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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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体系一、经济法相关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比于其他法律,经济法有两个特点:第一,经济法的基本特点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历史较短,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逐步成熟的过程中,暴露的市场失灵问题是西方国家介入市场的原因,而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第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多层次的。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

但我们必须把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区分开来。

经济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一般分为总分两部分:第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二,经济法分论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体系目前各经济法教材在经济法体系的编排上有很大不同,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也相差很多,从而影响了对经济法体系的进一步认识, 造成对经济法体系认识模糊不清。

国内法律专家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现实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系统;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以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且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基础, 以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经济法规范的有机整体。

从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 两种观点对现行的具有经济法性质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体系的内容没有争议, 而对将要制定的法规属不属于经济法体系内容争议很大。

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

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也就是说,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该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备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相互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

本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同时,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传统部门法、现代性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各类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但相关的研究却微乎其微。

其实,深究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有助于消除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对话壁垒,从而能够促进法治水准的全面提升。

对于经济法的特征,已经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概括,但以传统部门法的总体为参照系,来揭示和概括经济法的特征,则尚待深探。

在此需加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在以经济法为一方,以经济法产生前即已存在的传统部门法为另一方的“二元框架”中展开;同时,这里的“传统”与“现代”都是相对的[1],只是用来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的特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价值判断,更不存在厚今薄古、去彼存此的问题,而恰恰要说明各个部门法“合力”调整,以共同发挥法律系统的整体实效的必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这三个方面的现代性是本文需探讨的主要论题。

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人类总是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这种追求往往更直接地体现在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法制建设等方面,由此使法律成为体现人类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领域。

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不同于法律部门的精神。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精神追求,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所体现的精神亦不同。

如传统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保护私权的精神,这同当时盛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国家的自由放任政策等都是一致的。

经济法简介介绍

经济法简介介绍

经济法简介介绍汇报人:2023-12-15•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目录•经济法的地位与影响•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与趋势01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社会公益性和调制性,它以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为核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特点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等。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市场、价格、计划、对外贸易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民主原则和调制效能原则。

作用经济法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02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古代社会中,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一些商业规则和贸易法规。

古代经济法近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开始干预经济活动,经济法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领域。

现代经济法强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结合,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030201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在国外的现状与趋势各国经济法的发展程度和特点因国情而异,但总体上呈现出日益完善的趋势。

国外经济法的趋势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经济法将更加注重跨国合作和国际规则的制定。

我国经济法的现状我国经济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经济法的特点我国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注重保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守文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守文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守文张守文教授,经济法学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工作经历1994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研究领域经济法总论、财税法、社会法科研成果著作:《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信息法学》(合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规制与发展》(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国际经济法新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税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财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论文:1《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2《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3《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4《略论经济法的宗旨》《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5《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6《商号及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1995年第3期7《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8《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9《社会法论略》《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10《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11《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12《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13《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15《税权的定位与分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16《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17《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18《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19《论税法上的可税性》《法学家》2000年第5期20《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21《“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22《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23《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24《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法学》2001年第10期25《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26《收益的可税性》《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7《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28《税收逃避及其规制》,《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

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度,①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间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点”略作描述。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从时间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大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三种类型)。

②近代法主要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

③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

现代法主要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本世纪特别是30 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

④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则更强调宏观和总体,因而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无论是近代法还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之中,并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适应。

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可以同时存在一样。

对于传统的近代法同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对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

实际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规范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相互影响。

处理两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须“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共同发展的狭隘观念。

尤其在两者的相互借鉴方面,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加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哲学密切相关,而后现代法则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密切。

经济法总论课件

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中的社会不仅仅指当代 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 发展中的、将来我们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 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 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一)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一)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一)【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

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已性品格。

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这……一、导论(一)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

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

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

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

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

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计划课时:2课时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一、“经济法”的语源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

“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2.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

“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

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

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4.1906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述(PPT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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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
三、分类
(一)事件 1、定义 事件是指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2、种类:相对事件和绝对事件
(二)行为 定义: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b、消极义务: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为消极 义务。
c、独立义务 d、从属义务
4、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民事权利和义务同时存在,相互适应,相互制约。 (2)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主体,
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主体。
(3)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定义 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人民法院受理了黄平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8月30日 宣告黄平死亡,其财产分配给小李和黄平的父母,小 李不久嫁给本单位负责人张某。
2002年12月,黄某突然回家。回来后得知一切,大 吃一惊,要与小李复婚,小李不同意,后又要小李和 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
(1)黄平是否有权要求小李和他父母返回财产? 可以要回来,不过要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被宣告死亡的人黄平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的死 亡宣告。
黄平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他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 物不存在,就要给与适当的补偿。
(2)黄平是否有权要求与小李恢复夫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 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民事权利能力 5、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

东奥经济法讲义

东奥经济法讲义

东奥经济法讲义1. 绪论经济法是指以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学科目。

东奥经济法讲义旨在系统介绍和解析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实践应用,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知识,提高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认识能力和解决能力。

2.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2.1 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专门适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

2.2 经济法的特点•法律性:经济法具有明确的立法程序和强制性执行。

•目标性:经济法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实用性:经济法注重实践应用,解决实际问题。

•动态性:随着社会发展变化,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经济法也需要不断更新。

3. 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3.1 经济主体的分类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参与者。

根据法律地位和职能划分,经济主体可分为国家、企业和个人。

3.2 市场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市场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来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构建和维护市场秩序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

4. 经济合同与合同权利义务4.1 经济合同的定义与要素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具有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等要素。

4.2 合同权利义务的设立与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获得或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5. 经济犯罪与打击手段5.1 经济犯罪的概念与分类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方式的不同,经济犯罪可分为个人经济犯罪和组织经济犯罪。

5.2 经济犯罪打击的法律手段为了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打击手段,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同时,还设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侦查和打击经济犯罪。

6.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合作6.1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合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经济合作日益频繁。

经济法的功能:全面审视的另一个视角

经济法的功能:全面审视的另一个视角

经济 法与经 济 宪法
( )经济法在执 行宪法 中的功能定位 一
学界只注意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形式区别 , 却忽略了经济
法在执行 宪法上与 民商法 的基本 分工 。经济宪 法是指一国 . “ 国民经济 生活秩序 的整体抉择 。 【为 了实现经济宪法规 ” 3
定的 “ 国民经济 生活秩序” ,各个部 门法必然会出现一定的 分工。众所周知 ,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 等主体之 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因此执行的是经济宪法规定 的私人领域的经济 秩序 。而经济法则不 同,它所作用的经济关系具有 “ 社会公 共性” 4 。【因此 ,其执行宪法规定 的经 济公 共领 域而非私领 域的 “ 国民经 济生活秩 序” 从宪法经济 自由的价值上分析 , 。 民商法偏重于追求私人之 “ 积极经济 自由” 坚持当事人意 , 思 自治基本原则 ; 而经 济法则重点保 护私人之 “ 消极经济 自 由” ,坚持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基本原 则。①
法所蕴含 的法律机制的内部构造 。 根据传统分析方法 , 要弄
清 楚宪法上 的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它 的一般构成要素: 1 . 。 主体 这种经济关系的主体 并不 自然包括所有的社会
成员, 只有承担生产、销售 、消费、 参与分配等某一具体 经 济 职能 的社会成员 , 才能取得主体 资格 。 因为只有承担一定
行政、刑事保 护的对象 。 但是 , 在刑事保护方面 , 英美法和 大陆法两者对 刑事保护 的态度并不一致 , 陆法系拥有统一 大
刑法典 , 根据罪行法定 的原则 , 只有刑法典才能规定具体犯 罪和刑罚 , 因此经济 法只能援 引刑法 , 而不能对具体 的犯罪 和刑罚作出规定 。 反, 相 英美法系 国家在证券法等法律规范 性文件中单独设定 了具体刑罚。在行政保护方面 , 以制定 难 统一的行政法典已是通论 , 各个领域 的行政法律保护还仰赖 各部门法根据 自己的实 际情况予以规定。这样 , 经济法确认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下(三)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识,它是二战后日本经济立法对政府主导经济体制给予回应的成果。

在历史渊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导源于二战前的传统经济法,但在立法内容与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体现了日本经济法也具有时间序列上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属性。

从这一属性出发,我们可以寻求到对日本政府主导经济法进行研究的合理的历史的起点。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

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

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

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

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

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

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

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

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马工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马工程

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马工程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使经济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下面将从概念和历史两方面,详细介绍经济法的发展与演变。

经济法的概念较为复杂,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

首先,经济法是指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一定的规则和制度保障,而经济法正是为了制定和落实这些规则而设立的。

其次,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维护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经济主体的法律权益和责任,明确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经济法还反映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意愿和决策。

经济法的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贸易制度。

古代国家制定了一些规范贸易活动的法规,例如古代埃及制定的商法。

然而,正式的经济法从18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开始才逐渐形成。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经济活动迅速增多,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管理。

此时,国家开始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体系,以完善经济环境和法律框架。

在近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0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些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经营、市场竞争的规则与制度、贸易与投资的法律框架、金融和税收的法律规定等。

此外,国际经济法也逐渐形成,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经济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兴起,传统经济法律体系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也对国际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更加注重创新、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关于经济活动调整和规范的法学分支,它起源于古代贸易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进展的特定环境并因此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

对此能够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大体的时、空、事三个维度当选择前两个维度,①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刻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址”略作描述。

一、从时刻维度看经济法从时刻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进展粗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时期(同时也是三种类型)。

②近代法主若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

③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

现代法主若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在本世纪专门是30 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

④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按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那么更强调宏观和整体,因此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不管是近代法仍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当中,并在标准社会关系的进程中彼此和谐和适应。

它们并非是彼此排斥或彼此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能够同时存在一样。

关于传统的近代法一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关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

事实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标准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彼此阻碍。

处置二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需“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一起进展的狭隘观念。

尤其在二者的彼此借鉴方面,更不该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增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义哲学紧密相关,而后现代法那么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紧密。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二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二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二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

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

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

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

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

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

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

市场并非完美无缺。

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

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

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

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

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现实中表现为兼具独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时代性的存在形态。

为了深入地确证和认知这样一个有着历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们可以借助于时空性的哲学之维来揭示其本已性品格。

在本文中,作者以对时空性这一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的阐释为逻辑起点,界定了经济法时空性的基本内涵,论述了经济法时空性的现实表现即经济法发展的国际差别和趋同走势,并阐发了时空观在经济法发展中的运用。

通过这……一、导论(一) 研究经济法的时空性的目的和意义经济法从历史的时空中走来,几经风雨,日臻成熟,其逐渐生成的足迹分明记录下了人们对自身生存境遇不断反思的心路历程。

因此,经济法并非是高悬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社会实践的对象化成果。

对于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法律事象的认识,我们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维度揭示其丰富的个性,而时空这一哲学之维则有助于我们以厚重的历史感和广阔的空间感去认识经济法鲜活的本己性品格。

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打算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的时空性。

围绕经济法的时空性,我们可以延伸出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那就是经济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经济法之认知何以可能,经济法之发展何以可能。

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求解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观实在性,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

同时,也就是通过对经济法时空性的诠释凸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之所在,这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我们将看到经济法如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发挥其作用;在认识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对经济法的一种认知路径;在方法论意义上我们将获得一种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时间和空间的方式而存在的经济法,具体而言,亦即作为历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经济法。

历史的和地理的性质表明,经济法发展的大多数规律仅具有历史的暂存性,并与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关。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三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三

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三三、视域宽度:制度与发展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

这也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

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难以为人们认知和运用。

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并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一)企业法在企业法领域,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最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中国的日趋严重,这一课题亦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卢代富对传统的企业主流理论作了细密的梳理和回应。

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通过追溯历史,他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因而应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这一界定不仅是对历史的重新发现,而且是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的基石,并使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内蕴的效率与正义价值的挖掘而展开的正当性论证更具说服力。

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即表现为它是“效率与正义的对立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既非对立于自由企业制度,亦非等同于国家干预,“与股东利益、与市场、与法律以及与国家干预乃是兼容的。

”按照其理论框架,其进一步指出,传统的一元主义(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立法思想应该转变,法律对非股东利益的关注应该在对企业角色的定位、企业治理结构的调适及企业管理者地位和责任的塑造中得以体现。

他还就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实践,提出了一些颇具见地的前瞻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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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

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度,①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间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点”略作描述。

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
从时间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大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三种类型)。

②近代法主要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

③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

现代法主要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本世纪特别是30 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

④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则更强调宏观和总体,因而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无论是近代法还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之中,并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适应。

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可以同时存在一样。

对于传统的近
代法同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对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

实际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规范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相互影响。

处理两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须“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共同发展的狭隘观念。

尤其在两者的相互借鉴方面,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加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义哲学密切相关,而后现代法则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密切。

如信息法,一方面吸取了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许多养分;另一方面,又在一些制度上对于相对“传统的”近代法和现代法提出了许多挑战,有些变革甚至是“摧毁性”的。

特别是在网络法或电脑法等领域,“否定”更为明显。

随着知识经济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网上贸易等越来越显得重要,但由此带来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秘密信息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的保护,税收、外汇、商品交易的控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⑤这些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相联系,主要以物质、能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后现代法与知识(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相联系,主要以信息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⑥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调整领域都是与“纸面”或“书面”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后现代法的调整领域则是“无纸化”或“电子化”的领域。

网络化或无纸化给原来以“纸面”为基础
的法律制度带来了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既存的法律制度带来摧毁性的打击。

应当说,有许多问题是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解决的,仅靠法律本身是很难进行有效调整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仍将并存。

经济法应当通过自我调整,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其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来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知识经济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作适当调整,加强对相关的信息权利的保护,以体现出信息经济发展的要求。

这样,经济法才既能适应信息社会和信息法等后现代法的要求和挑战,又能够在自身完善中与其他部门法相配合,共同促进本国和全球的知识经济发展。

以上从时间维度上对近代法、现代法和后现代法作了简要的描述。

从中不难看出,同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相比,经济法属于现代法,因而作为在演进时序上较为晚近者,经济法要从近代法中吸取营养,这是很自然的。

同时,经济法等现代法作为比近代法更高层次的法,当然要以传统的近代法的调整为基础,就像级次较高的法院要以级次较低的法院为基础,或者宏观经济要以微观经济为基础一样。

另外,近代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其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理等,有的并不仅仅为某个相关的部门法所独有或独享,而是可能属于几个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即它们属于相关部门法的“共同财富”。

这与部门法的特色并不矛盾。

这种思考可能会有助于解决法制建设或法学研究、尤其是经济法研究中的某些问题。

二、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
在目前法学界,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因而强调“法律趋同论”者有之;强调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并因而强调“法律本土化”者有之;强调应把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折衷说亦有之。

这些观点实际上涉及到法律在空间维度上的“地点”问题。

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地点”的特殊要求可能不尽相同。

⑦事实上,法律实际上在多大的范围内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这与特定的“地点”以及其上所承载的“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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