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厂加热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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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炼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加热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加热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加热炉管理规定通知
发:厂、部领导、副总,存档。
胜利炼油厂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加热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炼油管式加热炉的管理,确保加热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依据齐鲁分公司《加热炉管理规定》(齐鲁分[2006]14号)和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炼油厂和炼油实业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机械动力部、生产技术部全面管理全厂各生产装置的加热炉,指导各生产装置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加热炉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和改善加热炉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机械动力部设有专人,负责本厂加热炉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加热炉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
(二)定期分析加热炉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参与或组织加热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修、技术改造、更新及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加热炉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满足生产过程需要。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定期对燃料油(气)品质分析的结果进行检查,保证燃料油(气)的质量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要求车间建立加热炉燃料台帐;
(三)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温度,保证燃油的恩氏粘度不大于4.5E100;燃油(气)、蒸汽系统压力要稳定;雾化蒸汽应为过热蒸汽,且应控制其压力高于燃油压力0.05MPa。
第六条机械动力部、生产技术部在设备更新、修理、技措改造中,
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热炉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取证。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参与加热炉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第九条各生产车间应有专人负责对本装置内加热炉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加热炉的操作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检维修单位应按生产车间要求,对加热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对发现的故障及时处理,保证加热炉运行良好。
第十一条机械动力部每月应对加热炉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重视加热炉的节能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提高加热炉的管理、技术、装备和运行水平。
第十三条加热炉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的平均热效率(以下简称热效率)应达到规定指标:
(一)热负荷在10MW及以上的加热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7%以上,其中新建加热炉的热效率应达到89%以上(化工裂解炉类的热效率应达到92%以上);
(二)热负荷在10MW以下的加热炉的热效率应达到设计值。
第十四条在提高加热炉热效率的同时,应避免烟气露点腐蚀。要合理控制进料温度,确保炉管管壁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定期对加热炉烟气露点温度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为了实现全厂的节能减排目标,在加热炉运行过程中,应控制以下指标:
(一)最终排烟温度一般应不大于170℃。如燃料含硫量偏离设计值较大,则应进行标定和烟气露点测试,然后确定加热炉合理的烟气排放温度(一般应高于露点温度20℃~30℃);
(二)为了保证燃烧完全,应尽量降低排放烟气中的一氧化碳的含量,其总和应不大于100ppm;
(三)最后受热面后部排放烟气中的氧含量,燃气加热炉应控制在2%~4%;燃油加热炉应控制在3%~5%;
(四)辐射室出口或对流段入口部位的负压值,应不低于2~3mmH2O柱(相当于-20~-30Pa);
(五)加热炉的外壁温度应不高于70℃,炉底最高温度不大于83℃。
第十六条为了保护环境,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应严格控制燃料品质,控制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
(一)应积极采用低NO x燃烧器,以减少排放烟气中的NO x含量;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减少排放烟气中的硫化物含量和粉尘含量。燃料气中H2S含量应不大于100ppm;固体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00ppm。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和固体颗粒含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制订计划,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建立加热炉的基础档案资料(做到一炉一档),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
(一)基础档案资料应包括:
1.加热炉设备台账
2.全套图纸
3.加热炉操作规程及事故预案
4.故障、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报告
5.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见附件三)
6.检修、抢修、技术改造记录及竣工资料
7.炉管及炉附件检测报告
(二)运行记录应包括:
1.工艺操作运行记录
2.维修检查记录
3.燃料含硫量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对加热炉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加热炉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加热炉必须安装热电偶、负压表和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根据相关规定,每3个月对其校验一次。
第二十条每台加热炉应设置烟气取样点,以利于对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烟气取样点的要求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对加热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应定期进行品质分析,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对加热炉用燃料油、燃料气和雾化蒸汽应进行计量,并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应逐步实现加热炉的燃烧状况自动控制。在已采用DCS控制的生产装置中,DCS应显示加热炉的热效率值。
第二十四条加热炉的自保、联锁应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加热炉工艺指标,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参数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过低负荷一般指低于设计负荷的60%)。
第二十六条加热炉因特殊原因进行特护运行时,应制定特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