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五星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 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 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 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司考必看---民法分则详细笔记
第一讲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如下:▪(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在《物权法》中权利人包括了自然和法人,但不局限于这两种主体。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也符合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态.(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所谓特定物就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是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都是有体物。
因而,物权法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直接支配,▪1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和控制,并不构成支配.▪2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重含义,主要是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是由于这些效力的存在,使物权表现出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一、物权具有排他效力▪1、所有权的排他性▪2、他物权的排他性▪3、对世效力▪4、不可侵害性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对外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物权的对内效力▪同一物上有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4、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只能由法律设定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设定机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 关、相对人可以评价
设 定
评 价 期 限 听 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 价,实施机关、相对 人可以评价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10) 无 吊销、责令停业、较 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 权申请听证,无需按 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 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 权机关处罚,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 无需评价
主 要 类 型 实 施 目 的 基 本 特 征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财物;(3)扣押财 物;(4)冻结存款汇 款;(5)其他(强制 收购、限制通信) 制止强制、预防强制、 保障强制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 罚;(2)直接强制:划拨、拍 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 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临时性; 非惩罚; 可诉性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规章 文件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和 冻结除外 可设查封扣 押 不能 不能
惩罚性 独立性 终结性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除外 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除外 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不能
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 变更决定:改主要证据、改定性依据、改结果 不能做出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裁判 合法但不合理的变更决定 针对侵害财产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下级 赔偿 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同一行为涉嫌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变更为刑事 拘留的,复议终止。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继 续审理
行政法对比记忆表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对比记忆表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精髓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旳辨别(图1)1.自愿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旳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旳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补偿。
2.有关结婚旳彩礼,合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旳规定,即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旳彩礼旳,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旳。
前款第(二)、(三)项旳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旳“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旳,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如下四种状况下旳诉讼祈求不能获得法院旳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规定对方承当婚姻法46条旳补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背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旳补偿祈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补偿旳,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背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旳同步提起4.违背公序良俗旳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商定分手后不得再嫁她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旳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旳道德风尚实行旳使另一方受恩惠旳关系。
其旨在增进友谊旳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免费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当责任旳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逼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合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商定“轻过错免责”无效。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doc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这张纸条是在另一个人的纸条上总结的。
做得不好。
那时,已经没有时间了。
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得多。
然后,你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反复阅读民法。
1.雇佣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1。
目标的不同。
就业是提供服务(严肃的工作);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功的工作)。
2.不同的主题立场。
就业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承包商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力。
2.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方必须是一个单位,提供者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没有主体限制。
不同的身份。
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劳动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
社会保障是不同的。
劳动需要社会保障;劳动没有这样的义务。
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救济是不同的。
劳动力: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服务:发包人应承担过程责任。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力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民法通则》《合同法》3。
编队权: 意志的单方面表达导致权利的变化。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义务;通常适用于计划期间(例外情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解除收养关系等。
);通常,不能附加条件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确定的条件周期可以是);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撤销权一般被视为不构成权利。
形成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抵销权和追认权是形成权。
4.辩护权:应索赔人的要求,他可以拒绝支付的权利。
有条件和期限的抗议不是辩护权,这是合法的。
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后抗辩权。
5.统治: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显性内容、排他性、优先权、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债务人不侵权)和公开性。
索赔权:控制权、占有和保护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和答辩权。
7.要求控制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一般来说,时效和预定期限是不适用的。
8.控制权要求:1.不把犯罪者的过错视为重要因素。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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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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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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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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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的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背诵笔记最新版
祝大家今年金榜题名!购买我们笔记的我们会为你们提供疑难解答服务,只要我们能够做到。
移花接木法硕笔记
序言
当今法硕考试主要是以背诵为主,但是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把五本书的内容背住却很难。而掌握了重点和好方法,却能让你更有把握。
本笔记优点:
1、分类排版:本笔记分为选择题、主观题、总结三部分,让你的记忆更有针对性。
2、独创“移花接木”背诵法,什么叫移花接木,按照专业来说就是把两种不同的植物通过嫁接使其长在一起,最后得到另一种奇迹。本笔记就是对所有的重要的知识点从新打乱,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从新编排、总结。可以提高记忆效率,所以取名为“移花接木”。希望大家能开出漂亮的花,结出丰硕的果。
关于专业资料的选择,我们有以下建议:1录音,主要是是刑法和民法。2、考试分析。3学长学姐的笔记:他们当年的难点就是你今后的难点。4历年真题,要答案解析很全面的,并且那解析是由老师编写的。5法硕题库,人大版的。主要是做后三门,很多当年的真题会出自那里。我们还是那句话,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至于别人怎么说就由别人去说,其实那些说不好的人很多都是你的对手。逛论坛也是如此,有些论坛是私人的,所以他只会公布那些对他有利的,而删除那些对他不利的信息。而这些被删除的信息中很多都是对考生有利的。对于一份资料好还是不好,做为成年人了,你要有自己的独立意识,要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千万不要跟风。跟风走的人是不会获得成功的。我们现在把部分笔记免费公布给大家,让你们先感觉下。大家可以在我们的QQ空间(2693876148,1623421536。我们目前只有这两个)。或者去我们的淘宝店(在淘宝网输入:移花接木法硕笔记)找到我们的最新联系方式。所有解释以网店上为准。我们的笔记刑法有86页、民法有59页、法理学有33页、宪法有36页。法制史有10部分。网上别人传播的资料是不全面的。胜利是属于主动的人!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红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15.保险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不明确;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放弃收益或失去收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收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中,推定受益人先死。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实际未死亡的,那么在宣告死亡期间实行的民事行为中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注意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使与被宣告死亡的民事行为相冲突矛盾的,也要以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撤销宣告死亡,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否则夫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收养不能自行恢复,除非收养人和收养的小孩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自行恢复;被继承了的财产要归还,不在了的财产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取得(合理价格买受)的,可不归还,而由该财产的继承人(也就是出卖人)补偿,如果该第三人恶意或是被赠与的,则应该返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人,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01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五星学习笔记】
三、 几个日期
复议 一般诉讼
60 日 6 个月(允许法律例外规定,规定多少就多少)
申请类
复议后起诉
15 日(法律规定少于 60 日,仍按 60 日算)
行政不作为型 推定履行期
上诉
判决书 15 日内;裁定书 10 日内
赔偿诉讼
3 个月
申请赔偿
2 年内
诉讼
2 个月
复议
60 日内
一审(含再审) 6 个月内 ;赔偿 3 个月内
前言
凡是必须、不得…往往都是错的,是往往哦 两句真理,应告知…应充分听取意见…
各种工作日、自然日对比 法律另有规定,看该事项的重要程度 诉讼时效:法律
行政诉讼第三人,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被告型第三人:共同行为中无法当被告,又需要出庭,因此法院批准列为第三人
相反的行政行为
一、 收费问题
收费 免费
强制执行费、复议鉴定费、行政诉讼费、部分许可费 许可的格式文本、听证费、强制措施的保管费、行政复议申请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公开成本费
行政 主体
√ √
规章 制定√ √来自√√(大部分) (大部分)
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
√
证、保、银监、社保理事会、天地局(地震+气象) √
√
新华社、中科院等 国务院办公厅,无独立行政职权 国务院法制办,无独立行政管理职能 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工作的协调者 无独立行政职能。如: 抗震救灾指挥部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 行使行政职能 如:粮食局(发改委管)
(警察)
二、 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 中央行政机关 ——记住
爸爸 长子
次子
三儿子 四儿子 五儿子 六儿子 孙子
种类 国务院 组成部门(部委行署)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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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考后感觉 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讨来后根 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 好。阴影内容是重要知识点重点关注;所有考点归纳成表格,便于记忆。
格 著作权 (2)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权
①如果肖像的内容没有包含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并不会导致隐私侵权;
②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1)名誉权与名誉侵权:
①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②名誉侵权的构成:侮辱、诽谤 + 社会评价降低。
①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
②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的请求条件:
①只有能够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②抵押物、供役地不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抗 概念 是指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阻却请求权效力、拒绝履行请求行为的权利。
辩 抗辩权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权
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接上页
(1)区分方法:
①债权请求权,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请求给付);
②物权请求权,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是“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 债权 请求权 (2)三种请求权法律期间的适用:
①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
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遗失,被拾得人以合理价格处分给不知情的第 请 物权 求 请求权 三人时,物权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自知道或应知第三人之日起 2 年内
主张; 权、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 占有 保护 请求权,应当自侵夺之日起 1 年内主张。 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隐私权与隐私侵权:
①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名誉权 ②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二:窥探 或 擅自公开。
、 (3)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
隐私权 ①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的行为,
、 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
姓名权 ②反之,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合伙、分公司等)
内容 主要是权利义务
民事
①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法律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
关系 客体 ③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
⑤债权法律关系:给付。
2、民事权利
①生命权:是指人保有其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
(2)形成权的行使,法律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①法律要求以诉讼方式:债权人的撤销权;
②法律要求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③法律要求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3)形成权的行使,法律未要求起诉、仲裁或申请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
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单方通知在法律有规定的情
形成权 况下,允许以默示方式进行,具体包括:
的行使 ①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一是被代理人明知却不作否认,视为同意;
二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形
成
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 1 月内未答复,视为拒
权
绝;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 2 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
弃。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 1 年;
②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 1 年,绝对除斥期间为 5 年;
、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身体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②健康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
③身体权:是指人保有其、身体权的关系:
、 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进而导致死亡的,同时侵犯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健康、身体,并未死亡的,只侵犯健康权、身体权,不侵犯生命权;
①肖像,本质是他人能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确认这人是谁;
②肖像侵权的构成:①擅自使用;②营利目的。
肖像权 (1)肖像权、著作权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
、 ①肖像权与著作权:他人拍摄,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
隐私权 ②肖像所有权:他人拍摄,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来确定;
人 、 ③他人拍摄,拍摄者擅自出卖给第三人时,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但为有权处分。
权 与否认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的产生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1)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配 概念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