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XX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上海近期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近期,上海市出现了新一轮的疫情蔓延趋势,为了有效防控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并希望大家能够配合执行。

一、社区防控措施为加强社区的疫情管控能力,我们将全面落实社区封控措施,确保每个小区都设立专门的检疫站点并加强管理,加强对小区入口和出口的管控,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确保每个小区的人员进出都经过严格的筛查和核验。

同时,倡导市民居家不外出,避免聚集,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二、公共场所管理各类公共场所要严格按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确保市民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同时,对于容易产生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限制人员进出数量,实行预约制度,并要求市民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配合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交通运输管控加强对各类交通工具的防疫措施,要求市内交通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并配备消毒用品供乘客使用。

同时,对进入上海的外地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对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隔离观察,确保疫情不会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四、教育机构管理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是防控疫情的重点对象,我们将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要求学校做好师生的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保持教室的通风和防疫消毒。

对于疫情风险高的地区,学校要采取线上教学的方式,减少学生间的接触和交流。

五、餐饮行业管理餐饮行业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我们要求餐饮场所建立防控档案,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温检测,并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加强室内通风和场所消毒。

同时,餐饮场所要限制人员流动,保持用餐区域的合理间距,避免交叉感染的风险。

六、就业单位管理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劳动权益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我们将加强对就业单位的防疫措施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度,减少员工的聚集和交往,保持办公场所的卫生和消毒,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物资。

近期疫情形势严峻,上海市政府将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确保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沪公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1〕4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实行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核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

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许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

应要求承办者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活动方案及说明,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场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二)。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者进行补充、更正,待其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受理。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规范使用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有关要求,市局制作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等7类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三~十)。

自2011年3月1日起,各单位要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规范使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各类法律文书。

三、严格实行安全许可的报备制度。

对于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单位要在活动举办日三个工作日前,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报备表》(详见附件十一),连同制定的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市局指挥部(指挥中心)备案。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

人群聚集密闭公共场所的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安全疏散: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说明:上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上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2.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9.12•【字号】沪公发〔2006〕341号•【施行日期】200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6〕34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安装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

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校园秩序和学校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沪府令〔2015〕505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学校、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借用学校场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

具体分类如下:A类:面向社会公众,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课余活动;B类:仅限校内人员参与,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所有的课余活动;C类:每场次预计参与及观摩人数达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所有课余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方必须是单位,个人不得申办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及其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 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对参与及观摩人数要认真做好研判,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 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三) 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四)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五)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七) 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八) 接受公安、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公共场合管理办法怎么做?公共场合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共场合管理办法。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精选篇1)公共场所安全工作制度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举办单位报保卫处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主办单位的领导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室、体育场、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

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分管科室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

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1 —第四条(原则导向)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导向。

第五条(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管理、质量技监、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气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新闻、食药监、信访、国家安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倡导投保)本市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职责划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活动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 2 —动的单位、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营业性娱乐场所;(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三)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咖啡馆、茶座;(四)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园林、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公众安全摘要: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应当采取一系列合理的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人员管理、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方面,探讨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所需的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1. 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可以容纳大量人员的场所,如购物中心、体育馆、剧院等。

这些场所在举办活动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营业活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

2. 人员管理2.1 人员配备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根据场所的不同特点,应当适当安排医疗人员、消防人员、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员。

2.2 人员排队管理场所的客流量大,人员排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设置排队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排队规则。

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公众有序排队,避免拥挤和踩踏事件的发生。

3. 安全设施3.1 消防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安装和维护消防设施。

包括消防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的消防演练也是必不可少的,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

3.2 安全出口为了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安全出口应标明明确的标志,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出口畅通,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4. 应急预案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如火灾、地震、人员踩踏等。

工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培训,熟悉应急预案,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5. 宣传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需要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悬挂告示牌、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向公众传达有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6. 结论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采取一系列合理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公众的安全。

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处置预案

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公共场所人员聚集是指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大量人员因各种原因集中在一起,形成较大规模的人群聚集现象。

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可能引发踩踏、火灾、拥挤等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公共场所人员聚集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人员聚集事件的发生。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场所人员聚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车站、机场、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人员保障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4)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5)宣传报道组:负责现场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预警与预防(1)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

(2)制定公共场所人员聚集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公共场所人员聚集情况。

2. 应急响应(1)现场指挥组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指挥部。

(2)应急保障组迅速调集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做好现场保障工作。

(3)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4)治安保卫组迅速组织警力,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 应急处置(1)疏散人群: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情况,迅速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现场救助: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转送医院。

(3)现场勘查:现场指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查找事故原因。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沪文旅发〔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旅游节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文旅发〔2024〕85号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旅游节活动举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重大活动期间社会面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本市人员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准备能级,确保举办一届安全、精彩、圆满的上海旅游节,现就做好本届上海旅游节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事事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进一步强化旅游节举办期间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确保活动运行安全有序。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与牵头配合部门,针对性地研究防范化解聚集活动安全风险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不同层级应急预案的衔接与实操演练,同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并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批准举办的,压紧压实主办方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配齐配足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逐项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加强督导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强化闭环管理,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压实企业(单位) 主体责任。

督促人员聚集场所经营者和大型活动组织者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企业及活动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许可申请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搭建验收与安全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与力量,完善监控设施并强化安全巡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引言随着人们休闲娱乐需求的不断增加,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各种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如火灾、踩踏事件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了确保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室外场馆(游乐场、公园、广场等)。

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规定开展。

场馆管理方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维护场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管理机构场馆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有序进行。

安全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隐蔽检查,并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 安全生产管理场馆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进行落实和执行。

场馆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管理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4.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场馆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场馆应定期进行消防、疏散演练,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场馆内所有电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确保安全使用。

5. 安全检查和评估场馆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以及大型活动安全评估。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对场馆的安全环境、防火等方面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提高场馆的整体安全水平。

总结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体系,需要场馆管理方各部门协同合作,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制度,时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同意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同意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同意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同意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的批复上海共青森林公园:你园《关于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的请示》(沪绿森〔2023〕19号)已收悉。

根据《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于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26日,在上海共青森林公园内举办“2023年上海菊花展”。

二、请按上报的方案,做好此次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

活动布撤展期间,预先公示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严格管理与活动相关的物品运输车辆进出,控制活动作业影响面,避免园内植物受到损伤,分隔施工区与活动区,确保施工期间正常的游园秩序。

施工应避开游园时段,确保游客安全。

三、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细化活动应急预案和安全游园工作预案,主动与公安部门对接,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及其他游客游园安全。

四、活动所包含的子项应予以认真落实,如实宣传,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并做好解释工作;涉及食品销售(含免费品尝)应由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食品安全。

五、除上述要求外,涉及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请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并予以落实。

特此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2024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旨在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条例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以确保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一、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 特种行业的分类和管理a. 酒店、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b. 网吧、游戏厅等互联网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求2. 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a. 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b. 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的管理要求c. 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等的治安管理措施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建设a. 人员准入制度和管理要求b. 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要求c. 突发事件处理和报警机制二、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安全责任a.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b.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措施c.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2.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义务a.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b. 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和服务c.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3. 公共场所员工的安全责任a. 掌握安全应急流程和操作方法b. 守法经营,积极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c. 保护自身安全和客人安全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1. 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2. 治安巡逻和安保力量的配置与管理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机制4. 对违规经营和失职失责行为的处罚措施5. 维护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良好治安秩序的措施和举措四、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社会参与和监督1. 公众参与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方式和途径2. 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3. 公众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4. 媒体监督和曝光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问题行为五、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效果和展望1. 经过条例实施后的改善和成效2. 针对存在的问题的进一步改进举措3. 未来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挑战总结: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二)确立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了治安管理措施,促进了社会参与和监督。

聚集人员区域管理制度范本

聚集人员区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聚集人员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聚集人员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商场、展览馆、体育馆、电影院、公园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聚集人员区域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聚集人员区域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巡查、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聚集人员区域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七条聚集人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八条严格控制聚集人员区域的人流密度,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第九条定期对聚集人员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加强对聚集人员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聚集人员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应按规定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聚集人员区域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

第十四条聚集人员区域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聚集人员区域内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聚集人员区域内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聚集人员区域内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聚集人员区域内的从业人员应配合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宣传教育第十九条聚集人员区域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通过多种渠道,向聚集人员区域内的从业人员和公众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法规。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I•第五条(信息沟通)II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I•第六条(宣传教育)II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Ir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营造公共安全社会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第七条(市民参与)I 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提示信息,有序参与人群聚集活动;发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第八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I (一)设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救援设施和安全提示设施,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I(二)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场所内人员流动、聚集情况进行监测;II —(三)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I (四)经常性巡查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II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I第九条(日常监测)II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纳入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组织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监测。

丨第十条(安全提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城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排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督促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场所管理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单位评估风险)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预测人数、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位报告)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I 第十五条(重要时段的预防性风险评估)II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专门应急预案。

I 第十六条(重要时段的现场监测)I「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工作需要,扩大监测区域、增加监测人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监测。

II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的预防性处置和预警)I公安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同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需要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讯工具、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方式。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绿化市容、民政、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监测发现人群聚集活动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参与者的义务)人群聚集活动参与者应当注意应急避险,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专业人员的参与)鼓励具有医疗救护、避险逃生等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对人群聚集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救援。

第四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管理第二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县)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者,是指负责筹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申请许可前的准备)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确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和消防服务机构,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的地理环境、面积、可容纳的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I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其标识;I(六)票证管理方案、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受理)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便民告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还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审批、展览项目审查、焰火燃放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告知、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审查)对受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公安部门不能在7日内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办者。

同一承办者申请在本年度内举办相同地点、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部门可以一次性许可。

第二十九条(取得许可后的责任)承办者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规模,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二)按照核定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三)组织应急演练;(四)接受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不得以委托、转包、分包等形式,将已经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由他人承办。

第三十条(临时搭建的要求)需要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

对于规模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临时设施,承办者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与抄告)公安部门在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前,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需要,征求建设、交通、商务、质量技监、文广影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