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起诉儿子儿媳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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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起诉儿子儿媳财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张女士的儿子张某与徐某结婚。婚后,张某与徐某因生活需要,由张女士出资首付41万元,由张某贷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本市中山西路的一套二手房产。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张某与徐某两人的名下。
2011年6月,张某与徐某感情破裂,在即将离婚前夕,婆婆张女士随即手持只有张某一人签字的“借条”将张某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归还房屋首付款即借款41万元。
徐某认为,其与丈夫张某从未提出借款,婆婆张女士所给款项的确为婚后购房所用,但理应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存在借款事实。张女士与其子张某都认为该借款事实成立,“借条”虽为事后补签,但张女士每笔款项的给付均有银行汇款凭证,因为要汇多笔,故而才事后由其子张某补签了一张借条。借款事实清楚明了。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女士汇款凭证清楚,事后其子张某借条写的比较清楚。虽无另一被告(徐某)共同签字,但确属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的诉求理应的到支持。
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实为婚姻法对父母赠与的财产在夫妻离异时分割的盲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只有两种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本案情况,婚姻法并无约定。故只能以保护出资者的理念支持婆婆张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