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
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
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演变和调整,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复杂而独特的法律体系,而在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与调整的角度出发,经过对历史事实的剖析和探讨,来探讨这一话题。
一、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19世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快速发展,大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随之相应的,国家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调整法律体系。
主要的表现如下:1、西化变法与传统法制的碰撞19世纪末,清朝倒行逆施,国势日益衰落,中国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也开始了西化变法的运动。
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分别发起了戊戌变法和百日维新,旨在通过引进西方现代知识和文化来加强国家的实力和发展。
西化变法期间,先后制定了许多反腐倡廉、新式军队等政策和法规,并开办了科举考试和新学校,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
2、早期的宪政制度在西化变法和新政两个时期,早期的宪政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实施。
在京师、上海等地出现了新式的议会,也称为公议会,代表了民众的意见,这些议会约定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宪法法规,对于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战争与法制建设20世纪上半叶,在列强侵华和内部政治动荡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制建设变得更加复杂和艰难。
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陆海军军事法”和“中华民国陆地航空法”,以加强国家的军事力量;同时,还颁布了《民法典》和《刑法典》,规范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调整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传承的演进,中国的法律体系出现了一系列的漏洞,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主要的表现如下:1、大陆法系与其他法系的融合20世纪初,中国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传承和借鉴。
中国的传统法系以大陆法为主,但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选用一些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制度来弥补大陆法系的缺陷。
例如,对于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中国法律借鉴了大量的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刍议
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刍议作者:何平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它贯穿于清末、中华民国、新中国各个时期,对推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转型,加快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陆法系;中国近代法制;原因一、大陆法系概述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渊源于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
大陆法系能够成为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必然具有独到之处。
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第二,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第三,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是在公法(主要指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和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第四,从运用的推理方法来看,法官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
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但是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没有立法权,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而违背立法精神;第五,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二、大陆法系影响中国近代法制的原因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标志是中国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和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
浅谈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
浅谈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作者:李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大陆法系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罗马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发展的里程碑,我国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和大陆法系相似。
本文主要探讨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和特征,并联系当今中国法制,找出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关键词: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编纂一、大陆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法律原则和制度等共性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法系是比较法中的概念。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可以称作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英文名字是civil law system,直接翻译的话是民法法系,“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这个法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现在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1)大陆法系是在二千五百多年前的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罗马法产生在罗马奴隶制国家出现之后,由于其全面性、完备性和发达性而闻名,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十二铜表法》。
公元六世纪的《民法大全》也是罗马法的代表性法典,该法典是由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
罗马遭到日耳曼人的入侵后,日耳曼人建立起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公元九世纪,日耳曼法与罗马法逐渐融合。
德意志民族重视大学的法律教育,法学法律教育以罗马法为必修学科,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了大量的法律专家。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了多个世纪。
(2)12世纪初,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热潮,西欧各个国家纷纷研究和采用罗马法,出现了一个学派——注释法学派。
大学也开始学习罗马法,其中最著名的是勃伦纳大学,以讲授罗马法为主,吸引了很多国家的青年前来学习,培育了一大批注释法学家。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内容提要: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是无可否认的。
这种影响,在清末变法中,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中,都是十分明显的。
甚至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中,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刑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思路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
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对这一影响的研究,对于我们新时期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即“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事业,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法律近代化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作为当代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主要法律传统之一,曾经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过十分重要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法律就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研究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不仅有利于总结我国法制的历史经验,而且有利于探索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的途径,探索澳门和台湾回归后中国法律的发展趋势。
一、清末法制变革与大陆法系的影响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自此以下,一脉相承,至唐朝形成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并被移植到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和地区.但是,到清朝末年,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与压力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入侵,资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相结合,使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逐步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其重要表现和主要标志是,清朝政府于19世纪中期被迫承认帝国主义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以及为适应列强的需要在租界内设置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摘要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逐渐实现了本土化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以及如何实现本土化的目标。
首先,我们将回顾中国法律体系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
最后,我们将分析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国法律、近代化、本土化、传统特点、现代化需求、历史背景、主要进程、现状、挑战、解决方案1. 引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和本土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并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和本土化的进程、现状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和现代化需求中国法律的传统特点主要包括家法、族法、宗法等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体系在传统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传统法律制度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现代化的需求要求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公正、效率高,并且更具国际化。
3.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和主要进程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西方法制的传入和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动。
19世纪末,西方法制思想开始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后,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尝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主要进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编纂和立法机构的设立等。
4. 中国法律本土化的现状和挑战尽管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本土化的进程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法律的本土化需要考虑不同地区和民族的特点。
其次,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法律的本土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然而,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法律实施的不公平性和法律执行中的腐败问题等。
5. 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法律的本土化,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变革
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变革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和未来展望等角度探讨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
一、历史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宗法制度。
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律法为主的传统模式。
然而,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和近代化的变革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战争和混乱的时期,法治建设几乎停滞不前。
随着新中国成立,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改革。
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得到了显著的完善和拓展,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二、法律制度建设1.宪法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
我国的宪法修正和制定,凝聚了人民的意志,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人民权益的保障。
宪法建立了国家的法律框架,为全面推进法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2.民商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包括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非法拘禁”、“强奸罪”等新罪名的增加,进一步体现了对人权和公正的关注。
4.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未来展望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教育与普及,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其次,需要完善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中国法律的演变与现代法制建设的遗产
中国法律的演变与现代法制建设的遗产随着时代变迁,中国法律已经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从古代的律令制度到清朝的大清律法,再到现代的民法典、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国法律的发展和变革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同时,这些法律也为现代法制建设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以律令制度为主,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以天子为中心的官方统治和管理。
由于律令制度以贵族和士大夫的利益为主,因此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它并不能满足其基本的法律需求。
这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留下了潜在的问题。
从清朝开始,中国的法律开始逐渐向现代法制转型。
清朝颁布了大清律法,将武夫、士林、工商等各个社会群体纳入了法律的统制之中。
这一法律体系中有许多优点,如对各个社会群体的平等对待、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等等。
但是,这一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缺陷,如对法律调理机制的缺失、对人权的限制等等。
中国的现代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初。
在此之前,中国法律体系混乱不堪,各个地方的法律管理方式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协调。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引进和吸收西方的法律文化,同时积极加强中国现代法律的建设。
这一时期,中国创立了《中华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司法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律建设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各类法律文件不断更新修订。
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中国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
同时,中国的司法体系也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总之,中国法律的演变和现代法制建设的遗产总体上呈现了逐步完善的趋势。
现代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与时俱进,逐渐迈向国际化、现代化、专业化。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法律将继续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姿态,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在近现代中国历史上,法律与法治建设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变迁,以及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方式在清朝时期,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儒家思想和律令制度。
儒家思想强调家族纲常和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依循儒家的价值观来进行判决。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也大量继承了前朝的律令制度,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但由于清朝法律实施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法治建设严重滞后。
二、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随着近代中国的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混乱局势,法律改革成为了当时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尝试。
民国政府颁布了《大同宪法》和《约法十款》,旨在确立国家的法律地位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民国政府还积极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改革,如民法典的制定和行政法的建立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起点出发。
新中国政府通过颁布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许多国际法律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中,2004年颁布的《物权法》和201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增强公民的权益保护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依然存在。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生成规律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r c h , 2 0 1 3 V0 1 . 2 6 No . 2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2—5 6— 0 6
法学论坛
大 陆法 系 民法 典 的生成 规 律 与 中 国近代 民法 法 典 化
陈 思
摘 要: 现 代 学者 多认 为 中国近代 民法法典化 的 进程 存在 诸 多严 重 问题 。但 这 些 问题 并 非 完全
②
5 6
张生, 李彤 : 《 民国民法典的编订 : 政府与法律 家的合作》 , 栽《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 究生 院学报》 2 0 o 6年第 1 期, 第8 5页。
大 陆法 系民法典的生成规律与 中国近代 民法法典化
然其 民法卓有特色 , 但 民法 内容和立法技术非本文关 注之 重 点 , 因此不 对瑞 士 的情 况详加 介 绍 。
成功 。
关键 词 : 大陆法 系; 民法典 ; 近代 中 国; 法典化
自1 9 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始 , 中华帝国国势 1 3 颓, 内忧外患之下 , 终有清末变法 , 以期图强 自存。十余 年内不乏有成效之立法成果 , 但亦有如《 大清民律草 案》 者, 虽然多经舛难 , 业 已完毕, 但未及颁行 , 清帝 国覆 灭 , 这份草 案 只能为 后世所 鉴 。后 世对 草案 的 内 容多有批评 , 但 它却 毕竟拉开 了民事法律近代化 的 序幕。 民国肇建 , 民事 关系依据 前清制 定 的《 现 行行 律》 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处理 , 但通过大理院的司法 活 动, 民法近代 化 形 似 退 而 实 则 进 。 ①后 北 京政 府 为 收 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之 目的 , 再拟 民国《 民法草案》 , 而南京政府继 以其事 , 终 于在 民国二 十年 ( 1 9 3 1 ) 将 《 中华 民国民法》 全部通过付诸实施 , 是为 中国民法 近代 化大 折, 但实际上历史不过二十年左右 , 对制定一部于社 会最 重要 , 最基 础 的法典 而言 , 已经相 当迅 速 。 中国 民法 近代 化是 在 内外 动 因共 同作 用下 完 成 的, 内因是我 国原 有法 律 不 能 适应 经 济 发 展 的需 要 ,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以刑事法律的样态出现 , 通过 刑事制裁对 民事关 系调整方式 , 以义务为本位 , 维护 族权、 父权 , 限制人获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与国家 的积贫积弱关系密切 , 当时先进国人欲向西方学习强 国之 道 , 希 望通 过改 良法律 的方 式 改 良社 会 , 完 成 国 家与民族复兴 . 夕 因则是美 国等帝 国主义 国家承诺 , 中国法律 如果 实现 变 革 , 则放 弃 治 外法 权 , 承认 中 国
对大陆法系的认识
对大陆法系的认识对大陆法系的认识【摘要】大陆法系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本文首先对大陆法系的概念和不同时期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
其次,从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等方面介绍了其基本特点。
最后,通过对比法的渊源,法典编纂,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的不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作了分析,并介绍了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在法律体系和法典编纂观念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
并以电影《刮痧》为例,介绍了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对大陆法系实施的影响以及我国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大陆法系特点中国法律文化差异发展方向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二)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三)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近代大陆法系法学译著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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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下)1.《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无地位。
答: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它第一次真正把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在法律中,这对于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不易,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君主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爵赏、恩赦、发布命令、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及宣告戒严权等等,这种浓厚的封建专制性质却被视为“宪法最、精之大义”。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臣民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2)《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的体例,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
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也有着一定的意义。
2.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是晚清修律的主要动因?答:收回领事裁判权是晚清修律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动因。
(1)晚清修律的背景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然而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沉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继续保持危殆的国祚,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的一条出路。
(2)晚清修律的原因①清末变法修律是清朝政府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被迫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
试论大陆法系对中国近代律师业的影响
于是借 鉴 大陆 法系 完 成 了法律 近代 化 , 故相 应 的律
师 制 度 以及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也 较 多 地 受 到 了 大 陆 法 系
奏采用 资 本 主 义 国家 的律 师 制 度 , 为 这 是 “ 国 认 各 通例 , 而我 国亟应取 法 者 ” 。10 9 7年 清政 府 颁 布 了《 各级 审判 厅试 办 章程 》 和《 院编 制 法》, 式 法 正
一套 一套 一套 一套 一套 一 鼻 一● 一套 一套 一幸 一 幸 一套 一 ● 一 ● 一女 一套 一套 一● 一● 一 ● 套 一套 套 一● 一● 一● 一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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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近 代 第 一 部 律 师 单 行 法 规 。该 章 程 对 律 师 资 格 、
诉 讼 有 关 的 事 务 。 由 于 “ 讼 ” 传 统 观 念 , 师 的 贱 的 讼 行 为 常 被 认 为 挑 词 架 讼 , 屡 遭 受 官 府 的 打 压 , 直 屡 一 没有合 法 的身份 。 最 早 记 载 外 国 律 师 在 租 界 内 出 庭 辩 护 是 在 16 8 2年 2月 。 起 初 律 师 人 数 很 少 , 在 2 但 O世 纪 最 初的 l 0多 年 里 , 籍 律 师 的 人 数 开 始 有 了 明 显 增 外
一
、
中 国 近 代 律 师 业 的 出 现
律 师 证 书 、 师 名 薄 、 师 职 务 、 师 公 会 和 律 师 惩 律 律 律
在 中国长 达两 千多 年 的封建 社会 , 有律 师 , 没 只
戒 等 内容 作 出 了规 定 。与 《 师 暂 行 章 程 》 配 套 律 相
有 讼师 在 非法从 事 着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写 诉 状 等 与 代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
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法律体系的转型:从清末民初开始,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这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
2.法治观念的引入:在近代,西方的法治观念开始传入中国,推动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变化。
中国开始重视法律的普遍适用、法律的权威以及司法独立等原则,这些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制转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将这些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问题。
这一过程中,中国学者和法律实践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当代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提供了借鉴。
4.法律教育与研究的发展:随着近代法制的转型,中国的法律教育和研究也得到了发展。
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研究的兴起以及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中国的法律事业提供了人才支持。
5.法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中国近代法制改革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这些经验教训对于当代
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改革举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6.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与社会变迁紧密相关。
法律不仅反映了社会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这一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近代史的历史借鉴对于理解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把握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刍议_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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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四 址 等 情况 从 办 理合 同公证 的第 一 天 开始 就 应始终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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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派 公证人员 全 过程介人 直 至公证 办 理 完毕
二 如何 确 保每份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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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事 项 真 实 合 法 的前提 下 公 证处适 当简 化 工 作 程序 和 手 续
二 扩 大 劳 动 者权 益 保 护 范 围 增 设 独 立 保 护 劳动 者权 益
,
对 劳动者 权 益进行保 障最有力 的法律武 器
参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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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当前 在 我 国刑法 当 中 对 劳动者 权 益 的保 护 还 停 留 在人身 权 利 劳动 报 酬 权 利保 护 的 阶段 保 护 面还 很狭窄 而 劳动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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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公证人 员 的不懈努力 对 不是 村 民 本 人 所签
,
研 究方 向 公 证 法 律
者刑法保 护 迫在 眉 睫
。
保 障 所 以 在刑法 中对 劳动者 权 益进行独立 保 护是很有必要
的 根据 我 国 目 前刑法 的特 点 以 及 我 国劳动者 权 益刑法 保 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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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 刑 法 中增 设侵 害 劳动 者 权 益 的 危 险犯
障才 能 更 好 的 实行 而 在 这 些部 门法律 当 中 由 于 侵 犯劳动者 权 益 的犯 罪 行为 日益猖撅 和 屡禁不 止 刑法 就 以 其 很 强 的保障
力度 和 威慑性 以 及 惩 罚手段 的严 厉性 成 为 了 在所有部 门法 中
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及其启示
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及其启示摘要:我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阶段,其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批判地思考,比如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时期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即这一时期的典型性法律思想,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服务于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变法修律;国家本位主义;“混合法”;传统法制思想;法治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04-02我国法制近代化的时间跨度大体是指从清末变法修律到民国时期,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华法系的瓦解,以及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代表思想,能够给我们以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西方列强的入侵与清末中华法系的瓦解1.中华法系及其没落中华法系是指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其中又以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体,其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1]。
与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比如中华法系重实体、轻程序;“无讼是求”,不主张通过诉讼,而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鲜明的宗法等级色彩;以刑事法律为主,兼有各种类型丰富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都是建立在封建的小农经济、宗法伦理秩序及浓厚的皇权传统的基础之上,中华法系为世界法制的进展作出了独到的贡献,同时也推进了世界文明的进程,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比如中华法系对亚洲诸国的法律制度及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随着西方世界逐步迈向资本主义社会,并且凭借着自己先进的制度文明和器物文明向世界扩张时,中华法系也由于自身的性质随着腐朽的封建王朝一同腐朽,它不仅不再焕发出曾经的光彩,反而遏制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2.西方列强的入侵及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传入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同时,西方许多先进思想也随之传入进来,这就包括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主要有两种方式,西方著作的传入和清政府直接聘请外国人担任官员或协助编订法律等事宜。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1000字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建设在多方面影响了大陆法系的发展。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现代化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首先,在法律思想方面,中国法律现代化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理学和法学教育上。
在法理学方面,中国法律现代化倡导普世价值观念,弘扬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现代法律理念,这些观念和理念的渗透与确立,推动了大陆法系不断与国际法接轨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在法学教育方面,中国法律现代化为启迪学生的法律观念、提升他们的思维能力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材料和教学资源,同时也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开拓创新,提高了法学教育的质量。
其次,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法律现代化在推动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体制不断完善,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机构的相对独立、协作配合方式更趋合理化、制度化,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成熟完善。
这些变化进一步鼓励了大陆法系的学者和实践者,促进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化进程,加速了大陆法系与国际法系接轨融合的步伐,在法律借鉴、修法、司法执行等领域深入推进,成为推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最后,在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现代化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体现在法律文明、法治文化等方面的推广。
中国法律现代化不断强调法律的人性化、社会化,并通过其丰富多彩的文化元素,激发了人们对于法律文明、法治古今的向往,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司法公正的推进、社会良好文明秩序的构建等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大陆法系的文明崛起。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现代化在思想、制度、文化等方面对大陆法系的现代化和发展有重要的启示和作用。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是相互促进、交融共存的关系,为推动中国法律现代化并构建现代法律制度模式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时,中国法律现代化同样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在法律制度、法学教育等方面不断地提高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国际法律合作互动的要求。
大陆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大陆法系自形成至今,虽然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
总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
基于这一观念,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有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有的各种来源的法律,即便仍起作用,也要经立法机关重新颁布。
大陆法系对新中国法的影响——具体考察从苏联到中国的路径
现 中 国法 制成 长的 历程 . 照搬 到 吸 纳 , 从 法律 文 化 的碰 撞 与 交 融为 中国 法制 现 代化 建设提 供 了宝 贵 经验 。 [ 键 词 ] 大 陆法 系; 国法 ; 关 中 苏联 ; 影响 [ 中图 分 类 号]D9 2 [ 献 标 识 码]A 文 [ 章 编 号 ]1 0 — 63 2 1 )2 0 0— 5 文 0 1 7 2 (0 0 0— 12 0
植 苏联 的 法律 理 念 和 法律 模 式 。 苏联 法律 保 留俄 罗斯 帝 国 以来一 直传 承 的 大 陆法 系的特征 , 因此 , 中 国对 大陆 法 新
系的继 受 主要 表 现 为通 过模 仿 苏联 法律 而 实现 。 苏联社 会 主 义 的 性 质 对 大 陆 法 系的 改造 亦被 中 国 全盘 继 受 , 陆 大
容也 不尽相 同 。 14 9 9年 之后 中国法开始 全 面移 植 苏联 法 , 是 这
中国法 律发展 史上 的又一 个 阶段 , 不 能 否认 大陆 但 法 系对 中国的影 响仍 然存 在 , 只不 过 苏联 法 成 为这 个时期 的载体 。笔者 此处通 过苏 联法影 响 中国法 的 路径观 察大 陆法 系对 中国 的持 续影 响 , 一路 径 使 这 得大陆 法系取 道 苏联来 到 中国 , 上鲜 明的“ 带 社会 主 义” 的色彩 。随着 中国经济 体制 改革 的深 入 , 中国 的 法 制建 设又开 始 了新 一轮 的向 西方 学 习 的过 程 , 同 样 不能 否认 , 即便在 “ 联 ” 苏 已经 成 为一 个 历史 概 念 的今天 , 苏联法 的影 响仍 然 存在 。鉴 于我 国 当前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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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是无可否认的。
这种影响,在清末变法中,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中,都是十分明显的。
甚至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中,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刑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思路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
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对这一影响的研究,对于我们新时期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即“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事业,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法律近代化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作为当代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主要法律传统之一,曾经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过十分重要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法律就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2].研究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不仅有利于总结我国法制的历史经验,而且有利于探索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的途径,探索澳门和台湾回归后中国法律的发展趋势。
一、清末法制变革与大陆法系的影响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自此以下,一脉相承,至唐朝形成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并被移植到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和地区[3].但是,到清朝末年,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与压力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入侵,资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相结合,使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逐步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其重要表现和主要标志是,清朝政府于19世纪中期被迫承认帝国主义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以及为适应列强的需要在租界内设置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
它是帝国主义国家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
历史上,希腊、意大利、英国曾在其他欧洲国家实行过这种制度。
在亚洲,土耳其被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泰国、日本等国也曾被实行过这种制度[4].根据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侨民,在成为民事、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时,只能由该国在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
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该章程规定,中英两国国民发生诉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更扩大领事裁判权的范围,规定美国人之间的诉讼由美国领事办理,美国人与他国人[ty1]之间的诉讼由有关国家的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随后,法国、意大利、俄国、德国、日本等20余个帝国主义列强先后通过条约或者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设立了由其驻华领事充任审判官的领事法庭,审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对于比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则由各国设在邻近中国的附属国(殖民地)法院或其本国法院审理。
法国规定,对在华犯有重罪的法国人,交由法国设在西贡的法院审理;比利时规定,比利时在华人员犯有重罪者,应当被送回布鲁塞尔审理;丹麦规定,丹麦人在华犯罪情节较重者,应当被送回哥本哈根审理;日本规定,涉及在华日本人的重大案件,由日本在朝鲜清津或者其本土长崎的法院管辖。
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的扩大,一些帝国主义国家还在中国设立了二审法院或法庭,例如,德国在胶州、英国在上海都设立了高等审判法庭[5].为了便利执行领事法庭判决,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强行设置了监狱。
英国在上海设置了“西牢”,俄国、日本在东北陆续设置了多处监狱。
这些监狱并不限于关押受领事法庭判决的外国在华侨民,一些中国的爱国志士和人民群众也时常被关押其间,甚至被迫害致死。
领事裁判权制度“始不过以彼法治其民,继渐以彼法治华民”[6]. 会审公廨,亦称会审公堂,它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
凡以华人为被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外国领事可以观审、会审、陪审,甚至主审。
会审公廨出现
于1864年。
是年5月1日,清朝政府根据《中英天津条约》关于中国人与英国人发生诉讼且调解不成时,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会同审理的规定,接受英国领事的意见,由上海道派人前往英国领事馆同英国副领事开庭审理租界内的案件,从此创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会审公廨。
继上海之后,清朝政府又在武汉、厦门等地设置会审公廨。
随着中国殖民地化的加深,帝国主义列强逐步攫取了对会审公廨的支配权利。
例如,1903年,上海租界当局根据清朝政府的照会,封闭了《苏报》报馆,逮捕了鼓吹革命的章炳麟、邹容,并主持审判这一“《苏报》案”,判处章炳麟监禁3年,邹容监禁2年(1905年死于狱中)。
“各领扩张权限,公堂有迳定监禁数年者。
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7]. 领事裁判权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犯,使中国的政治和法律遭到巨大损害。
当中国公民成为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者原告人时,其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列强在华犯罪侨民或者民事侵权人往往受到庇护。
其直接后果是,外国在华的不法侨民愈来愈横行霸道,无恶不作,而中国人民的反抗怒火愈演愈烈。
例如,1880年浙江温州海关的美国检查员柏耐奸污霸占民安寺尼姑聪伦案。
柏耐垂诞聪伦的年轻美貌,买通当地恶棍黄阿益,由黄纠集翁阿福、翁阿林、翁阿妹、张学思,黑夜驾船前往民安寺,骗开寺门,将聪伦劫持至柏耐寓所,送交柏耐强奸。
后因聪伦绝食寻死,柏耐才不得不将其放出。
案发后,主犯柏耐由美国领事审判,被宣告无罪纵回美国;从犯黄阿益等由中国官府审判,黄阿益被判处绞监候,其余4人分别科处重刑[8].同一案件,因为管辖不同,致使主从颠倒。
外国侨民受到庇护,直接滋长了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活动。
仅据英国驻上海领事罗伯逊报告,1856年1月1日至12月12日,他处理了503件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杀人、侵入住宅、绑票、勒索、受贿等案件,而当年在上海常驻和流动的英国人只有630人。
同时,大大激发了中国人民对侵略者的愤怒,大大激化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侨民的矛盾,自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全国各地民众杀教士、烧教堂事件迭起,与领事裁判权关系密切。
中国人民反对领事裁判权的斗争也成为清朝统治者心中不大不小的心病。
一方面,由于清朝政府对外软弱无能,教案或华洋纠纷案件的结果,往往都要导致清朝政府杀死百姓抵命,并赔款,甚至割地。
另一方面,由于清朝政府的残酷镇压和迫害,一些中国革命志士仁人往往利用清朝政府法权管辖不了的租界,鼓吹改良或革命,开展反对清朝政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