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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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兄弟地市及本市各县(市)单位来宾;
(三)侨台胞及外事接待;
(四)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五)来我办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50-6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25-35元/餐〃人;工作餐20元/餐〃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酒水费不超过标准的30%,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办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处室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三、接待手续办理
各类公务接待由秘书处统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各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报《来宾接待单》,经秘书处审核,并报请办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四、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秘书处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秘书处在送办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办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五、礼品采购
接待来宾或外出考察交流原则上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确有需要,由分管领导提出礼品种类、数量、单价、总价等,并请示办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秘书处统一购置,对采购礼品或纪念品发生的费用要做到“单笔清”,并及时核销。
六、本制度由秘书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外侨接待用餐审批单
20 年月日
注:接待费报销须凭此审批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