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MBA商法案例-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过桥贷款
过桥资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ABC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过桥资金纠纷案情简介:2018年6月,原告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过桥资金500万元,用于原告的生产经营。
双方约定,过桥资金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2%,到期后原告应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偿还给被告。
协议签订后,被告如约向原告支付了500万元过桥资金。
原告也按照约定,在6个月期限届满后,向被告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530万元。
然而,在偿还利息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已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偿还利息。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过桥资金的义务?2. 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过桥资金的义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过桥资金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在协议到期后,已按照约定偿还了本金及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原告应继续承担偿还过桥资金的义务。
2. 关于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被告在协议签订前将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并未违反双方协议约定。
协议中并未对被告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限制,被告有权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式。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过桥资金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过桥资金协议的法律效力过桥资金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其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真实,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过桥资金的风险过桥资金具有短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
在过桥资金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资金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以降低风险。
3. 违约责任在过桥资金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金融法规与案例》实训案例
实训案例一、假币收缴法律纠纷案例一2010年4月,一位女士来到某银行分理处,取出了本公司存款8000人民币,并发给了劳务人员家属。
但仅隔一天,一位先生就生气地找上门来,原来他领到的钱里面有一张百元钞票被银行认定假币。
收缴过程中,营业员童威中说有一张百元人民币是假币,并拒绝原告复看一下的要求,将这张钞票拿入内室进一步鉴定,在离开原告视线的情况下,由另一位工作人员开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假币收缴凭证,并收缴了钞票。
怀疑工作人员有暗箱操作之嫌,同时涉嫌没收程序违法。
经过交涉,他虽然要回了钞票,但却已被盖了红戳。
拿着“假币”,高女士先后打了无数个投诉电话,终于有了答复,这是一张用透明胶把三部分拼接而成,2/3是真的,有1/3是假钞,要没收。
高女士认为觉得要没收也只能没收那1/3假的,没道理说整张钱都是假的啊。
而且真币部分也可以兑换的啊。
案例二昨天下午五点钟左右,我去农行地宫分理处存款。
排了半天的队,终于轮到我了,觉得全身轻松了一些。
将储蓄卡和人民币递了进去。
“存多少?”“一千!”刷卡、填单、数钱。
嘀嘀嘀,验钞机告警了。
“有张假币,再补一百。
”我都有些不相信,假币也会跑进我的钱包。
不情愿的又添了一百。
我在想,是不是柜台里的人想黑我一百块?随后看到“假币”被另一柜员拿到后台,用印有“假币”红印章给前后都印上了鲜红的“假币”字样。
并开了收缴单据逼我签了字。
第二联让我拿回家报销。
心里真有些不服,一百元就换了一张纸。
在我的请求下,那张印有“假币”字样的人民币递出窗口,我仔细观查了半天,居然没有发现它是假币的迹象,我身边的围观者也觉得看不出。
这位柜台里的先生这会儿就展示了一下他的专业水平:“你们看,这张假币正面左边水印图像有些发黄,明白没?”对比一下,的确是假币水印图像发黄一些,但是其它都没有异常,包括纸质、印刷、手感。
就这样,印有“假币”字样的人民币被柜台里的人没收了。
我不是印刷假币的人,也不是贩卖假币的人,为什么我要损失一百元?很不服气。
过桥资金业务案例全解析
过桥资金业务案例全解析一、过桥资金的概念过桥资金又称搭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或更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在过渡期使用的资金。
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
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一家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要等待资金审批完成,但是资金到帐之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暂时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另外一家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先垫付资金,等机构A资金到位后,机构B则退出。
这笔对于机构A的短时运作资金就是所谓的过桥资金,为机构A解决了暂时的资金需求。
二、过桥资金的特点1、期限短。
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
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
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4、资金成本高。
资金使用时间段,急迫性强,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实际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间。
5、风险较容易控制。
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三、过桥资金的运用及案例解析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款的问题。
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旧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案例】"还旧借新"资金拆借业务如今,在资金市场上有一种特殊的业务,叫做"还旧借新"资金拆借.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因此,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原来商业银行对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展期的办法;但鉴于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贷款展期的规定,展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因此,商业银行在企业贷款到期后往往要求企业归还原贷款,再贷出新贷款,让企业继续使用资金.如此,企业在无足额资金情况下,就不得不去资金市场高息拆借一笔资金来周转一下。
过桥贷款案例
过桥贷款案例一、过桥资金的概念: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
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
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二、过桥资金的特点:过桥资金又称搭桥资金,简单理解就是为了拿到长期贷款的一个桥梁,是过渡期使用的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一家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要等待资金审批完成,但是资金到帐之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暂时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另外一家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先垫付资金,等机构A资金到位后,机构B则退出。
这笔对于机构A的短时运作资金就是所谓的过桥资金,为机构A解决了暂时的资金需求。
按照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的解释,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资金。
因此,过桥资金也称为“过桥融资”、“过渡期融资”、“缺口融资”或“回转贷款”。
主要特点有以下五点:1、期限短。
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
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
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4、资金成本高。
资金使用时间段,急迫性强,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实际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间。
5、风险较容易控制。
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三、过桥资金的分类应用与案例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款的问题。
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旧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案例】"还旧借新"资金拆借业务如今,在资金市场上有一种特殊的业务,叫做"还旧借新"资金拆借.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因此,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原来商业银行对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展期的办法;但鉴于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贷款展期的规定,展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银行败诉的20个典型案例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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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 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1999年12月31日)
宁波东方 投资公司
开证 申请人
代理进口协议
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
最终用户
韩路(刑事罪犯)
买卖合同
不可撤销担保函
海南国际 租赁公司
代理开证
开证行
香港 贺利 公司 卖方
受益人
LC
26
2009年6月8-9日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 担保法诸问题:
银行败诉的20个典型法院案例分析 金赛波
合伙人律师 法学博士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特邀律师
1
和银行借贷担保业务的区别
商业银行借贷担保业务中:大部分是担保人向 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服务。 国际结算和融资业务中:银行不但接受担保人 的担保,自己也提供担保服务。
( 从属性担保的推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排除了当事人约定的可能性???
8
《担保法》有关从属性担保的推定:
《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是否意味:独立担保必须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
独立担保,就推定是附属行担保? 1 最高法院部分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释(该解释没有法定
清华大学商法原理与实务-12企业破产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法院决定的企业 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 –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 询问 –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
• •
5
破产案件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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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vs 破产重整
• US Bankruptcy Code 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重整 / 破产保护】相关公司可继续支付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并继 续实施客户计划,为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
– 雷曼兄弟递交破产保护申请 – 克莱斯勒申请破产保护 – “席梦思” (1986年以来)第七次申请破产保护 – 柯达宣布申请破产保护(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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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重整
• 重整期间: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 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 设定担保 –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法院同意, 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银团贷款的若干实例
国际银团贷款的若干实例1.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银团贷款案1987年连接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全长达50.5公里的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就是利用银团贷款兴建的。
参加该笔贷款的银行多达150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银行几乎都参加了这一银团贷款,其中包括我国的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
贷款金额高达86亿美元,具体贷款金额和货币分别为26亿英镑、210亿法国法郎和4.5亿美元。
1994年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贯通,将英国的铁路系统与欧洲大陆的铁路系统连接起来,银团贷款的功劳首屈一指。
2.J. P.摩根大通银行贷款转让案J. P.摩根大通银行是美国电信市场最大的贷款银行,自1999年以来已安排660亿美元新贷款,但其称自己仅留了6亿美元,其余均通过完善的二级市场转让给其他银行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而转让给共同基金的那部分贷款的风险就间接地转嫁给了个人投资者。
附: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与共同式银团贷款不同)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3)贷款证券化:牵头行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转化为类似于证券发行与融通的过程。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3.欧美银行银团贷款案(误述)美国几家地区银行参加了贷款总额为11 700 000美元给Colocotronis Shipping Group的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欧美银行(European-American Bank)。
1976年,参加银团贷款的几家地区银行起诉牵头行,称牵头行在信息备忘录中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实(misrepresenting),并遗漏了重大事实。
境外银团贷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趋势日益明显,境外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境外银团贷款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某中国A公司在海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单家银行难以满足其融资需求。
A公司遂与多家国际银行(以下简称“银团”)协商,达成境外银团贷款协议。
贷款总额为10亿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浮动利率。
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
在贷款协议签署后,A公司按照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项目账户。
然而,由于项目进度滞后,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团成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在境外银团贷款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大难题。
本案中,贷款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然而,由于A公司为中国企业,其所在地法律与中国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2. 贷款协议的效力问题贷款协议的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银团成员认为,由于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予适用。
而A公司则认为,由于项目进度滞后,其违约并非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承担问题银团成员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A公司则认为,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1. 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考虑了贷款协议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英国法律为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律,法院最终决定适用英国法律。
2. 贷款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贷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英国法律的规定,因此贷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虽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但其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已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且在协议中已约定违约责任。
2024年商业银行经典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经典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许多经典的商业银行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些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美国次贷危机1.案例背景2007年至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迅速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
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美国商业银行对高风险贷款的过度发放,导致大量不良贷款产生。
2.案例分析(1)风险管理失控:在追求高收益的背景下,商业银行放松了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查,大量高风险贷款得以发放。
(2)金融创新过度: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品将高风险贷款打包出售,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导致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累积。
(3)监管缺失:美国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风险隐患。
3.启示(1)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查,合理控制信贷规模,防范信贷风险。
(2)规范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应服务于实体经济,避免过度创新导致金融市场风险累积。
(3)加强监管:监管当局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案例二:德意志银行洗钱丑闻1.案例背景2015年,德意志银行因涉嫌洗钱被罚款超过20亿美元。
该银行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为俄罗斯客户转移了约1000亿美元的资金。
2.案例分析(1)合规意识不足:德意志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充分重视反洗钱法规,导致洗钱行为得以发生。
(2)内部控制缺失: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3)监管不力:德国监管当局对德意志银行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洗钱行为。
3.启示(1)加强合规意识: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防范洗钱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3)强化监管:监管当局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合规运行。
境外银团贷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境外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国际银行组成的银团,为某跨国公司或项目在境外提供的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因其资金规模大、期限长、风险分散等特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流行。
然而,由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银团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境外银团贷款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大型项目,但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单家银行难以满足其贷款需求。
为此,借款人向包括中国某银行在内的多家国际银行申请银团贷款。
经过谈判,各银行达成一致,决定组成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
贷款总额为10亿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2%。
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银行就贷款条件、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
最终,借款人与银团签订了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向各银行支付了承诺费。
然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突然提出增加贷款额度,并要求调整贷款利率。
银团各成员银行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借款人的要求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三、争议焦点1. 借款人是否有权增加贷款额度?2. 借款人是否有权调整贷款利率?3. 银团各成员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要求?四、案例分析1. 借款人是否有权增加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无权单方面增加贷款额度。
借款人如需增加贷款,应事先与银团各成员银行协商一致,并修改贷款合同。
因此,借款人无权单方面增加贷款额度。
2. 借款人是否有权调整贷款利率?同样,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无权单方面调整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利率,应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成员银行协商一致。
因此,借款人无权单方面调整贷款利率。
3. 银团各成员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要求?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银团各成员银行有权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借款人的要求。
在此案例中,借款人提出的增加贷款额度和调整贷款利率的要求,均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银团各成员银行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要求。
第三章案例分析
汇入行名称: NO ANY CHARGES FOR US
发电日期:
PAY USD 30,000.00 VALUE 1ST MAY
密押:
TO YOUR HAY WAY BUILDING BRANCH 58 STANLEY STREET
汇款编号:
HONGKONG
利息日:
FOR ACCOUNT NO. 004-110-23516-001 FAVOURING
案例:改写电文
请将SWIFT 的电汇 MT103 报文写成普通电报和电传的汇款报文:
注解
发报行 报文类型 收报行 发报行编号 银行交易代码 起息日、币种、金额 汇款人实际汇款币种、金额 汇款人 收款人及账号 费用承担
报文格式 MSBCCNBJ002(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103 ABNANL2A(荷兰银行阿姆斯特丹分行) 20: 0204OR07000005 23B: CRED 32A: 080407 USD 1958 33B: USD 1958 50K: A COMPANY 59: /5687151 B COMPANY SHA
第三章案例
单击输入您的封面副标题
案例:解读信息
汇款人:
FM: BANK OF ASIA, JINAN
收款人:
T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ຫໍສະໝຸດ 收款人账号: HONGKONG
付款金额:
DATE: 1ST MAY
汇出行名称: TEST 4532 OUR REF. 306HT6590
案例
根据MT202报文改写成电汇或者电报文
注解
报文格式
发报行
BKCHCNBJ(中国银行总行)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8
参考结论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 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委托人 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 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 人道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 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 代收行的责任。因此,一般认为本案中 国A公司不可直接诉代收行,而应通过托 收行,即中国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21
参考结论
1.UCP600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 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 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 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 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 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 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 约。 2.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本案中,虽然 A公司与B公司之间虽然存在货 物质量纠纷,但这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 与信用证是相互独立, 也就是说,该纠纷不影 响信用证的议付。因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与 信用证的要求一致,符合议付的条件,所以银 22 行应当向B公司议付。
5
中外法律冲突银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日益紧密。
然而,在跨国金融活动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制度及商业惯例的不同,往往会产生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中国银行与某外国银行的一起跨境贷款纠纷为例,分析中外法律冲突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外国银行(以下简称“外银”)为拓展中国市场,与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达成一项跨境贷款协议。
根据协议,外银向中行提供1亿美元的贷款,用于支持中行在当地的业务扩张。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2%。
双方约定,如发生法律纠纷,适用英国法律。
在贷款期间,由于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外银在履行贷款义务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在贷款到期前,外银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中行遂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银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外银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为由,提出抗辩。
三、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适用法律冲突: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外国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外银主张适用英国法律,但需证明该法律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金融监管制度冲突:我国与英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差异,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
在跨境金融活动中,双方可能因监管制度不同而产生纠纷。
3. 商业惯例冲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商业惯例。
本案中,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可能因商业惯例不同而产生争议。
四、案例分析1. 合同适用法律:英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需首先判断合同适用法律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违反,则可排除适用英国法律。
本案中,外银需证明英国法律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金融监管制度:本案中,若外银因金融监管制度问题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我国法院可依据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规定,判决外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外国人在境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投资应依法予以保护——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4.附件对合同约定的解释、扩展,并不构成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5.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不构成保函开立人可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6.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7.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8.英文合同条款应以文义解释辅以目的解释等原则予以明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0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中国银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客户,主要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乙方的客户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为确保货款的回收,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二、案件事实1. 贸易合同签订2018年5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丙公司,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货物装船后30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关单据,乙方在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2. 贸易融资申请为确保货款的回收,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贸易融资,并与甲方签订了贸易融资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单据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货款。
3. 单据提交与融资发放2018年6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乙方提交了相关单据。
乙方在收到单据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了80万美元的货款。
4. 货款回收纠纷2018年7月,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融资责任,向其支付剩余的20万美元货款。
乙方认为,根据贸易融资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确保丙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拒绝承担融资责任。
5. 诉讼请求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融资责任,支付剩余的20万美元货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了甲方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贸易融资合同以及相关单据。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贸易融资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单据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货款。
乙方在收到单据后已按照约定支付了80万美元的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案例与实践(XXXX最新)
案例1:中外商业银行重大风险事件举例 案例2:次贷危机中的汇丰银行与花旗银行 实 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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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对跨国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
诱因——次贷危机爆发前跨国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变化 1、抵押贷款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化 2、信用风险转移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挑战
结果——次贷危机对跨国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 1、次贷危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三波冲击 2、次贷危机导致跨国金融机构出现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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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对跨国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各金融中介经营模式的影响
房屋抵押贷款机构在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将次级抵押贷 款重新打包,成为发行的资产支持型抵押债务权益 (ABscDos)的抵押品。 住宅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不仅将商业银行流动性低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流动 性高的证券,更重要的是对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进行分解—即将过去由 银行一家承担的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持有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服务等业务 ,转化为多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活动,这使得越来越多的 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住宅金融市场。 在这个过程中,经纪人成了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代理人。经纪人谋利最大 化的方式就是让更多的人负债,负债的金额越大、时间越长,他们的收益 和利润也就越大。在利益的驱动和监管不当的情况下,经纪人恶意将次级 贷款推销给消费信用评级低、还贷能力不足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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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重大事件
汕头商行因流动性危机停业整顿
1997年,汕头市十三家城市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的批准同意合并成 立汕头城市合作银行,并于1998年更名为汕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共有营业网点59个。因经营不善,出现支付危机,汕头市商 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复,于2001年8月起实施停业整顿至今。目前 汕头商行的自然人债务已基本兑付完毕,剩余债务主要是行政、企 事业单位的对公债务。保留员工约147人。经深圳 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截至2008年6月30日,汕头商行资产总额13.98亿元,负债总额 68.82亿元,净资产-54.84亿元,或有负债为1.84亿元。
中国银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与一家外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出口企业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出口企业在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开设了信用证项下账户,并将相关单据提交给中行以办理结汇。
在货物出运后,出口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至进口商指定地点。
随后,出口企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中行,申请办理结汇。
中行在审核单据后发现,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存在瑕疵,无法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因此,中行拒绝办理结汇,并要求出口企业补正单据。
出口企业认为,其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且货物已经发运,中行的拒绝结汇行为违反了信用证结算原则。
出口企业遂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投诉,要求中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结汇?2. 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3. 中行在办理结汇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案件审理过程1. 银监会受理投诉银监会接到出口企业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银监会认为本案涉及跨境资金纠纷,需要进一步审理。
2. 诉讼程序启动银监会决定将本案移交法院审理。
出口企业与中行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法院认为,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以下差异:- 信用证要求货物描述为“白色T恤”,而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描述为“白色T恤衫”;- 信用证要求货物数量为“1000件”,而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为“1000套”。
法院认为,以上差异属于实质性差异,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2)中行是否有权拒绝办理结汇?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行在办理结汇过程中,有权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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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过桥贷款α一、过桥贷款显形2003年6月6 日,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2388HK,中银控股)(Exhibit 1)公告,(中银公告)2002年6月,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Exhibit 1 and 2)向New Nongkai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新农凯)提供过桥贷款(bridge loan)一笔,额度计21.07亿港元,期限为1年,另可续期半年;(过桥贷款)是等过桥贷款充作新农凯收购上海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067HK,上海地产)的收购资金;截至公告日,最后提取金额计17.7亿港元,尚未偿还本金数额计7.41亿港元。
中银公告披露的新农凯,系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由周正毅先生(Exhibit 3)全资持有。
新农凯主要资产为75%上海地产股份。
中银公告披露的上海地产,系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为建联通有限公司(0067HK,建联通)。
上海地产主要资产包括位于上海的多项房地产项目。
1二、贷款来龙去脉新农凯收购的目标公司是建联通。
建联通股东主要有李嘉诚先生旗下的Trumpington Limited、爱立信、Investor AB基金和国浩集团。
早年建联通主要从事香港物业投资,原名为国浩地产。
自2000年5月开始,建联通将业务逐步转向无线电通讯及其关联业务投资,并着手变现物业投资。
同年6月21日,国浩地产更名为“ImGo”,相应中文名为建联通。
因全球网络科技股泡沫破裂,公司业务前景不明。
以Trumpington Limited为首的大股东萌生退意。
与此同时,周正毅先生正在香港寻找壳资源。
2002年1月,周正毅先生以6,180万港元代价,向盈荣集团(1104HK)原大股东凤麟家族,收购74.33%盈荣集团股份,并将盈荣集团更名为“上海商贸”(1104HK),让其太太毛玉萍女士(Exhibit 3)出任董事局主席。
市值只有2亿港元的盈荣集团,对周正毅先生来说,规模太小了。
是时建联通账面现金资产,有近23亿港元。
看上建联通,自在情理之中。
2同年6月20日,新农凯以近18亿港元的代价收购建联通。
在当年,就该次收购,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银国际)(Exhibit 3)和中国工商银行旗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竞争财务顾问角色。
最后中银国际抢得生意。
由中银国际出面,收购得以借助中银香港17.7亿元过桥贷款完成。
建联通无条件现金收购合同附加的中银国际函件,“收购者之财务资源”云:中银国际认为,收购者具备充足财务资源,足为支付收购合同所需。
收购者拟以自有资金以及中银香港提供的过桥贷款,充作收购合同所需资金。
收购者认为,支付利息以及偿还过桥贷款本金,不会对建联通产生任何影响。
周正毅先生得手建联通之后,将其改名为上海地产。
周正毅先生立即动用23亿港元现金,收购其旗下位于上海的多个房地产项目。
3中银公告披露,针对过桥贷款,初期安排是这样的:其一,周正毅先生将其持有的新农α本案例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勇军负责撰写。
所使用的资料均为公开的资料。
案例仅供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课堂教学之用。
作者既无本意,更不说明,所涉决策是好是坏,交易合法与否。
金勇军的邮件为:jinyj@。
1参见关于向新农凯提供的贷款。
(2004年3月19日访问)。
2参见曹海丽:刘金宝震荡,载《财经》2003年06月20日版。
凯出资和新农凯即将持有的上海地产股份4悉数抵押给中银香港;其二,周正毅先生出具私人保函一份,保证偿还过桥贷款。
中银公告还披露,为确保上海地产现金和其他资产得以保存并不为挪用,应中银香港要求,新农凯和上海地产委任由中银香港提名的两位人士,分别出任上海地产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即作为中银香港派驻的代表;上海地产在中银香港开立一个定期存款账户,存放数额不少于过桥贷款应偿还余额;中银香港派驻的代表,为该定期存款账户以及上海地产其他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任何从该定期存款账户提取的款项和任何从其他银行账户提取的款项,凡超过1,000万港元的,须由中银香港派驻的代表共同签字。
5中银公告披露不久,上海地产公告, 在2003年4月22日至5月30日间,周正毅先生和毛玉萍女士,未取得上海地产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将有关款项用于个人用途,或者通过上海地产附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从上海地产银行账户转汇到若干第三人账户。
上述行为系属“不恰当及违反个人诚信”的行为。
上海地产为此提起诉讼追要。
同年7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就上述诉讼发出传票。
6三、调查过桥贷款2003年6月17日,中银控股设立董事会专责委员会,全面审查贷款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以及董事会控制上述事项的有效性事宜。
专责委员会委员包括董事会高级顾问梁定邦以及独立董事单伟健和冯国经。
梁定邦先生为召集人。
公司秘书杨志威为委员会秘书。
(Exhibit 2)事后,经董事会批准,专责委员会邀请英国银行业操守标准理事会非执行主席前英国金融管理局执行董事Richard Farrant,充任专责委员会特别顾问。
1999-2000年间,Richard Farrant曾受香港财政司司长委任,负责调查百富勤清算事宜。
2003年9月5日公布的专责委员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过桥贷款是一笔非常重大的贷款,17.7亿港元几乎占到法定资本金的4%。
虽然尚未大到需要董事会批准的地步,但已经超出当时企业银行及资金业务副总裁柯文雅先生(Exhibit 2)的权限,得由信贷委员会审批,最终得由当时的总裁刘金宝先生(Exhibit 2 and 4)批准。
(Exhibit 5)信贷委员会每一位委员均得对过桥贷款负责,但最主要的责任人是总裁刘金宝、副总裁柯文雅和风险管理总监毛小威(Exhibit 2)。
任何一位委员,都没有谋求私利的动机,更没有中银香港利益最大化以外的动机。
过桥贷款的确走完正常贷款程序,(Exhibit 5)而且相当部分确实已经收回。
7调查报告披露,2002年3月18日,中银国际向中银香港提出过桥贷款建议;柯文雅先生以中银香港身份出席,并且为是等贷款申请会主席。
这是第一次会议。
同年3月22日,首次信贷委员会会议召开,柯文雅先生是主席。
风险管理总监和风险管理主管毛小威出席该次会议,并提议否决过桥贷款。
信贷委员会没有接受。
在会议结束时,毛小威先生提出,在风险管理部做出的保留消除之后,应重新讨论过桥贷款;毛小威先生要求,将上述请求记载于是次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上记载的,是原则同意。
在消除风险管理部做出的保留方面,信贷委员会的努力仍然是有条件的。
尽管如此,在下次与会的时候,可以重提保留。
同年3月27日,信贷委员会会议再次召开,柯文雅先生是主席。
在这次会议上,郭泽华先生代表企业银行及资金业务部向信贷委员会汇报,如何消除3月22日会议上风险管理4其实,应该是建联通股份。
收购之后,才改称上海地产股份。
5参见关于向新农凯提供的贷款。
(2004年3月19日访问)。
6上海地产向周正毅索赔,载《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30日版。
部做出的保留。
郭泽华先生提交的关键文件的制作日期均为3月27日,可供信贷委员会委员考虑的时间有限。
毛小威先生因公出差,但并非有意回避是次会议。
信贷委员会感到足够的满意,原则上批准要约函。
在当天很晚的时候,发出要约函。
在处理风险管理部做出的保留方面,有所进展,但仍然没有完全满足。
事后,毛小威先生多次向柯文雅先生提出,停办过桥贷款。
但柯文雅先生提出,如果没有充分的否决证据,收回要约将有损于中银香港的声誉。
因此毛小威先生多次向总裁刘金宝汇报个人感到的担心,但刘金宝先生没有干预。
同年4月18日信贷委员会会议纪要,记载着毛小威先生有关周正毅先生背景的疑虑。
关键所在是,一直不知道周正毅先生的资产净值为何。
会议纪要也提到中银香港信誉风险事宜。
上述会议纪要,在4月19日递交刘金宝先生,充作贷款审批之用。
同年4月22日,刘金宝先生批准过桥贷款。
次日,过桥贷款合同缔结。
柯文雅先生,兼任企业银行及资金业务部门主管,从利润出发,应该也可以为过桥贷款辩护;同时兼任信贷委员会主席,也应该平衡收益与风险。
特别是,关注中银香港信誉风险事宜。
令人遗憾的是,他未能充分调查周正毅先生的背景;反而同意几个来自新农凯的要求,比如除去物业抵押。
后者使得中银香港处于公众联想的漩涡,公众联想以为,中银香港为周正毅先生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提供便利。
在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实际上是信贷委员会主席。
但一贯以来的做法是,将主席职位委任给柯文雅先生。
从管理的角度看,也是可行的。
柯文雅先生兼任企业银行及资金业务部门主管,其身份又是副总裁,位阶高于风险管理总监毛小威,这将影响信贷委员会的成效。
就这一点,于同年3月21日,当时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也即董事长刘明康先生(Exhibit 2)向刘金宝先生明确指出,并要求改正。
刘金宝先生没有执行。
虽然有合理的理由,但他是知道的上述缺陷的。
8Exhibit 1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概况如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88HK,601988SH)的原中国银行,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原为专司中国外汇的银行。
在香港,中国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集团)运营商业银行业务。
2001年中银集团重组合并前,其旗下业务包括:其一,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其二,中国银行四附属银行:全资宝生银行有限公司(宝生银行)、全资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绝对控股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和绝对控股华侨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其三,中国银行7内资全资银行香港分行,分别是: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分行)、新华银行有限公司(新华银行)、中南银行有限公司、金城银行、国华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浙江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和盐业银行有限公司;其四,广东分行的深圳分行和新华银行内地分行;其五,全资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四附属银行也在内地设有分行。
2001年9月12日,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控股)在香港成立。
全资控股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并借助中银香港整合中银集团香港商业银行业务。
2001年10月1日,中银集团重组合并生效:其一,中国银行持有的宝生银行全部股权转让给中银控股。
其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商业银行业务转让给宝生银行;中国银行7内资全资银行香港分行商业银行业务转让给宝生银行;广东分行的深圳分行和新华银行内地分行商业银行业务转让给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业务转让给宝生银行。
其三,中国银行分别持有的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南洋商业有限公司和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宝生银行。
其四,宝生银行更名为中银香港。
中银香港承继原中银集团香港发钞行身份。
经过2001年重组合并,中银控股握有零售银行、企业银行和资金银行三大商业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