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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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津办事处规章制度

驻津办事处规章制度

驻津办事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事处运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维护办事处形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驻津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及相关其他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驻津办事处设办事处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

第五条办事处设有几个职能部门,包括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宣传部门等。

第六条办事处主任直接负责办事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查看督导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行政部门负责办事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办事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条宣传部门负责办事处形象宣传,宣传工作策划等。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拖延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要遵守办事处的工作制度规定,不得擅自私用公款、公物。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处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要尊重领导,服从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章工作作风第十五条办事处工作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团结协作,共同为办事处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办事处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章工作安排第十八条办事处主任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集体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召开例会,汇报工作情况,制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办事处主任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情况和实绩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处罚制度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应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和港澳等地区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常驻代表,应自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或者代表证。

第四条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联合签署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批准证书;(三)企业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外文副本:(四)企业投资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发给的注册证书副本;(五)同企业投资各方分别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第五条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外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

登记的主要项目为: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和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职工总人数,外国职工人数。

第六条外国和港澳等地区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常驻代表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和名称的负责人员或者常驻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二)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或者常驻代表的简历和授权书;(四)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发给的注册证书副本;(五)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制度

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驻外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司海外业务的高效、合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驻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驻外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驻外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1. 综合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

2. 财务部:负责机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3. 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4. 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关系维护、业务拓展等工作。

第五条驻外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根据公司总部的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职位和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驻外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素质、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驻外机构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录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驻外机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驻外机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驻外机构财务收支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驻外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十二条驻外机构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资格,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驻外机构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目标、责任、风险和收益。

第十五条驻外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驻外机构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驻外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八条驻外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5]09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实施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外地驻津办事机构。

外地驻津办事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天津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天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函商市经协办,由市经协办审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信息详情
索 引 号:CB0000-0104-2008-00001
主题分类:内设机构附 加 码:
发布机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8-07-31
(七)贸易发展局
主要职能:负责加工贸易、机电、一般商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审批;负责管理商品配额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负责免税设备审批,国货复进口备案,免税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A类企业管理评定,出口型企业确认;技术进口、技术出口、软件出口备案;指导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管理国家限制出口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负责加工贸易联网、协调海关、商检、外管、国地税等部门,营造大通关环境;培育自主品牌,推动科技兴贸;承办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日常工作;负责大项目运营协调(摩托罗拉、三星、丰田合作委员会);境外投资的审批与服务管理;主管开发区服务贸易工作,负责开发区现在物流业发展、保税物流中心(B)建设的推动、协调和运营管理;承办管委会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事务;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与协调;负责开发区会展业、商贸促进;负责开发区企业公平贸易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传递,指导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协调解决。培育内资企业名牌企业和品牌产品;负责管委会企业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承办领导走访企业协调与推动;日常走访企业,受理企业在运营中困难和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
(十二)劳动人事局
主要职能:研究和制定开发区劳动人事工作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劳动人事工作的立法建议;推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施就业促进和人才引进政策,建立开发区人才劳务市场,推进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社会化,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进行初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开发区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制定薪酬福利制度;研究制定开发区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负责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完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和退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及日常管理,负责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和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20012010)篇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20012010)篇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20012010)篇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志(2001—2010)篇目及供稿单位篇目供稿单位序凡例泰达释义区域标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志编修人员名单综述专记一、三次大讨论活动评价之首二、连续XX年获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三、“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活动四、“二二二三四”经济发展思路形成五、“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六、“作风建设年”活动大事记第一篇功能区域拓展简述第一章南港工业区第一节设立筹建南港工业区第二节规划编制(整体、分区、专项) ,,第三节招商引资,,第四节现场施工,,第二章西区第一节设立西区办公室规划拆迁,,第二节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第五节经济规模与发展速度,,第三章产业园区第一节微电子工业区微电子工业区第二节逸仙科学工业园逸仙科学工业园第三节汉沽现代产业区汉沽现代产业区第二篇经济概要简述第一章战略与规划第一节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室一、区域经济发展定位,,二、“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战略构想,,三、“二二二三四”经济发展思路,,第二节发展规划,,一、“十五”规划纲要(2001,2005) ,,二、“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 ,,三、“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2015) ,,四、其他发展规划,,第二章发展与效益规模与速度政策研究室第一节一、地区生产总值,,二、工业总产值,,三、工业产品产量,,四、利用外资,,五、吸引内资,,六、出口总额,,七、财政收入,,第二节效益效率,,一、利润总额,,二、劳动生产率,,三、工业经济效益,, (主营业收入产品销售率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总资产贡献率工业全员生产率)第三章产业政策第一节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定政策研究室第二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三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第四节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规定,,第五节鼓励创业投资的规定,,第六节鼓励大型贸易类企业和营造中心发展的规定,,第四章九大产业第一节电子政策研究室汽车,,第二节第三节生物医药,,第四节食品,,第五节新能源新材料,,第六节装备制造,,第七节石油化工,,第八节航天,,第九节现代服务业,,第五章贸易与合作第一节内外贸易贸易发展局一、对外贸易,, (一)出口贸易,, (二)进口贸易,,二、国内贸易,,第二节出口加工区,,第三节经济合作,, (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数额境外投资企业)第三篇城区建设与管理简述第一章城市规划第一节规划编制建设发展局专项规划,,第二节第三节基础设施规划,,第四节规划管理,,第二章市政建设第一节道路建设发展局第二节桥梁,,第三节广场,,第三章重点工程建设第一节新一代运载火箭工程建设发展局、西区办公室第二节服务外包基地工程建设发展局第三节轻轨工程,,第四节重点公建项目建设,,第五节其他工程(厂房建设、第二燃气管线、四号热源厂、净水,,厂三期)第四章公用事业第一节供水公用事业局第二节排水,,第三节燃气,,第四节供热,,第五节供电,,第六节照明(路灯) ,,第五章城市绿化公园城市管理局第一节第二节绿地,,第三节经营管理,,第六章城市管理第一节土地开发与管理建设发展局第二节基本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管理与监督) ,,第三节市容与环卫管理城市管理局第四节综合整治,,第五节市政管理,,第六节城管执法,,第七章房地产管理第一节开发经营建设发展局 (投资规模,房屋施工面积、其中商品住宅面积,房屋竣工面积、其中商品住宅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其中商品住宅面积,商品房销售额、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第二节物业管理,,第三节中介服务,,第八章交通运输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管理处第二节公路旅客运输,,第三节津滨轻轨运输,,第四节水路运输,,第五节城市公共交通(公共电汽车、出租车客运) ,,第六节铁路运输,,第七节运输管理((汽车维修管理、联运管理、安全运输管理) ,,第九章邮政电信第一节国家邮政(网点、电子商务、集邮、管理) 邮政局第二节寄递服务(函件、速递、包裹、特色) ,,第三节金融类业务(邮储、代理保险) ,,第四节固定电话(程控电话装机) 电信联通第五节 IP电话与国际通话,,第六节网络宽带(光缆) ,,第七节互联网数据中心,,第十章气象第一节业务工作气象预警中心第二节气象服务,,第三节预报预测,,第四节防雷减灾,,第五节人工影响天气,,第六节科普活动,,第四篇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简述第一章区域环境质量第一节空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局第二节水环境质量,,第三节声环境质量,,第二章环境管理与污染物减排第一节环境保护社会机制建设,,第二节大气环境管理及二氧化硫减排,,第三节水环境管理及化学需氧量减排,,第三章生态化建设第一节生态化基础设施,,第二节生态化产业,,第三节生态化发展鼓励政策,,第四章环境监测第一节监测设备,,第二节常规监测,,第三节监测计量认证,,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第五篇投资促进简述第一章招商组织第一节招商机构投资促进局第二节驻外办事机构外事局经济发展顾问网投资促进局第三节第二章招商政策第一节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促进局第二节财政扶持政策,,第三节土地用管政策,,第四节技术引进政策,,第五节项目引荐政策,,第三章招商活动第一节招商理念,,第二节招商重点,,第三节招商方式,,第四节商务到访,,第五节内联招商,,第六节形象年建设滨海新区区委第四章项目服务第一节项目报批服务投资促进局第二节项目协调服务,,第三节企业运营服务投促局、贸发局、工商局第四节无行政收费区建设,,第五节投资服务中心投资促进局第五章引资成果外资成果投资促进局第一节第二节内资成果,,第六篇科学技术简述第一章科技管理第一节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局第二节科技成果管理,,第三节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管理与服务) ,,第四节技术市场(科技情报,技术市场,科技咨询) ,,第五节科技鼓励政策,,第二章科研机构第一节天津市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科技局第二节国家纳米技术与工程研究院,,第三节细胞产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四节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第五节重型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六节天津电动车辆研究中心,,第三章科技园区第一节天大科技园科技局第二节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创业中心第三节泰达软件园科技局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一节科研项目科技局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含软件企业) ,,第三节科技研发转化成果(生物芯片、膜技术、电动汽车、干细胞、,,纳米等) 第四节名牌产品,,第五章科技活动第一节科学普及科技局第二节学术交流,,第七篇金融保险简述金融机构发展变迁(中外银行,邮储银行)、上市公司、人民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典当、担保、基金管理第一章银行第一节概况人民币存款(含企业及居民储蓄)、人民币贷款人民银行 (含短期贷款及中长期贷款)、外币存款、外币贷款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第三节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渤海银行第四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中国银行第五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工商银行第六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行建设银行第七节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农业银行第八节天津银行(原天津商业银行)滨海分行天津银行第九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浦惠支行上海浦发银行第十节外资银行人民银行第二章保险保险类型、承保额与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第一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人保公司第二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渤海财保公司第三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第四节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保险公司第三章证券信托第一节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第二节北方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国投公司第八篇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述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第一章上市公司第一节泰达股份泰达股份第二节津滨发展津滨发展公司滨海能源滨海能源公第三节司第四节滨海物流滨海物流公司第二章全资公司第一节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泰达集团第二节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第三节泰达公交公司公交公司第四节泰达市政公司市政公司第五节泰达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第六节泰达电力公司电力公司第七节泰达燃气公司燃气公司第八节泰达热电公司热电公司第九节滨海航母有限公司滨海航母公司第二章控股公司第一节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钢管集团第二节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滨海快速公司第三节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滨大道公司第四节滨海泰达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达物流集团津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津滨高速公第五节司第六节大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地资产公司第七节泰达新水源有限公司新水源公司第八节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泰达足球俱乐部第九节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国投公司第十节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公司第十一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保公司第十二节渤海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公司第十三节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保公司第十四节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第十五节泰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泰达国际酒店第十六节滨海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滨海国际酒店第十七节苏伊士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苏伊士公司第十八节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丰工业园投资公司第十九节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星城投资发展公司第二十节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公司第二十一节永利电力有限公司永利电力公司第九篇综合管理第一章计划第一节计划体制改革发展计划局第二节五年计划管理,,第三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第四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第二章统计第一节统计报表制度发展计划局第二节普查与专项调查,,第三节统计服务,,第四节统计执法,,第三章物价第一节价格体制改革发展计划局第二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三节公用事业价格管理,,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第四章工商行政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商局第二节内资企业登记管理,,第三节市场监督管理,,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第五节商标注册管理,,第六节广告管理,,第七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章审计第一节行政事业审计审计局第二节财政审计,,第三节经济责任审计,,第四节企业审计,,第五节基本建设审计,,第六节审计调查,,第六章劳动就业第一节劳动管理(用人制度,劳动计划,劳动工时制度,劳动人事局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行政复议,劳动法制建设) 第二节社会保障,,第三节人才引进与开发(职业培训,青年见习基地,天津,,滨海新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第四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五节就业(就业制度,就业服务体系,人才招聘会,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下岗人员)第六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七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一节制度建设(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监督局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管理,,第三节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第四节应急救援管理,,第五节重大安全事故,,第六节安全文化建设,,第八章质量技术监督第一节质量管理与质量推进科技局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第三节标准化管理,,第四节计量管理,,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七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第八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九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第九章药品食品监督第一节管理机制文教卫生局第二节药品管理,,第三节医疗器械管理,,第四节注册执业药师管理,,第五节食品监督管理,,第十章海关第一节建制沿革海关第二节监管区域,,第三节通关监管,,第四节保税监管,,第五节税收征管,,第六节后续监管,,第七节服务区域经济,,第十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第一节商品检验检验检疫局第二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第三节卫生检疫,,第四节检测技术,,第五节管理模式创新,,第五节服务区域经洗济,,第十二章财政第一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财政局第二节企业财务,,第三节基本建设财务,,第四节综合财务,,第五节国资管理,,第六节会计事务管理,,第七节外汇管理,,第八节政府采购,,第九节财政监督,,第十节投融资体制改革,,第十三章国有资产第一节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国资公司第二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第三节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第十四章国家税务第一节税收征管国税局第二节国税登记,,第三节出口退税,,第四节国税稽查,,第五节涉外税收,,第六节税收服务,,第十五章地方税务第一节机构设置地税局第二节地税征收,,第三节地税管理,,第四节地税稽查,,第五节地税服务,,第十六章社会保障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社保中心第二节养老保险,,第三节医疗保险,,第四节失业保险,,第五节工伤保险,,第六节生育保险,,第七节住房公积金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篇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简述第一章中共天津市委开发区保税区工委第一节组织沿革及重大决策滨海新区区委第二节组织及培训工作,,第三节宣传工作,,第四节纪律检查,,第五节综合管理,,第二章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组第一节组织设置及职能党群工作部第二节干部管理劳动人事局第三节综合管理党群工作部、委办第三章企业党建第一节组织建设企业党委第二节零散党员管理,,第三节特色党日活动,,第四章机关事业及社区党建第一节机关党建机关党委文化、教育、卫生党建文教卫党委第二节第四节社区党建城管党委第十一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述第一章重要会议制度第一节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办公室一、内容,,二、与会人员,,三、相关事项,,第二节管委会主任工作例会,,一、内容,,二、与会人员,,三、相关事项,,第三节管委会工作例会,,一、内容,,二、与会人员,,三、相关事项,,第四节管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一、内容,,二、与会人员,,三、相关事项,,第五节管委会年度工作会议,,一、内容,,二、与会人员,,三、相关事项,,第二章机构第一节设置编制办公室第二节职能,,第三章编制与人事第一节编制工作编制办公室第二节人事工作劳动人事局第三节离退休人员管理,,第四章政策研究第一节规划、规定和政策研究政策研究室第二节产业发展研究和专题调研,,第三节政策兑现工作,,第五章政务督查第一节简况管委会办公室第二节管委会工作督查,,第三节滨海新区工作之开发区项目督查,,第四节市政府工作之开发区项目督查,,第六章外事与翻译工作第一节外事工作外事局一、出入境管理,,二、外事服务,,三、外联协调,,四、驻外办事处,,第二节翻译工作翻译室第七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法制建设政策研究室第二节律师工作,,第三节公证工作,,第四节人民调解,,第五节法律援助,,第八章年度“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泰达”实事第一节简况管委会办公室第二节历年情况,,第九章民政工作第一节残疾人工作城市管理局第二节退役军人安置,,第三节优抚,,第四节救助,,第五节救灾,,第十章机关其他工作第一节行政审批管委会办公室第二节 ISO9000质量体系,,第三节公关接待,,应急工作,,第四节第五节信访工作,,第六节流动人口管理,,第七节建议与提案办理,,第八节志书与年鉴工作地方志办公室第十二篇人民及社会团体第一章工会第一节组织机构沿革滨海新区工会及开发区工会第二节基层组织建设,,第三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节表彰先进与文化建设,,第五节女职工委员会,,第二章共青团第一节组织沿革滨海新区团委及开发区机关团委第二节两区团委主要活动滨海新区团委第三节开发区团组织主要活动开发区机关团委第三章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一节组织建设开发区文联各协会主要活动,,第二节第三节对外交流,,第四章商会第一节组织沿革商会第二节主要活动,,第五章其他社会团体第一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协会第二节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第三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第四节社区服务业协会社区服务业协会第五节科技协会科技协会第六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第六节环境保护协会环境保护局第十三篇政法简述第一章公安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公安局第二节治安管理,,第三节刑事案件侦破,,第四节经济案件侦查,,第五节户政管理,,第六节涉外管理,,第七节交通管理交警大队第八节消防管理消防支队第九节经济保卫(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和警卫) 公安局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滨海新区检察院第二节反贪污贿赂(查办职务犯罪、渎职侵权检察) ,,第三节刑事检察(侦查监督) ,,第四节审判检察(诉讼监督) ,,第五节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检察,,第六节职务犯罪预防,,第三章审判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滨海新区法院第二节刑事审判,,第三节民商事审判,,第四节行政审判,,第五节知识产权审判,,第四章海事审判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海事法院第二节审判工作,,,,第三节执行工作第四节诉前保全,,第五章武装警察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武警大队第二节军事训练,,第三节巡逻执勤,,第四节警民共建,,第六章国家安全第一节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安全局第二节管理,,第十四篇教育简述第一章学前教育第一节幼儿教育中心文教卫生局及幼儿园第二节国办幼儿园,,第三节民办幼儿园,,第二章中小学教育第一节小学教育文教卫生局及中小学第二节中学教育,,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第三章第一节高等教育文教卫生局及院校第二节职业教育,,第三节社会教育,,第四章教育促进中心第一节机构设置教促中心第二节业务工作,,第五章教育改革第一节概况文教卫生局第二节试点,,第三节成果,,第十五篇文化体育简述第一章图书档案第一节图书管理与服务图书档案馆第二节档案管理,,第二章新闻第一节报刊滨海时报社第二节有线电视滨海电视台第三章文化活动文教卫生局第一节场所第二节艺术节,,第三节作品展览与交流文教卫生局及文联第四节社区文化城市管理局第五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第四章文艺创作第一节文学开发区文联第二节书画,,第三节摄影,,第五章市场管理第一节市场概况文教卫生局第二节年检,,第三节专项行动,,第六章体育第一节体育场馆文教卫生局及工会第二节群众体育,,第三节学校体育,,第四节体育比赛,,第五节足球泰达足球俱乐部第十六篇卫生简述管理第一章第一节医政文教卫生局第二节药政,,第三节医疗制度改革,,第二章卫生防疫第一节传染病防治卫生防病站第二节卫生监督与执法,,第三节职业病防治,,第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三章医疗机构第一节泰达医院泰达医院第二节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泰达心血管病医院第三节企业与社区医疗机构文教卫生局第四节民办医疗机构,,第四章社会卫生与计划生育第一节无偿献血城市管理局第二节爱卫与环卫,,第三节红十字会文教卫生局第四节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局第十七篇人口与社区简述第一章人口第一节人口状况(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发展计划局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流动状况)第二节人口构成(性别,年龄,文化,行业,分区,外籍) ,,第三节人口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 ,,第四节人口管理(人口普查,户籍管理) ,,第二章居民生活第一节劳动报酬(工资制度,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发展计划局奖励制度,津贴与补贴)第二节企业工资协商机制,,第三节物质生活,,第四节文化生活,,第三章社区第一节社区设置城市管理局第二节社区管理,,第三节社区公共服务,,第四节创建平安社区,,附录重要文献前志序言编纂始末索引编后记初稿及资料提供人员。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立和持续高速开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开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兴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效劳和促进开展相统一的原那么,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承受监视;(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立、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工程;(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视;(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开展;(十)检查、监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驻外办规章制度范本

驻外办规章制度范本

驻外办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外办事处的管理,规范办事处的工作秩序,保障办事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公司在海外的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处理公司海外业务事务,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国际惯例,坚持诚信、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国际视野,能够胜任在海外的工作和生活。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应设立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公司总部任命,负责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并对公司的总部负责。

第七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和个人的能力、特长、经历和意愿进行选拔和配置,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熟悉公司的业务、文化和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事一切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行为,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三、业务管理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战略和目标,制定办事处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开展业务活动,推广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争取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影响力。

第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积极开展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场的动态和趋势,为公司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流程,保证财务的合规和透明。

驻外做事处管理制度

驻外做事处管理制度

驻外做事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驻外做事处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企业利益,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驻外做事处的设立与职责1.驻外做事处是本企业在国外设立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企业业务、处理本企业与国外相关事务。

2.驻外做事处的设立和关闭须经企业经营管理层审批,并报相关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备案。

3.驻外做事处的重要职责包含:–开展市场调研和业务拓展工作;–组织国外客户接待和业务洽谈;–协调解决与国外客户的合作问题;–参加国际会议和展览活动;–收集、分析国外市场信息并向总部汇报。

三、驻外做事处管理机构与人员1.驻外做事处设有管理机构,由一名驻外做事处经理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2.驻外做事处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驻外工作经验,负责全面管理驻外做事处的工作。

3.驻外做事处将依据具体情况适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确保驻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驻外做事处的工作流程1.驻外做事处应依照总部的要求订立认真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成绩。

2.驻外做事处应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订立市场开拓计划,并报经理审批后执行。

3.驻外做事处应及时处理国外客户的咨询和问题,确保客户满意度,并将紧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4.驻外做事处应自动搭配总部的各项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顺利完成总部的任务。

五、驻外做事处的工作管理1.驻外做事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紧要文件、合同等进行规范管理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2.驻外做事处应定期开展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本领,以及文化素养,促进团队协作精神。

3.驻外做事处应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汇报会议,确保工作的顺利推动。

4.驻外做事处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员工乐观自动地投入工作。

5.驻外做事处应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加强员工凝集力和归属感,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六、驻外做事处的经费管理1.驻外做事处的经费由企业总部统一调配,驻外做事处应依照预算合理支配和使用经费。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范文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范文

驻外办事处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对外经济合作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促进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当遵守国际法律和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升工作效率。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驻外办事处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总部负责统筹管理,分支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驻外办事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办公室设立机要处,负责机密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和传递。

第九条驻外办事处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任免、培训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驻外办事处设立财务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活动,发掘和拓展合作机会。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第十四条驻外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扩大对外影响力。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五条驻外办事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处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和自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驻外办事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处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对外经济合作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处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前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

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应当制定任期目标,根据任期目标,制定驻外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11•【字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

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开发区为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经过批准,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六条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企业为主。

一切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企业,都可由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主任何树山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定摊贩经营区域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定摊贩经营区域是指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置的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指定摊贩经营区域设置方案由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征得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开发区开办指定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定摊贩经营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牵头协调规划、市政、工商、公安、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单位”)对指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管理服务单位签定《委托管理协议书》,以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确定摊位经营者。

第八条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与摊贩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书》建立、健全摊位管理制度,并加以实施。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必要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于1985年7月20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3年3月11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正,2001年12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予以修正。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天津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整套适应经济开放区域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制度,为天津开发区今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开发区的发展面临许多普遍的问题:政策优势相对减弱;但过分强调优惠政策而引起的无序竞争仍在加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实施,“特区政策的普及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使开发区的一些优势逐渐失去:一方面开发区因为土地、劳动成本的攀升,已引起资本的部分外流;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在创立之初形成对优惠政策依赖程度过大,市场适应能力不强,出现了步履维艰的局面。

天津开发区随着形势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开发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逐渐弱化,开发区相对于其他区域的政策优势正在丧失等等。

而环顾四周,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开发区、高新区都在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屡有举措,如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高新区等。

2023年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最新

2023年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四章公共管理第五章平安建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权责、资源、力量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街道工作格局。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

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调整、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教育、科学普及、体育事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养老助残、就业创业、退役军人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民族宗教、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应急管理、食品安全、人口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生活和发展环境;(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四)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推动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六)做好国防教育、兵役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驻外机构管理制度

驻外机构管理制度

驻外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的管理,提高企业在境外运营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驻外机构的成立、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驻外机构:指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以供应相关服务为重要职责的机构。

2.管理负责人:指企业在驻外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驻外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员工:指在驻外机构工作的企业员工。

4.合规部门:指企业内设的负责合规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驻外机构的成立与运营第四条成立程序1.驻外机构的成立需经得到企业总部的批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需成立驻外机构的,应供应成立申请报告,明确机构名称、所在地、职责和人员构成等内容。

企业总部在收到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决策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职责和权力1.驻外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开拓市场、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以及处理相关业务事务。

2.驻外机构对于所属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和执行权。

3.驻外机构管理负责人负责统筹驻外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并代表企业与本地相关机构和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六条人员配置1.驻外机构的人员配置应依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进行合理规划,并得到企业总部的核准。

2.人员配置包含管理负责人、业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应明确界定。

第七条财务管理1.驻外机构应依照企业总部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驻外机构每月需定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搭配企业总部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驻外机构的管理第八条监督检查1.企业总部应定期派遣相关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对驻外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驻外机构的合规运营。

2.驻外机构应乐观搭配监督检查工作,如实供应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自动接受检查结果的整改和落实。

第九条决策与执行1.驻外机构在决策和执行工作中应遵从企业总部订立的引导方针和政策,确保各项工作符合企业整体战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津政办发[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作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和区域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桥梁和纽带,是我市经济建设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加快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抢抓机遇、开拓创新,统一规划、重点突破,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驻外办事处建设发展,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主要目标。

在现有基础上使驻外办事处得到更全面的发展,职能日益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实力不断增强,创新用人机制、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布局日趋合理、覆盖广、辐射力强,充分展示出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更好地发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作用。

二、重点任务(三)不断探索完善职能,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驻外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在工作中坚持更高标准,争取更大作为。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03•【字号】津政发[82]225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82)225号发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央精神,我们于七月二十九日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在津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和中国公民非法充当外商、港商、侨商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了座谈,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72号和国办发〔1981〕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外企在津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自一九八一年以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企在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共十五家。

外商未经批准在津开展常驻活动的(指在津居留半年以上者),有香港佩仪公司、罗丝美光公司、松柏公司和美国奈克公司等。

这些外商虽与我市有关单位有业务联系,但长期不办理常驻手续。

二、我市公民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的情况据调查,我市确有一些人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搞“地下外贸”。

其中仅和平区就有一百余人。

这些人员成分比较复杂。

据对五十名外企“代理人”调查,其中因历史问题刑满释放的六人,劳教释放的十人,受过拘留审查的十三人;在职业分布上,有干部五人,工人二十二人(其中退休的四人),教员三人,学生一人,医务人员二人,无职业者十七人。

他们有的在饭店里租房营业;有的在本人住所安装电话、挂牌营业;有的拿着印有外企名称和职务头衔的名片,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采取雇佣、行贿等手段,招摇撞骗,兜揽生意。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开发区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除外)。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

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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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开发区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除外)。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

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
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应当制定任期目标,根据任期目标,制定驻外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接受管委会的考核。

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当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开驻地五天以上的,应当提前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因事返回开发区或回国休假,应当事先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十四条开发区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驻外办事机构派员参加。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编委确定的编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实行任期制,由管委会选派,任期为五年。

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在驻外办事机构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选派,轮换时间为二年。

经外事主管部门与选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轮换制工作人员外派期间,所有关系不变,工作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选派单位不得占用被选派人员的编制招聘新人。

第十九条驻外办事机构雇佣当地的合同制雇员、勤杂人员,应当经过人事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需要调整和轮换的,应当在保证工作连续和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驻外办事机构的实际,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离任的,应当由外事管理部门对其在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鉴定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驻外办事机构干部调回国内的,由管委会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的交流、考核、奖惩、境内外学习、教育培训、辞退、在职参加学历教育以及请假等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办事机构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

境外办事机构人员不休探亲假,其亲属前往探望的,可以为其配偶或一名直系亲属报销每年一次的往返旅费。

第二十四条境外办事机构人员不随带家属,确需随带的,应当经外事管理部门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随带家属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当地办理永久居留(“绿卡”)或加入当地国籍,不得在当地企业兼职。

第二十六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国内工资及奖金、福利予以保留,外派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由外事管理部门按国别核定,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办事机构主任的补贴标准可以按一定比例上浮。

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外事管理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当地有关用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住房标准按照方便工作,属于当地中等居住地区和中等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外事管理部门确定,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及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境外驻外办事机构的日常经费在财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预算额度
内使用。

不能列入日常经费的专项支出,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

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各项支出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

各项经费开支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及标准,在预算内统筹安排。

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驻外办事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报帐员,做好现金日记帐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中心应当以规范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检工作。

其具体做法是:(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务报账制度;(二)驻外办事机构每半年向国际交流中心书面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三)驻外办事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由外事管理部门财务联络员汇总,报财政部门;(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年终由外事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通知财务中心负责出具符合事业单位年检要求的各种财务报表;(六)外事管理部门财务联络员负责办理国际交流中心的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资产属管委会所有,驻外办事机构只享有使用权。

驻外办事机构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

确需处置的,驻外办事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定期对帐,做到帐相符、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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