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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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委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投委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由投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修订,并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投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企业投委会负责人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投委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投委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投委会秘书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投委会办公室所有人员;(二)公司投委会委员;(三)公司其他相关负责人;(四)董事会;(五)公司各部门;(六)公司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公司投委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投委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公司投委会应该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公司投委会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协助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第二章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负责监督;监事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公司各部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办公室,董事办公室对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十条董事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备案;第十一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条所规定的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指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办公室按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检查,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检查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六条董事办公室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七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十九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秘书,由董事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十一条监事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秘书及董事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董事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相应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秘书或董事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董事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公司授权,任何员工其中,公司研究部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三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公司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办公室;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事先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董事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着位置标明如下内容: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1、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2、公司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3、董事会就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4、中国证监会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及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的审核意见;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的变化;6、公司合并或分立;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10、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警线;11、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12、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16、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7、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18、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19、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20、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所提及“重大”,系指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合并报表数,以下同,或数额巨大,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2重大关联交易;3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如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拟新增任何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一条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合同标的额超过三亿元的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第四十二条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论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被申请撤消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流程第四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裁,抄送董事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披露,董事办公室须在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对证券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第四十五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办公室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掌握日常经营情况;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董事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第四十七条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信息汇总至董事办公室,由董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实;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四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单位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以上报表,均需加注密级;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第五十一条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第五十二条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证券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第五十三条董事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四条董事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五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六条公司日常对外宣传、媒体管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相关规定请参见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规范某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信息管理及信息公开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透明指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对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收集和形成的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具体分为保密级、普通级和公开级三个等级。

其中,保密级通常指包含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

公开级则为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需要定期或临时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条基金会应合法合规的收集和使用他人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保密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一)明确要求不公布个人信息的捐赠人的姓名、名称及有关资料;(二)除获得被救助人或其监护人明确的授权或同意外,被救助人的姓名、肖像及相关身份资料,以及其他具有明确个体指向的信息;(三)相关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或内容;(四)基金会的账号、密码、数据库,以及内部分析报告等;(五)其他标注“保密”字样的文件资料。

慈善第四条对于保密级的信息,应当在有关文件资料的封面上注明“保密文件、请勿外传"字样。

未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与业务无关的工作人员亦不得复印、拷贝或上传至互联网(包括发送至与业务无关的电子邮箱或发微信群、朋友圈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或无关人员泄露。

第五条依规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如涉及应当保密的内容,公开前必须进行技术化处理,以免侵犯到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法权益。

第三章普通信息第六条除保密信息和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属于普通级的信息,原则上可在基金会内部自行传阅、复印、学习和讨论,但不得随意外传。

第七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将包含有普通信息的文件资料、图片文字等发布在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时,应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私募基金对于很多投资人来说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投资方式,通过私募基金来间接的投资到自己心仪的公司。

或者是全权交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但是如果交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投资者也并不是就此可以不管的,因为还有很多东西是属于投资者的义务的。

比如所私募基金的披露问题,那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募集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1、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中应按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信息披露。

2、托管人对披露信息有复核义务。

3、私募信披禁业绩预测,禁违规使用最佳、最大等词语。

4、私募管理人内部必须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5、基金合同(含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应与募集中的信披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6、信披违规将受处罚。

年11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意见稿:一、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信息应与基金合同内容保持一致募集期间,应在募集说明书或宣传推介资料中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资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7、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介绍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信息。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程度、保障慈善基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要求慈善组织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资金合理配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该制度以信息公开为核心,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向公众揭示基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捐赠者名单等相关信息,确保慈善基金的透明度。

其中,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项目开展情况等详细信息,使社会各界及捐赠者能够及时了解捐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公开自身的章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基本信息,明确组织的运作机制,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

同时,慈善组织还需及时公布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受益群体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报告,以提供项目的效果评估和社会反馈。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赠者的名单和捐赠金额,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

公开捐赠者信息能够提升捐赠者信任感,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捐款的接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公布相关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保证捐赠款项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慈善组织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当严肃追责,加强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能够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强化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意识。

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积极配合和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和贯彻,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法、合规、准确、及时和有序地进行,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及各部门的职责,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披露法定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旗下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业务,对与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部门及员工具有约束力。

公司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职责分工第四条督察长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统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披露材料作最终审核,对披露内容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客户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相关披露信息负责进行采集、草拟及复核等工作。

(一)基金运营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同制作完成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编制,具体承担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投资组合信息以及注册登记相关信息的编制和基金资产每日净值公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风险敞口数据的填列、基金所持证券估值调整公告的编制等;提供半年度、年度报告期末基金租用交易单元存量及报告期间交易单元变化情况;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更新;联系证券交易所,提示基金托管人完成复核报告;进行信息披露XBRL 文档的报送和监管机构报备等。

(二)监察稽核部:负责制作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及重大事件揭示中相关合规内容;信息披露文本的合规性审核;检查信息披露流程,评价其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基金信息披露概述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传输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开披露原则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六)基金募集情况;(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清算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募基金的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
1. 基金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2. 日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资产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以及投资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如申购、赎回、分红等。

3.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基金运作相关的重大事项,例如基金合同、基金规模、基金经理变动、投资策略调整、分红政策变动等。

4. 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公布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报告。

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水平,促进公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可以通过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减少不确定性,从而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评估工作。

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业协会注册)

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业协会注册)

XX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 XX公司,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定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信息披露实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

其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管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募集信息、重大事件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临时披露的信息包括:项目动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事件及重大人事变动公告、临时财务信息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1、披露时间
定期信息以半年为披露时间节点,临时信息随时披露。

2、主要形式
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

四、信息披露流程
基金经理拟定报告—风控部门核查—总经理核发—信息发布部门披露
五、信息披露格式
对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均应以PDF格式发布。

六、要求
1、充分认识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
声誉和信任是私募基金的生命力,信息披露工作是声誉积累的重要举措,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2、明确责任
要按照层级负责和谁经办谁落实的原则,责任到人。

对外披露信息时,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

对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受到合伙人质疑的,将
追究直接落实人的责任。

3、加强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
要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断进行总结和补充,逐渐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同时,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将纳入基金经理年终工作考核。

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5.1 基金合同;5.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5.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5.4 基金的投资情况;5.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5.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5.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5.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5.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5.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6.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6.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6.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6.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6.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等内容。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7.1 基金合同;7.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7.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7.4 基金的投资情况;7.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7.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7.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7.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7.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公开基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运作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基金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产品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风险等级、业绩表现、费用结构等。

(三)基金管理团队信息:包括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研究团队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运作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份额变动、投资组合、交易信息等。

(五)基金业绩信息:包括基金过去一定时期内的业绩表现、排名情况等。

(六)基金风险提示信息:包括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五条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二)基金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证券交易所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三)基金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第六条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第七条基金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及时处理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畅通。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XX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 10-5-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 10-5-1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10-5-2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 ........................................... 10-5-7第五章附则 ................................................... 10-5-8XX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合法合规,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部门与员工。

第五条各部门可以分别依据本部门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业,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2、基金管理人变更;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4、挂牌情况变更;5、外包业务变更;6、基金清算.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年度;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形式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公募债券基金披露规则

公募债券基金披露规则

公募债券基金披露规则
公募债券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常信息披露:公募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净值、资产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

对于开放式产品,这些信息按照开放频率进行披露;对于封闭式产品,则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2.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当基金管理人面临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调整、管理团队的变动、基金合同的修改等。

3. 投资风险披露:公募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需要充分披露和提示。

这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市场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的波动情况。

4.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募债券基金需要按照法规和监管要求,编制和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基金的运行情况、投资组合的变动、财务状况等信息。

5. 信息披露方式:公募债券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投资者易于获取的方式进行,如本机构的官方网站、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等。

请注意,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公募债券基金的管理人应始终关注最新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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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原则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条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应披露信息及要求第五条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更新及报送要求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及报告要求第十三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四)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及规范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事项由风控部设专人负责,并报总经理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建立档案由风控部保存。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下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 XXX(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复核。

附表 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201X 年X X 月X X 日-201X 年X X 月X X 日)金额单位:万元1、基金基本情况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1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适用”。

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同一项目多轮投资请分次列出)5、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选填)6、基金费用明细7、管理人报告(选填)(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2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一般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出资、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

3 投资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

附表 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201X 年12 月31 日)金额单位:万元1. 基金产品概况1.1 基金基本情况1.2 基金产品说明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1.4 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4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适用”。

5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一般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出资、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1.5 外包机构情况2. 基金运营情况2.1 累计运营情况2.2 持有项目说明表XXX 项目一(可增加)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2 基金费用明细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4. 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5. 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人员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项目上市进展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6. 托管人报告(如有)(如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基金估值、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等)【契约型基金必须上传】7. 审计报告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有第三款“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款“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年度结束后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传经审计财务报告。

附表3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第X季度报告(201X 年X X 月X X 日-201X 年X X 月X X 日)金额单位:万元1、基金基本情况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7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适用”。

8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一般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出资、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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