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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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致包括:再生育、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内容。

一、再生育政策,含《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川人法工函【2004】36号文件。

(一)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项就是通宵说的病残儿鉴定,首先必须是第一个孩子,其次须年满四周岁。

办理程序是:1、夫妇双方申请,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2、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到计生办填写病残儿鉴定申请表3、夫妇到计生办协助调查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6、病残儿到计生办初检7、近期母子合影2寸彩照两张8、听候具体鉴定时间的通知,一般为4月、10月中旬9、病残儿本人的病历资料10、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出具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情况证明(二)申请书格式病残儿鉴定申请书我是XXX,性别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户住云顶镇XX村X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X日与XXX(出生年月,现户住云顶镇XXX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结婚,当时双方均为初婚,于XXX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性别X,姓名XXX,该子(女)于XXX年月日因XXX病致残(先天性),病情症状为XXXX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特书面申请要求参加病残儿鉴定(三)申请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1、母子合影照上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栏,必须写明该夫妇是否初婚,是不是该夫妇所生育的第一个小孩,是什么样的病列,写出“同意上服参加病残儿鉴定”字样,专干签名加盖村委公章3、凡已经生了第二胎又存活的对象,村均不得报送参加鉴定的名单,计生办也不得受理(四)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小孩必须年满四周岁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其兄弟未婚育、未收养的且年满40周岁)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是亲生的独生子女)7、婚后患不育症,依〈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8、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9、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子女年龄间隔程序:1、按女方户口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2、男、女双方到计生办协助调查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4、丧偶证明(村,当地派出所盖章)5、男、女双方气口所在的村出具婚姻婚育及有无收养子女情况的证明(该证明中不能有时间空档)6、妇方到服务站孕检或到县指导站检查并出具未生育证明(适用于女方第一次结婚的对象)7、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8、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男、女双方近期一寸彩照各两张(或合影照两张)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子女死亡的。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

如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什么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因此,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下列两个因素:1、是否是夫妻关系。

如果是未婚生育的,因未婚男女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生育会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但是,如果是未婚怀孕的,因在生育之前,未婚男女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故,未婚怀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国的生育,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凡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均不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这么定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可以休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法律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怀孕生育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嘿嘿,这也就是西方说的人权了)。

因此。

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

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惩处的制度。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制定了计生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就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

根据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首先,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即拒绝避孕、堕胎等服务的个人;二是有计划生育能力却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即有生育能力却生育超生或超生的个人。

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的处罚。

对于第一类个人,一般会经过劝导、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第二类个人,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其责任和处罚。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要承担个人的处罚责任之外,还会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单位对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处罚力度相对更大。

此外,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还会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比如,对于重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胎儿非法终止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指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采取不当手段或行为进行计划生育违法活动。

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首先,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而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导致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失效,给国家的人口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困难和挑战。

因此,必须对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在我国,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通常会受到罚款、限制户口迁移、停止享受一系列社会福利等处罚。

这些处罚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更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的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挑战,也是对个人和家庭幸福的严重威胁。

最后,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个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违反计生处理实施方案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只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维护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

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

永计生领…2010‟5号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各乡(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要求继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处理。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理坚持依法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凡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一律收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停止执行有关优惠。

应收回的主要项目:1、法定奖励类:生育两个女孩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生育指标等一次性奖励金,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五项工程类:致富工程帮扶款、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金、生育关怀基地(计生三结合基地)补助款、安居工程建房补助款及税费、成才工程奖学金、“生育关怀行动”救助金、慰问金等。

3、社会保障类:奖励扶助金、贡献奖励金(加倍返还)、特别扶助金、低保户计生补助款等,取消二女扎户“新农合”计生优惠。

4、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优惠项目。

二、《意见》的实施和监督1、本《意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追回的资金一律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并统一纳入乡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2、各乡镇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追回各项优扶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3、实行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4、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0年元月16日主题词:人口计生优惠政策违反处理意见抄送:县委王书记、县政府叶县长,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存档(2)。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

事业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篇一: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三篇)

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三篇)

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分析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出生率有所下降,但依然面临严峻的人口压力和资源环境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违法生育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开展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

二、总体目标通过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彻底解决违法生育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三、主要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推广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减少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

在各级教育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板,播放相关宣传片,开展宣讲活动,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态度。

2. 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违法生育举报机制,密切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严惩违法者,追究责任。

同时,加强生育证、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大对偷生、瞒报、买生、溜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完善惩戒措施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生育的违法成本。

对于违法生育行为,将取消有关政府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限制违法者的权益,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4. 注重宏观调控根据人口发展趋势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加强人口和资源环境的协调管理。

调整生育政策,根据人口结构变化,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出生率,并推动社会人口结构的改善。

5. 加大关怀力度对于已经违法生育的家庭,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

通过社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加强对其子女的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机会。

四、实施步骤1. 制定行动计划明确整治的目标、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组建行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2024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2024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2024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我国逐渐实现了全面的二孩政策。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人违反生育政策进行非法生育的情况,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2024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以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维护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人口良性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2.原则:(1)依法治理:行动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遵循依法治国原则进行制定和实施,确保治理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宣传等手段,全面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治理和打击,实现多方面、多角度的治理效果。

(3)保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公正公平:在治理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所有违法生育行为都能得到严肃处理,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背景。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生育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有关生育政策的宣传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

2.完善监管机制(1)加强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生育违法行为的监测、评估和处罚等机制。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识别和报告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1)加大对非法生育的治理力度,对于有明确证据的违法生育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2)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违法生育行为的举报中,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4.促进合法生育(1)加强对符合生育政策条件的夫妻的支持和帮助,鼓励他们积极生育并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适用条款一、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对不足法定婚龄结婚怀孕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外怀孕的,责令中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方年满28周岁、子女间隔4周岁)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元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工资的1.5倍征收;城乡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 1.5倍征收,本人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按2000元计征;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

继续超生的夫妻,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超生一个孩子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生育第二个孩子仍不足法定婚龄的,按超生第一个孩子征收的金额加倍征收。

二、1999年08月0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征收名称为“计划外生育费”。

2、变更名称: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财规[2000]29号、2000年11月29日省财政厅、物价局、计生委湘财综[2000]5号正式确认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3、生育间隔要求:女方年满28周岁、小孩间隔4周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七条符合规定生育一个孩子后超生一个孩子的,对夫妻双方按下列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年度年收入的二倍征收;(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按本人前三年中最高年纯收入的二倍征收,本人年纯收入不到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计征;(三)城镇居民中的无业人员,按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二倍征收;(四)农民按本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

2024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2024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2024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____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给国家社会、经济以及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生育政策的放宽,部分地区违法生育现象逐渐增加。

这些违法生育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的生育政策,危害了国家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____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二、行动目标1. 提高社会对违法生育的认识和理解,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增强国家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大幅减少违法生育行为,有效维护生育政策的执行,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与结构优化。

3. 规范生育服务流程,加强监管,提高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率,增强司法打击力度。

三、行动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生育政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鼓励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开展重点人群宣传培训,面向各类违法生育行为高发人群,组织开展生育政策理解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生育政策的认知和遵守度。

2. 加强管理和监管(1)完善生育服务流程,建立健全违法生育行为的举报和核查机制,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生育服务规范,加强违法生育行为的排查和防控,如对明显超生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3)强化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严格审核生育证明文件,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阻止。

3. 增加违法生育的法律处罚力度(1)完善违法生育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生育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适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确保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有法可依。

(2)加强司法打击力度,针对重大违法生育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动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行动的顺利开展。

2. 加强政策支持,为开展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支持。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赢了网提示: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因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超生罚款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

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一)重庆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公务员超生处分规定》提到公务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属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河南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1982年6月15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格依法处理。

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4年计生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计生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计生责任追究制度____年计生责任追究制度引言: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并不完善,一些地方存在着违法违规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____年,中国政府将推出计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责任的目的和意义1.1目的:追究计生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

1.2意义:引入计生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解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不力、乱收费、虚报数据等问题,从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对象2.1追究责任的范围:计生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针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包括乱收费、人为降低晚育、晚育多育津贴不发放、强制堕胎、人为控制胎次等行为。

2.2追究责任的对象:计生责任追究制度的对象包括个人、计划生育部门、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等。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3.1追究责任的程序:追究计生责任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立案审查、听证会、处罚决定以及申诉复核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3.2追究责任的方式:追究计生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免职、开除党籍等措施,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追究责任的实施和监督4.1追究责任的实施:追究计生责任的实施由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通过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监测机制,确保责任的全面追究和严厉惩处。

4.2追究责任的监督:追究计生责任的监督是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计生责任的追究公正透明、不受干扰。

五、追究责任的效果和意义5.1效果:追究计生责任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本(三篇)

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本(三篇)

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本一、背景分析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

然而,仍有部分人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超生子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面对这一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二、违法生育现状目前,我国违法生育情况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逃避计划生育检查、私自生育超生子女、不按规定生育间隔时间等方面。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国家政策,还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三、治理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2.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违法生育监测体系,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生育情况。

3.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对涉及者进行处罚和教育,以警示他人,确保纪律执行。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5.建立完善的违法生育监测体系,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生育情况。

6.对违法生育行为,依法严格惩处,对涉及者进行处罚和教育,以警示他人,确保纪律执行。

四、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预期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违法生育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全面加强监管和管理,切实保障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本(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逐渐放宽,但仍然存在一些群体违反生育政策,进行违法生育的行为。

违法生育不仅损害了国家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对违法生育的治理,保障生育权益的公平和合法,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优先。

依法治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生育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024年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____年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国面临着严峻的人口问题。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人口结构出现异常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力供给短缺等问题愈发显著。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生育政策,防止非法生育的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____年违法生育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

2. 原则:依法治理、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人性关怀。

三、措施与方法1. 宣传普及:- 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 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事例,引导社会舆论,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众对合法生育的认知和支持度。

- 加强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帮助服务,引导人们理性规划生育。

2. 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地方政府部门职责,明确违法生育举报渠道和奖惩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活动。

- 完善违法生育监测系统,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 建立健全违法生育行为数据库,实现与户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加大处罚力度:- 严格执法,对于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理。

对于有关部门的失职失责行为,要予以追责,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 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生育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对其享受各类社会福利进行限制。

- 对于有组织、有指挥的违法生育行为,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 面向受众的政策支持:- 针对生育政策便利化和优势政策的宣传,向符合规定的合法生育夫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解答相关问题,鼓励积极生育。

- 提供生育福利奖励制度,对于合法生育的夫妻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增强法律执行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5. 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教育和帮扶:- 对于违法生育者,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婚育知识培训,提供相应的婚前和生育后的咨询帮助,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计划生育法律咨询

计划生育法律咨询

计划生育法律咨询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限制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在计划生育方面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咨询解答。

1. 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限制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具体政策包括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

2.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具体处罚包括罚款、收缴违法所得、终止违法行为等。

同时,违法行为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户口、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权益。

3. 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适当放宽生育政策,但具体政策由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农村和城市有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对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生育政策。

一般情况下,农村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生育政策,城市地区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5. 未婚生育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未婚生育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未婚生育的子女,应当依法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总结,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在计划生育方面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者当地计生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2024年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文(2篇)

2024年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文(2篇)

2024年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范文为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加强违法生育治理,推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国制定了2024年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违法生育的监测、惩处以及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对合法生育的主动参与度,为我国迈向人口发展新阶段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违法生育的监测与追踪1.建立健全违法生育信息化管理系统。

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违法生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国违法生育情况的实时监测和追踪,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综合性。

2.完善违法生育举报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举报违法生育的绿色通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违法生育的举报工作。

3.加强违法生育数据的统计与分析。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加大违法生育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力度,通过数据分析,深入研究违法生育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打击力度1.强化违法生育的法律惩处。

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故意违法生育的个人和单位开展公开曝光,形成强力的震慑效应。

2.加大违法生育的经济处罚力度。

对违法生育的个人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并扣押非法所得,为合法生育提供经济保障。

3.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动。

加强卫生、计生、教育、就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违法生育的打击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生育行为。

三、加强违法生育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1.开展违法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媒体平台、社区活动等形式,开展违法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全面两孩政策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合法生育观念。

2.加强违法生育的咨询服务。

建设违法生育的咨询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违法生育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引导群众正确进行生育决策。

3.加强对高风险人群的法律和心理援助。

针对未婚先孕、超生等高风险人群,加强法律和心理援助,指导其合法解决违法生育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3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2023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2023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观念逐渐的发生改变,人们对于生育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

然而,在这种多样化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生育行为,给社会稳定和平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对违法生育的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均衡发展,制定了以下2023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

二、行动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责任,规范行为。

2. 科学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政策,引导合理生育。

3. 综合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执法,完善政府服务,提升违法生育治理的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1. 宣传教育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组织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广泛传播生育政策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法治观念。

加强对违法生育危害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2. 监管执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参与违法生育行为的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加大对非法生育机构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违法生育行为的专项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生育机构。

3. 政府服务加强对合法生育家庭的政府服务。

完善生育福利制度,提供全方位的生育服务和支持。

加强对合法生育的补贴和奖励,鼓励合法生育家庭。

4. 风险防控加强对违法生育行为的风险防控。

加强对高风险性行为的监测和控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加强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的保护,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

四、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由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等共同参与,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违法生育治理工作。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针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违法生育治理的法治制度。

3.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资源投入,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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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此项的两个条件不能交叉。如果丧偶方无子女,或丧偶方与另一方各有一个子女都不符合本条的规定。①夫妻本人申请和填报申报表;②丧偶一方的死亡证明1份(公按机关出示);③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丧偶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加盖计生办,政府公章);④无子女一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加盖计生办,政府公章);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⑦子女户口簿复印件个各1份;⑧夫妻及子女合影2寸照片2张;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评议记录1份;⑩镇人口计生办丧偶方调查笔录3份,无子女方调查笔录3份;(11)镇人口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符合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并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9、婚后患不育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不育证的认定,应由有检查条件的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县以上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患不育证的鉴定依据复印件1份;③依《收养法》收养子女的合法依据2份(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公证书各1份);④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个各1份;⑤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⑥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⑨村民委员会评议记录1份;⑩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11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6、农村人口中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这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抢救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抢救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从事其它公益活动致残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伤残者是否因公致残予以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或双方因公致残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公致残的伤残证明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注: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㈢、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㈠、办理地域性、综合性《再生育证》指南
1、我镇三类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和我镇四类区只有一个孩子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村(居)民委员会评议记录(必须吸收村民代表参加);⑦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⑧如果女方户籍和居住地在三类区,男方户籍未在我镇的,需提供户口地村、乡(镇)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并注明经办人姓名,如果男方户籍或居住地在三类区,女方户籍未在我镇且在我镇男方居住两年以上,由女方户籍地的村、乡(镇)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并签署“同意在男方地办理再生育证”,经办人签名;⑨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1、鉴定机构巴中市独生子女病残医学鉴定组。其中农业人口在通江县计生服务站参加鉴定全年分3次,时间是4月17日,8月17日,12月17日;非农业人口在市人口计生指导所参加鉴定,全年分2次,时间件是6月20日-21日,12月20日-21日。鉴定费150元/例,检查费用自理。
计生(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
生育服务证办证程序;等)
序号
类别
公开形式
公开时间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10
公共服务
公开栏
网络
宣传资料
长期
及时
社会
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审核
计生办
公开内容:
⑶计生
一、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七、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基本条件
㈠、综合性和地域性照顾条件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这是指符合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证明(加盖政府公章)材料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1份;⑦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3份;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1份。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这是指男女双方均系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子女,而不是指兄弟姊妹几个人中只有一个男孩或一个女孩的情况。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情况证明各1份;⑦夫妻原户籍的村(单位)证明其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各1份;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是指照顾的一方为男方,即要求男方与其亲生父亲均为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子;如果照顾的一方为女方,即要求女方及其亲生母亲均为无兄弟姊妹的独生女。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村(居)委会关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1份;③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④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⑤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⑥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⑦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夫妻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⑧村(居)委会评议记录1份;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此项所指的子女,既包括离婚再婚夫妻一方所生的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只有一个,是指不论是否在现家庭或由自己抚养都只有一个。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再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凡有上述之一的,均不能视为无子女。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和申报表;②离婚一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③离婚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离婚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同时加盖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公章;④无子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无子女方户籍和婚育情况证明1份,并加盖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公章;⑤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⑥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⑦夫妻本人和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⑧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评议记录各1份;⑨镇人口计生办关于离婚方婚育情况调查笔录3份,无子女方婚育情况调查笔录3份;⑩夫妻结婚证复印机件1份;11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1份。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这是指男方到无兄弟姊妹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独生子女户落户的,不包括兄弟姊妹几个人中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落户的情况。
①夫妻本人填报申请书和申报表;②夫妻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各1份;③小孩户口簿复印件1份;④夫妻结婚证复印件1份;⑤夫妻及小孩合影2寸照片2张;⑥女方单位或村(居)证明女方属独生女的证明材料1份;⑦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该夫妇户籍及婚育情况证明;⑧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记录;⑨镇人口计生办调查笔录3-5份;⑩镇计生服务站孕检证明材料。
二、我国人口政策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三、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方针
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基本内容
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生产、生活、生育“三结合”。
五、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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