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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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 见证检测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记录见质控(建)表4.1.4.8。

(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

(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

(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

(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

4.1.4.9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

(2)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4)建筑地面坡度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

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5)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6)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3处。

(7)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4.9。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核查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测定。

(2)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严重不符。

(2)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

(3)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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