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环大气〔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
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蒙特利尔协定书,也被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协议,是一项被全球广泛接受和执行的国际协议,旨在减少和消除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该协议于1987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维也纳议定书上签署,并迅速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一层极其重要的保护层,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有害部分。
然而,20世纪以来,人类活动不可避免地释放了大量对臭氧层有害的物质,如氯氟烃(CFCs)和类似化合物。
这些物质会进入大气层,破坏臭氧分子,导致臭氧层的稀释和破坏。
这些破坏不仅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增加我们受到紫外线辐射的风险,可能引发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
蒙特利尔协定书旨在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减少、逐步消除以及最终禁止这些危害臭氧层的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协议要求各参与国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来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而言,协议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和减排目标,以指导各国的行动。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多年来,全球各国积极采取行动,限制CFCs等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在该协议推动下,许多工业国家已经彻底淘汰了这些物质,转而使用环保替代品。
同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和技术转让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尽管仍面临挑战,但蒙特利尔协定书对于减少臭氧层损害的全球行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还需要更加重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执行和遵守。
全球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未能充分遵守协议规定,依然在生产和使用危害臭氧层的物质。
这些违规行为给全球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阻碍了我们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消除的目标。
因此,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所有国家共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总之,蒙特利尔协定书为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环保意识的提升。
然而,我们仍然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行动,确保各国都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未来的子孙留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地球家园。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doc 33页)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控制措施1. 已订入第2A条中。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3.第六条具体内容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正文1.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概述2014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六条,全称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2014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 日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议定。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臭氧层,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蒙特利尔议定书背景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 1987 年签署的一项国际环境协议,旨在减少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使用和生产。
这些物质主要包括氯氟烃(CFCs)等。
臭氧层对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吸收了太阳辐射的紫外线,保护了生物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氯氟烃等物质的排放,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损耗,形成了所谓的“臭氧洞”。
3.第六条具体内容第六条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时间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
此外,该条还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4.第六条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意义第六条的实施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不仅有助于保护臭氧层,还可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据研究,全面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特别是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避免全球气温在未来几十年内上升 1 摄氏度左右。
这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具有重大意义。
5.我国的立场和行动我国一直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积极参与者和支持者。
在第六条的执行过程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严格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消费和进口,加大国际合作力度,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等。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引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臭氧层的破坏对人类和地球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蒙特利尔协定书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协定的背景1.1 臭氧层的重要性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过滤掉太阳紫外线中的紫外B辐射,从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
臭氧层的破坏会导致紫外线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指氯氟烃(CFCs)、卤代烃(HFCs)和溴代烃(HCFCs)等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冷却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它们的释放会导致臭氧层的破坏。
协定的内容2.1 目标和原则蒙特利尔协定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保护臭氧层,减少紫外线辐射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伤害。
协定书中明确了国际合作、技术转让、信息交流和资金支持等原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2.2 成员国的责任协定书规定了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测和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创新和转让,提供资金支持等。
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来执行协定的规定,并定期向国际机构报告相关数据和进展情况。
2.3 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协定书中规定了一个时间表和减排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在特定时间内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量。
这些减排目标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2.4 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协定书承诺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这些支持包括技术转让、培训、设备更新等,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和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和技术。
协定的影响和成果3.1 臭氧层的恢复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臭氧层的破坏得到了有效控制。
通过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臭氧层逐渐恢复,紫外线辐射的强度得到降低,保护了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标题: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导言:蒙特利尔协定书是1987年制定的重要国际环境保护协议,旨在减少和最终消除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这个协定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知识的进展,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发现。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旨在提供一个深入、全面的理解。
第一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背景和重要性1.1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产生和背景1.2 协定书对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3 既有成就和挑战第二部分: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重新表述的动机2.1 经过多年的实施,我们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2 新的科学发现和环境挑战的出现2.3 确保协定书的现代性和适应性第三部分: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和内容3.1 修订清单:增加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3.2 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3.3 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3.4 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第四部分:全球范围内的协作和监测4.1 协定书的全球范围的参与和发展国家的责任4.2 落实和监测措施的推行4.3 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作用和合作第五部分: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益处和挑战5.1 益处:加强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5.2 挑战:协商和各国利益的平衡第六部分:结论和观点6.1 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重新表述的认可和支持6.2 对未来环境保护和气候行动的展望结论:蒙特利尔协定书作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在减少和消灭这些物质上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科学发现,需要对协定书进行重新表述。
重新表述的关键方面包括修订清单、更新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引入新的监测和报告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合作等。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减缓气候变化并促进全球合作。
尽管重新表述面临一些挑战,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这一进程,以确保未来世代的可持续发展。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议定书的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议定书的修正》的主
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扩⼤了对损害臭氧层物质的控制范围,从原来的2类8种增加到7类上百种,并加快了控制进度,规定到2000年完全禁⽌使⽤氯氟烃、哈龙和四氯化碳;三氯⼄烷减少70%,2002年以前全部淘汰;到2005年完全禁⽌使⽤甲基氯仿。
对“过渡性物质”棗氢氯氟烃(HCFCs)也提出了反对⽆节制地使⽤的要求,并明确提出化学⼯业要寻求这⼀物质的替代物。
修正后的《议定书》还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每⼈每年平均低于0.3公⽄的发展中国家,受控物质的期限延迟10年;设⽴保护臭氧层国际基⾦,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议定书》,基⾦主要由发达国家按联合国摊款⽐额捐款;负责管理基⾦的执委会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出7名代表组成;发达国家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技术。
我国正式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我国正式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
加利修正案》
佚名
【期刊名称】《冷藏技术》
【年(卷),期】2021(44)2
【摘要】2021年6月1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书。
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加利修正案》于2016年10月15日在卢旺达基加利通过,将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管控范围。
【总页数】1页(P49-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批复
2.《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特别会议在维也纳召开
3.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30次缔约方大会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30周年履约综述
5.《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结30周年纪念大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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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三)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三)第6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缔约国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对第2条、2E条第2A至2H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
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国应召开上述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国报告其结论。
第7条:数据汇报1; 每一缔约国应在成为缔约国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A所列第一种控制物质的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2每一缔约国应在议定书所载关于附件B、 C和E物质的规定对该缔约国各自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有关下列附件中每一种控制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出口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 附件B和C (1989年);- 附件E (1991年);;3. 每一缔约国应在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书处提供附件A、 B、 C和E内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的年产量(根据第1条第5款的定义)统计数据,并为每一种物质分别提供下列数据:- 用作原料的数量;- 使用缔约国会议核准的技术加以销毁的数量;- 同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进出口数量;数据应在数据有关年度结束后九个月内提出。
3之二. 每一缔约国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经过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类和附件C第一类所列每一种控制物质和每年进口和出口数量的单独统计数据。
4. 对按照第2条第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国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1、2、3和3之二款关于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
第8条:不遵守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据以裁定不遵守本议定书规定情事及处理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国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30周年,中国家用制冷行业以碳氢制冷剂推进臭氧层保护与温室气体减排
电器2021/6点聚焦48热FOCUS2021年是中国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30周年。
30年间,中国积极履约,为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减缓气候变化、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
作为ODS 的重要消费领域,中国家用制冷行业在淘汰ODS 过程中积极采用天然工质制冷剂替代技术,不仅顺利达成了行业淘汰目标,为国家履约做出突出贡献,实现了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绿色转型升级,也大规模地减少了制冷剂产生的化学品温室气体的排放。
1991年6月19日,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
30年来,中国积极推动国内履约工作,创新性地实施了行业淘汰计划,通过在消费行业开展ODS 替代工作,累计淘汰ODS 超过27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量的超过一半,成为对全球臭氧层保护贡献最大的国家。
家用制冷和空调行业是ODS 的重要消费行业,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制冷和空调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国,房间空调器产量全球占比超过80%,冰箱冷柜产量全球占比超过60%。
自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以来,中国家用制冷和空调行业积极开展ODS 淘汰工作,在淘汰ODS 的同时,开发、应用对臭氧层友好且低碳环保的天然工质制冷剂替代技术,顺利实现了全行业的淘汰目标。
中国家用制冷和空调行业分别选择天然工质异丁烷(R600a)和丙烷(R290)作为CFC-12和HCFC-22的主要替代技术,应用于家用冰箱、冷柜、房间空调器、制冰机、热泵干衣机等产品领域;采用环戊烷替代CFC-11作为冰箱、冷柜和热水器保温层发泡剂。
这些物质均是石油化工行业的副产物,较为容易获得,在材料成本上具有优势。
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30周年中国家用制冷行业以碳氢制冷剂推进臭氧层保护与温室气体减排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综合业务部不仅如此,R600a 与R290本身具有优异的热物理性能,系统充注量小、效率高、制冷效果好,具有出色的制冷能力和能效表现。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两位科学家首次注意到人类制造的氟氯化 碳类物质可能与臭氧层的破坏有关,并进一步发现释放到大气中的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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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碳类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 10 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 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 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一氧化氯随即会与游离氧发生反 应,生成氯原子开始下一个循环。这种反应周而复始,从而使一个氯 原子可以破坏成千成万的臭氧分子,打破臭氧层中原有的动态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氟氯化碳类物质不断增多,臭氧 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 地球表面生物圈。
中国履约行动................................................................................................................. 20
总体概况.................................................................................................................. 20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26 政策法规体系.......................................................................................................... 29 各行业的 ODS 淘汰活动概况................................................................................31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
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缔给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国应勿为了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控制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的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国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1、3及4款所称的进口。
第五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0年内任何时间它每年控制物质消费的计算数量少于平均每人0.3公斤,为了满足它国内的基本需要,就第二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10年。
20090605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来源:
英文: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1989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控制含氯氟烃的各国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控制耗减臭氧层物质的国际草约。
议定书作为会议的成果被通过后向各国开放签字,于l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议定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削减含氯氟烃产量和消费量。
以l986年的产量和消费量为基准,到1993年削减20%,到1998年再削减30%,即到l998年含氯氟烃的产量和消耗最均分别为l986年的一半。
中国政府支持议定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但认为“多排放、多削减”的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l989年5月,在缔约各国的赫尔辛基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为加快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提议设立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基金,以便实现在2000年前停止生产和使用含氯氟烃类化合物的目标。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行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
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议定书》由序言、20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不被破坏,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最终彻底消除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减少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在1990年使生产量和消费量维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产和消费量要比1986年减少20%;到1998年,保证使氯氟烃的年生产量和消费量减少到1986年的50%。
《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个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从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该《议定书》还就控制量的计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数据汇报、不遵守情形的确定、资料交流、技术援助等作出了安排。
但是,该《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包含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小,难以达到防止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目的,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
此外,《议定书》虽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当年5月13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加入议定书。
再加上缔约国也普遍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缺陷,于是决定对议定书进行修改。
经过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层伦敦会议”、1989年5月的赫尔辛基第一次缔约国会议、1990年6月的伦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终于在1990年6月29日通过了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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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
环境工程李德庸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制定的背景
臭氧是一种具有刺激性气味,略带淡蓝色的气体。
臭氧层位于地球上空的平流层,虽然稀薄,却是地面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的重要屏障。
1928年,以托马斯·米基利为首的美国科学家人工合成了氯氟烃(CFCs),并用作冰箱的制冷剂。
由于该产品具有低毒、稳定的特性,很快它就被广泛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
到1974年,两位美国科学家发现CFCs如果挥发到大气中,将会上升到平流层中,并对臭氧层有巨大的伤害。
据统计,在CFCs受到管制之前,全世界每年都要排放100万吨以上的CFCs,而停留在大气中的CFCs 总重量则达到2000万吨,据估计,一个氯原子能破坏十万个臭氧分子(假设排放的全部是三氯一氟甲烷CCl
F,2000万吨的CFCs能破坏8.9亿吨的臭氧分子)。
3
1982年,科学家在南极上空发现了臭氧空洞。
1985年,雨云七号卫星证实了上述发现。
图一(深色为臭氧层空洞)
臭氧层空洞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联合国在1985年通过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抵制,这份公约只是一个框架式的原则性公约,没有提出约束性措施。
随着臭氧层破坏程度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于1985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的过程
1989年5月,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提出针对两方面的议案: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ODS淘汰时间表上必须有所区别;
二、发展中国家的淘汰工作必须得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巨大的阻力,加上协定制定仓促,这些合理的要求没有体现到公约里面,议定书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
主要体现为:1、议定书是一个政治压力且过时的产物,议定书制定之后不久,科学界就发现,协定里面规定的措施力度远远不够。
2、议定书回避了破坏臭氧层的责任问题,没有体现“多排放,多削减”的原则。
3、议定书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少,发达国家完全忽略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
由于1989年《议定书》存在种种不足,它受到国际的广泛批评。
中国、印度、巴基斯坦、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表示如果不对议定书做出修改,就不可能加入该协定书。
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议定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伦敦修正案》,对1989年《议定书》做了重大有益修正。
鉴于2修正后的《议定书》公正合理,1991年6月,中国证实加入《议定书》,1992年8月,该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
三、中国政府履行《议定书》情况
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生产和消费其中4类10种受控ODS,
口的;ODS生产量约为65,000吨。
可以看出,中国对ODS的需求量是十分巨大的。
因此,在1992年中国加入《议定书》后,制订了相应的国家履约计划和行动方案,减少ODS排放的问题在中国的环境保护议程上从无到有。
具体的措施和变化有如下几点:
1、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6年合作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
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制度。
2、中国针对国内的相关行业颁布了保护臭氧层的行为规范,并且对原
有的环境法进行调整,使其符合《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精神和内容。
3、中国在国家层面设置了履约的管理机构,而地方环境保护局和行业
组织的职责也相应增加了。
4、中国工业界在这个领域的理念和行为也发生了变化,2000年,上海
大众等中国八家企业签署了永不再使用ODS从事生产活动的宣誓书。
这些措施是有效,例如,中国的哈龙1211灭火剂生产量从9,950吨削减到2003年的1,990吨;到2001年,中国已关闭、拆除了30家企业的CFCs生产装置;由2007年7月1日期,中国停止了除必要用途外CFC和哈龙的生产和进口,提前两年半完成了履约目标。
尽管中国保护臭氧层活动在淘汰CFCs和哈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但是,面临淘汰HCFCs(氢氯氟烃)的履约目标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四、总结
回顾中国在《议定书》修订和之后履约的历史,我们可以说中国负起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
在国际多方合作的情况下,《议定书》被广泛地接受,并且在臭氧层保护方面发挥了真正的作用,成为国际合作的一个典范。
环境保护问题是国际化、全球化的,人类应该从这个案例中总结经验,长远一致地执行环境友好的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