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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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xx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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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前3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一)申请前3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遭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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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社会组织按自愿原则向市民间办提交书面申请书。市民间办收到社会组织入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九条经在市民政局网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入驻资格,社会组织持入驻资格文件与市福利服务中心签订入驻合同。

第十条入驻基地合同应当明确租住面积、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入驻社会组织免租金、水费、电费。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引进—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和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孵化期原则上为两年。对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孵化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责令其撤出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将场所提供或转租(借)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未入驻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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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了如下持续健康发展要素之一后应主动向市民间办申请“出壳”:

(一)通过自主自立自律能够较好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

(三)其他情形。

对按规定应该搬出基地但未按期搬出或拒绝搬出基地的社会组织,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可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责令其撤出基地,并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政府扶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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