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吊销的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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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请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一步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度个体验照公告
工商检字[2010]1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请我县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到辖区工商所接受验照,凡不按时接受验照,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工商局
2010年X月X日
第二步: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度个体验照催检公告
工商检字[2010]2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10年1月1日发布验照公告,凡在本年度5月31日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验照的,将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工商局
2 010年X月X日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立案理由:2010年10月18日,经档案查询及监督管理中发现,XXX等XXX户个体工商户至今未参加2009年度验照工作,经核查,以上XXX户个体工商户均未参加2009年度验照商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
2 010 年月日
(以上为办案文书表格,这些工作要在经调查、书面送达,找不到负责人,又不能收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再立案)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经过档案的整理和微机查询发现XX 等XXX家个体工商户未参加2009年度验照工作,于2010年10月18日市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XXX等XXX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附件)。
2010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辖区XXX等XXX户个体工商户档案检索检查发现,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于2010年10月18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XXX等XXX家个体工商户至今未参加2009年度验照工作,在我局于2010年2月25日在孟津县城关所公开栏发布《催检通知》之后至立案之日仍未来我局申报年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2010年XX月18日案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二、2010年10月18日立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三、2010年1月1日2008年度个体验照公告一份;证明验照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四、2010年5月15日2008年度个体验照催检公告一份;证明最后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一、
五、2010年10月20日,307户未验照名单照片一份;证明对未验照商户已公示的基本情况内容。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办理验照手续的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2009年10月18日立案登记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三、2009年1月1日的2008年度个体验照通知一份;证明验照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四、2009年5月15日的2008年度个体验照催检通知一份;证明最后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五、2009年10月20日在公示栏的307户未验照名单照片一份;证明对未验照商户已公示的基本情况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09年11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孟工商听告字[2009]2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办理验照手续的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验照手续,经我局催告后仍未补办相关年检验照手续,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处罚如有不服,限接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ZF或市工商局书面申请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
第七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听证告知公告
李等683家个体工商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李等683家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接受2008年度验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李等683家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李等683家个体工商户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前,李等683家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吊销企业名单详见县工商局一楼公告栏。
地址:工商局
本局联系人:电话: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这个公告由县局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八步: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吊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