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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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版)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落实国有文艺院团“一团一策”分类改革要求,服务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评弹等精品佳作下基层演出,制作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拓展郊区的演出市场,让更多市民在家门口能欣赏到高水准的舞台演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下基层演出是指国有文艺院团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利用现有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资源举办的惠民专场演出。远郊和海岛等地因场地条件限制也可选择大型会场举办演出。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50元以下低价票应占可售票张数的30%。
国有文艺院团进学校演出纳入高雅艺术进校园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进社区演出纳入公共文化配送扶持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包括:
(一)市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二)区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民营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纳入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归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将综合演出规模、演出成本、演出地点、演员阵容、作品影响度、观众上座率等情况给予补贴。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贴标准为:大型剧目与精品剧目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普通规模整台戏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会等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小型剧目(含折子戏)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儿童剧、木偶剧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评弹演出每场补贴2000元,综合性专场演出可参照小型剧目(含折子戏)补贴标准。赴远郊(指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演出可获双倍补贴额度。
各文艺院团下基层巡演有主题策划、整体宣传及配套普及推广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追加扶持。
第六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将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
第七条各申报院团应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对申报院团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各剧团应保证所报数据真
实可靠,如发现演出内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国有文艺院团应积极做好演出宣传、票务销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保障好广大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第九条演出所在剧场、影剧院应配合剧团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确保演出安全有序。市文广影视局将委托区文化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现场查看,对演出质量提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获得资金补贴的剧团,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文广影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获本专项资金扶持的惠民专场演出,应在票张上打印“市财政惠民公益票”等字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