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xx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针对社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九)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财综〔2014〕87号文件)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x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相关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综合以上文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xx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成我区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中心,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平台。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社工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对入驻社会组织在培育、发展、管理、项目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对社会组织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帮扶。
(五)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六)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解读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注意事项,及时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桥梁。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行为,促进创业团队的发展,维护孵化基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资源配置、服务支持、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创业团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提高创新创业素质,增加创新创业技能。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入住管理制度,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潜力。
第六条入住创业团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入住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配合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当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认真的跟踪和指导,帮助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和效率。
第三章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体系,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类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帮助入住创业团队寻找适合的投资对象,提供相关的投融资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共享创新创业资源,促进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支持体系,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和讲座,提供市场分析、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相关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支持。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津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四章申报与认定第五章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第六章退出机制(出壳)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民政规〔2017〕3号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2017年10月26日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孵化基地顺利、高效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南宁市民政局举办的南宁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政部门管理、民间力量运作、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
通过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和个性化软件服务,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标,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包括入壳孵化与壳外孵化,通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市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和专业督导,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组织绩效,促进社会工作人才及社会组织不断成长、成熟。
(三)社会组织信息交流。
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平台,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提供社会组织沟通交流平台,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四)社会组织评估。
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对入驻社会组织工作开展及孵化水平开展评估。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
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咨询、交流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培养计划、组织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推动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管理机构设立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设立专业教师团队,从事培训工作。
教师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组织发展等领域。
第三章资源保障第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争取专项经费,开展社会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争取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障培训质量的同时,兼顾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对师资力量的培训和引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教学设备和场地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四章培训服务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社会组织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课堂培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做好跟进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政策咨询、项目孵化等。
第五章组织交流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加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建立合作桥梁。
创业孵化基地治理暂行方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增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能够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大体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效劳、必然的政策扶持、持续转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时期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效劳、营造创业气氛为手腕;以降低创业本钱,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动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域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治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和谐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地域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要紧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本钱的生产经营场地、大体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效劳。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治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效劳。
(三)市场推行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行等效劳,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记录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效劳。
(五)政策落实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踊跃和谐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助、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孵化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的
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在政府部门许可下,营造
一个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的有序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培训、资
金和管理服务支持体系,促进组织全面立足社会和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宗旨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善社会
组织的服务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环境下,通过孵化实践,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
第四条在孵化基地范围内,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稳定合法的运行,促进其正常发展。
[实用参考]孵化基地管理制度.doc
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12-24来源:本站编辑: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各项目单位:现将《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15年9月6日江西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民政部门主导、专业团队运营、多方力量合作、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行模式。
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将孵化基地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培育基地和展示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聘请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其提供各项服务所需经费主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中解决。
同时,大力拓宽孵化基地融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孵化基地建设。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培育扶持功能。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提升能力功能。
帮助入驻的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在组织架构上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治发展等方面能力建设。
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三)整合资源功能。
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
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管理暂行办法【2013-11-22 15:55】【浏览次数:10828】【关闭】【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社会组织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是威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由市、区(环翠区)合建,一体化管理。
采取“政府资金资助、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公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努力打造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在创新社会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园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园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五)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六)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孵化园提供的服务形式(一)专项服务: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协助。
(二)硬件服务: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等一般办公所需设施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和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灵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21〕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9次(总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4日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搭建培育孵化平台,加大社团培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市社会治理创新中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区市党委、政府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工作要求,现就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集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整合政府、社会力量,为萌芽期、初创期、发展期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
我市社会组织尽管存量大,但普遍存在定位不准、基础薄弱、发育迟缓、参与社会服务动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且社会组织、社区、社工三者权责不明、内部协商机制不健全、监管流于形式,亟需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运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有利于通过政策扶持、培树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快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五社联动”,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有规模、规范化的既能承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转移,又能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组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深民[2010]128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2010〕12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孵化基地 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为提供孵化服务,吸引和孵化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而建立的场所或组织。
第三条孵化基地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的各类管理活动。
第四条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管理目的、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管理办法以及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管理目的第五条确保孵化基地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基地内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效率,促进创新创业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障孵化基地的安全环境,创造有利于项目孵化的氛围。
第八条建立健全的孵化基地管理体系,实现孵化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九条依法合规原则。
孵化基地内的各项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孵化基地要对待各项目方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
孵化基地管理决策要基于实际情况,不得虚假做表面文章。
第十二条服务至上原则。
孵化基地要以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项目方需求。
第十三条灵活务实原则。
孵化基地管理活动要灵活应对,务实解决问题,高效推进事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基地的整体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基地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组成,制定和调整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每日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基地办公室设立相关部门,如项目招商部、运营维护部等,负责各项管理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八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基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基地日常运营,包括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招商部负责招募和筛选适合孵化基地的创新项目,促进项目进驻基地。
第二十一条运营维护部负责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保障项目方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管理流程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管理流程包括项目招商、项目入驻、项目孵化、项目退出等环节。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浙民社(2023)13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民社(2023)13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中建功立业,现就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推动基地建设,创建全国领先的社会组织服务综合体,进一步强化扶持培育,助力社会组织改革创新,有效提升社会组织规范性、活跃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全省创建100家集党建统领示范平台、培育孵化成长平台、公益项目展示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和清廉社会组织培育阵地、政策法规咨询交流阵地、社工及志愿者培训阵地等“四平台三阵地”功能于一体的基地,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家,其中设区市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名;县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
坚持从本地实际、社会组织实情出发,因地制宜创新实践,建立充满活力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活力。
科学规划基地不同功能,克服功能单一、同质化问题,发挥培育机构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二)坚持资源整合。
注重链接政府资源、汇集社会力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效益,有针对性地引进培育孵化机构,采用场地共享、人员共用、经费共筹、工作联动等多种方式,满足基地建设和运作需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京民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社发〔2017〕61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体系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为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参与社会治理体系的需要,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群团组织以及部分街道已建立了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加强能力建设、链接信息资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总体数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不突出、运营管理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这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也与社会治理体系亟需社会组织参与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把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组织起来,形成“统分结合,功能不同,资源整合,专业规范,协同联动”的培育孵化工作体系,以改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数量不足、能力滞后的现状,以提高为社会组织提供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增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
二、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
采取“政府出资新建、社会资本共建、公共用房改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郑民文〔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郑民文〔2018〕3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精神,就推动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以下简称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是集孵化培育、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合作交流、服务展示、人才培训等为一体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基地。
社工机构孵化基地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初创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注册协助、资金扶持、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政策辅导、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关键性支持。
推动社工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对于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环境,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需求,强化服务。
社工机构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扶持发展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
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益性、专业性服务为宗旨,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
要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三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社区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扶贫济困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某市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惠市委发〔201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运作、民政部门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第三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四)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五)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六)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八)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九)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十)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
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
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3 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 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3 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 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间办提交书面申请书。
市民间办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经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驻资格,社会组织持入驻资格文件与市福利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条入驻基地合同应当明确租住面积、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入驻社会组织免租金、水费、电费。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引进一孵化一评估一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和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孵化期原则上为两年。
对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责令其撤出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将场所提供或转租(借)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
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一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向市民间办申请出壳”:(一)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的;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
(三)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