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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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
促 进 为 我 国会 计 工 作 提 供 更 多 高 素 质 专 业技 术 人 才 、促 进 我 国 企
外 由于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建设 过 程 中会 计 信 息 的 因 素 导致 了投 资 主体 在 进行 财 务 监 督 过 程 中存 在 一 定 的 困难 。这 种 情况 下 的企 业 财 务 管 理体 系建 设 已经 不 能满 足现 代 企 业 的 需 求 .需要 企 业 根 据 自身
度 的构 建 为 基 础 指 导 和规 范企 业 会 计 业 务 。 同 时 注重 我 国会 计 规 范 的 国际 化 进 程 ,以 会计 国际 化 进 程 的 深 化 作 为 我 国会 计 改 革 的
- 二、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与对策
目前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具 体 行 为 规 范 、 能 适应 企 业 改革 的 需 求 、 计 制 度 缺 乏 完 整 性 与 系 统 性 、 不 会 国 际化 进 程相 对 缓 慢 等 几个 方 面 。其 存 在 问 题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会 计 行 业 的 发展 。 响 了 我 国企 业 会 计 工 作 的开 展 。 下 详 细 的分 析 了 影 以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 对 其 解 决 措 施 进行 了论 述 。 并 21我 国 会计 法律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
业 会 计 工作 的开 展 、 进 我 国会 计 研 究 人 员 培 养 、 进 我 国法 律 制 促 促
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 立 伟 . 于 我 国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现 状 的分 析 【. l 刘 关 J 当代 财 经 , 】
2 0 ,. 0 91
特 点结 合 新 会计 准则 的规 范 要 求 , 行 科 学 分 析 与论 证 , 进 以此 构 建 会计 体 系 。另 外 围绕 企 业 常 规 会 计 事 项进 行 的会 计 制 度 建 设 使 得 企 业会 计 法 律 构 成 中缺 乏 完 整 性 和 系 统性 。导 致 统 一 层 次 的 会 计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是完全有效的。

许多人会认为,法律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但是实际上,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地方。

例如,一些法律可能会对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这就是法律的不公平性。

而且,一些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群体造成不公正的对待,这就是法律的不合理性。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消除这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使社会更加公平和合理。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而产生的。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人们就不会再受到这些限制和约束,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就会减少。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消除这种统治阶级的利益,使社会更加和谐。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往往会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进行限制和规范,使人们失去了自由和创造力。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人们就会更加自由和活力,社会也就会更加繁荣和发展。

正如罗素所说,“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使人们摆脱这种限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

它可以消除法律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使社会更加公平、和谐和繁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们的权益。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秩序就会变得混乱无序,人们的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废除法律体系就意味着放弃了这种保障,这是不可取的。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会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体系起着调节和约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作用。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矛盾和冲突就会失去约束和调节,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社会的纽带”,废除法律体系就会破坏这种纽带,使社会更加不稳定。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很多时候,法律被利益集团所操纵,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

比如,美国历史上的种族隔离法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人们不再受到这些不公正法律的束缚,从而更加自由和平等地生活。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也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一些政府或组织可以利用法律来打压异见人士,限制人们的自由。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减少这种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让人们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和谐。

法律的存在往往会导致纷争和矛盾,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如果没有法律的束缚,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协商和解决问题,从而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

没有法律,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废除法律体系将导致社会的崩溃,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律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他们受到欺凌和歧视。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这些弱势群体失去保护,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将导致无法有效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将无法有效地管理资源和分配权利,从而导致混乱和浪费。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引用名人名句,约翰·洛克曾经说过,“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就没有自由。

”这句话说明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很多没有法律体系的社会都陷入了混乱和动荡状态,比如古罗马帝国的衰亡时期,就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崩溃而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浅论法律制度“隐性偏差”与利益失衡

浅论法律制度“隐性偏差”与利益失衡
在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领 域 , 度 的 “ 性 偏 差 ” 素 , 加 淋 制 隐 因 更
性偏差 ” 制度是一种堂而皇之存在 、 未触犯现有法律和政策 的 并
制度。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 性 偏 差 ” 利 益 调 整 隐 与
法律作为一种行 为规范 ,它 的一个很 重要 的特征就是 可预
伤害与侵害的诱 因恰恰来 自于我们 自己制订的“ 制度 ” ——具有
“ 隐性偏差 ” 的制度 。这些 隐而不彰 的因素在有 意或无 意地影响 着包括法律在 内的不 同制度对利益 的调整 ,进 而对社 会稳定产
的对象 , 一旦怀 疑制度约束 的可信性 , 害怕竞争对手不遵守规则 后使 自已权益受损 , 在权衡利益得失 的前提下 , 很容易作出针对 制度约束的逆向选择。 ”觋行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 、 违约行为的 盈 利性 认识 不足 , 违法 、 违约行为人在其违 法 、 违约过程 中往往
2 1 年 1 2期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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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制度“ 隐性偏差’ 利益失衡 ’ - b
义 海 忠 徐 志 华
【 摘 要 1 法律 制 度 中“ 隐性 偏 差 ” 素 的 存 在 , 一 定程 度 上 使 法律 处 于 失 灵 状 态 , 易 眨损 司 法 与 行 政 的 权 威 因 在 容
【 键 词 】 法 律 制 度 隐性 偏 差 淘汰 利 益 失衡 关
现代社会中 ,基 于既得利 益而产生的 侵权使得我们 的权利 时刻面临一种可能被伤 害 、 被侵害的危险 。 而往往导致我们受到
无 法 起 到 制 裁 和 预 防违 法 行 为 的作 用 。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引言:强奸罪是一种发生率高影响极为恶劣的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且呈上升趋势。

北京青年报2013年8月24日A10版报道,印度官方数据显示,新德里2012年强奸案比前一年增加17%。

强奸犯罪严重的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秩序。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性的认知,强奸犯罪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因强奸犯的主体,客体及夫妻之间强迫性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传统性行为方式的突破,我国刑法中的有关对强奸罪的立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致使许多强奸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本文通过对强奸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探析我国现行强奸罪的不足之处,并从立法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奸罪,立法缺陷,完善建议一、强奸罪的定义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1条,怎样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不足;完善论文摘要:时代的呼唤以及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必须体现其基本精神和指导价值,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定位不准、主体狭窄、内容模糊、失衡等情况。

必须以确立环境责任、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着手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方法,才能实现其应有目的,才能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作保障,环境法律、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义务就如同“环境道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在规定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或约束权力、权利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防止权力、权利的滥用或玩忽以及义务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定义及特征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在目前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点: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说;否定性评价说;义务说;负担说;等等。

义务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义务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义务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能完全明确法律责任之应有内涵。

基于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的分析理解,笔者认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专章明确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义务性或职责(政府的义务)性规范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责任规范。

因此,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履行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虽未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评价或相应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综合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本身的分析,可以总结出环境法律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基于某个人或单位的意志随意确定的。

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浅论当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专项课题《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1240006。

摘要: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经历了快速扩张后,由于面临着诸多发展增速放缓。

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国家大环境的因素以外,还与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建设有很大的关系。

其中,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特点等现象明显。

本文就是从这些现象入手分析发现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学课程改革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法学职业教育就是要以培养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法学职业教育中应突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学生和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也是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区别。

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课程体系上重理论、轻实践,存在诸多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现象,其主要归纳如下:(一)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特色职业教育为应用型教育,其突出强调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

法学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也理应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

然而,由于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没能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成了本科的压缩型,把法学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学历教育,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践教学薄弱,培养的学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

法学职业教育不能只管教,不考虑能让学生学会什么,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在学校能够掌握多少法律职业技能。

此外,从我国目前主要法律职业就业环节上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缺乏衔接的桥梁。

在此背景下,法学职业教育也必然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必要的就业制度,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又只是延续传统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理论教学模式,因此,法学职业教育毫无自己的特色,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浓缩版、成了一种学历教育,甚至于是普法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机械地模仿本科院校,完全背离职业教育的宗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引言金融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制度不够灵活等。

因此,本文将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问题一:监管规则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规则的制定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

其次,监管规则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活动。

此外,一些监管规则存在冲突和信号不明确的情况,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困扰。

完善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监管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接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国际最佳实践。

同时,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立法的投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适用。

问题二:监管力量不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其次,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相对薄弱。

完善措施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力量,我国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该积极培养和引进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机构的整体效能。

问题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应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和风险挑战。

一方面,监管制度的变更和调整过程繁琐、周期长,难以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响应。

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确立和执行缺乏灵活性,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区分对待。

完善措施三:建立灵活的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我国应该加快监管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憾

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憾

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憾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有着许多空白和缺陷。

《著作权法》第六条对于民间文艺保护的空白,知识产权体系内的法律也无有效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体系外更是缺乏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条款,本文通过对这些法律缺陷详解旨在说明出台《民间文艺保护条例》单行法的迫切性。

关键词:民间文艺;知识产权;法律缺陷一、我国对于民间文艺保护规定的空缺首先便是直接规定民间文艺保护的《著作权法》,由于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论未休,即便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达成了有关传统文化(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协议,但是我国也未完全接受这些国际协议,所以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六条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个间接的规定。

实际上是留出了一个法律空白。

而其他知识产权或非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民间文艺保护的规定都不甚完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提供指导思想,至今已历经了20年的时间。

实际上,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工作早在1993年就在国务院立项,专门的研究起草小组多次着手制定规章条例,但都由于调研取证工作的困难而搁浅。

[1]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经过了第一次修订,保留第六条的条款,但为了弥补这个空白规定,国务院文化部及有关部门和国家版权局再次启动《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起草,欲借《著作权法》修改的东风,完成与新法配套的条例出台,但遗憾的是始终未有下文。

二、知识产权体系内其他法律对民间文艺保护的漏洞现在学术界探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寄希望于著作权保护之外,还寻求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商标法保护、专利法保护、邻接权保护以及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与著作权法独立并行的几种保护模式,但是在这些保护模式中其保护力度与厚度都有漏洞。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修改对策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修改对策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将 此 法 的 修 改 列 入立 法 规划 。然 而 从 进 展情 况 期 的间接损失。 决不能只赔物质损失而不赔精神损害, 也不能只赔直
看, 修改 的步子有 点慢 , 迟迟不能进 入正式 立法程序 门槛高、 标准 接损 失而无视间接损失。 二是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于“ 填空 低、 范围窄、 程序乱……国家赔偿法的“ 不适” 症状越来越明显, 亟需进
国家赔偿 精 神损 害 公 民权 利
正 、 治 、 社会建设 的需 求。现 实告 诉我们 必须对现行 家赔偿 法》 法 和谐 国 进行检 视并 完善之 , 以满足社会 建设与发 展的 需要 。
关键 词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号 : 90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o 9 33 8 10 . 220 ) —7  ̄1 5 0
括 物 质损 失 , 包括 精 神 损害 , 质 损 失既 包 括 直 接损 失 , 包括 可 预 也 物 也
保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 行 为 的侵 犯 , 进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促 ”但 是 随
着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这十几年, 国家赔偿法的缺 陷和不足早已暴露, 近 年来社会各界围绕国家赔 偿法的修 改讨论较多, 争议激烈。而且 ,
健康权 的情况 下, 给予一定数额 的精神损害赔偿, 既能弥补现有赔偿 标准 的不足 , 能安抚 受害人 。 又 民事司法 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已
赔 偿 类 似 于“ 发工 资” 补 。 四 、 化 赔偿 程 序 , 程 序 更 加 公 正 简 使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我国法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我国法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我国法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作者:靳勉男来源:《卷宗》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的法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现代法律坚持协调发展,在从实际国情出发的同时善于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法律发展的长处,最终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现代全球化的发展环境下,我国的法律发展也应该顺应全球化的趋势,发现自身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适合自身法律发展体系。

这篇文章阐述了我国法律的现状,并提出了存在的漏洞以及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法律发展;协调发展;全球化法律对于现代社会来讲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它代表着社会的进步,保障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了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法律在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慢慢完善起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并学习其他国家的进步法律,由此建立起适合自身法律发展的特色体系。

我们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更要学会解决问题,用中国特色的协调发展模式去推动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并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1 我国法律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了,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普及,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生存规则中出现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立法在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质量和数量上,我国的法律体系都有了极大的进步。

在我国进入新时期以来,颁布许多适应中国发展的新法律,同时也改革完善了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法律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为了顺应法律全球化,我国还需要继续探索法律发展之路。

2 我国法律发展中出现的问题2.1立法决策和制定没有体现民主决策,党政组织和上级意愿占大比例。

党中央在立法协商和立法决策时占主导作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中央和上级的意愿占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没有办法直接参与进来,民主精神没有办法体现。

2.2 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够广大的人民群众是立法的受益者,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立法的重要依据,所以群众参与立法能更好的促进法律发展。

普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普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普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普法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推广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每个国家努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普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 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由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其中涉及大量复杂和抽象的概念和术语。

这就导致了许多人面对那些看似高深莫测的词汇时感到困惑和无从下手。

2. 缺乏系统性教育:尽管有关当局在推进普法工作上投入了许多人力资源和财力支持,但缺乏系统性教育仍是一个突出问题。

特别是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在校期间接触到或者学习有关基础法律知识较少,导致了整体普遍素质不高。

3. 法律应用难度大:单纯地掌握理论并不能真正解决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挑战性,缺乏实际操作的培训使人们对于法律的应用能力匮乏。

4. 司法透明度不高:普通百姓对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运作机制了解甚微。

从诉讼到判决再到执行,各个环节都涉及复杂程序和专业术语,导致很多人无法真正理解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权利。

二、普法存在的原因分析了解问题背后隐藏的原因是改善当前状况并发展可行解决方案所必需的。

普遍而言,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 教育体系缺失:尽管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在教育体系中注入有关基础法律知识的内容,但在全球范围内依然存在着大量资源差异和投入不足。

这种教育体系不平衡导致了一部分民众缺乏获取合适学习资源和机会。

2. 文化隔阂与言语壁垒: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历史传统,在跨国界推广普遍有效且易懂理论时会遇到困难。

同时,不同国家之间的语言差异也是沟通和理解的一大障碍。

3. 法律体系复杂性: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普遍较为复杂且庞大,存在许多分支与细则。

这使得学习者在修习法律时感到厌烦和困惑,而普通百姓更加无从下手。

4. 普法工作缺少整体规划: 现有普法活动通常局限于简单地提供信息和教育内容,并缺乏有效评估措施。

浅论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论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二)权利主体范围狭窄
所有涉及生育权的几部法律中提到生育权主体的就是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的规定显然是只赋予了妇女生育权,而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在两部由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关于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发生矛盾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应该是以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将生育权的主体范围仅仅界定为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生育权主体的规定剥夺了独身者和婚内男性的生育权,这完全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
二、立法完善
(一)权利入宪
前面已经提到过,有着我国母法之称,有着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对于“生育权”这一人格权没有确切的规定,只是在第49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宪法中只强调计划生育这一义务而不规定权利,有重义务轻权利的嫌疑,有支持义务本位的嫌疑。所以,很有必要在宪法中对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做出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一样明确而详尽的规定,而不是一味的只强调计划生育的义务。
论文摘要 生育权是民法上的一种人格权,每个人都能享有,不仅是已婚的夫妻双方享有,达到育龄的独身者等其他群体也享有。实践中,夫妻双方之间互相侵犯生育权、第三人侵犯生育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将从生育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范围等几个方面出发,探析我国现有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二)《婚姻法》的补正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生育权应该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可以在其中增加如下内容:
1.赋予已婚男性生育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追求男女平等,那么平等到底体现在哪里?当然是地位的平等,如果仅仅赋予妻子生育权,那么在关于生育问题上,丈夫完全没有话语权,妻子想生就生,不想生就不生,丈夫仅仅是一个生育的工具,那么他们的地位何在?尊严何在?在我国这样一个历来就注重男权主义的国家,男人是无法忍受这样的屈辱的,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很难长久。生育这一行为,单独的一个人是不能完成的,需要男女双方配合,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让他们互相沟通协商,共同决定生或者不生,何时生,以及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生育多少这些问题,有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婚姻家庭的美满与幸福。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存在的三大缺陷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理论,主张法律的基础来自于自然而非人为的制定。

尽管自
然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和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三大缺陷主要包括:
缺乏普世共识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认为有些价值、道德或法律规则是普世
共识的。

然而,在实际社会中,人们对什么是自然法的普世价值和规则存在分歧。

不同文化、宗教和价值观念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无法达成一致的普世共识。

因此,自然法在实践中难以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缺乏可操作性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基础是自然法则。

然而,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则是一个较为
困难的问题。

不同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自然法的真正内涵和具体规则存在不同理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来确定自然法则。

这导致了自然法在实践中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难以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缺乏权威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其作为绝对真理和正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权威往往来自于政府和社会共识。

自然法作为一种超越人类制定和改变的法律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实践性。

缺乏权威性意味着自然法很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被具体应用和实施。

综上所述,自然法虽然在理论上具有一定吸引力和合理性,但在实际实践中存
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普世共识、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是自然法面临的三大挑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法律的滞后性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当前的法律体系,重新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和正义。

当前的法律体系往往偏向于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重新审视和改革法律,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

此外,废除法律体系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前的法律体系往往束缚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重新建立一个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尽管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完全废除它。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刀切地废除它。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秩序和规则,帮助人们更好地生活和工作。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此外,废除法律体系也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犯罪行为提供惩罚和制裁,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认为不应该完全废除它,而是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问题,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是一切人的生命,一切人的财产,一切人的自由的保障。

”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的庞大和复杂使得人们难以理解和遵守,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低下。

此外,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漏洞使得一些不法之徒可以钻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也使得社会秩序变得僵化和缺乏创新。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束缚使得社会无法及时做出应对,导致了社会发展的滞后和问题的积累。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自由和平等。

法律体系的存在往往使得一些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另一些人则处于劣势地位。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打破这种不公平的现状,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没有法律体系的约束和制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没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强者往往可以任意欺凌和剥削弱者,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得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阻碍。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得人们的行为更加有序和规范。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得社会的管理和治理变得更加困难,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和困扰,因此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名人名言:“法律是社会的灵魂,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

” ——亚里士多德。

经典案例:在没有法律体系的古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是极其混乱和危险的,强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直到出现了法律体系,社会才得以稳定和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我认为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导致社会问题难以解决。

例如,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繁琐性使得司法程序缓慢,导致很多案件拖延多年才能得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司法不公,一些有钱有势的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普通民众则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消除这些弊端,让社会更加公平和公正。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人们更加自由和平等。

法律体系的存在往往限制了人们的行为和自由,一些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无法自由发展和表达自己。

而且,法律体系也往往造成了社会的分化和对立,一些法律规定使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到歧视和排斥。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人们更加自由平等地生活。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法律体系的存在往往导致了社会的冲突和对立,一些法律规定使得人们之间产生了矛盾和纷争。

而且,法律体系也往往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和发展,一些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使得社会无法迅速适应变化。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做出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无法正常进行生产和生活。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可以保护人们的权益,防止人们受到不公正对待。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将出现更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现象,弱势群体将更加受到伤害。

最后,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可以防止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社会将面临更大的安全威胁和风险。

综上所述,我认为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法律的存在对于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安全至关重要。

引用名人名句,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法律是人类良知的结晶。

是否应该取消法律体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法律体系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法律体系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法律体系。

首先,取消法律体系可以减少社会冲突。

法律体系往往会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程度不同,取消法律体系可以减少这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更加和谐。

其次,取消法律体系可以提高个人自由。

法律体系往往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取消法律体系可以让个人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取消法律体系可以减少司法成本。

法律体系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来维护和执行,取消法律体系可以节省这些成本,使社会资源得以更加合理地利用。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没有法律体系,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人们将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

其次,法律体系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个人因为弱势而受到侵害,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法律体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法律体系可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保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

”——柏拉图。

“法律是保护弱者不受侵害的武器。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无法无天的时期都是因为法律体系的崩溃和缺失所导致的,比如古罗马帝国的衰落和法西斯主义的兴起等。

综上所述,取消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公,而保留法律体系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权,因此不应该取消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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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
一、绪论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
1、法律系统不健全
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
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但是,法律并不是道德,法律是理性思考的产物,而法律的执行也应排除证据和条例之外的任何干扰。

3、法律执行效力较差
当今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日益下降,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法律执行效力的下降,如果法律的执行效力让民众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案情的进展不能让民众信服,那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让人民幸福生活的。

但是在我国,延误调查的事件频频发生,以前年闹到今年的“郭美美事件”为例:“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其真实身份也众说纷纭,有网友称她是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郭长江的女儿,
由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

”这件事情的迷团之多,如一部精彩悬疑剧一般,最令人费解的一点:郭美美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名称权,但中国红十字会至今尚未追究郭美美的法律责任。

这足以体现出我国法律执行效力的迟钝,这种行为也十分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三、结论
纵观中国上下五千年,我们的如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跨越,至少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生活,而且中国人民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共和也仅仅63年,我们还有时间去改善我们的法制体系。

要知道,法制体系是理性思考的产物,它不是感性体悟所能决定的,我们必须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维护好自己的利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完整和刚正,只有大家都能真正的懂法,知法,守法的时候,才是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健全的时候。

而我相信,这一天不会远了。

参考资料:《中国法学史》著者何勤华法律出版社 2006
百度百科:“郭美美事件”“熊猫烧香事件”
“药家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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