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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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3月7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1.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行为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本法不干涉个人生活语言的使用,不是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得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要求在公众场合、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的,是为了更广泛的人群能够准确接受和理解公共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的语言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让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还能掌握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大范围的交际场合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方言的政策: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也包括方言。方言是社会生活中语言的现实存在形式,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在特定地域和领域内将长期存在。国家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希望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公共交际的场合进行无障碍沟通。

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是汉字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书写形式,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语言文字管理体制:

指导思想: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来管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职能部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关于法律责任:

指导思想是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引导全民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四、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颁布的这个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省的使用管理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条例是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做了规定细化和内容拓展。

政府职责的细化

推动和促进的职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教育、新闻出版、民政、建设、交通和工商行政部门对本领域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监管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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