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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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

案例:黎明股份——系统造假、虚增效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中指出,根据2001年1月8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黎明股份公司的调查结论表明:公司1999年度对外公布的会计报告严重失真。其中,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必须对其相关账目进行调整。追溯调整后,黎明股份1999年度收益由每股盈利0.1864元变为每股亏损0.2038元,公司自1999年1月28日上市不到一年即告亏损,又一次演绎了中国股市“三年神话”的故事,而它更“领先”了一步,跨越了“一年绩平”的阶段,直接步入绩差的行列。

黎明股份业绩如此之差,何以能顺利上市,并且其二级市场股价在2000年内实现了翻番呢?唯一能够解释这种反常现象的只有从黎明股份公司上市之初起就蓄意策划的造假工程说起了。

1.黎明股份的造假可谓工程浩大,“成绩”斐然。

(1)造假系统工程从年初开始启动,全年“循序渐进,有条不紊”。例如,公司所属营销中心先是虚拟两个销售对象——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然后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再逐一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这种发生在虚拟销售对象下的虚拟销售业务,每一个环节都像真的发生了一样。

(2)造假系统工程手续齐全,很难发现破绽。如假购销合同、假货物入库单、假出库单、假保管账、假成本计算单等原始凭证一应俱全,且必要的财务手续齐备,一切几乎无懈可击。如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公司所属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家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3)造假系统工程点多面广,几乎覆盖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各个方面。如公司所属商业企业以换货为名造假,服装加工企业以面料和服装购销为名造假,毛纺加工企业以染整加工为名造假,等等。

(4)公司对造假系统工程的推出按规则办事,决不敷衍。对于会计核算,公司假账真算,以假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规范的核算程序,认认真真地进行核算。如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造假系统工程突出以“提高效益”为中心,“成效显著”。公司共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公司对外披露此两项指标的37%和166%。实际上,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总额是-3448万元,造假系统工程共产生“效益”8679万元。

2.造假工程进行得如火如荼,炮制后财务报表也在各方的默契配合下顺利出台。

2000年4月12日,公司公布了“每股收益为0.1864元,每股净资产为2.95元,净资产收益率为6.31%”的虚假业绩的1999年年报。而公司董事会在年报上的重要提示中依然信誓旦旦:“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两位注册会计师为该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书。

2000年8月29日至10月11日期间,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组进驻该上市公司,对公司及所属单位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查,查出了这起重大作假案,并于2001年1月8日发出《关于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要求调整黎明股份1999年度报表。可是令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直到2001年4月20日公司才对外发布公告,宣布此项处理决定,中间相隔100余天,远远超过了应该上报有关监管部门的15天的规定。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有签订重要合同、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接受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黎明股份不按规定及时披露所受处理决定属于明显的信息披露不及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广大股东和一般投资者的知情权。

处理结果:

鉴于黎明股份的重大虚假陈述和未能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5月26日对黎明股份作出了公开谴责的决定,并再次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黎明股份经营不善,在2000会计年度里继续亏损,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成为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后被特别处理历经时间最短的公司之一。

我们经常不难看到类似的相关报道,许多的投资者由于在筹资者发布的信息的误导下而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自 1998 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金融业一支新生主力军。至2010年底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发展到 63家,基金总数 704 只,基金总资产净值 25274.46 亿元,虽略低于 2009 年水平,但单只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100 亿元的 62 只,净值最大的嘉实 300,单只资产净值达 417 亿元。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要求上,内容上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易得性原则。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纰漏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具体包括: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业绩进行预测。三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信息披露大致可以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间募集信息,首次募集信息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存续期间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它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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