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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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页,共127页。
西周散氏盘记录土地纠纷
第三十一页,共127页。
西周的文字演化 龙首形玉部件
第三十二页,共127页。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掌万
解析:答案:D
西周婚姻缔结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 母之命、同姓不婚。凡不合此三者的即属非 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 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bi,但法定的 妻子只能是一个。同时明文规定,具有相同 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的男女不得婚配,即同 姓不婚。婚姻关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和“六礼”的过程,才能宣告成立。而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 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 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 又是绊脚石。
讼。在法庭上,勿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
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
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 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yun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 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立赎约,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
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而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
第四十四页,共127页。
西周曶hū鼎铭
第四十五页,共127页。
案例:悔赎shu案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hū:朝见时大臣所执的手版用作
纪事,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庭审理案件,曶hū 、
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
中国法制史第2阶段测试题
![中国法制史第2阶段测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0456a16fa417866fb84a8e93.png)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题,每题1分,共15分)1.开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先河的是()。
A.开元律疏B.唐六典C.大中刑律D.五十三条格2. 唐律中关于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A.擅兴B.户婚C.杂律D.名例3. 唐代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令由中书省起草后,送至门下省审阅,如果门下省认为内容有不妥之处,即可退还中书省,由其重新拟定,这一制度称为()A.换推B.风闻弹奏C.封驳D.规谏4.唐律疏议解释:“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
”A.不睦B.内乱C.不道D.不孝5.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法典是()A.《北齐律》B.《唐律疏议》C.《泰始律》D.《宋刑统》6.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A.周朝B.汉代C.唐代D.元代7. 北宋前期设立于宫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8. 宋代附有赎回期限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A.输钱契约B.典卖契约C.断卖契约D.租佃契约9. 将徒流刑易科为笞杖刑的“折杖法”出现于()。
A.唐代B.宋代C.明代 D.元代10. 关于下列元朝婚姻解除方面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开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B.男女双方订婚后,女方年满15岁,如果丈夫逃亡在外五年未回来,允许解除婚约,同时不退还聘礼C.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五年之内不成婚,则解除婚约,聘礼退还。
D. 未婚夫如犯了贼盗或流刑大罪的,允许女方改嫁11. 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律是()A.《大元通制》B.《泰和律》C.《元典章》D.《至元新格》12. 明代负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的特务机构是()。
A.东厂B.锦衣卫C.北镇抚司D.南镇抚司13. 为对百姓实行教化,明洪武年间于各地乡间设立了()A.村B.申明亭C.镇D.镇14. 明代在六部专门设置()以监督六部官吏。
A.督邮B. 给事中C. 司隶校尉D.都御史15. 根据明朝法律规定,运销茶叶的凭证称为()。
中国法制史2(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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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亲亲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 )和( )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北魏、北齐将( )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2.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 )。
3.汉代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的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举荐的制度叫做( )。
4.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分封篇。
3.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 )制度。
4.汉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当劓者,( )。
6.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以“天人合一”思想位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 )说。
”1.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 )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一、填空题(共8道试题,共30分。每空3分)
1.曹魏高贵乡公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 )”。
2.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权。
4.魏律改具律为( ),并冠于律首。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即( )。
6.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
6.秦朝以( )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 )事件。
3.汉朝为了惩罚诸侯在酎祭时所献贡金不合标准,特制定了《( )律》。
5.北齐律确了“( )”,为后世的“十恶”提供了范例。
3.早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 )。
4.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统”,意思是说,全国不仅施行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于( )。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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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2(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五刑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故选A项。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五刑为我国古代五种主体刑,奴隶制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是( )。
A.《钦定宪法大纲》B.《临时约法》C.“贿选宪法”√D.“蒋记宪法”《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还不能称其为宪法。
《临时约法》也是宪法性文件而不是宪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曹锟政权颁布的,该部宪法是曹锟贿买议员选举当成大总统后制定的,因而称为“贿选宪法”,故选C项。
“蒋记宪法”指的是1947年蒋介石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4.《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 )民法典为蓝本参酌制定的。
A.日本√B.德国C.法国D.瑞士《大清民律草案》主要是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的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兼顾德国、瑞士的民法典制定的。
故选A项。
5.元朝专门受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司法机关是( )。
A.刑部B.宣政院C.大理寺D.大宗正府√元朝设置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故选D项。
刑部虽然属于中央主审机关,但无权受理蒙古王公贵族的案件。
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关,在司法上,还掌管僧人僧官刑民案件,但无权职掌蒙古王公贵族案件。
中国法制史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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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膑
•
“孙武既死,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 之间,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孙膑尝与 庞涓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 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 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史 记· 孙子吴起列传》
三、春秋决狱
• 1、“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 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 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五、父子相隐 •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 子路》 •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 将诛之,直躬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 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 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 ‘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二名焉。 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 • ──《吕氏春秋· 当务篇》
四、缇萦救父 • “(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 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 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 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 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 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 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 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 得自新’。”
六、王吉休妻 • 王吉字子阳,琅邪皋虞人也。少好学明 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补若卢右丞,迁 云阳令。……复征为博士、谏大夫。 • ……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 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 乃去妇。东家闻而欲伐其树,邻里共止之, 因固请吉令还妇。里中为之语曰:“东家 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其厉志如此。——《汉书· 王吉传》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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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真题解析2(张宁)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真题解析2(张宁)](https://img.taocdn.com/s3/m/fd9b5d34192e45361066f5d6.png)
答:(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都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 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 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 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 害性不大,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 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 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 奉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 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 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答: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翻异别勘制 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须重新审理时, 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2)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 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 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 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 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 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 (3)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 极意义,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
答: (1)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隐) (2)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 第一,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 为主人隐匿; 第二,材料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须上请; 第三,材料二对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 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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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不涉及下列刑罚方式的SSS_SINGLE_SELA 劓刑B 墨刑C 宫刑D 斩左趾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肉刑,古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严格地说大辟是生命刑而不属于肉刑,其余四项,在文景刑制改革中,只有宫刑没有涉及。
这一点也可以从日后汉武帝时期史学家司马迁受宫刑来理解记忆。
2.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据此,下列各选项能够成立的是SSS_SINGLE_SELA 某大商贾子婿被举孝廉B 中山靖王之孙出任益州刺史C 县令王某因贪赃被免官三年后又被征召为官D 上党郡守与渤海郡守为姻亲关系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章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汉代对选拔任用官吏有身份的限制,如商人子弟、赘婿以及因贪赃被免官者不得为官,故A、C选项错误;在官吏选任中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三互法”,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交互为官)”,故而两郡郡守不可能是姻亲关系,D选项错误;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中山靖王之孙虽然是宗室子弟,但郡守并不属于公位高官,即中央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
3.汉代已经产生了官员退休制度,称为“致仕”,汉代致仕的法定年龄为SSS_SINGLE_SELA 60岁B 65岁C 70岁D 75岁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汉代官吏管理制度。
本题纯属记忆性题目,汉代法定退休年龄为70岁。
对于法制史上涉及一些具体数字的内容,要注意精确记忆。
4.“八议”、“官当”正式入律,即为法律所规定,发生的朝代是SSS_SINGLE_SELA 东汉时期B 王莽新朝C 曹魏时期D 西晋时期该问题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章第四节中的三国两晋南北朝刑事立法。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8420d00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44.png)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105acd926fff705cc170a2a.png)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二)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二)](https://img.taocdn.com/s3/m/a3b615e4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3d.png)
51)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式来抵罪⽽不受刑罚。
这⼀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宋。
53)登闻⿎:魏晋时于朝堂外设⿎,有冤屈者可击⿎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直沿⽤到清朝。
54)《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宗于开元年间命⼤⾂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分别作注附于正⽂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政⽴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
依照该法规定,凡受⽥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
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或稻三⽯;调随乡⼟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布等若⼲;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
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制⼊”,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的总数,按⼈户⼟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
两税法的实⾏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作⽤。
57)“三司推事”:是⼀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案、疑案常由⼤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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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一.可能出问答题论述题的知识点P61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1.活动: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竹刑。
第二次颁布成文法:晋铸刑鼎。
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
2.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对于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3)“礼治”和“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P72《法经》内容、特点、影响历史背景: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颁布了《法经》。
李悝改革的主要内容:a。
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
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b。
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
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
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一篇,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的影响: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
东大19春学期《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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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1: “十恶”的前身是“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最早出现在哪部律典中?( )A: 曹魏《新律》B: 晋《泰始律》C: 《北魏律》D: 《北齐律》正确答案:(单选题)2: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在( )中。
A: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B: 中美《望厦条约》C: 中英《天津条约》D: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正确答案:(单选题)3: 后人评价《大明律》曰:“千数百年之律书,至是面目为之一大变”,是指( )。
A: 《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B: 《大明律》首创律、诰合编的新体例,从而将刑罚的威慑力发挥到极致C: 《大明律》条例简于唐律,而精神严于宋律D: 《大明律》律首冠以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相关制度更为形象直观正确答案:(单选题)4: 清朝刑罚和法制与前代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 )。
A: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B: 设重法地之制C: 实行民族分治D: 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专制统治正确答案:(单选题)5: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 )。
A: 礼、刑、誓、诰B: 律、令、科、比C: 律、令、格、式D: 律、例、会典、章程正确答案:(单选题)6: 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 《后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正确答案:(单选题)7: 唐、宋时代由中央政府主持的法律专业考试被称为( )。
中国法制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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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是指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又称为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但是,妻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丈夫即不能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实质。
此次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并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残酷的肉刑。但它是中国古代刑罚史上的重要转折,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为隋唐之际封建制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经过此次改革,封建制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已成为刑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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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请制度
答案:上请制度是指汉朝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提请皇帝裁决、一般给予减免处罚的制度。这是“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5、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的制度。这是“亲亲”原则的要求,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3、五过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循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4、三刺制度
答案: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二、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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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程代码:LAW 101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英文名称:The Legal History in China课程性质:本学院必修,其他学院选修学分课时:3学分,54课时主讲教师:李俊教授所属院系: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系办公室:宁远楼704电话:64493003邮箱:lijun665@教学对象:法学院一年级本科生,其他学院各年级本科生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师生互动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依参与课堂讨论的情况、出勤情况等评定期中考试,开卷考试期末考试,闭卷考试,笔试其中平时及期中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
出勤要求:整个学期缺勤超过5次者不得参加考试使用教材:李俊、刘夕海编著《中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参考书目:1、《论语》(学而、为政、八佾)等篇;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过程、特点、本质及其规律性的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学科本科学生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
同样,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等特点,其影响曾远及相邻东亚各国,因此被称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其主要价值在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认识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加深我们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国情的把握;同时,学习中国法制史将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其法学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讲解,同时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使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有一个宏观的基本了解,为进入具体问题的学习作好铺垫。
1、中国法制史学科特点和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方法。
【教学时数】3课时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周法律制度的发展【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介绍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和影响,夏商法制概况以及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制发展源头的不同特征及其原因,为把握中国法律的后期发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古代汉语中“刑”“法”“律”的不同含义2、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起源于夏朝的依据3、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基本途径与影响(1)“刑始于兵”(2)“礼源于祭祀”(3)影响二、夏、商法制概况1、“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2、夏商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3、夏商的司法制度三、西周法制的发展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确立2、西周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2)《九刑》、《吕刑》(3)礼刑关系3、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1)宗法制度与行政立法(2)民事法律:所有权、契约、婚姻制度(3)刑事法律:罪名、刑罚原则、刑罚4、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2)“狱”、“讼”形式的划分(3)“五听”之法【学习方法】本讲主要由教师讲授,使学生重点掌握中国法律起源的两大基本途径、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西周“礼治”对民事法律的影响等。
【教学时数】6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1—P32;2、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及影响;(2)简述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及其变化发展;(3)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与影响;(4)试述西周礼刑关系;(5)简述西周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6)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7)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参考资料】1、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的新探索》,《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2、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3、马小红《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
4、殷啸虎《“五听”:中国古代审讯艺术》,《法学》1991年第2期。
第二讲“儒法之争”与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演变【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讲授从奴隶制法制向封建制法制过渡和发展过程中的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由于封建法制的形成与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以及百家争鸣中各家的法律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家的法律思想密切相关,因此这一讲内容先涉及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问题及成文法公布的问题。
其后的秦汉两代法律制度,尽管它们奉行的法律指导思想完全不同,但就制度内容而言,都分别为后世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则主要体现为法律儒家化不断推进,为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提供了基本前提。
一、成文法的公布与主要立法成就1、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2、成文法的公布(1)子产“铸刑书”(2)邓析的“竹刑”(3)晋国“铸刑鼎”(4)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和意义3、李悝的《法经》二、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与争论1、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维护“礼治”(2)提倡“德治”(3)重视“人治”2、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与“礼”对立的法律观(2)“法治”理论(3)推行“法治”的方法3、儒法法律思想的异同三、“皆有法式”的秦代法律制度1、秦代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1)奉行法家学说为指导思想(2)商鞅变法与《云梦秦简》(3)法律形式2、秦代法律的主要内容(1)行政管理法规(2)民事经济法律规范(3)刑事法律规范3、秦代的司法制度四、“儒法合流”的汉代法律制度1、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与立法活动(1)由尊奉“黄老之学”到“独尊儒术”的变化(2)立法活动(3)主要法律形式2、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律规范(2)民事、经济法律规范(3)刑事法律制度3、汉代的司法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成就(1)曹魏《新律》的制定(2)《泰始律》的颁行与张杜注律(3)《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定2、法律内容的儒家化(1)“八议”入律(2)“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3)“重罪十条“的确立(4)官当制度的出现3、司法制度的新变化(1)大理寺的设置(2)建立登闻鼓直诉制度(3)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学习方法】本讲通过讲授与讨论的方法,使学生重点掌握《法经》的内容与特点、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基本体系、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律特色和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型、汉代重农抑商的法制内容、汉代的刑制改革和《春秋》决狱等问题,同时对于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以及秦汉的法律形式、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有所把握。
【教学时数】15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33—P94;2、思考题:(1)简述公布成文法的意义;(2)简述《法经》的内容与基本特点;(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与影响;(4)简述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5)简述法家推行法治的主要方法;(6)简述秦代的法律形式;(7)简述秦代的司法机关体系;(8)试论述秦代行政法制的主要内容;(9)试论述秦代“皆有法式”的法制特点;(10)简述“汉律六十篇”的构成;(11)简述汉代刑法原则的发展变化;(12)简述“春秋决狱”的原因、内容与影响;(13)试述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14)试述汉代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与意义;(15)汉代抑商的法律措施述评;(1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参考资料】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第二讲第一、二、五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3、宇培峰《关于肉刑体系的沿革及废复之争》,载《法律史论集》第三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刘恒焕《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5、范忠信、秦惠民、赵晓耕《论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商”传统的成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6、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舒国滢、宇培峰《“司法时令说”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第三讲成熟与定型: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讲主要讲解中国封建法制鼎盛时期的隋唐法律制度的内容。
唐代的法制在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吸取历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德本刑用”的法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法制特色,对于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对封建后世和周边亚洲各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和象征。
一、隋朝法制概况1、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2、《开皇律》的内容(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2)封建制五刑定型化(3)首创“十恶”罪名(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3、司法制度的变革4、隋朝后期法制的败坏二、唐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1、唐朝的法律思想(1)德本刑用(2)立法宽简(3)执法划一2、立法活动(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2)《唐六典》的编纂(3)《大中刑律统类》的颁行3、法律形式三、唐律的基本内容1、《唐律》的篇章结构2、行政法律规范3、民事、经济法律规范4、刑事法律规范(1)五刑制度(2)刑罚原则(3)罪名5、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1)唐律的基本特点(2)唐律的历史地位四、唐朝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体系(1)中央司法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2、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制度(2)审判制度【学习方法】本讲通过讲授与讨论的方法,使学生重点掌握隋代《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唐代在“德本刑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所进行的富有成效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所形成的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结构、《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基本特点等。
同时也掌握唐代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以及司法机关体系的构成及法官责任制度等内容。
此外,学生对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及其对周边各国所产生的影响也应有所把握。
【教学时数】9课时【课后练习】1、阅读教材P96—P155;2、思考题:(1)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2)简述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3)简述唐律的类推原则;(4)简述封建制五刑的具体内容;(5)试述《唐律》的篇章结构与特点;(6)试述唐代的“十恶”重惩原则;(7)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参考资料】1、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2、叶峰《论〈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3、张梓太《论〈唐律〉与唐初政治社会的协调性》,《江海学刊》1991年第3期;4、张梓太《论〈唐律〉篇章体例结构的完整性》,《学海》1993年第2期;5、蒲坚《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6、巩富文《略论唐代法律责任制度》,《政法论丛》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