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股权转让 准确计算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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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股权转让准确计算投资成本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税务人员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甲公司对一笔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外国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L公司,甲公司持股23%,最近因对L公司新上投资项目意见不统一,经协商,甲公司将所持L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68万元,其中成本139万元,损益调整39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80万元。甲公司按股权转让所得12万元计提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提醒该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为41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面价值包含两部分:

一部分是初始投资成本,该项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投资时应享有L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另一部分是按照应享有L公司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仅指购买价款,不包含该投资的损益调整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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