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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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缺陷司法独立不够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证。

但在现实中,多数法官仍然难以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政治、利益等因素有关,法官处于被动局面,难以行使自己的职权。

权力过分集中中国的法官制度,权力过分集中在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

而这些法院本身的治理架构也存在一些缺陷,如选任制度不够科学、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等,导致权力不能有效地分散、监督。

职业化程度低法官职业化程度低,也是中国法官制度的一大难点。

现在,仍然剩余大量法官处于兼职状态,缺少专业性的培养和提高。

法官的晋升、升职、评定等,并没有与国际接轨,透明度也不高,导致相关评定存在滞后、不够公正的问题。

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应该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加强法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让入行门槛更高。

加强法官职业化程度,对于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制度也需要改革。

应该实行基于岗位、基于能力、基于业绩多元选任制度,强化正式的选任渠道、网络招聘等。

另外,建立全国统一考试和评估体系,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司法系统。

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也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

应该让公众了解法官的任职情况、成长经历、业绩等,并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法庭案件信息搜索查询,让公众对法官有更准确的认知。

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应该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建立一套评价体系,以专业、科学的方式考核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公正性,增加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同时也应加大对不当判决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

中国法官制度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改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保障司法独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提高司法公开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更加公正、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律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就是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受到不同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规则和运作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主要以罗马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德国等德意志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来源,并注重继承系统和逐案法官裁决的原则。

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差异虽然德国法和法国法都属于大陆法系,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在合同法上,德国法更加注重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追求双方意思的一致性;而法国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合同的平衡性。

2. 法官较少发挥创造性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已有的法律条文而非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这就导致大陆法系下的司法判决较为稳定和可预测。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等国家。

普通法是通过法院判决案例来建立和发展的。

判决案例构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基础,法院往往会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做出决策。

英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判决案例的权威性在英美法系中,判决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法官经过细致研究和解释先前的判例,以确定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更加灵活和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

2. 法官更加具有创造性相比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注重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像刑法那样精确而完整的法典,因此法官通过解释先前的判例来制定新的规则。

三、混合法系还有一类法律体系被称为混合法系,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既受到英美法系影响,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

混合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混合法系能够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综合运用法典和判决案例的方法。

大陆法系的缺陷[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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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缺陷-精品资料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讲解

浅析我国现行刑法在几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1)内容摘要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主要如下:绑架罪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我国现行97《刑法》第17条第2款却未将绑架列入,是《刑法》第17条在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或者说是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多了罪字,等于把不够上述犯罪立案标准行为的排除在了转化型抢劫之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规定的立法缺陷。

第九十三条规定遗忘了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尽管《解释》明确了村官被“视为从事公务”时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七种情形,但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漏洞,教育附加费在“费改税”之前引发的管辖争议,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存在管辖缺陷。

除《解释》规定的情形外,村官在管理村公共事务中的受贿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定罪处罚,也不能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存在漏洞的,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如: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却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一个问题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发生在金融机关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节与嫖宿幼女罪等等,存在明显的法定刑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简称97《刑法》,97《刑法》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它表明中国刑法已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轨道,97《刑法》实施后,其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笔者也感觉到我国现行97《刑法》存在着许多的立法缺陷,这使我们在现实执法中感觉十分茫然,现就比较容易遇到的几个方面略加探讨:一、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笔者在办理一起绑架案件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由此,开始注意我国现行《刑法》方面的立法缺陷,该案案情如下:某某网吧老板王某向张某某(男,17岁,某某中学学生)、刘某某(男,15岁,某某中学学生)索要二人因为上网分别所欠的106元、50元欠款,张、刘二人因为无钱还账,便一起预谋绑架刘某某的同班同学赵某某,然后向赵某某的父母索要400元现金,当天下午放学时,按照二人的预谋,由刘某某将赵某某骗到一个偏僻的树林,然后张某某手持水果刀胁迫赵某某,让赵给父母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赵某某回家不许说出二人情况,否则就杀了赵某某,赵某某在张、刘二人的胁迫下到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电话……二人得到现金后将赵某某放走,赵对其父母说绑架自己的人蒙着面,不知道是谁,赵的父母看自己孩子回来也没向公安机关报案。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前言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及其功能、辩护人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到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散布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国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为中心”。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时也有解释定罪和量刑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地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审判。

而且,证明的标准也比较高,需要明确和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调查为中心”,相比大陆法系更注重调查程序。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官并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如此大的权力。

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将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受到审判。

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有更多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案件开始时就雇佣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的标准比较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水平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他仍有可能被判有罪。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审判为中心”和“调查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

此外,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被削弱,甚至可能被压制,而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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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空间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表,土地空间的利用立体化趋势是必然的,空中花园、空中楼阁、地下商场、地下交通等只是一个开始。

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出现,规范空间地上权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对提高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率有重大意义。

我国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物权法》及一些规范、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略有涉及“空间地上权”,《物权法》目前并未直接承认空间地上权的存在。

因此,本课题意在探讨我国立法体系应如何完善空间地上权,提出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以及提供一些立法理论的初步探讨。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的研究现状国外对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很多争议。

首先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身的立法体系不同,因此空间地上权作为一个新的权利,在各自法系中的定位、性质也不同。

其次就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也并不统一,甚至于同一个国家内,虽然立法只有一种观点,但是理论学说却也存在很多不同派别。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看待空间地上权的区别首先,空间地上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未直接定义过空间地上权,而仅有空间权的概念,在谈及空间地上权时,往往都是用空间权概念予以界定,或称之为空间租赁权等。

其次,由于各法系立法的渊源侧重点不同,导致空间地上权的定位和性质也大相径庭。

由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完整的物权法概念,因此空间地上权是空间权的一种,可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租售等,因此是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

而大陆法系由于其有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空间地上权作为一种物权法,也不能完全独立于该体系,因此,空间地上权是基于地上权而细分出来的一种特殊地上权,以区分一般地上权。

2、大陆法系立法与理论研究(二)国内的研究现状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工具,无可否认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这些缺陷不仅会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平和不完善,还会限制法律在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上的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律的一些常见缺陷,并试图提出对策来改进法律制度。

首先,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完全统一和普适的法律难以制定。

一项法律可能对某些人或群体产生不合理的影响,而对其他人或群体则不够严厉。

此外,法律面临的问题也会随着科技和社会变革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导致旧有法律的矛盾或不适用。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灵活的法律制度和制定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应该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公众对话的机会,以便将各方的声音和建议纳入法律制定的过程中。

其次,法律的执行存在缺陷。

尽管制定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或存在腐败问题,这些法律的效果却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一些违法行为经常逍遥法外,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安全感。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强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变得尤为重要。

应该通过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并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以确保执法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责并保障正义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的复杂性和沟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法律文件通常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这使得大部分人难以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这种法律晦涩难懂的问题导致了很多人对法律产生误解或被漏洞所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简化法律语言,使其更易于理解。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解释和教育,以及加强法律顾问的角色,使普通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此外,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这种过度集中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限制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些法律可能违背人权和民主原则,使个人难以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该加强司法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公平对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公民参与的机会,确保他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表达自己的声音并获得公正对待。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法院一班魏鹏洋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即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违法性是指犯罪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实质上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即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既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过失和故意)。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

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与我国犯罪构成通说四要件的利弊也应该从这三方面意义展开。

一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从层次结构上来说更倾向于推进式,可以称为过关式或线性式,也就是说,前面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后一个阶段,只有按照顺序三关都过完才能构成犯罪。

第一步该当性是说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相符合,。

第一个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即违法性阶段,判断有没有违法性组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前进的过程被阻断,行为就构不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有责性,如果前两个要件都满足了,那么还要看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如果不具有有责性,那么行为仍然构不成犯罪,如果这个要件也符合,那么行为才满足犯罪够成要件,构成犯罪。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嘿,伙计们!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你们知道吗,这两个法系可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哦!让我来给你们讲讲吧,保证让你们轻松弄清它们之间的区别。

我们来说说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分布在欧洲、非洲、亚洲等大陆的国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系的特点就是以成文法为主,法律条文丰富,而且很多法律都是通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就像我们中国人常说的“百年树人”,这些法律也是经过无数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

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更加成熟、稳定。

而海洋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分布在美洲、澳洲等海洋沿岸国家所采用的法律体系。

这个法系的特点就是以判例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做出判断。

这就好像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成文的法律条文,但是法官们还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来解决案件。

所以,海洋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富有创新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这两个法系在实践中的一些区别。

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大陆法系的审判过程通常比较长,因为需要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双方意见等等。

而海洋法系则相对简单一些,法官们会直接根据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做出判断。

这并不是说海洋法系的审判过程就一定比大陆法系快,只是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可能会简单一些。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也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通常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等。

而海洋法系则更注重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比如合同纠纷、海上运输等等。

这就好像是我们中国人常说的“公事公办,私事私了”,两个法系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各有侧重。

我们再来说说这两个法系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通常占据主导地位,比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而海洋法系的国家虽然也有很高的国际地位,但相对较少。

探析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

探析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

探析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摘要: 清末修律之后,中国法律发生了转型,古老的中华法系传统转化为带有大陆法系性质的近代法律体系。

伴随着法律性质的变化,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律缺陷同样渗透到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其中,立法上的工具主义、法律的政治色彩和法律思维的逻辑封闭性,直接影响到了中国的现代法。

关键词: 大陆法系/清末修律/大陆法系的缺陷一、法系、大陆法系与现代中国法的法源法系的划分根据是法律的传统,这个传统与法律的历史发展有关,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法律的渊源和法律的形式、立法者与法官的地位和角色、法律适用的推理模式相关。

世界上的法系如何划分,一直存在着分歧。

有的学者说有三个,有的学者说有四个,有的学者说有五个。

每种说法都有自己的根据,但从影响力和现存范围来看,最具典型意义的现代法系一般为两种: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或称之为普通法法系;一是以法德为典型的大陆法系,或称之为罗马法系或日耳曼-罗马法系。

至于其他几种法律体系,要么影响比较小,要么没有延续下来,要么与世界上的现代法律体系相距比较远。

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为代表,包含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从性质上来看,前苏联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但从法律的技术和渊源上看,前苏联的法律仍然带有大陆法系的特点。

苏联解体之后,很少有人再提社会主义法系一词。

伊斯兰法系是现代社会中少有的政治与宗教混合的法律制度。

心向中国古代传统或者心向西方法律的中国法律人很难激发起对这种法律制度的热情。

所谓中华法系,历史遗迹的成分大些,现行法律制度的成分少些。

当东方国家开始现代化过程的时候,法律的“中华传统”已经从法律的层面消失,隐藏到了法律制度运行的某个不为人察觉之处。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法。

从古罗马习惯法到以《十二表法》为代表的成文法,再到最后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大陆法系最早的法律渊源就在此。

随着北方日耳曼人入侵,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罗马法消亡了,但罗马法的精神仍然存在,或者称为习惯法,或者称为普通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优劣什么是好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最近有了一些答案,有一个说法是,英美法系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更优越一些,而大陆法系则社会演化能力弱一些。

这方面我有一些体会。

以产业组织理论为例,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是以判例作为司法的依据。

这种法律的好处是可让法律得到不断的修正,而不需要通过繁琐的程序,所以,就给人们辩驳真理提供了机会,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合理。

比如反垄断法,律师和经济学家都要出庭参加辩护,其原因是辩词不仅仅来自要遵循以前的判例,还要对根据新的情况,提供新的理论解释,特别是要站在更合理的高度,去看待新出现的问题,建立新的判例规则。

有一位经济学家为AT&T做了十几年的研究,提出了可竞争理论,对产业组织理论、反垄断法司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大公司,如微软这样的巨型企业多少年以来都没有被拆分,就是依据了这个理论。

一个社会能否进步关键不在于某个状态是否合理和先进,而在于是否有一个制度让社会得到进化,如果能够进化,既然目前再不合理,也没有什么,因为制度可以推进社会。

什么样的制度有利于进化呢?就是开放性制度,就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又不是没有原则,而是有一个原则底线,但却可以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使制度更加合理,并通过合理的制度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完善。

大陆法律一旦制定就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条条框框,律师根据条条框框去辩护,当发现这些条条框框并不适合实际情况时,得要有很多人冤枉、牺牲和负出代价,还有社会舆论的呼应,最后通过立法机构修改条文。

有时明明知道是错的,不合理的,但当事人没有办法讲出自己道理,因为法庭的说法是“按现行法律”,言外之意是除非法律修改,而等到这一天,不知道要什么时候。

这样的法律可能也隐藏着一些被操纵的可能,因为法律一旦被确定就不会轻易修改,对于潜在利益获得者来说其成本摊核很低,他一旦说项成功,就可以获益;而一旦法律开始执行,他们还可以利用人们的惰性和他们所掌握的话语权阻止修改。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前言立法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立法制度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立法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1. 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主要参照的是苏联的法律体系,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规范缺乏完整性。

例如,现在仍然存在四大刑律和七大民法典的分割,民商法律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2. 立法过程不透明在中国,立法过程缺乏透明性。

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评估、审批、公示等环节不透明,社会公众难以获得全面的立法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3. 法律实施存在问题中国法律的实施过程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问题。

“恶法不执”、“好法难执”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形成了一些法不尽责、治不严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律制度落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落后的问题,如法官独立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等缺陷。

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法治的实现。

中国立法制度的完善1. 加强立法透明性加强立法透明度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应当通过加强立法信息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的关键。

与其盲目地破旧立新,不如修缮法律空白和不足,增强现行法律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3. 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实施是完善立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实现法治,必须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道德水平,并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保障法官独立性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关键步骤之一。

法官独立权的实现需要法官自身的道德水平,以及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

结论中国的立法制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也有其优点,如它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并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大陆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大陆法系自形成至今,虽然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

总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

基于这一观念,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有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有的各种来源的法律,即便仍起作用,也要经立法机关重新颁布。

大陆法系的局限性

大陆法系的局限性

大陆法系的判例法补充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如下特征:1.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2. 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大陆法系采取演绎法。

法官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英美法系的法官用于一定程度的立法权,他们以先前的判例作为断案的依据,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

二在全球化背景下看二大法系世界已经变得越来越全球化,或者说我们正处于全球化时代。

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现代交通工具的开发和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对空间距离被大大缩短。

因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更多的利益纠纷,跨越边境的洗钱、贩毒、偷渡人口、恐怖主义行为,这些问题都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发生于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不仅影响其国美,而且产生了跨境影响,使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得利或者受损。

而这种利益纠纷的法律调整一般分为公法和司法两大类,即政府与政府或非政府之间的调整,以及非政府之间的调整。

但是这种调整难以从根本上来解决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利益问题,特别是不同法系阵营的国家这种分歧可能会更大。

在这个情况下,我们或许应该尝试如何跨越不同法系或者说融合法系而产生新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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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缺陷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也许永远都不会停止。

不过这些争论给人们带来了深深的反思,反思我们已有社会制度的根基法律,它是否真的如当时立法的目的那样,能够保证公平与正义。

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中国也存在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案例无法实现社会正义的情况。

归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在于大陆法系自身在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缺陷,这也是本文旨在分析的问题,并希望能够寻找出一些弥补缺陷的办法。

【关键词】大陆法系;存在缺陷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制度建构能够从最原始的蒙昧,走向现在的高度文明的推动力之一,它秉持着公平正义之心,建立了一个又一个社会制度。

在这些制度不断被推翻与重建时,我们的法律也随之而改变,地中海沿岸的罗马帝国为人类社会开启了一扇法制之窗,它改变了习惯法的恶习,通过制定并颁布成文法,让法律成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看得见,并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罗马法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加上日耳曼人的改造,日渐形成世界最主要的法系之一——大陆法系。

现今世界,大陆法系的国家遍布全球每一个大洲,诸如:亚洲的中国和日本、欧洲的法国和德国、美洲的阿根廷和墨西哥、非洲的埃及和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新喀里多尼亚。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执行与适用上的特点
现今世界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宪法的权力来源,从而确立了立法权的决定权威,再从上而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部门体系。

国家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之后再由专门的部门颁布正式文件,再在国内实施。

法律条文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只能依靠既定的条文判案,不能造法。

针对法律只能有特定的适用,不能超越法律已有的条文规定,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实体正义被摆在优先位置。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体政治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内有一种统一感[1],基本上是大同小异。

三、大陆法系存在的缺陷——以中国为例
按照历史传统来说,中国的成文法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只是中国古代社会更加重视德治,而轻视法治,中国的法律更多的沦为统治者奴役人民的工具。

一直到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中国才开始有了自己的近代法律体系与明确的法律职能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走上了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建设任务艰巨,中国便开始向前辈苏联学习,跟着苏联建立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这个法律体系的源头却是大陆法系,尤其是受德国法律思想的影响很深。

因此,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来说,其实属于大陆法系。

因此,从立法、执法与适用上来看,我们都难以摆脱成文法体系的潜在制度缺陷。

首先,在立法方面,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把立法置于国家法律体
系的中心[2],而我国的最高立法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立法程序复杂而且周期较长,很难及时地对社会需求进行反应,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速度。

例如: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在毒奶粉、地沟油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井喷式爆发后才匆忙制定。

中国的立法权并不是采取西方三权分立架构下的司法独立模式,中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之间只有辅助与制约的作用,并且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主导作用。

其次,在法律的执行方面,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体现,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定分止争”的作用,让法律的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的结果。

当前我国的法律执行时,更多还是依附于行政权力这根指挥棒,为国家的行政计划与目的服务。

法律执行过程中,赋予执行机关以巨大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机关获得的超然权力,使得在具体的执法时,行政机关往往忽略法律的程序,而偏向于实体的执行效果。

例如:为了城市的总体规划与政府的土地财政,近年来全国上下兴起了一股强制拆迁与反对强制拆迁的浪潮,政府与普通拆迁户对于拆迁问题形成对峙局面,司法部门介入让问题就更加复杂,产生了“钉子户”“空中楼”等畸形现象。

最后,在法适用方面,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在法律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问题仍然很突出。

国家级别的法律条文普及力度还不够,许多最基层的民众并不是很清楚,国家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上的诸多立法,使得有些人在执法或犯法
时骄纵跋扈。

一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邀约几个同伴便对过往行人进行抢劫,被抓之后还以为还了钱,就可以回家吃饭了,他们殊不知抢劫在中国是一条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

更大程度上来说,这些问题的产生也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专业性太强,与普通的生活经验相差太远,其可预测性目标难以达成。

大陆法系在逻辑推理上主要是演绎模式,由法律条文与规定出发,再依据“三段论”进行判断。

这样的事实判定虽然理性程度很高,但是对法官的水平要求特别高,尤其是在逻辑推导能力上。

然而人并不是万能的,在受到教育背景、生活经验等方面的制约后,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进行判定后,出来的结果很难实现统一。

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盗刷的事件频频发生,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很多,但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受到一些诟病。

[3]这种同案不同判,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使得人们越来越不相信法律。

四、针对缺陷的弥补办法
面对大陆在立法、执行以及适用上的诸多缺陷,我们并不能一下就否定了大陆法系在存在价值,应该顺应潮流去改革,去弥补这些缺陷,让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越来越完善。

首先,针对立法潜在的脱节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立法模式——判例法,将法官在日常判案实践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产生法律效力,成了法律的正式源源,向全国推广执行。

其次,面对在法律执行中行政权力过大的问题,国家必须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践行“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承诺。

在制度层面,真正实
现宪政,提高司法权的地位,让司法与行政权进一步明确界限,保障司法部门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最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限制,可以引进西方的陪审制度,让普通民众参与到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一方面监督法官,另一方面提高法律的普及程度。

五、小结
中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只有通过借鉴与融合,大陆法系才能完善发展[4]。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一个伟大目标,在向着这个目标前进的时候,我们会遇到许多障碍。

但是我相信依靠我们的坚持与努力,一切困难都可以克服,一切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昌道.大陆法系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06).
[2] 徐详明等.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的相近性[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05).
[3] 葛丹.同案不同判法官判决看心情[网络新闻]. http:
///2013-01-23/150477318.html. 2013年01月23日07:01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4] 王全福.大陆法系理性主义倾向认识——浅谈理性主义对大陆法系的影响[j].太原大学学报,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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