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仿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传播人畜共患传染病病原体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体系,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爱卫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三)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四)组织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参与和支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章预防控制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清理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二)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三)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侵害情况;(五)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病媒生物防制;(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学校、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特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
第十条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发生病媒生物密度异常增高或者媒介传染病疫情时,各级爱卫办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病媒生物的危害,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范围包括食堂、宿舍、办公室、公共场所等区域,以及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等环节。
第四条本单位病媒生物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三、防控措施第八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单位内部环境整洁,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九条定期对食堂、宿舍、办公室等区域进行消毒,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条加强对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环节的管理,采用密闭式垃圾容器,定期清理垃圾,减少病媒生物孽生。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体系,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掌握病媒生物消长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病媒生物防制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和使用药物,确保防治效果。
四、培训与宣传第十三条定期组织病媒生物防制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职工的病媒生物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指能传播致病微生物、病毒、寄生虫等的生物。
这些媒介包括蚊子、苍蝇、蝇类、蜱、跳蚤等。
它们能传播各种疾病,如疟疾、登革热、黄热病、寨卡病毒等。
因此,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至关重要。
一、制度的重要性病媒生物是世界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威胁之一。
它们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疾病的风险极高。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这样可以确保防制工作的持续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病媒生物监测是指对可能携带病原体的生物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建立全面的病媒生物监测系统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核心。
这个系统应包括对潜在的媒介生物种群和疾病传播风险的定期监测。
通过对病媒生物的采样和分析,可以及时了解其分布和数量,为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环境整治是指对可能滋生病媒生物的环境进行清理和改造。
病媒生物通常选择水库、池塘、河流、沟渠等潮湿场所繁殖。
因此,对这些地区进行病媒生物栖息地的整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这包括清理杂草、清除积水、消除垃圾、改善排水系统等措施。
只有减少病媒生物栖息地,才能有效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四、加强卫生宣教和公众教育卫生宣教和公众教育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向公众宣传病媒生物的危害,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此外,还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只有通过全民参与,才能形成合力,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
这包括病媒生物监测与防控的程序和标准、责任分工、处置方案等。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模板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病媒生物(如蚊、蝇、鼠、蟑螂等)对人类健康的威胁,确保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餐饮服务行业、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住宅小区等。
二、责任部门1. 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小组,由物业管理、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组成。
2. 明确各部门职责,包括病媒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
三、监测与评估1. 定期对病媒生物的活动情况进行监测,记录其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
2. 根据监测结果,评估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制措施。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和积水,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环境。
2. 对食品加工、储存区域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物。
五、控制措施1. 使用物理方法(如捕鼠器、粘蝇纸)和化学方法(如杀虫剂)进行病媒生物控制。
2. 对所使用的控制药品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六、培训与宣传1. 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通过宣传材料、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病媒生物防制的认识和参与度。
七、应急处理1. 制定病媒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队伍的组成和应急物资的准备。
2. 一旦发生病媒生物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九、记录与档案1.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档案,包括监测数据、防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追踪和审计。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学校病媒防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区、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场所。
三、病媒生物的定义病媒生物是指能传播疾病、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虫、苍蝇、蟑螂等。
四、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以环境治理为基础,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法,实施病媒生物防治。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病媒生物防治职责,落实责任制。
3. 科学防治,安全有效。
选用高效、低毒、环保的病媒生物防治药物和措施。
4. 广泛宣传,全民参与。
提高师生对病媒生物防治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氛围。
五、防治措施1. 环境治理(1)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清洁,定期清理垃圾,清除杂草。
(2)及时疏通排水沟、下水道,防止积水,减少蚊虫孳生。
(3)加强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卫生管理,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2. 物理防治(1)设置鼠笼、鼠夹、粘鼠板等捕鼠设施,定期检查和更换。
(2)安装纱窗、纱门,防止蚊虫进入室内。
(3)定期清理绿化带、草坪等区域,减少蚊虫孳生。
3. 化学防治(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理使用病媒生物防治药物。
(2)按照操作规程,定期对校园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喷洒药物。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病媒生物防治药物。
4. 生物防治(1)引入天敌生物,如蜻蜓、青蛙等,以减少病媒生物数量。
(2)利用生物制剂,如微生物制剂、植物提取物等,进行病媒生物防治。
六、监督检查1. 学校成立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2. 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8病媒工作制度
18病媒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卫生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全面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要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科,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要设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防制措施第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采取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十条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要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定期清洗、消毒公共设施,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二条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品。
第十三条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类,为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要合理使用化学药物,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减少药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要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利用天敌、病原微生物等生物资源,控制病媒生物种群。
四、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定期召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八条实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和监测数据。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学校病媒生物防治管理规定
学校病媒生物防治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何寨初中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病媒生物的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病媒生物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病媒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由校长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病媒生物防治,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五条、承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由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病媒生物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第七条、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病媒生物预防知识宣教,各医务人员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疫情报告制度第八条、设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负责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病媒生物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章发生疫情应急预案第十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在学校病媒生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防控工作各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一)组织指挥组:负责对校区的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卫生防疫组: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不间断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注射,预防用药等。
组织对疫区人员的体检、卫生宣教和疫情报告等。
(三)医疗救治组:对发生疫情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救治,采用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请求上级医院会诊、支援或转诊。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定义
1、病媒生物:指以捕食有害生物、寄生有害生物或者通过传播有害生物为主要生存和繁殖方式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2、预防控制: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动物健康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确保各行各业用人单位能够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
2、加强对病媒生物监测、研究与防治等工作;
3、帮助企业、行业和区域,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4、健全市场机制和行业标准,改善社会治理环境;
5、科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控行为。
三、科学防治措施
1、建立检测机制,对季节性病媒生物的活动动态进行监控,及早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
2、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建立社会化监督;
3、建立物种登记制度,掌握病媒生物的迁移和传播规律;
4、采用先进的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包括毒理毒剂、有机磷、抗生素等;
5、强化检验检测标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四、责任划分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确保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3、工会: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医疗机构:负责对病媒生物的监测研究,提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9年10月29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联合印发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二十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爱卫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危害、威胁人类健康的生物,包括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跳蚤、蜱、螨、臭虫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科学、规范、安全,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七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第八条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性疾病监测、调查和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防制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对病媒生物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教育,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制。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居民区、单位内部等进行病媒生物防制,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确保防制工作的安全、有效。
小区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小区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建美好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切断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途径,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二、病媒生物防制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防制:以预防为基础,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2. 居民参与,共同治理:广泛动员居民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形成全民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3. 日常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既要做好日常管理,又要针对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进行突击整治。
4. 科学防制,环保健康:按照科学方法进行病媒生物防制,确保防制措施环保、有效,符合居民健康需求。
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1. 组织管理: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微信群、讲座等形式,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提高居民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3. 环境整治: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垃圾、积水、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4. 物理防制:设置捕蝇笼、毒饵站、鼠盒、鼠板等物理防制设备,减少病媒生物繁殖和传播。
5. 化学防制:根据季节和病媒生物密度,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有效杀灭病媒生物。
6. 生物防制:利用天敌、微生物等生物手段,降低病媒生物密度,实现生物平衡。
7. 监测预警: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1. 定期巡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药物投放:按照要求,定期对小区进行药物投放,确保病媒生物防制效果。
3.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病媒生物防制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 记录报表: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记录和报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5. 居民沟通: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了解居民需求,调整防制措施。
病媒生物防制安全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高防制安全性,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环保部门、农林部门、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昆虫、螨虫、啮齿动物等生物。
病媒生物包括但不限于蚊子、苍蝇、蜱虫、鼠类等。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指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削弱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能力,保障居民健康。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
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任务是防控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责任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均应承担。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目标是降低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减少疫情暴发。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农林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社区等单位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三章防制措施第十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各种防制措施。
第十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治理、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
第十五条环境治理是指清除病媒生物生长繁殖的环境,减少病媒生物的数量。
第十六条生物防治是指利用天敌、寄生虫、杀虫菌等生物因素来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第十七条化学防治是指利用杀虫剂、杀鼠药等化学药品来灭除病媒生物。
第十八条物理防治是指利用物理手段,如黏虫板、灭蚊器等来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的化学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措施有哪些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1. 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计划,明确预防控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2. 加强环境管理,清理积水、垃圾等容易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3. 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使用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如使用化学药品、物理屏障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和传播。
5. 培训员工和社区居民,提高他们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认识和意识。
6. 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档案,记录和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以上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建立完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减少病媒生物对生产和生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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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卫生部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
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
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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