是执行法律裁判结果的过程。
民事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修复市场秩序重要的手段。
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砝码。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1.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在我国,审判与执行阶段进行的单位不同,在法律欠缺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审有判决、二审有维持、但实际上得不到具体执行的现象。
长时间的待执行状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耗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一大问题。
2.执行机构与执行对象我国民事执行过程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主要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
然而这些法院执行部门通常缺乏执行经验、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此外,客观的执行条件如无固定执行期限、执行时常涉及多个地区、执行成本较高等也对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法律意识在我国普遍法治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普及也逐渐提升。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群体对法律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对整个社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增强审判、执行互动性,让审判与执行更加贴近,让法律学者参与建设,制定特别的执行标准和规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执行成本。
2.民事执行机构职责重构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如民事执行部门,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品质。
还可以引入市场化人才,为执行案件提供特殊的解决方案。
3.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普及不仅需要法律机构、媒体等的宣传,还需要民众自觉的参与和行动,特别是要引起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意识,避免损害自身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作用。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浅析法律之弊端及弥补摘要:法治理念决定了法律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的特点,然其特点又致法律具有了诸多弊端,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如预期的效果。
纵然法律带有这些弊端,但法治社会依旧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越的社会制度。
故应在发现弊端后予以弥补,以使法之作用达到最好的发挥,进而有效保障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信奉,其对法治社会亦有经典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
在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却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会并非如当初设想的如此完美。
其弊端来源于法律本身或其运用过程,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探究到各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空白。
而法治终究是到目前为止最为优越的制度,故在发现法律弊端之后应采取有效途径以解决之。
一、法律的特点分析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于自由的意义。
其法律自身的特点即确定性和普遍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法律具有此特点故其具有预测性作用,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依据法律而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
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
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但凡制定出来,就不可随便更改。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③。
这是对法律具有确定性特点以及原因的经典阐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分为各个种类来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做个别的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是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适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卢梭所言“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④。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主张法律的基础来自于自然而非人为的制定。
尽管自
然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和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三大缺陷主要包括:
缺乏普世共识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认为有些价值、道德或法律规则是普世
共识的。
然而,在实际社会中,人们对什么是自然法的普世价值和规则存在分歧。
不同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无法达成一致的普世共识。
因此,自然法在实践中难以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缺乏可操作性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基础是自然法则。
然而,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则是一个较为
困难的问题。
不同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真正内涵和具体规则存在不同理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来确定自然法则。
这导致了自然法在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缺乏权威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其作为绝对真理和正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权威往往来自于政府和社会共识。
自然法作为一种超越人类制定和改变的法律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实践性。
缺乏权威性意味着自然法很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被具体应用和实施。
综上所述,自然法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吸引力和合理性,但在实际实践中存
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普世共识、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自然法面临的三大挑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
因法律缺陷误判的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严谨性和完备性至关重要。
然而,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有时法律缺陷会导致冤案的发生。
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法律缺陷导致的误判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司法公正的重视。
案件背景2005年,河南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被杀害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因与王某有经济纠纷,且案发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因此被警方列为重点嫌疑人。
侦破过程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大量证据,包括张某的指纹、脚印、DNA等。
然而,由于当时的DNA鉴定技术尚未成熟,警方无法准确判断指纹、脚印等痕迹是否属于张某。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其辩解存在疑点,因此判处张某无期徒刑。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但仍然维持了原判。
冤案发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冤情逐渐被揭开。
2015年,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中,通过DNA比对技术,发现张某的DNA与王某案发现场的DNA不匹配。
这一发现让张某终于洗清了冤屈。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在张某被羁押期间,警方曾将张某的指纹、脚印、DNA等证据与案发现场的痕迹进行了比对。
但由于当时的DNA鉴定技术有限,警方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是否为凶手。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张某被误判为凶手,并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缺陷分析这起冤案的发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法律缺陷:1. DNA鉴定技术不成熟:在张某被羁押期间,DNA鉴定技术尚未成熟,警方无法准确判断指纹、脚印等痕迹是否属于张某。
2.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在收集证据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未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证据出现瑕疵。
3. 法律程序不完善: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未能及时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
4. 辩护权受限:张某在审理过程中,辩护权受限,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威胁。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分析和探讨相关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1.精度不够高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许多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不够严谨,部分规定也没有划分得非常明确。
例如,人行横道的设置是否应该考虑交通流量、车速等因素,这些问题都存在争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误差。
2.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许多规则和法规,但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很多违法行为并未受到惩罚或手段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仍然肆无忌惮地在公路上行驶,侵害他人的安全。
3.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不同各省市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不同,导致在不同地区的行驶准则和规则不一致,对于长期跨境行驶的司机和车主存在不便利的现象。
必须加强省市之间的合作,建立行业标准概念的一致性。
4.基础设施缺乏投资国内的交通状况从根本上说还是在投资、基础设施方面欠缺,我们需要更多的投资来提高我们的交通网络,包括雨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完善。
同时,还需要增加人员培训、安全设施、智能化交通系统的投资,形成一个更为完善和安全的交通生态。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策1.检查安全基建即时合理地调整交通安全规则,并结合目前交通网络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检查交通设施的安全性。
并在必要时调整诸如人行横道设置是否宜绕道等问题,增强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感。
2.提高交通警力效能一定要加强交通警力的依法行动,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进行严惩。
并优化司机的素质,采取更为科学的手段,形成多元化的教育体系。
3.协同合作建立一套统一标准,增加不同省市之间的合作,更便于行驶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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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缺陷法律凸显出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即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一旦法律制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定,和遇见性,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
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仅是一本记有方文字的过时的废纸罢了,法律夕日的权威在此时也一扫而尽。
法律在此变得无地自容,法律在此时不得不放下稳健的架子,顺合事物的发展。
法律只能做出普遍性规定,考虑的是一般性情况,结果难免牺牲个体正义。
让少数特殊情况的个体为之付出代价,如苏力所言:“法律单是强调对像的一般性,而拒绝过分的因人而异。
”[11]法律的普遍性曾使柏拉图感到反感。
他认为,法律决不可能发布一种即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习惯上的法律普遍性在一个具体的情形中就要被牺牲,以满足实现长久个别特殊性正义的需要,为了正义的利益而背弃或放宽既定的要求被认为是必要的,尽管秩序倾向于常规性和一成不变的苛定规则。
法律的普遍性在此变得形同虚设,一无是处。
(二)法律技术的不完美而致成的法律特点的缺陷不管立法者的内心有着多么美好的理想与同情,要完满的,毫无遗漏的去制定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是绝对不可能的,即使排除立法者的缺陷,权当立法者是圣人,能预见日后事物的发展进程,考虑到事物的每一方面。
具备这一假象的状况,法律的完美无缺仍是不可实现的,通过语言表达。
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便是立法的主要手段之一,而语言本身是灰色的,缺乏的,这也必然注定法律完美无缺这个目标永远只能是人们在追求听一个美的设想罢了。
这正如古诗所云:“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
”绝对的趔是永不可言说的,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法律作为一般之中的特殊,不可能摆脱晕一客观规律。
语言之缺陷,注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明确性会化为乌有,其副产品——模糊性将令人不知法律旨意何在,实是法律的无奈,法律的缺陷。
与示范的不确定性相对照,以明确的普遍的语言形式传递一般行为标准看来是清楚,可靠和肯定的。
[15]法律的明确性比法律是什么更为重要。
[16]以此有效的防止执法者滥用法律,同时也便于给公民在行使一项权利。
履行义务之时,明确法律后果。
然而法律的明确性是迎接以语言作为载体来实现的。
而语言毕竟是这个无限之大的世界之中有限符号的集合。
语言个体有限性,常常不得不使诸多个体用一个语言来表达。
这使语言具有了极大的歧义性,除此以外,对许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精细客体的运作,语言仅仅能作的是保持缄默。
因此,许多情况之下,立法者只得求助于模糊语言来表达只可意会的立法意图。
这便造成了法律的模糊性,[17]反而适得其反。
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
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
[18]为滥用司法权利自欺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出现了司法任意解释的怪圈。
立法者之目的本是严格遵从“三权分立”,然而,如今的事实都让自己不得其解。
法律明确性要求的同时,带着法律的另一份“厚礼”是——不灵活,一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从此就变得僵化起来了,正是因它具有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所以未曾遇见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法律的不灵活性常常产生法律僵化,致使法律初始的目的不能实现。
儒家伦理对法律的僵化性持有一种极端的反感。
而这种反感则主要反应在它对调解争议的强烈赞同。
[19]法律的明确性带来的僵化,不利于法律在未曾涉及的领域之中开展,让人们在与法律交臂之时却又失去了它,让人更多的是深受其害。
得不到正义的对待,对法律所产生的永远是一种鄙视与不信任。
法律在其眼中永远只能是个骗子,一个张扬着自己的两面派人物,让法律的尊严又何人谈起呢?三,法律在运作中的缺陷历经历史的证明,法律不仅其自身价值内部法律的特点会带来缺陷,在法律运作过程中,法律仍然避免不了缺陷与难堪。
法律自身的特点所注定的法律的局限,使法律不得不在其运作中引入“人”这个危险的,并曾一致被19世纪大陆法系法学家极力贬低和排斥的因素。
因为法律本身仅仅只具有功能,功能是一静态层面上的问题。
最终只有通过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表现法律的作用。
没有法律的运作,法律仅仅只一文空白,远作这一动态的过程是法律自身不能得以实现的,只有借诸于人为因素,只有人才能做法律不能做的事,能够度量事物之间细微精妙的差别,并做出适当的裁断。
法律本身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为,而到头来又不得不请回得过且过前力图排斥的东西,此可谓法律之缺陷;法律的运作是通过司法运作来实现的,而司法的判决又确实依据证明来进行的,因为过多的依靠证据,法律常常在运行过程中所表现的结果让法律相离初衷,显出一脸的无奈。
A村甲村民向乙村民么下借款而当时未列借款凭证。
事后乙向甲要求还款,被甲一中否认。
后乙起诉至法院,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布乙败诉,甲此时得理不饶人,反以乙侵犯其名誉权乙送上法庭的是公庭败诉,而真正的罪人却逍遥法外。
所受提又且仅的道德舆论的谴责。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时时这句怕再也立不住不脚了,相反倒可以遇法律为了一些丧失心良德行的人提供了保护伞,成为了作恶多端的人予以屏障,这也是法律在运作之中常常开自己的玩笑,弄一些不大不小的圈套来戏弄自己。
法律不仅因为自身的不良运行中丑态百出,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法律因为自身规范的范围关系,常常与其他社会规范相互冲突,到弄得满脸不光彩。
在有组织的社会历史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历史清晰的记得,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远远不够,实际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规范性工具,包括道德,习惯,民间法等等。
无容置疑,人们在上述几种控制工具之间所作的分析性界定,并不是精确的,道德常常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乃一子范畴,两者的界限显得模糊不清,没有一个即定的标准将两者真正的分化开来。
首先是道德的标准之大,所限范围之宽广,引入法律领域后,本是为了弥补法律之不足而来的,但因为本身融入增加了法律的模糊性和多变性,为执法者在执法中任意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消减了民众对法律和法官将作什么的预见性永远是一个大写的叉。
其次,法律因为明确性而产生了漏洞,为保障法律的自由领域,便会因此而受到其对立的道德力量的侵犯。
道德标准的阐述,通常比大多数法律规则的阐述更为笼统更不准确。
而这个事实就更加促进了敌对的道德力量的入侵,[20]法律在此时也完全消失得无影无踪。
法官也就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来判断是非。
在大陆法系如此,在判例法国家,法官以“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更是完全依赖于道德规范,因为“自由心证”本身就是建立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在法律的运行中,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迟疑的情形时,法官就其一种解释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它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务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些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
[21]同时民众常常会因为法律价值与道德原则相冲突,会遵从道德原则不自觉地抵制法律的实施。
仿佛法律是骗子的影子。
法律此时是徘徊一阵后尴尬的思考自己下一步该如何相处。
法律常常来源于习惯。
习惯作为法律所生之母,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习惯的汇集,在司法领域中,,这一定论更为体现得活灵活现。
然而习惯却因为一定的地域性,加之习惯的一定环境下的可变性,当新的习惯产生。
原本和谐的习惯、法律的和谐局面必将被打破,法律此时又如何面对新的习惯。
又如何使起更有利于支持自己。
而倔强的习惯会甘愿顺从吗?法律在此时的境地又如何呢?答案也会明了吧!在法治的初期阶段,还是保留民间法的活力。
在传统之中慢慢的行进,无论如何法律以何种方式行进,注定了法律的缺陷。
维护法律至上性,强行推进,更多是认识法律的暴力方面,从南昌使法律是文明的产物这一定论应声落地,保留民间法的活力,而支委的至上性又何从谈起,法律此时进退两难,万分缺陷。
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纷争,致成了法律在运行中的缺陷,表现地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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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正:《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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