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7•【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7日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铝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2007年11月16日 14:15 金牛财顺《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铝金属复合材料行业分析报告2012
铝金属复合材料行业分析报告2012年9月目录一、行业属性 (5)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以及主要法规政策 (6)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6)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7)(1)《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7)(2)《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7)(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8)(4)《铝行业准入条件》 (8)(5)《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9)(6)《江苏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 (9)(7)《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0)(9)《江苏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10)(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11)(11)《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11)三、铝轧制行业概况 (11)1、铝、铝加工行业 (11)2、全球铝轧制行业概况 (14)(1)产量 (14)(2)消费量 (14)(3)应用领域 (16)3、我国铝轧制行业概况 (17)(1)我国铝轧制行业的产量 (17)(2)我国铝轧制材的消费结构 (18)(3)进出口情况 (19)四、细分行业的情况 (20)1、钎焊铝轧制材行业介绍 (20)2、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22)3、行业内主要企业 (23)4、行业的进入壁垒 (23)(1)资金壁垒 (23)(2)技术壁垒 (24)(3)市场壁垒 (24)(4)政策壁垒 (25)(5)人力资源壁垒 (25)五、钎焊铝轧制材行业的需求情况 (26)1、汽车行业 (26)2、火电站空冷系统行业 (31)(1)我国火电空冷系统行业介绍 (31)(2)火电站空冷系统的需求 (32)(3)太阳能热电站空冷系统的需求 (37)3、工程机械行业 (38)4、家用电器行业 (41)(1)燃气热水器热交换器 (42)(2)空调热交换器 (43)六、行业的供给情况 (46)七、行业利润水平及变动情况 (47)八、我国钎焊铝轧制材行业发展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 (48)1、有利因素 (48)(1)产业政策支持 (48)(2)下游行业的增长为钎焊铝轧制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48)(3)新材料,节能环保、节约资源 (49)(4)铝材料代替铜材料的趋势 (50)(5)我国铝轧制技术装备的提升 (51)2、不利因素 (52)(1)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 (52)(2)市场竞争激烈,低端产品无序竞争 (52)(3)整体技术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不足 (53)九、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和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53)1、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53)(1)外资企业技术领先,国内企业逐渐赶超 (53)(2)产品多规格、不断改进 (54)(3)生产工艺严格,产品稳定性要求高 (55)(4)新型合金的开发 (55)2、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56)3、行业的特性 (56)(1)行业的周期性 (56)(2)行业的区域性 (56)(3)行业的季节性特征 (56)十、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57)1、与上游行业的关联性 (57)2、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59)十一、行业主要企业 (59)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9)2、萨帕铝热传输(上海)有限公司 (59)3、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 (60)4、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60)5、潍坊三源铝业有限公司 (60)6、南通恒秀铝热传输材料有限公司 (60)7、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61)8、德国维开德集团 (61)一、行业属性金属复合材料包括铝合金复合材料(由不同牌号的铝合金轧制复合而成)、铝基多金属复合材料(铝合金和其他金属的轧制复合而成),复合材料组合中都涉及铝合金,复合材料采用的轧制复合,工艺上属于金属压延加工。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噁英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人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1 . 企 业 布局 、 规 模 和外 部 条 件
功 能保 护 区、 军 事设 施 等 重点 保 护地 区 , 城 镇 中心 区及 其 近郊 , 居民集中区 1 公里 内, 不 得布 局新 建
铝 冶 炼企 业
同
2 . 生 产 规 模 及 主 要 外 部 条 件 墓 磊 雷 雾 昙 嘉
4 . 能 源 消 耗
同
再 生 铝 生 产 系统 必 须 配 备 生 产 过 程 中产 生 热 灰
5 . 资 源消 耗 及 综 合 利 用
的 处 理 设 备 如 热渣 压 制 机 、 抄灰机 、 回转 式 热 灰 处 理设 备 等 , 提 高 金属 回收 率 。
未 提 及
再 生 铝 项 目应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评 价 新 建 及 现 有 再 生 铝项 目. 废 杂 铝 的 回收 、 处
中 国 资源 综 合 利 用
Vo 1 . 3 1, NO . 1
。 政 策 法 规
Ch i n a Re s o u r e e s Co mp r e h e n s i v e Ut i l i z a t i o n
2 01 3年 1月
工信部发布《 铝行业准人条件 ( 2 O 1 2 ) 》 ( 征求意见稿 )
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 , 禁 止 采 用坩 埚 炉 熔 炼 再 反 射 炉再 生 铝 项 目,禁 止 采 用 坩 埚 炉 熔 炼
生 铝合 金 现 有 再 生 铝 生产 系统 , 应 采取 有 效 措 再 生 铝 合 金
施 去 除原 料 中含 氯 物 质 及 切 削 油 等有 机 物 。
再生铝生产系统 , 必须有节 能措施 , 采 用 先 进 的 工艺 和设 备 , 确保 符合 国家 能 耗 标 准 。
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铝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解读《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铝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
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 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2013 年 7 月 18 日公布的《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 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如需继续列入公告名单应提出申 请,按照本规范条件新修订的内容进行复验。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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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五)铝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 1 年以上(含 1 年)的铝土矿、氧化铝、 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依据《铝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 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铝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 告》(见附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 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 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 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 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 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 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 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 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 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六)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十八)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 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 求。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 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 息,防止二次污染。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一、修定并颁布《规范条件》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经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
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031)001
【总页数】1页(P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 [J],
2.工信部公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3.异氰酸酯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J],
4.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制约与机遇并存 [J],
5.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准入条件(2013.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6号为进一步加强铝行业管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8日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研究报告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研究报告王国新1、行业分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中的“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GB/T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为“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C3262铝压延加工”。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C3262铝压延加工”。
根据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与采矿(111013)”大类下的“铝(11101310)”行业。
具体而言,公司的业务属于铝型材加工子行业。
2、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2、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公司所处的铝压延加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产业发展导向、布局和指导性意见、项目审批等。
国家发改委通过不定期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有色金属产业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的技术和项目,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是铝加工行业的对口行业组织。
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并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并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协助政府制订行业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等。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3、行业发展现状基本金属一般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使用量相对较多、使用范围较广的常用金属,包括铜、铝、铅、锌、锡、镍这六种,铝是世界上产量和用量仅次于钢铁的有色金属,地壳中储量最多的矿产资源之一,占地壳质量的8%。
由于铝的可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是发展国民经济重要基础材料。
目前,铝在许多领域已逐步替代了钢、铜等传统金属材料,成为支撑全球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金属材料之一。
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模板】
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铝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和外部条件(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再生铝项目要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______________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______________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______________7、重熔用铝锭应符合______________、再生铝产品应符合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等相关国家标准。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及装备。
电解铝企业应采用___及以上预焙槽,不断优化降低槽电压、提高电流效率、烟气脱硫等技术,实现节能环保目标。
再生铝企业应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等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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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 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 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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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利 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 85%以上, 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 30 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 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 5 年以上铝土矿 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 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 量不低于 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 能力 50 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 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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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符合准入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
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 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 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 铝土矿山、铝冶炼生产企业。现有企业指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建成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 行。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 矿山、铝冶炼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 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 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等有关规定,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 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准入管理 (一)铝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铝行业企业准入的申请。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 《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 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 业准入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总量控制、满足内需和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
再生铝: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 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 炼炉型。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 4 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 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 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铝行业准入条件
(2012 年修订)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 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 和再生铝企业。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铝土矿:铝土矿山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 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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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 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 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 400kA 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 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 160kA 及以上预焙槽。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 盐。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脱硫净化技术, 并实现达标排放,禁止建设 15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 2 万吨/年 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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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 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行浸 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准入当年 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 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 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 中区 1 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 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
电解铝: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以煤(水)电铝一体化模式或铝电一体化模 式建设,同时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现有 电解铝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等方式实现煤(水)电铝一体化或铝电一体化。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 10 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 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 5 万吨/年。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配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灰的处理设备如热渣压 制机、抄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提高金属回收率。
五、环境保护 铝土矿、铝冶炼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 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铝冶炼: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 的总量控制指标。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 环利用,减少排放。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必须低于 0.6 千克/吨铝,铝电解厂、 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 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 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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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资源消耗,力争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应低于 1920 千克/吨铝,
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 15 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 410 千克/吨铝,新 水消耗应低于 1.5 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 3 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 氧化铝单耗应低于 1920 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 18 千克/吨铝,炭 阳极净耗应低于 420 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 2 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 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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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 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上 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 式见附表 1)。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1.企业布局描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生产规模及外部条件描述。 三、质量、工艺和装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 附表 2)。附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能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 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 3)。 五、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1.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2.企业资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 3)。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 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2%、露天开采不超过 8%;采 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0%、露天开采不超过 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 铝土矿山及选矿厂。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 80%以上, 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 新水消耗应低于 3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 0.5 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 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 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 7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 1.2 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 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 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 10 吨/吨氧化铝, 占地面积应小于 1.6 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固体 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 96%以上。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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