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 2009 】号 414 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 Kp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 kVA )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 kVA )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 kW )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条文释义二00五年九月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释义]本条是标准的编制目的,强调了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为目标,突出安全、经济、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释义]本条强调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的规划要求,特别是居住区范围较大时,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预留建设35-110 kV 公用变电站的所址及输电线路(电缆)的通道。
为了确保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所需占用的位置及通道能得到预留,在进行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的规划设计。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1-201X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释义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和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和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21)(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21)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21】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1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整理]DGJ32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Constructing for Residential Districts2005—9—15发布2005—9—15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前言《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电力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出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徐高升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高压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5施工与验收5.1 施工5.2 竣工验收附录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参考文献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 )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 》,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江苏住宅供配电规定
江苏省住宅供配电规定————————————————————————————————作者:————————————————————————————————日期:2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经贸委(经委):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1-2005,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总体简介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7页文档资料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蒋斌、姜宁、李宝仪、邹万流、
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
李子韵、徐高升
目 次
1总则
2
3名词术语
4
5供配电设计
6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7设备选型
8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计量表箱
4.4 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9施工与验收
10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
A: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B:参考文献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DGJ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说文解字》中有注曰:“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总体简介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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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总体简介
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
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11-2005)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
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
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
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
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
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
表参加了会议
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第二部分:总体简介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
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
《标准》条文详解
1 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对“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的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的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4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5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7 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8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9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0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2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 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13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居住区内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对汽车库等级的说明:
类别数量名称ⅠⅡⅢⅣ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50辆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
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 W。
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的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
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
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的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
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不小于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不小于0.6
3 200户及以上不小于0.5
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等于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7
4 36户以上不小于0.6
单住户的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