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2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宜,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相应作业。 第5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 条 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1) 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
工种的试题库; (2) 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3)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 考核考务工作;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 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第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 12 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条 事项。
维护保养; (3)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 责人报告; (4) 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 时; (5) 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 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等事项。 第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 13 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 条 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均实
第2章 考核、发证 第7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2)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3) 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宜,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如何辨识真伪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如何辨识真伪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 ×75mm 。

如下图:(封皮正面)(封皮背面)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

如下图:(正本)(副本)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1)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参照机动车的地区代号(即A——福州,B——莆田,C——泉州,D——厦门,E——漳州,F——龙岩,G——三明,H——南平,J——宁德);(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见工种类别代码表);(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5)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3表示在福建福州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附件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提交材料中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附件5书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发(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筑)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四)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六)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

第九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应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第十二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汇总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汇总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九)桩机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的工作职责为:(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二: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14位。其中:
(1)第1位为江苏省的简称“苏”;
(2)第2位为持证人所在市的英文代码(各市英文代码表见表A);
(3)第3、4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B);
(4)第5至8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6
7
建筑焊工
07
8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08
9
桩机操作工
09
10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10
11
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11
(5)第8至14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各市英文代码表A
城市
代码
城市
代码
城市
代码
南京
A
南通
F
镇江
L
无锡
B
连云港
G
泰州
M
徐州
C
淮安
H
宿迁
N
常州
D
盐城
J
苏州
E
扬州
K
3.工种类别代码表B
序号
工种类别
代码
1
建筑电工
01
2
司索工
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