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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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七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二)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三)用户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第十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若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该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者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 务的交付和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学 校实际需要,确定采购 物品或服务的种类、数
量、质量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 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
投标书等。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 校官网、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
开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在规定时间 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
完整性和合规性。
开标、评标、定标:在 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确定中标
信息公开原则:在采购和招 投标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确保采购和招投标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1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概述
采购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需求,确定采购项 目和预算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采购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调查、处理和处罚。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八)宣布评标结果;(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和招标管理,做到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和学校的经济利益,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规范采购活动
第二条采购活动的组织
(一)成立采购委员会
1. 根据有关规定组建采购委员会;
2. 确定采购需求、采购程序、采购方式等事项;
3. 制定采购合同模板和其他规定。

(二)制定采购计划
1.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经济预算、需求安排等编制采购计划;
2. 确定采购方式、价格和供货周期等事项。

第三条招标活动的组织
(一)成立招标委员会
1. 根据有关规定组建招标委员会;
2. 确定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等事项;
3. 制定招标文件模板和其他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
1. 根据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并告知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标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2. 保证公告的宣传力度和范围,确保投标人知晓招标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履行采购合同的情况
1. 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
2. 制定督查方案和检查记录。

(二)违规处理
1.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违规人员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
2.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违规人员,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行政部门。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公开进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2. 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结果客观、真实。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各方应诚实守信,遵守承诺。

第二章招标采购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2. 审核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采购相关资料。

3. 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工作。

4. 监督招标采购活动,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1. 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采购相关资料。

2.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3. 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问题。

4. 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招标采购流程第七条招标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根据学校需求,确定招标采购项目。

2. 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

3.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等。

4.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

5. 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6.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7. 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8. 中标候选人公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 中标通知书发放:对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招标投标的定义招标是指学校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或者承包商,以获取特定的产品、服务或者工程的过程。

投标是指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对学校的招标活动进行响应,提供相关的报价和技术方案。

三、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a. 学校确定招标项目,并编制招标文件;b. 学校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c. 学校组织预招标会议,解答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疑问。

2. 投标阶段:a.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购买招标文件;b.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c. 学校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3. 评标阶段:a. 学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分;b. 学校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c. 学校公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期。

4. 中标阶段:a. 学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b. 学校签订合同,并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 招标公告;b. 招标文件的编制说明;c. 技术规格书;d. 合同草案;e. 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f.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g. 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2.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a. 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b. 招标文件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c. 招标文件应规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

五、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1. 评标标准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制定,包括技术要求、价格要求等;2. 评分方法应明确各项评标标准的权重和评分细则;3. 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相应的评分。

六、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1. 学校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注册资格;b.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经验和能力;c.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信誉和声誉。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或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简称“采购招标办”)和四个采购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即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物资设备采购专项小组、图书教材采购专项小组、后勤服务类采购专项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项小组的业务范围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行为,保证招标与采购的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标和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资金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和校内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指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行为。

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零散采购两种形式。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

校内零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实施的采购。

第五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通过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涉招标或采购活动。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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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她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就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就是指各种形态与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就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就是指除货物与工程以外的其她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与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与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就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她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她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就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就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与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八)建立供应商与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她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与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与释义;(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与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与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与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与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与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与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她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就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就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就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就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就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她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她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与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七)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五)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六)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她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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