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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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考试形式半开卷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 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 1)亲属法 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2)客体 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就发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 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 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 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 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 **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共同加害行为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共同加害行为

司考民法预习笔记: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

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六】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16】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收养人原则: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 30 周岁 。
【17】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与育致婚离;
不准离婚又一年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 ,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诉讼离婚的规定处理 。
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 1 年 ,一方再次提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
离婚 。
【18】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内部关系) 。
【19】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身份权益:配偶权 、亲子权
【20】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源自德国法 ,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 ,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受到妨碍 。
“无偿转让”代表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或遗赠) 。
【12】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
无效合同判定词
【13】单务,无偿,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14】双重同意且有顺序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即先债权人(主权利)同意后保证人(从权利)同意 。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生活 。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法学经典背诵口诀汇总

法学经典背诵口诀汇总

经典背诵口诀——搞笑而有用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关于拘留:被发现,有证明,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毁证伪证加串供,多次流窜与合伙,不讲真话身不明;公安机关来执行,县级以上开证明,通知/讯问各一日,没有问题就放行。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
法考民法记忆口诀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口诀:
1.“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致婚离”:这是关于离婚法定情
形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2.“一物数卖不动产,登记>交付>合同先;动产转移看交付,特殊登记普通钱”:
这是关于一物数卖情形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在不动产和动产一物数卖时,权利优先顺序的规则。

3.“抵押设立要牢记,动产合同房登记”(区分物权设立:动产交付房登记):这
是关于抵押权设立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区别。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口诀,如“除斥期间欺诈胁迫仅1年,重大误解90天,期间最长是5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违法缺德无民事,恶意串通假表示”、“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限民不能独立实施和无权代理”等。

这些口诀都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民法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口诀只是辅助记忆的工具,不能替代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在备考法考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学习和分析,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

2017司考民法笔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017司考民法笔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017司考民法笔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017司考民法笔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的行为。

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并非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种情形: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
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民法考试核心必考点归纳

司考民法考试核心必考点归纳

If you can't beat your opponents, join them.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考民法考试核心必考点归纳【民法核心必考点1】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民法核心必考点2】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

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民法核心必考点4】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

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

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

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

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

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民法是实体法,相对其它学科理论性更强一些,难度更大一些,所以要求考生在民法上较其他部门法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下面由店铺给你带来关于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希望对你有帮助!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1.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记忆口诀】自平城等公公【口诀解读】来自平城的一位女子正在等自己的公公。

在本口诀中,华图小编还是采用打乱顺序重组、截取重点的方式,把众多知识点串联在一起,形成朗朗上口的一句话。

自——自愿原则平——平等原则城(诚)——诚实信用原则等——等价有偿原则公——公序良俗原则公——公平原则法律之民法记忆口诀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年龄及其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X≥18 18>X≥10 X<10精神状况且正常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其他18>X≥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考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点,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重中之重,经常会出一些混淆你的视线的题目来考察你,比如17周岁就是一个常考的知识点,那我们怎么来辨别呢,华图小编有妙招。

【记忆口诀】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脑门没问题;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口诀解读】本口诀的编写技巧是理解性的记忆及重点词汇来进行编辑。

年岁已18,完全已成人——年龄已满18周岁。

脑门没问题——且无精神病即正常。

16到18自己赚钱自己花——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解析(二)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解析(二)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解析(二)导读:法律教育网为提高2011年考生成绩,特推出: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系列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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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人「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37、4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本条是关于法人的基本规定。

相关知识点有:1 法人分类我国法和外国法对法人分类是不同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作如下分类: 其中,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一种,但也有将其与社会团体法人等并列的。

国外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依此分类,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之一种,而非属社团法人范畴。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差别:(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及范围同行为能力一致;(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差异性;(3)法人不享有公民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等。

3 法人的一般特征(1)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即有限责任。

其中,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含义应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是指投资于法人的民事主体,如公司股东即是公司法人成员,有别于法人的工作人员。

法人的有限责任在现代法上并非绝对,当法人成员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直接追究法人成员的无限责任。

4 了解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第37条),注意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还包括组织章程。

司考小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

司考小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

司考小口诀(刑诉、民诉、民法、三国法、宪法)1、刑诉事项内容口诀解释强制法援辩护情形盲聋哑,未完全精神病人,审判时未成年,可能无期或死刑、强制医疗精神病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拿枪打取保候审情形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病,羁押期届满未审结,可能判有期、管制、拘役、附加刑孩病未审结,有缓管拘附,不批捕起诉监视居住对象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病,羁押期届满未审结,没有取保人或保证孩病未审结,取保无人财,扶养特需与取保候审对比记忆金,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要拘留适用条件正在犯罪,有人看见,住处或身边有证据,企图自杀、毁灭证据,不讲真实信息,多次作案等正看处,杀灭真多闪瞎狗眼……简易程序消极范围盲聋哑,未完全精神病人,共犯案件有人异议,有重大影响盲聋哑,半疯傻,共犯异议有重大二审开庭审理情形检察院抗诉,被判死刑,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抗诉死刑,定罪量刑二违反公开审开回开回成审应当发回重审判、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其他程序,剥夺限制诉权成程诉权诚的诉权(成诚师兄,你在刑诉中亮相了)再审开庭审理情形检察院抗诉,可能加重刑罚,依照二审需要审理事实证据,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抗诉加刑,事实证据与二审开庭审理情形对比2、民诉事项内容口诀解释一审终审情形最高法,特别,非讼,调解,部分裁定最高法特讼调裁最高法特别赠送一份调菜特别授权事项和解,调解,上诉,反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二解二诉三请求二姐两次诉讼共三个请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别程序,多人诉讼,下落不明,非讼程序,重申再审特别多人出走,非讼重审再审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案件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和相邻关系,标的额较小、合伙协议公交家务邻宅小伙坐公交回家做家务,发现邻居宅子有小火撤仲裁庭组成,成程无成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枉法裁判,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枉法隐伪超诚没枉法印伪钞(成诚师兄,你是清白的!)国内仲裁裁决中不予执行的情形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仲裁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成程无枉法证超成诚没枉法争吵移送执行案件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拘留,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回转三费拘罚,附带回转的依据执行中止情形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无财产供执行,其他案件涉及执行标的物,对方申请撤销裁决,对方申请不予执行破产无财,异议待审,不予撤销某公司破产没钱,吃了官司提出异议等候审理,对方还不撤销。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1. 法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益性原则、自愿性原则等。

2. 法律归属原则:属地原则、国别原则、全球性原则、等级原则等。

3. 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国家法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专门法律原则、优先适用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等。

4. 法律权益保护原则:人权优先原则、当事人权益平衡原则、最低损害原则、瑕疵法律利益原则等。

5. 合同法:要约、承诺、接受、陈述、保证、免除、违约、撤销、解除、修改、履行、事后条款等。

6. 侵权法:人身权利侵害、财产权利侵害、名誉权利侵害等。

7. 婚姻法: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成立、离婚、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等。

8. 继承法:法定继承、依法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等。

9.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0. 刑法:罪、刑、犯罪构成、犯罪责任、刑罚、减刑、免刑、
累犯等。

11. 民事诉讼法:诉讼的主体、诉讼的标的、诉讼的程序、诉讼的费用等。

12.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程序、量刑等。

13. 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协助、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等。

14. 宪法:国家制度、人民权利、国家机关等。

15. 劳动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

这只是一些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需要根据具体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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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17、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1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唯一免责事由)19、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0、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2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3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3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3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3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3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4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4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4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4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4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4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4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4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4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5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5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5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5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5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5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5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5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5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6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6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6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6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6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6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6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7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7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8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8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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