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背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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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审查

百姓金融网票据背书

1.贴现的票据要求背书保持连续。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时所作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

重要方式。它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合法转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连续:“《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

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常见的错误背书。银行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背书有:

(1)瑕疵背书。常见的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署名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被背书人习惯了简写,如“XX第一棉纺厂”写成“XX一棉”,“XX有限责任股份有限

公司”写成“XX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但无法从字面上肯定其一致性。在法院审理中,一般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认定的即认定,不过在办理托收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承兑人的拒付或延付。因此银行在受理此类背书时,会要求附上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

(2)断头背书。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的连续背书,但有

一种情况,如A转让给B,C转让给D,却缺少了B转让给C的背书,此时称之为断头背书。这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

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

(3)有涂改的背书。背书的涂改有几种可能,一是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字体;二是写了错别字;三是对记载的文句涂改或销除。关于涂改背书一般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另一种看法是认为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4)禁止背书的背书。出票人在做成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字样;或者背书上已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背书转让,其背书被认为是无效背书。除此之外,在诸多票据交易中,还有许多错误背书,如回购业务中的空白背书,只有背书人签章,无被背书人记载;回购到期后,空白背书后直接加盖托收专用章;无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为同一人,等等。

3.背书审查的主要内容。

(1)无效背书。

(2)不得转让。

(3)连续性。

(4)粘单。

(5)签章。

(6)日起。

(7)委托收款、质押。

(8)更改。包括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通常更改后的票据,银行不会接受贴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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