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建筑设计防火≥10m。
规范》第3.3.3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建筑设计防火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规范》第3.3.4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建筑设计防火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规范》第3.3.6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厂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规范》第3.3.9 房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建筑设计防火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规范》第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1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5.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防火设计规范》表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建筑设计防火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规范》第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计比较(丙类厂房、民用建筑)
17
20
15
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4.1厂房建筑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钢筋混凝土柱
30×30
3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非预应力钢筋
保护层厚度(cm)2.5
2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50ຫໍສະໝຸດ 不燃性1.00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楼板
保护层厚度(cm)2.0
1.5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下表为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表: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
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
附件二
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
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
附件五
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
附件六
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附件七
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
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建筑防火常用间距
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①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3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4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表5。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目录1、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6)3、附录 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44、附录 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19)5、附录 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1)6、附录 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2)7、附录 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5)8、附录 8 特种设备目录 (31)9、附录 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40)10、附录 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44)11、附件 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51)12、附录 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54)13、附录 13 高毒物品目录 (60)14、附录 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65)15、附录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68)16、附录 16 安全法规、标准 (8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审核附录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999 年版 ) 第 3.1.7 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 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可能携带可燃防火间距( m)甲、乙类工艺液化烃罐组液体的高架装置或设施相邻工厂或设施火炬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20 120 100相邻工厂(围墙)120 120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 80 3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55 80 45(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外公路(路边)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120 501.5 倍塔杆高80 1.5 倍塔杆高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度度I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80 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 80 20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3
四级 不燃性 3.0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可燃性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3.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和燃烧性能。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3.2.11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 在 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 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 降低;达到 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将会 使其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 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结构柱和梁的威胁较 大,因此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和仓库有所限制。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等标准的 规定。
【条文说明】3.2.6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态下或发生 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 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 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 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 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材料的燃烧性 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规定。
化工企业的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附件二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附件六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附件七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仓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仓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注:①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4.2.2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3条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4条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5条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6条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7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一、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二、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其中,重点说下,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轻钢结构厂房的承重构件一般为钢柱、网架,建筑外表面覆以彩色铝锌彩钢板或镀铝锌彩钢板等。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柱、梁的耐火时间均为0.25,0.5小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仅为四级(耐火等级较低)。
如果钢结构表面使用不同厚底的防火涂料做保护层其耐火时间可以延长都1,3小时。
三、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表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生产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地下室和厂房厂房厂房半地下室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4000 3000 ——甲二级外,宜采用单层3000 2000 ——一级不限 5000 4000 2000 —乙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一级不限不限 6000 3000 500 丙二级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4000 1000 丁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1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6000 1000 戊三级 3 5000 3000 ——四级 1 1500 ———2 重点说下,丙级厂房耐火等级最低三级,丁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000m,戊级厂房防火分区最2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m。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仓库防火分区表格记忆口诀
仓库防火分区的记忆口诀
1.“甲单,3 1 5 1,5 1不3,丁戊三3四1,其余不限”。
这个口诀用于记忆仓库耐火等级和最高层数的关系,先记忆甲类仓库只能是一层,然后记忆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最多允许是三层,最后记忆丁类和戊类仓库最多允许是四层。
2.“6 2 5,5 3 2 5 7 5 3,一二级乘4,三四级乘3,甲单乙多乘3,250乘2”。
这个口诀用于记忆防火分区面积,其中“6 2 5”表示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分别不超过6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5 3 2 5”表示多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分别不超过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
然后根据不同的耐火等级和甲乙类物品的不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3.“见山除山,见寺除寺,山寺不除,梁必除之,山寺皆除,尚士下山”。
这个口诀是一种记忆方式,通过谐音的方式将数字和仓库的名称联系起来,方便记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仓库防火分区表格记忆口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记忆。
生产厂房危险类别
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举例甲、1汽油、甲醇、乙醇、丙酮、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植物油加工的浸出车间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天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灌瓶间3、硝化棉厂房、赛璐珞厂房、黄麟制备厂房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5、过氧化氢厂房等6、赤鳞制备厂房乙、1、樟脑油提炼厂房、煤油灌桶间2、一氧化碳压缩机房、氨压缩机房3、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厂房4、氧气站、空分厂房5、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碾磨部位丙、1、焦化厂焦油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2、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印刷厂的印刷车间、鱼加工车间丁、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2、锅炉房、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60kg的设备)3、印染厂的漂炼部位戊、1、除镁合金外的金属冷加工车间、电动车车库、车辆装配车间、氟利昂厂房注:黑体字易做考点生产火灾生产类别甲耐火等级一级层数宜采用单层单多分别是4000㎡3000㎡二级3000㎡2000㎡乙耐火等级一级层数不限单多高分别是5000㎡4000㎡2000㎡二级6层4000㎡3000㎡1500㎡丙耐火等级一级层数不限单多高地下分别是不限6000㎡3000平米500㎡二级8000㎡4000㎡2000㎡地下500㎡三级2层3000㎡2000㎡丁耐火等级一、二级层数不限单多高地下分别是不限不限4000㎡地下1000㎡三级3层4000㎡2000㎡四级一层1000㎡戊耐火等级一、二级层数不限单多高地下分别是不限不限6000㎡地下1000㎡三级3层5000㎡3000㎡四级一层1500㎡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防火分区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危险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确定:P8~P9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的生产部位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
4 厂房的防火间距3。
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
1 的规定。
表3。
4。
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
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
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
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
4。
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
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2-4-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釆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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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3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4
钢板仓。
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
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