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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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管理制度(doc 12个)5

XX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

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

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

司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

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

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必须依据集团公

司章程和《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

投资收益权;

规范性原则:首先,利润分配方案的决

定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其次,

集团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

案,并力争通过,从而体现集团公司作

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任用;

(三)参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

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方案,并由子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集团公司派出

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

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

董事会,并按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

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

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集团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

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二)对全资子公司、有限公司形式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具

体事务管理以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主,有

关部门配合;

(三)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度利润分配

之前,集团公司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

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材料;集团公司按

规范程序和权限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

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

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

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

权。

第六条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尽到相应职责,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渎职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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